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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府类型之比较

民主政府類型之比較

內閣制、總統制、委員制,及混合制,各有其淵源,也各有其獨特的結構特徵。

在現代世界,它們如何運行,而其制度意義又何在呢?

(一)內閣制的特徵與運行

基本而言,內閣制之特微有二,其一是虛位元首象徵國家,但行政權屬於總理與閣員構成的內閣;其二是行政部門與國會既相結合,又相對抗。

在內閣制,行政權法律形式上出自元首.事實屬於內閣。

內閣會議決定政策後,以元首簽署總理副署方式發佈並負責。

內閣負責的對象為國會,特別是下院。

在內閣制,行政與立法結合的具體方式,在於內閣閣員與其他部會首長同時具有議員的身份。

也就是說內閣由國會內多數黨的領導核心所組成。

他們出席國會報告施政,討論政策,並推動政府所提法案的通過。

在此同時,國會之議員則可經由質詢、立法、與不信任WantofConfidence投票來考驗內閣的領導地位。

如認為時機恰當或面臨不信任投票挑戰時,內閣也可決定解散國會,重新舉行大選。

當英國國會地位達到最高點時.一般人均強調國會具有最高權力,在多數集團與少數集團經常變動的前提下.它有組閣之力,又有倒閣之力。

國家一切重要問題都須國會審議,內閣似成國會的行政委員會了。

然而政黨政治發達後,政黨以紀律約束國會成員,即首相以政黨領袖的資格決定國會的動向,造成從前為國會控制政府,而如今是政府指導國會的情況。

這種情況自然不是絕對的,因首相領導地位每每建立在黨內派系力量的聯合支持之上,而這種聯合支持則是可變的。

其次,政黨與同黨後排新進議員BackBenchers的利益也非全然一致,當後排議員的強烈不滿或態度動搖,也可能激起政潮。

最重要的一點是,英國的民主

過程使國會與政黨最後都會因民意的變化而改變,不至造成與民主本旨相違的結果。

內閣制的議會政治具有相當的優點,即行政立法打成一片,容易溝通合作,對政局調適較為敏銳,出現僵局的危險較小。

但從現有的經驗看來,內閣制需有其它條件配合,方能有效表現它的優點,皆條件不同時,內閣制的表現也極可能極端的不同。

一個極端是獨裁,另一個極端的政潮起伏,無法有效統治。

前者如原蘇聯,它最高行政機關「部長會議」CouncilofMinisters,在相當程度類似於西方國家的內閣,但由於共黨之極權性質與最高蘇維埃(國會)的軟弱無力,使其制度並不因而表現出民主的性質。

後者如法國第三、第四共和與義大利現制,由於議會權力過度膨脹,再加多黨制各種政治利害太過分歧,聯合內閣基礎不穩

,使其政潮迭起時成僵局,表現出民主政治最不理想的一面。

針對後一類弊病,某些國家也嘗試加以糾正與限制,如德國規定政黨最少需得票百分之五以上方能取得國會席位,即減少了小黨林立之可能。

同時,德國下院且必需同時選出新的總理,方能逼使原任總理去職,構成了所謂「建設性不信任投票」ConstructiveVoteofNoConfidence。

(二)總統制的特徵與運行

總統制之特徵也有二,其一是總統身兼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獨有行政權,其二是國會與行政部門相分離,而經其他途徑來相互牽制。

在美國制度中,行政政策由總統決定,部長會議僅具諮詢協調作用,而總統發佈命令地無須部長副署。

此一制度強調立法與行政的分離,故行政首長與部長均不得兼任國會議員,不得出席國會辯論,立法提案理論上也只有兩院議員方能享有。

由於國會有效的立法仍需要行政部門領導與對國會的協調,美國總統因而每年對國會提出國情咨文,說明施政方針與立法計劃,行政部門的法案則委託友善的議員提出。

除私下溝通外,行政官員得出席國會委員會作證。

另自一九二一年起,預算編列提出之權,也因實際需要而由國會移轉給總統。

國會對總統的牽制,表現在國會擁有的立法權、預算審議權、彈劾權與同意權(部長、大使與最高法院法官總統提名任命時,需有參議院同意)等方面。

而總統對國會通過的議案享有否決權,國會兩院以三分之二多數再度通過始能推翻否決,則為總統制衡國會的重要武器。

總體言之,總統制總統任期固定,國會的任期也固定,故能避免內閣制政局不穩的問題。

但同一安排也造成問題,即行政立法雙方各有民意基礎,雙方發生歧見時,可能形成僵局,而沒有制度化相互調整的有效方法。

如衝突尖銳,國會可能出諸非常的彈劾手段。

總統身為唯一(副總統不計)全國人民選出的政治領袖,只能訴諸全國民意,對國會施加壓力。

總統制創始之初,行政部門贏得尊重與接受的程度較高,故圓和運行的程度也較高,近世美國政府之總統權力有週期性的起伏,美國政治學者每形容其政制為「經協調以達統治」GovernmentbyCoordination,即參與政治各方必須積極協調而非對抗,力克有效達到共同接受的結論。

另外,在新興國家或拉丁美洲國家,民主參與的程度尚低,國會的權力與所扮演之角色較為有限,強而有力的政治領袖則常身兼國家元首、政府首長與執政黨魁等職務。

此時總統制頗具吸引力,主要是因為經由政治動員統治時,聖雄或強人領袖的領導方式在議會政治體制下無所發揮,而發現總統制對其較能配合也。

三、委員制之特徵與運行

委員制的兩個特徵,一為行政權屬於委員會,由平等的委員所組成;二為行政權在國會之下,兩者既不分離也不對抗。

瑞士為聯邦國,國會採兩院制,平日為一切決策權力的來源,唯公民複決可以改變之。

聯邦行政委員會由國會兩院聯席會議選出,委員七人來自不同各邦,且不得為議員或法官。

委員會成員各兼部長,但各部事務均集體決定,而以委員會名義行之。

委員制一方面與總統制不同,因其行政機關不能離開立法機關而獨立。

因為聯邦行政委員會的委員雖不兼任聯邦議會議員,但他們仍由聯邦議會選出,得以列席兩院,報告政務,條陳意見。

委員另一方面也與內閣制不同,因其行政機關不能與立法機關對抗。

由於聯邦議會通過的議案,行政委員會必須遵行,故談不到解散議會的可能;而聯邦議會對行政會員會也無罷免權,即行政委員除任期屆滿與自動辭職外,出不面臨去職危險。

委員制以創制複決控制議會,以議會控制行政,主旨在於反映民意,強調專家治理,防止公共事務過度的政治化。

就行政與議會的關係而言,委員制的優點在能有效防止專制,缺點則在責任不明,不夠敏捷。

就直接民主而言,創制複決制度有效的發揮,常在小國寡民且政治爭議不甚強烈的情況下可能較大,否則容易為獨裁者用來做為否定議會政治之工具(如法國大革命時期)。

形成所謂經公民投票而統治的體制。

今日世界各國全國政府採取此制之例甚少,然美國地方議會僱用行政專家負責市政的市經理制CityManagerSystem,其強調行政執行為非政治性的基本精神,則與之極為接近。

四、混合制之特徵與運行

廣義的混合制.其最大特徵乃是政務決策分層總統與內閣總理,故又被稱為「雙首長制」。

但在總統與總理之間,其分工各有不同。

如法國一般是總統權力較重,有學者將其稱為「半總統制」;而另有些如奧地利是總理權力較重,或可稱為「半內閣制」。

同時,這型政制產生的原因。

明顯亦可分為兩類,其一是憲法明文如此規定,如法國第五共和,可以稱為「憲法上的混合制」;再一則是憲政運行的結果.因有些國家的憲法並無類似法國第五共和的規定,但其總統係直接民選產生。

至有時難以維持虛位狀態(如奧地利,特別是總統兼為執政黨魁時)。

後一情況則可稱為「憲政上的混合制」。

如以法國第五共和政制為基準,則混合制之特徵亦可約化為二:

一為決策分為總統與內閣兩個層次。

元首界定基本秩序,內閣負責行政;二為元首對全民負責,內閣對議會負責。

依照法國的制度,總統由普選產生(一九六二年以前為間接選舉),任命總理不需國會同意。

總統為國家元首以及軍隊統帥.設有國防最高會議。

法國憲法不但准許總統將重要議案提交公民複決,其第五條進而規定,「共和國總統注意憲法之遵守.以仲裁地位確保政務之正常進行及國家之延續。

總統保障國家之獨立,領土之完整,及條約與共同組織的協定之遵守。

」故憲法第十六條又授予總統緊急應變之權。

在此同時,內閣為法國憲法所稱之「政府」,政府決定並執行國家政策,指揮行政及軍隊。

內閣總理有權提請總統任命閣員。

指揮政府之行動,負擔國防責任。

確保法律之執行,並於需要時代理總統主持各項會議。

法國內閣閣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亦不得執行私人業務。

內閣之組成雖非必須由國會通過.但閣員得出席國會,陳述意見。

總統有權解散國會,兩國會亦得對內閣表示不信任。

在這種設計下,法國總統與內閣的權責分際到底何在呢?

依第五共和憲法規定,總統發佈命令,一般須經總理或總理與部長副署,但就特定事項則構成例外,不需副署。

此類事項包括者,計有任命或解除總理職務,提出公民複決案.緊急應變能力之發動,對國會咨文,以及任命憲法委員會委員等多種。

故就規定之精神而言,政府政務決定出總理副署者.自亦由其對國會負責;但不經副署之事項。

則出總統決定,對人民負責。

混合制之設計,與總統制或內閣制權力責任明定於一的特性大異其趣。

就正面觀之,法國第五共和之制度。

強調穩定與民主兼顧。

即總統確保秩序,而國會與內閣間則維持著近似內閣制的關係。

相當程度,這反映出戴高樂肯定議會民主,但又極力約束其作用領域的用心。

如公民複決的規定,正是意圖以直接民主來補充或糾正早先間接民主的偏失。

然而這種制度的一些問題也很顯然。

譬如總統權力的領域,原則上似有依據,實際卻相當模糊。

戴高樂主政時。

內閣總理多為其追隨者。

問題一般尚少,但戴氏以後則未必如此。

再如總統權力甚大,如無民主素養,可能後果堪虞。

法國雖然無此一問題,但總統行使權力,須對全民負責,故其結果亦難掌握。

因戴高樂最後一次提請複決,投票失敗後即自動退隱,而隨後之法國總統已絕少行使此一權力。

同時,法國總統任期七年,國會下院任期五年。

兩種選舉在不同時間分別舉行,所顯示的民意難求一致。

在這種情況下,兩層決策不政府的政治支持與政策取向,因而可能涵括著一定的緊張或不確定。

九0年代前後,社會黨總統密特朗兩任期中國會改選,右派獲勝,均曾改任右派人士出任總理,二度形成所謂「左右共治」。

在一方面,這顯示在穩定發展下,法國強調議會民主之傳統有重獲肯定的趨勢。

在另一方面,左右共治如何達成,當時也曾引起好些人的關心。

幸而法國總統與總理均能自制,隨後刻意維持過不甚容易.但卻可以合作的狀況。

事實上.混合制國家的憲制構成雖然未必一致,但兩層決策的維繫與運行,卻都有賴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的自制與合作。

這無異構成了此型政府最為突顯的特點。

【資料來源:

任德厚(民84)。

政治學。

台北:

三民書局,頁279-285。

 

美國採行總統制之緣由

美國之文化背景與典章制度,都是道地的淵源於英國,所以當美國聯邦政府建立之時,很多憲法學者與政治學者,大家亦多認為其政府之組織與權力之運作,一定是蕭規曹隨完全仍照著英國。

但是後來竟然跌破了專家的眼鏡,美國之聯邦政府所採行者,竟然是與英國「內閣制」完全不同的「總統制(presidentalsystem)」,隨即引起了全球憲法學家與政治學者之研究興趣。

經過哲學的分析與科學的觀察,大家一致的看法,約可歸納為下列幾個原因:

1.美國係受法人孟德斯鳩三權分立與互相制衡學說之影響:

孟德斯鳩(Montesguieu,1698-1755)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學說,有兩個主要之涵意:

一是行政機關要分權分立,二是三個機關彼此互相制衡。

他認為如此才能確保人民之自由與權利。

他並且說:

「設使一人(君王)或一個團體(元老院),既握有行政權,又兼掌立法權,自由乃不得觀。

吾深恐該君主或元老院,行將制定專制之法律,專制之執行。

又設令裁判權不與行政、立法兩權分立,則必無自由之可言。

……」

孟德斯鳩三權分立之說,如前所述,見其所著「法意」第十一篇第六章「英

國憲政制度」,他所描述的三權分立,即以當時英國之政治制度為背景。

該書出

版於一七四八年,但起稿於二十年前,當時正是英國政府「立法」、「行政」二權,由分立制衡,而走向互相結合之時,孟德斯鳩深以力倡三權分立之學說以保障人民之自由權利,就是要各機關互相分立互相制衡,不要專制為惡,以此來影響其祖國法蘭西當時之專制政治,希望能有所改善。

未想到美國獨立之後,所有的制憲代表們,均咸信孟氏之學說,實行三權分立,互相制衡,就能保障人民之自由權利。

這種模式就是制憲代表夢寐以求,所要建立的聯邦政府。

因此,他們就在其聯邦憲法上,明白的規定其聯邦政府之組織原則如下:

(1)總統為國家行政元首,議會為立法機關,二者皆由民選產生。

(2)內閣閣員悉由總統任免,受總統之指揮監督,對總統負責而不對議會負責。

(3)內閣閣員不得兼任為議員,不得出席議會。

(4)總統與議會各有一定之任期,任期未滿之前,議會不能推翻總統,總統也無權解散議會。

以上幾點原則,行之有年,後來即成為美國「總統制」的主要特徵了。

2.美國擬力矯「中央政府缺少一個強有力之行政領袖」之亂象:

緣於美國十三州宣布獨立之時,如前所述,中央只有一個邦聯議(Congress),沒有總統;沒有法院。

邦聯議會既不能強制各州執行議會之決議,又不能向各州征稅,致財政困難。

尤以軍警力量薄弱,中央政府隨時均有瓦解之危險。

是為美國獨立後,最大之隱憂。

各州制憲代表為此,乃第二次再在費城舉行會議,要求加緊制憲迅速改善。

憲草擬就,經過熱烈討論與互相之妥協,終於完成了一部史無前例之成文憲法。

制憲代表在其憲法第一、第二、第三條,開宗明義就分別規定說:

立法權屬國會,行政權屬總統,司法權屬聯邦最高法院。

美國於是乃在一七八九年,依照這個三權分立之憲法,而成立了一個三權分立之政府。

由於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兼為行政首領;既有任命權、外交權、經濟權,又是陸海軍之大元帥,因此,可說足一位實權在握之領袖。

更因為總統並不對國

會負責,總統在任期屆滿之前,國會也無權請其下臺等等之因素,其與英國虛位

元首之內閣制,則完全兩樣。

是為美國貿行總統制之第二個原因。

3.美國要力避英國內閣制,「內閣」與「國會」關係之模糊不清:

美國制憲代表們,咸以英國之內閣制,其內閣與國會之關係,是一而二,二

而一,有違分權獨立之精神,為支持孟德斯鳩三權分立,互相制衡,與有效保障

人民之自由與權利,所以要嚴防內閣之侵人國會,乃採行內閣閣員不得兼為議員

,國會議員亦不得兼任內閣閣員之規定。

因此,也就又形成了美國總統制之一個

特色。

4.美國當時為反抗英國之壓迫太甚,不甘再延用英國之內閣制:

美國第二次舉行大陸會議之時,因感英國政府與國會,一致對殖民地之人民壓迫太甚,並且一再要求英國政府和平解決而無望之後,乃根據:

「政府侵犯了

人民之權利,人民有權不予承認,並同將之推翻,另行成立一個新政府」之理論與概念,毅然決然宣布獨立,發表宣言,取消所有對英國服從之諾言,斷絕一切

與英國之政經關係,力避英國政府之同樣制度再在十三州出現。

所以這也就是美

國政府不實施內閣制而形成總統制之另一原因。

【資料來源:

苗永序(1997)。

各國政府制度及其類型-論內閣制、總統制、委員制、左右共治與五院制。

臺北:

專上圖書出版公司,頁61-64。

法國第五共和的左右共治

1.一九五八年第五共和憲法,提供了「左右共治」之法源:

法國第三及第四共和時期,其行政權在形式上雖是由內閣總理領導之政府所掌理,但實際上則係操諸國會。

其時,總統亦不具行政權之意義。

戴高樂(

CharlesdeGaulle)將軍為加強行政部門之行政權力,壓低立法部門國會之威風,乃重新大肆翻修憲法。

如一九五八年第五共和戴高樂憲法第二0條規定:

「政府有權決定並執行國家政策,與支配行政機構及國家軍隊之大權」。

憲法第一二條規定:

「共和國總統於諮詢內閣總理及國會兩院議長之後,得宣告解散國會(國民會議)」。

憲法第一0條規定:

「國會通過之法律,總統在法定期間內,得就其法律全部或部分條文退請國會覆議,而且國會不得拒絕」。

此外,戴高樂憲法還特別塑造了一個大權在握之總統。

如總統有權任命總理(憲法第八條);總統主持內閣之部長會議(憲法第九條);總統有權解散國會(憲法第一二條);總統統率三軍並主持國家最高國防會議(憲法第一五條)等等都是。

因此,我們也可說,第五共和戴高樂憲法,業已明白宣示了法國第五共和之「行政權」,業已變為「二元化」了。

更明白地說:

法國第五共和政府之行政權,除仍照例由內閣總理掌理之外,共和國之總統也同時負有維護憲法之有效實施,確保公權力之正常運作,及保障國家之獨立領土之完整等等之行政責任(憲法第五條)。

換句話說,這不是非常清楚:

法國第五共和戴高樂憲法,已經提供了實行「左右共治」之法源嗎?

2﹒第一共和兩種不同的選舉,產生了「左右共治」之政府:

在法國第五共和之現在,有兩種國家意義完全不同之選舉。

一種是每七年一

次之總統選舉(憲法第六條);一種是每五年一次之國會大選(見國民議會選舉法規第一二一條組織法)。

前者即總統係由全國公民直接選舉產生,後者即國會多數黨議員,亦係由全國各地之公民直接選舉產生。

二者皆具多數民意之合法支持,二者也皆可行使或者委託政府去執行憲法上之行政權力。

當然這兩種不同之選舉,所屬出同屬一個政黨之兩個多數,如一九五八年至一九八六年間之總統多

數與國會多數,均屬右派同一政黨之時,這時之總統可以自由地任命他所喜歡的

內閣總理,因此二人之對門對外政綱政策均屬相同,而且上下一貫,自不發生「

左」「右」共治之問題。

其「左右共治」即是反應兩種不同之選舉,所選舉出來

之「總統多數」與「總理多數」,分屬兩個不同黨派,其政綱政策完全不同,而

共同治理國家大事之異常政治生態。

如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尢三年,左派總統密特

朗(FrancoisMillerrand)所領導之社會黨連連在國會中,喪失了多數席位,依照憲法精神,左派總統只有任命右派共和聯盟之領袖席哈克(JacquesChirac)與巴拉度(EdouardBalladur)分別擔任了兩次左右共治之內閣總理。

是以就兩度產生了「左右共治」之政府。

這豈不是兩種不同選舉,所產生之兩次「左右同治」之怪異現象嗎?

3.第五共和實行「左右共治」之始末:

(1)第一次之「左右共治」

法國左派社會黨總統密特朗(一九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一一九九六年一月八日)一九八一年第一次執政以來,因其所推行之經社政策如企業國有、增加稅收、緊縮通貨等,使得全國物價上漲、失業人口增加、社會紊亂,民心大失。

所以法國人皆尚定地說:

密特朗之社會黨,在一九八六年之國會大選中,一定會落敗得一塌糊塗。

尤其是季斯卡(d'estaingvaleryGiscard)及席哈克(JacquesChirac)等人,他們均一致肯定的說,屆時密特朗將因已失去國會之多數而必然地要鞠躬下臺。

此外,法國著名之學人賈比堂(ReneCapitant)及前總理巴赫(RaymondBarre)亦皆認為應該如此。

然而總統密特朗則完全不是這樣之想法。

他力排眾議的說:

「在法國第五共和之憲法上,並無總統應在其政黨國會選舉失敗之後,必須辭職下臺之規定。

」他還特別在一九八六年元旦,發表文告稱:

他將要繼續完成其未來的兩年總統任期等等。

所以法國一般大眾都以為到時候真的要出現「左右共治」之政治生態了。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六日第五共和之第八次國民會議改選。

果然未出大家所

意料,由席恰克所領導的右翼聯盟獲得了勝利,而由總統密特朗所領導的社會黨真的失敗了。

但,左派的總統密特朗並未下臺,反而立即邀請右派最大政黨共和聯盟(R.P.R.)領袖席哈克出組內閣,經過雙方議定共治之條件後,於三月二十日乃正式任命席哈克為門閣總理,並核定其「左右共治」之門閣名單,「左右共治」乃正式產生。

這就是法國第五共和第一次「左右共治」之誕生。

法國第五共和之總統有權解散國會(憲法第一二條),但國會卻無權迫使總統下臺。

因之,每屆總統當選上任之後,除非自己亡故或辭職,否則七年一任非常固定。

一九八八年五月正是社會黨總統密特朗第一任屆滿,必須改選之時。

社會黨即仍由密特朗以法國大團結者之姿態參選;而共和聯盟則由其領袖席哈克以現任總理之強勢參選。

經過激烈之競爭。

五月八日全國公民投票結果,席哈克不幸失敗,密特朗光榮蟬聯總統寶座,隨即乘勝解散了國會。

國會改選之後,社會黨未負密特朗之期望,果然在國會贏得了多數議席,總統遂即任命該黨籍之賀卡(MichelRochrd)為內閣總理。

於是結束了第五共和第一次之「左右共治」。

(2)第二次之「左右共冶」

一九尢三年是五年一任之一九八八國會改選年。

政府訂於三月二十一日舉

行第一回合之投票,當天投票結果,確實反應了民意。

右派「共和—民主」聯盟在第一回合即獲得選民40%之支持,而左派社會黨僅得到17%之支持。

在三月二十八日第二回合的投票中,左派社會黨失敗得更慘,不但社會黨總統候選人喬斯平敗陣下來,其他如前總理買加,現任外長杜瑪,現任工商貿易部長史陶斯康以及總統密特朗之愛子吉貝爾.密特朗等,均全軍覆沒。

在全部五百七十七個席次之中,社會黨僅勉強得到個零頭七十七席而已。

而「共和民主」聯盟則在五百七十七席之中,獲得四百八十四席,占83.88%,掌握國會絕對壓倒的優勢。

翌日,社會黨總理貝赫戈瓦(PierreBeregovoy)提出辭呈,社會黨的總統密特朗遂迅即於當日任命了右翼政黨多數黨領袖巴拉杜(EdouardBalladur)為其內閣總理。

並通過其內閣人事與治國方針之後,第二次之「左右共治」,乃又開始。

到了一九九五年,一九八八年續任的總統密特朗之任期屆滿,密特朗因健

康關係不再競選連任,並提拔同黨之喬斯平跑接力競選第五共和之第五位總統。

而右派政黨也推巴黎市長席哈克與之競爭,結果右翼政黨之席哈克乘兩年前國會改選大勝特勝之餘威,又擊敗了社會黨之喬斯平,當選為法國第五共和之第五位總統。

五月十七日遂正式進駐了艾里賽宮,登上了總統寶座,同時也就結束了第五共和第二次之「左右共治」。

(3)第三次之「左右共治」

理論上而言,一九九三年三月改選上任的國民議會議員應於一九九八年三月間任期屆滿而重新選舉。

不過,由於右派朱貝政府在近兩年的施政中並沒有良好的表現,民間聲望低落,失業率居高不下,加上右派聯盟在歐洲政策上的嚴重分歧,導致許多配合措施無法推行。

因此,席哈克總統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透過電視轉播正式宣布解散國民議會,提前改選。

席哈克總統在演說中表示,為了使法國能夠面對即將來臨的二十一世紀,必須要在社會、經濟、國防、文化等各方面進行大幅的改革。

在此前提之下,法國需要一個堅定而有魄力的執政多數。

事實上,席哈克總統的此項決定還有另一個選舉策略的考量。

我們知道,早在一九九七年初,席哈克就已憂心民意對政府的支持度而開始考慮解散國民議會,整頓執政聯盟(許多在一九九五年支持巴拉杜選總統的議員時而扯朱貝政府的後腿,凝聚困難)。

席氏經過多刀之研究及評估認為,根據當時的選民意向,如果解散國民議會改選的話,右派聯盟仍可獲得絕對多數之席位,但若延遲至一九九八年三月再送,屆時必輸無疑。

再者,法國社會黨在三月間也尚未整合成功(事實上,當時社會黨內部仍在研擬選舉政見及進行提名作業),解散國會亦可讓其措手不及。

這些就是席哈克總統的如意算盤。

所調「人算不如天算」,經過五月二十五日以及六月一日的兩輪投票,以社會黨為首的左派聯盟以約48%的得票率,二百二十個席位獲得勝利。

在此情形之下,席哈克總統於六月二日中午發布命令正式任命喬斯班為總理,並開啟第三次「左右共治」之局。

【資料來源:

苗永序(1997)。

各國政府制度及其類型—論內閣制、總統制、委員制、左右共治與五院制。

臺北:

專上圖書出版公司,頁146-150。

張台麟,法國「雙首長制」及第三次「左右共治」之研析。

載於:

美歐季刊,第12卷第4期。

1997年4月號,頁132。

地方自治的起源

自從五千年前出現人類生活的聚落以來,人們為了維繫生產與生活,便自動共同解決許多問題,並且結合起來,創建最早的地方社群。

因此,地方自治的演進是與聚落的發展結合在一起,而最早的社群就開啟了政治史。

依據瑞士的說法是:

「起初,是有著自由的自治區(thefreemuniciapality)」。

如此,地方社群的歷史比國家還悠久。

地方社群是在具有現代意義的有組織國家之前,即已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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