贵州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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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

贵州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

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

第三章受理

第四章审查

第五章审批公示公告

第六章换发年审注销和撤销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实行分级负责,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市(州)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公安机关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等技术性专业问题,可以委托专家评审组进行技术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意见将作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当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许可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州)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非营业性)》及下列材料:

(一)(合法性及作业区域资料)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科研院所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5、经当地有关管理部门鉴章确认的爆破作业区域证明资料;

6、县级公安机关出具已录入“贵州公安危爆物品动态管控系统”的爆破作业区域中心点GPS坐标的证明(此项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7、联合试运转煤矿、技改整合煤矿、新建设煤矿需提供煤炭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生产或建设的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合法生产活动证明。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资料)自有专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可移动库)的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1、证明仓库所有权的凭证;

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包含安全评价机构安评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3、仓库符合性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煤矿井下仓库由煤矿主管部门验收);

4、县级公安机关认可且已录入“贵州公安危爆物品动态管控系统”的库房GPS坐标(地下仓库以对应的地表坐标为准);

5、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必须是本单位专用(不包含租用,与其他单位合用的库房)。

(三)(管理及涉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1、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

2、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3、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4、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

5、治安保卫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简历表;

6、至少1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7、至少5名爆破员、2名安全员、2名保管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8、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

9、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10、辖区公安机关出具的上述人员无违法犯罪证明。

(四)(专用设备资料)必须具备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包括:

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GPS、用于现场记录的摄像机、数码相机、现场喊话器(200瓦以上,煤矿可不具备)等,不强制要求具备的专用设备包括:

民爆器材专用运输车、挖掘机等,提交的资料包括:

1、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适宜中深孔爆破作业的矿山必须具备中深孔爆破作业施工相应的设备;

2、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3、提供爆炸物品运输车的相关凭证或与危货运输企业签订的爆炸物品运输服务合同。

(五)(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以下资料:

1、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

2、《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所列各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所列各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4、发布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

第七条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营业性)》及下列材料:

(一)(工商登记资料)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明,包括至少一种以下资料:

1、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合并重组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及相关股份情况的证明资料;

3、新成立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及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资料)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移动库)的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1、证明仓库所有权的凭证;

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包含安全评价机构安评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3、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仓库符合性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4、经公安机关鉴章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租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一个独立的库区只能由一个单位使用),租用合同出租人应与储存库所有权人一致;

5、租用和新建的仓库注册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修改民爆信息系统记录信息的证明;

6、县级公安机关认可且已录入“贵州公安危爆物品动态管控系统”的库房GPS坐标;

7、原则上仓库注册地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须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

(三)(资产值资料)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当年的本单位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初次申请提供验资报告);

2、专用设备验收凭据、发票复印件和实物照片;

3、专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说明书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业绩证明资料)符合申请规定数量、级别要求的,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申请四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不用提供),包括以下资料:

1、项目施工合同书、设计文件等复印件,2013年1月1日后实施的作业项目还需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复印件;

2、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对该爆破项目或爆破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提供项目业绩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作为申报的业绩;

②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

③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施工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企业为准;

④总承包项目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以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

⑤整合后新注册成立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可以合并计算。

(五)(管理及涉爆人员资料)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1、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

2、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3、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4、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

5、治安保卫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简历表;

6、等级、数量、学科范围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7、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8、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

9、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10、辖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六)(专用设备资料)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的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1、必须具备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包括:

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GPS、用于现场记录的摄像机、数码相机、现场扩音器(200瓦以上)等,设备清单;

2、专用设备的原始购买发票复印件;

3、提供爆炸物品运输车的相关凭证或与危货运输企业签订的爆炸物品运输服务合同。

(七)(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以下资料:

1、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

2、《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所列各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所列各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4、发布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

第八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4套申请材料(正本1套,副本3套)和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5套申请材料(正本1套,副本4套)和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

第九条申请材料须统一采用A4纸打印,制作目录、打印页码、活页装订。

每套分四册装订:

第一册为申请表(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等),第二册为作业人员资料,第三册为财务与机械设备资料,第四册为主要工程业绩资料(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四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作要求)。

第十条PDF电子文件的内容、页序应与书面申请材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并在光盘标识面标记申请单位名称。

第三章受理

第十一条受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民警在3个工作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根据初查结果作出如下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真实的,应当及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章审查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指派民警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邀请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自行进行审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民警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应当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意见并签名,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邀请专家参与评审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当从全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3名,对申请材料的专业技术进行评审并参与现场审核。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向专家发出《爆破作业单位评审邀请书》,邀请书应当写明专家的工作权限和职责。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结束后,应填写对应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查意见表》,提出明确评审意见和是否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意见,并出具《爆破作业单位材料评审反馈意见书》,经评审专家逐人签字后送邀请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现场审查时间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的现场核查工作组由受理公安机关、申请单位属地以外公安机关各2名民警、2名以上专家组成。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现场审查工作组由受理公安机关2名民警、1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现场核查主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申报资料的各类许可凭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当前有效,凭证记载的主体与申请表记载的申请人一致;

(二)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申报资料与现场核实情况一致;安全评价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规定,安全评价报告指出的隐患已经整改;仓库通过验收,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拥有的爆炸物品储存库是否存在租用的情况,申报材料所列GPS坐标点与实测坐标点、贵州公安危爆物品运输动态管控系统所显示坐标点三者相吻合;

(三)申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属实;

(四)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五)属地公安机关审批的业绩是否属实;

(六)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七)需要现场审查的其他资料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现场审查工作结束后,工作组应当根据现场审查实际情况,提出书面核查意见,并经工作组成员逐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审查的时间为12个工作日。

其中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为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为7个工作日。

第五章审批公示公告

第二十三条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束后,受理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的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申请人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证》的审批,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承办人根据申请材料的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提出是否同意准予行政许可的初步意见,报厅治

第二十五条对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审批,由各市、州公安局治安支队比照省公安厅的审批程序实施。

第二十六条准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互联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七条拟准予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的,在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公示。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资质等级、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工程业绩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八条拟准予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的,应在所在地市(州)公安局门户网站公示。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作业地点、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许可证件基本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示期间收到举报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撤销公示信息。

举报情况不属实的,应当向举报人反馈调查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条公示期结束作出行政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许可证件编号、资质等级、从业范围、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限。

第三十一条市(州)公安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应当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中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相关前置许可证件期限不足3年的,依据相关前置许可证件期限决定其有效期限。

第六章换发年审注销和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届满前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

第三十六条申请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类许可凭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和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等符合规定并当前有效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原发证机关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换发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准予换发的,颁发新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换发、变更的程序按照本细则第三、四、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申请单位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时,应当将原《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四十条作业单位遗失《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遗失,凭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作业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作业单位主动申请注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一)许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

(二)许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

(三)许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

(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

(五)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六)发生重大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

(七)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申请单位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由上级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等处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条件意见的,要追究承办人的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承办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许可机关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许可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由贵州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附件: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

3.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4.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5.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存根)

6.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

7.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存根)

8.爆破作业单位评审邀请书(存根)

9.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

10.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存根)

11.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存根)

12.主要人员简历表

13.主要代表工程情况表

14.爆破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情况表

15.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一级)资质审查意见表

16.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二级)资质审查意见表

17.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三级)资质审查意见表

18.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四级)资质审查意见表

19.资料审查表

20.现场审查表

2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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