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习(65):评估验资瑕疵解决之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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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65):

评估验资瑕疵解决之道

【案例情况】

一、海峡股份:

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

公司是经海南省经济贸易厅琼经股[2002]477号文批准,由海口港集团作为主发起人以其客滚运输经营性净资产出资,联合盐田港、中海海盛、海口外代及自然人邢雯璐以现金出资,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2002年12月6日,公司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注册号为460000100952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9,500.00万元。

1、发行人设立时资产评估延期的原因

发行人设立时通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海口港集团拟出资的客滚运输经营性净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通评报字[2002]第21号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2001年11月30日至2002年11月30日);发行人于2002年12月4日始获得海南省经济贸易厅批准其设立的琼经股[2002]477号批复并于2002年12月6日注册成立。

由于发行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设立批文的时间超过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导致发行人实际设立时间超过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

发行人提请当时有权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的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批。

2、海南省财政厅是否有权批准评估报告延期以及该等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1)发行人设立时资产评估报告已在有效期内经海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

2002年6月25日,通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海口港集团公司拟投入发行人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通评报字[2002]第2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2002年11月4日,海南省财政厅作出《关于海口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船务公司股份制改组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琼财企函[2002]176号),对通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通评报字[2002]第21号评估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评估结论予以确认。

(2)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关于评估报告有效期的相关规定,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已依法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即2001年11月30日至2002年11月30日)完成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

①2002年10月26日,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依法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②2002年11月4日,发行人设立时的资产评估报告经海南省财政厅琼财企函[2002]176号文件依法确认后,发行人原发起人股东海口港集团公司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获得向发行人出资的法律依据。

③2002年11月22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认缴出资经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天华验字[2002]第024号《验资报告》验证已全部到位。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已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向发行人认缴了全部出资,发行人并以2002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了会计建账。

(3)发行人由于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设立批文的时间(2002年12月4日)超过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导致发行人实际设立时间(2002年12月6日)超过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但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已依法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发行人也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进行了会计建账。

发行人设立时间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行为并未导致发行人设立时的出资不实,因此有权对发行人设立时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的海南省财政厅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批准延期。

经核查,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设立时由于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设立批文的时间超过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导致发行人实际设立时间超过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但由于发行人设立时全体发起人股东已依法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有权对发行人设立时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的海南省财政厅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批准延期;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

虽然发行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设立的批文时间超过了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但各发起人股东已依法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

为此,有权对该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的海南省财政厅批准了该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延期;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二、银河磁体:

整体变更时审计基准日和评估基准日不一致

【发行人改制时,审计、评估基准日不一致。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不一致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对该事项是否导致股东出资不实、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发表意见】

1、关于对发行人改制时审计、评估基准日不一致的原因的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银河磁体系由戴炎、银河集团、张燕、吴志坚、何金洲为发起人,以其截至2000年9月30日对发行人前身银河材料厂享有的账面净资产权益作为出资,于2001年3月23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在设立之时,资产审计、资产评估等基本情况如下:

2000年8月25日,四川华信出具川华信审(2000)综字076号《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00年7月31日,银河材料厂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28,030,072.73元。

2000年8月31日,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东评司评报字[2000]第5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评估报告,截至2000年7月31日,银河材料厂账面净资产的评估值为3,277.70万元,评估增值率16.94%。

2000年10月18日,四川华信出具川华信(2000)综字088号《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00年9月30日,银河材料厂的账面净资产为30,312,278.56元。

2001年3月23日,银河磁体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登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510100180824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之所以未以2000年7月31日而以2000年9月30日作为改制折股审计基准日,系因银河材料厂当年8、9月间盈利较高,净资产增幅较大。

为增大改制后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利于与国外客户的商业往来,各发起人一致同意将以截至2000年9月30日银河材料厂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折股依据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资产审计和评估的结果,公司截至2000年7月31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高于2000年9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价值,公司在延展改制审计基准日的2个月间经营持续盈利。

由于东评司评报字[2000]第5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有效期为1年,且公司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并持续盈利,故公司未就截至2000年9月30日的资产情况重新评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改制时审计、评估基准日不一致系因发起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基于增加改制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和总股本的目的,在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结合公司前身银河材料厂当时的净资产状况对改制审计基准日进行了调整。

2、经本所律师核查,银河磁体设立之时,确定折股依据的账面净资产审计值的财务审计基准日为2000年9月30日,并由审计机构四川华信出具了川华信(2000)综字088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2000年7月31日,并由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东评司评报字[2000]第5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根据川华信(2000)综字088号《审计报告》审定的账面净资产值,2001年1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下达川府函[2001]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银河材料厂整体改制并以发起设立方式组建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银河磁体总股本以银河材料厂经审计后的净资产30,312,278.56元,按1﹕1比例折股(万元以下余数2,278.56元作为资本公积金),共折为3,031万股,其中银河集团1,333.64万股,戴炎等4人1,697.36万股。

发行人在设立之时,虽财务审计基准日与资产评估基准日不一致,但其以前身和材料厂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作为发起人股东折股依据并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其经折股方式、股本总额、发起人及持股比例已获得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批准。

资产评估及其结果对发行人股本总额的设置、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产生影响。

经川华信验(2000)031号《验资报告》审验,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全体发起人即现有股东不存在因上述基准日差异所导致的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2009年8月26日,四川华信出具《关于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基准日与评估基准日不一致对净资产折股影响的专项说明》,四川华信认为:

“改制基准日(2000年9月30日)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3,031.23万元,比评估基准日(2000年7月31日)审计后账面净资产2,803.01万元增加228.22万元,均系公司两个月的利润影响;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价值3,277.70万元,高于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

故我们认为,贵公司以改制基准日审计后账面净资产价值折股是谨慎的,改制基准日与评估基准日不一致对净资产折股没有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银河磁体的设立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财务审计基准日和资产评估基准日不一致的问题并不导致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对本次首发不构成法律障碍。

三、闰土股份:

账面资产变化但工商未变更

【闰土化工自设立至2001年末,其账面注册资本发生变化,但均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请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说明据此判断闰土化工自产权界定至2001年末股权结构变化真实性的依据,并分析说明闰土化工股权演变过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1、关于股权结构变化的真实性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闰土化工自设立时起至2002年末账面实收资本及股权结构发生了多次变化,但均未及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变更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股权结构变化是真实的,理由如下:

(1)该等股权结构变化经公司确认且真实记载于公司财务账册;

(2)该等股权结构变化经验资及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确认;

(3)闰土化工之前身为集体企业,其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及设立后至2002年末股权结构变化的真实性获得上虞市人民政府书面确认;

(4)该等股权结构变化取得闰土化工工商注册登记机关—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且重新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

2、股权演变过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1)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闰土化工的设立及其至2002年末的股本演变存在下述法律问题:

A、闰土化工设立时,出资1000万元的出资人上虞市正大建筑工程公司于公司设立不久即抽回出资,导致公司实际注册资本减少。

B、闰土化工设立时,由于构成绍兴市染化助剂厂6209万元注册资本的其他几家集体企业并未实际为当地集体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投入闰土化工,从而导致资产经营公司实际投入闰土化工的净资产低于6209万元。

由于上述原因,闰土化工设立后,沿用其前身绍兴市染化助剂厂的账面而未作调整,即账面净资产3875.2499万元,账面实收资本为1366.16996万元,公司股本结构由三部分组成,其中:

乡村集体资本金108.613661万元,企业积累基金257.556299万元,上虞市正大建筑工程公司1000万元。

由于闰土化工设立时,其账面净资产3875.2499万元及账面实收资本1366.16996万元包括上虞市正大建筑工程公司投资的1000万元,又由于上虞市正大建筑工程公司的1000万元出资在闰土化工设立后不久即为该公司抽回,故闰土化工设立后的实际账面净资产为2875.2499万元,账面实收资本为366.16996万元,低于其设立时的注册资本7209万元。

C、闰土化工设立后至2002年末,其账面实际实收资本及股权结构发生的变化均未及时到工商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工商注册登记的变更手续,其账面实际实收资本及股权结构的演变情况与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不一致。

(2)上述问题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于上述股东抽回出资、公司出资不到位、公司实收资本及股权结构变化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等事宜不符合事实发生时《公司法》等法规法规之相关规定,存在相关股东及公司因此承担行政责任的可能性,即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亦不排除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但鉴于:

1)闰土化工之工商注册登记机关—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7年8月15日书面确认:

“浙江闰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在其公司设立后至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所办理的股权转让及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是为了体现其真实的股东权益,对此本局予以认可,不会因此对公司进行处罚”。

据此,闰土化工之注册登记机构已经书面确认闰土化工或发行人不会因其历史上存在之上述不规范行为而为相关工商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2)闰土化工上述不规范的行为发生在三年以前,不属于发行人近三年的重大违法行为。

3)闰土化工设立后,因抽回出资以及出资不到位导致可能的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理应由当时的出资人承担,目前闰土股份的股东均非当时理应承担注册资本不到位之相应责任的闰土化工出资人,即非闰土化工设立时实收资本不到位及抽逃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承担者。

故本所律师认为,闰土化工上述不规范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实质性影响。

四、恒星科技:

整体变更审计会计师没有资格

2003年12月16日,经前身恒星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2月16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2004】02号文批准,前身恒星公司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本公司,并于2004年3月18日登记注册,取得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0002010103。

公司股本总额以前身恒星公司200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折为11,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股权结构如下:

 

 

由于股份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审计和验资业务均由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在股份公司成立后恒星科技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前身恒星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经审计(审计基准日为2003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复核和审阅。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深鹏所特字[2004]628号《审阅报告》,认为:

“恒星金属2003年12月31日的已审会计报表未严格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问题,导致有关数据存在不准确性”。

基于该《审阅报告》,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04年9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出具审计报告,并依据该审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规范和调整注册资本。

2004年11月25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2004]32号文《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调整的批复》批准,股份公司股本总额调整为12,207.80万股,并于2004年12月6日取得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0002010103。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自股份公司成立至规范调整注册资本期间,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五、广电电气:

验资报告与实际情况记录不符

1、1995年设立上海广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电有限系由广电实业改制设立。

广电实业系依据奉贤县计划委员会作出的“奉计工(92)第953号”《关于同意建办“上海广电电器实业总公司”的批复》并经奉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于1993年2月2日成立,注册资金2,100万元,其设立时的出资情况已经上海浦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沪浦南会验(93)字第9号”《验资证明书》予以验证。

(1)职工持股会成立

1995年9月25日,奉贤县人民政府以“奉府批(95)第235号”《关于同意成立上海广电电器实业总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批准广电实业成立职工持股会。

(2)协议签订

1995年9月30日,经奉贤县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广电实业与职工持股会签订《投资协议》,就共同投资组建广电有限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约定,广电实业以成建制的全部资产投资,占总投资额的90%;职工持股会以全部股金700万元出资,占总投资额的10%。

(3)资产评估与确认

1995年11月7日,上海新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新审事(95)第280号”《关于对上海广电电器实业总公司资产评估的报告》。

以1995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广电实业经评估的资产总额为174,821,858.91元,负债总额为102,458,561.23元,净资产为72,363,297.68元。

1995年11月23日,奉贤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资产确认书》,确认广电实业的资产属县地方资产,无国家资本投入。

(4)政府批复

1995年11月27日,奉贤县人民政府以“奉府批字(95)第306号”《关于同意改制成立上海广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和组建上海广电电气集团的批复》同意广电实业(投资主体为奉贤县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全部资产作价6,300万元投入,并增加新投资方职工持股会700万元股金投资,改制成立广电有限。

(5)验资与验资复核

广电有限设立时,上海奉贤审计师事务所对其实收资本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奉审事验(95)第450号”《验资证明书》和《验资报告》。

经该验资报告验证的出资情况如下:

 

 

由于广电有限系由广电实业整体改制并吸收新投资方职工持股会的货币出资而成立,奉贤县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实际是以广电实业经评估的整体净资产作价6,300万元出资。

因此,上海奉贤审计师事务所验证奉贤县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出资方式为部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与其实际出资情况不完全相符。

根据上述情况,国富浩华于2010年2月10日出具了“浩华报字[2010]第28号”《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前实收资本到位情况的复核报告》,该复核报告认为:

奉贤县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实际是以广电实业的全部净资产作价出资6,300万元,职工持股会以现金700万元出资,与奉府批字(95)第306号文批准的出资方式一致。

上海奉贤审计师事务所验证奉贤县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出资方式为部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表述不当,但不影响公司各股东出资到位的实质。

(6)工商变更登记

1995年12月12日,广电有限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5039720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广电有限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情况及广电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2、1997年注册资本增至2亿元

(1)增资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29 号”《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1996]10号”《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广电有限在上级主管部门奉贤县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持下于1997年初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

(2)协议签订与会议决议

1997年1月5日,奉贤县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与职工持股会签订《追加投资协议》,决定将广电有限注册资本增至2亿元,双方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同日,广电有限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将广电有限所有者权益中扣除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后的资本公积及1996年度经过分配后的利润作为实收资本,将注册资本增至2亿元。

其中奉贤县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1.8亿元,占注册资本的90%;职工持股会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3)资产评估与确认

1997年2月3日,上海新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新审(97)第23号”《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的报告》。

以199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广电有限及其参股公司经评估的资产总额为65,454.22万元,负债总额为33,046.14万元,净资产为32,408.08万元,净资产评估增值为13,545.05万元;其中广电有限及其全资子公司净资产评估增值11,530.35万元,评估增值明细如下:

 

1997年3月12日,奉贤县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对上述资产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4)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资产评估结果及财政部“(93)财会字第80号”《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对于资产重估增值的会计处理办法,广电有限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清产核资评估增值部分11,530.35万元确认了资本公积,并根据董事会决议将该等资本公积11,530.35万元和公司截至1996年末未分配利润中的1,469.65万元增加注册资本。

由于广电有限将本次清产核资中的商誉增值部分8,565.46万元确认为无形资产和资本公积,并将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不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因此本次增资中8,565.46万元的商誉出资存在瑕疵。

为此,广电有限于2000年5月将资产对外投资增值部分增加的资本公积补足了出资,具体情况为:

1999年12月,广电有限以厂房、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资产作价14,814.45万元(折合1,790万美元)出资,与GE太平洋共同设立中外合资企业EJV和CJV。

广电有限将上述资产对外投资经中外双方确认的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9,117.06万元确认了资本公积,并于2000年5月将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商誉8,565.46万元予以调整冲回。

至此,本次增资已全部出资到位。

(5)验资与验资复核

1997年3月12日,上海新诚审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出资单位净资产额验证证明》和《验资证明表》,经该验资证明表验证的出资情况如下:

 

由于广电有限系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清产核资评估增值部分11,530.35万元和公司截至1996年末未分配利润中的1,469.65万元转增注册资本,因此上海新诚审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的验资结果与实际出资情况不完全相符。

根据上述情况,国富浩华于2010年2月10日出具的“浩华报字[2010]第28号”《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前实收资本到位情况的复核报告》认为,公司本次增资13,000万元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方式为:

截至1996年末未分配利润中的1,469.65万元及清产核资评估增值增加的资本公积11,530.35万元转增注册资本;上海新诚审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增资的验资结果与实际出资情况不符,验资报告格式也不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规定。

同时,该复核报告认为,公司对评估结果中的商誉确认为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不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并因此导致公司于验资日1997年3月12日各股东尚有8,565.46万元增资款未到位;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截至2000年5月31日,公司已经以资产对外投资增值部分增加的资本公积出资到位;通过对无形资产—商誉的会计调整,公司实际是以资产对外投资增值部分增加的资本公积置换了原以资本公积—商誉增值的出资部分,原未出资到位的8,565.46万元已补足。

(6)工商变更登记

1997年3月24日,广电有限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10000100397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各股东的出资情况及广电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2010年9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沪府办函[2010]7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若干问题予以确认的函》对发行人历史沿革有关问题确认如下:

广电电气前身的设立、1997年清产核资、注册资本变更及补足、1999年至2000年期间企业改制、股权转让,以及职工持股会的设立、清算、解散等情况,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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