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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的中国犯罪学

  以犯罪为对象的犯罪学,与刑法学、刑事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法学等学科一样,是刑事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20世纪即将拉上帷幕之时,对犯罪学的百年历程进行回顾,经验,廓清症结,对于21世纪中国犯罪学的学科建设与学术具有重要意义。

  一、旧中国的犯罪学及学者的犯罪研究状况

  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几千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在漫长的发展进程中,有许多家、思想家、家注意过犯罪这一,并且对犯罪原因和犯罪治理问题进行过探讨与思考,其中不乏真知灼见。

如管仲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1],韩非的“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2],孔子的“君子有三戒”[3],班固的“防患于未然”[4],荀悦的“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5],等等,均从不同角度论述了犯罪与发展的关系、犯罪与人口增长的关系、犯罪种类与年龄的关系以及犯罪预防的重要性等问题。

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他们的观点没能形成体系,尚未形成一门学科,只能称之为有关犯罪问题的观点或思想。

  

(一)旧中国犯罪学的创立及其特点

  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给中国走向化设置了无数的障碍,使得与社会科学均难以得到迅速的发展。

面对中国国势衰微,落后挨打的局面,一批追求先进思想的志士仁人,从20世纪初开始,走出国门,向日本、欧美发达国家寻找社会革命与自然科学的发展道路,以求拯救苦难的中国,使其走上现代化之路。

他们向国人广泛地介绍了西方政治、法学理论、哲学、以及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等等方面的知识,促进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在中国的创立与发展。

正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犯罪学从西方传播过来,并在中国发展起来,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

因此,20世纪前半期,不仅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犯罪学研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而且中国的犯罪学研究也有了一定的进展。

  具体说来,旧中国的犯罪学研究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从翻译外国著作到自己著书立说

  旧中国的犯罪学研究,发端于一些学者对于西方犯罪学成果的介绍与研究。

他们首先翻译了一些外国犯罪学方面的著作,其所涉及的范围,不仅包括意大利、法国、美国等欧美国家的著作,而且对日本在犯罪学研究领域的成果也作了相当多的介绍。

如,1922年刘麟生翻译了犯罪学创始人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旧译《朗伯罗梭氏犯罪学》),并先后四次出版。

陈大齐翻译了法国犯罪心家马勃的《审判心理学大意》。

1927年张廷健翻译了日本犯罪学家寺田精一的《犯罪心理学》,1929年郑玑翻译了日本犯罪学家胜水淳行的《犯罪社会学》。

1932年,吴景鸿在翻译日本寺田精一《犯罪心理学》的基础上,增加了自己新的见解和研究成果,拓展了原书仅限于犯罪心理学的,提出了社会因素对犯罪发生的重要作用,出版了由其译述的《犯罪心理学》一书。

许桂庭于1936年翻译了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的著作《实证派犯罪学》。

  查良鉴翻译的美国犯罪学家齐林的名著《犯罪学与刑罚学》,于1937年和1938年两次被列入“汉译世界名著”。

该书的翻译与出版,对于系统地研究刑罚制度与犯罪改造的关系有着启发性的作用。

  在翻译、出版外国犯罪学专著的基础上,旧中国犯罪学者开始利用外国的理论研究当时中国的犯罪问题。

并撰写和出版了一批犯罪学专著与教材。

如李剑华的《犯罪学》、鲍如为的《犯罪学概论》、陈文藻的《犯罪学》、许鹏飞的《犯罪学大纲》、王克继的《犯罪学》、谭友谷的《经济与犯罪》、孙雄的《犯罪学研究》、韦端民的《犯罪浅说》等,均在30年代先后出版。

40年代则有重庆国民党宪兵学校的《犯罪学教程》、李时雨的《预防的理论与实际》、余天民的《刑法与犯罪研究》、刘仰之的《犯罪学大纲》等著作出版。

  在众多的犯罪学者及其著作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著名社会学家、犯罪学家严景耀先生及其著作《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

严景耀(1905—1976)中国现代著名的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和法学家。

浙江省余姚人。

1928年毕业于燕京大学,1934年获美国芝加哥大学博士学位(犯罪学)。

1935年回国后,任燕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主讲犯罪学。

1946年参加发起成立中国民主促进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二、三届代表,并任北京大学、北京政法学院教授。

著有《北平犯罪之社会》(1928年)、《中国监狱问世》(1929年)、《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等著作与论文。

《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是严景耀1934年在美国芝加哥大学攻读博士期间撰写的毕业论文。

尽管该书直至1986年才由金陵女子文理学院社会学家吴祯教授译成中文,北京大学出版社于同年出版,但是其在犯罪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一直为人们所重视和推崇。

本书篇幅不长,但内容极为丰富,涉及到犯罪学基本理论、中国的犯罪统计、犯罪类型、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措施等。

将这本书的内容加以规纳,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研究犯罪问题的重要意义;第二,犯罪发生的原因;第三,如何预防犯罪。

在这三部分内容的讨论中,严景耀先生提出了自己独特的看法。

他坚持把对犯罪问题的研究置于相应的文化背景之中,认为社会变迁造成文化冲突和文化失调,而文化失调中最主要的则是文化的失调。

因此严先生在本书的开头便明确指出:

“犯罪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而且因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异变。

”[6]他指出,一个人从一出生便面临着一个具有传统文化环境和确定的行为规则的社会,他作为所在的集体文化的组成成员,只有逐步地认识和适应这种集体文化,才能更好地在社会上生存和发展;就个人而言,任何人均无法改变这种状况。

严先生强调:

对于犯罪的理解只能从产生犯罪的文化传统来考虑才能得到解释。

从文化的角度来研究犯罪问题的目的,是透过犯罪的表面现象探索犯罪者的冲动同环境的有效刺激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揭示犯罪者因社会条件的改变而产生的行为的变化。

对于犯罪者的研究,不仅要揭示出他所生活的社会环境的各个方面,而且要揭示出他所遇到的文化问题,因为犯罪与发生犯罪的社会环境是互相关联的。

严先生在本书中提出了一系列有关犯罪与社会变迁、犯罪与文化等问题之间关系的结论性意见。

他指出:

犯罪行为是在突然和迅猛的社会变迁中发生的,是在对新的社会环境失去适应能力的情况下发生的,是在传统形式被破坏的情况下发生的;有些犯罪则反映出中国旧传统与新法律的矛盾。

在讨论如何预防犯罪时,严先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他认为:

预防犯罪需要对文化的各个方面作透彻和勇敢的再检验,对于社会上政治和经济生活的迅速变化,应以不停顿的与之相适应的观点来考察。

人类要努力争取减少与变化着的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与不稳定,以免使人们在社会变迁面前因难以适应而变得无能为力。

如果把犯罪看作是与文化冲突不协调的症状,因而寻求其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并重新修改制度中的一些规章条文,以求人们加以适应,则犯罪的预防是可能的。

  可见,严景耀先生的研究开拓了早期中国法律文化研究的领域,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研究的先行者。

他所阐述的一些观点,在今天仍是珍贵的思想财富,对今日中国的犯罪研究乃至法律文化的研究都有着重要的价值。

  严景耀先生之所以取得这样大的成就,与其严谨求实、注重实践的踏实学风密不可分。

雷洁琼教授在本书的序言中谈到,严先生很早就开始研究犯罪问题,面对众多的研究犯罪学的外国书籍和资料,而有关中国犯罪问题的研究既缺乏专著书籍,又无可靠资料借以参考的情况,他志愿去北京的监狱当“犯人”,以求掌握第一手资料。

随后,他在任教期间,又带领学生对中国20多个城市的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

[7]严先生这种为了研究问题,探索真理,不惜亲尝铁窗风味的献身精神和深入实际的治学态度,很值得后继的学者们。

  另外,本书的立场观点也是公正、进步的。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受政治压力和认识的局限,有不少犯罪学研究者受西方社会学、犯罪学和国民党法律观点的,总是把犯罪者看成“乱民”,总是想在他们身上找出生理或心理存在的变态或缺陷,并将此作为犯罪的原因。

这样做的后果,无形中为国民党反动的法西斯统治所造成的灾难开脱了罪责。

而严先生的研究克服了的局限性,他清醒地看到许多善良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被迫走上了所谓“犯罪”的道路,并深刻地剖析了其中的原因。

严先生论述:

“盗亦有道,官逼民反,官匪之害甚于盗匪的观点都是很正确的。

”[8]他在本书中热情地赞扬了共产党员、爱国者的英勇斗争,揭露了国民党把人民群众当罪犯,进行囚禁、拷打、枪杀的种种罪行。

的确,在30年代国民党的高压之下,一个社会学者和犯罪学者能够写出这样的著作是难能可贵的。

因此,这本书虽然写于60年以前,今天读来仍不觉得陈旧。

相反地,严景耀先生的进步观点及其运用的科学的,他对犯罪原因及犯罪防治对策的分析以及他的关于犯罪与社会变迁之间关系的理论等等,对于我们今天进行犯罪问题的研究仍有启迪作用,尤其在研究当前我国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的犯罪问题有很重要的意义。

可以说,严景耀先生的《中国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是20世纪最有影响的犯罪学著作之一。

  2、犯罪学研究涉及面广,以广义犯罪学为主导就犯罪学的研究范围而言,大体上可以分为广义犯罪学与狭义犯罪学。

狭义犯罪学着重于研究犯罪原因与犯罪现象,而广义犯罪学除了研究犯罪原因、犯罪现象外,还要研究犯罪对策。

从旧中国犯罪学的著作看,其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绝大多数属于广义犯罪学的范畴。

  旧中国犯罪学研究的涉及面极广。

就学科领域而言,涉及到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心理学、生理学以及精神病学等方面;就犯罪学派别而言,涉及到了犯罪人类学派、犯罪社会学派、犯罪心理学派等不同派别的观点。

学者们综合运用多种学科的知识,对犯罪原因、犯罪对象、犯罪对策等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在犯罪原因研究中,中国学者以西方理论为基础,结合自己的研究成果,比较详细地探讨了中国当时情况下的犯罪原因问题。

如刘仰之的《犯罪学大纲》(1946年),即对构成犯罪的社会环境原因、自然环境原因、个人原因进行了研究。

在构成犯罪的社会环境原因方面,他对贫穷与犯罪、失业与犯罪、政治与犯罪、家庭与犯罪、酗酒与犯罪、赌博与犯罪、职业与犯罪、人口与犯罪、烟毒与犯罪、奸淫与犯罪共11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

  在构成犯罪的自然环境原因方面,作者认为气候、地域、灾荒等自然因素都与犯罪发生存在着联系,并对气候与犯罪、地域与犯罪、灾荒与犯罪三个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讨论。

在构成犯罪的个人原因方面,作者主要对年龄与犯罪、性别与犯罪、遗传与犯罪、病理与犯罪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与研究。

作者指出,人的生理、心理与病理因素均与犯罪存在着一定的关联。

其他学者,如李剑华、孙雄、余天民等人也或多或少地对社会原因、自然原因以及个人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作了阐述。

当然,他们不懂得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没有认识到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问题与犯罪产生的科学原因。

尽管有些学者注意到了经济对犯罪的影响,但是他们仅把经济因素作为社会原因的一个方面。

同样,在讨论社会原因、自然原因与个人原因对犯罪的影响时,他们也仅仅满足于罗列各种因素,而不懂得分析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及这种关联性对犯罪的不同影响。

这种历史与认识的局限性使得旧中国犯罪学只能在某些具体方面,如犯罪心理学、刑事政策学以及具体的治标性防范措施上认识与理解犯罪学的使命,而无法使中国犯罪学走上全面的科学的发展之路。

从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正确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对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大指导意义。

  在对旧中国的犯罪现象的研究过程中,犯罪学者们运用了统计学的理论和方法及比较研究的方法,以西方犯罪学理论为基础,开展对中国犯罪问题的研究。

如刘仰之在其《犯罪学大纲》的“中国的犯罪现象”一章中,介绍和描述了中国40年代的犯罪状况、犯罪人的年龄与性别、犯罪人的职业与资产、犯罪人的程度与家庭状况等内容,并对此进行了分析与研究。

这种研究方法对后来的犯罪学研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犯罪的防治问题上,旧中国犯罪学家考虑了种种方案,他们提出刑罚方法、经济救助方法、教育方法、改良监狱制度与改良刑事政策等方法防治犯罪。

例如,李剑华在其所著的《犯罪学》一书中提出,犯罪的救治分为根本救治和救治两方面:

根本救治包括私有财产制度的废止和自业竞争的废止两个方面;目前救治包括刑罚和社会事业两方面。

在刑罚手段里,李剑华讨论了旧中国刑法里各种刑罚的作用和缺陷;在社会事业方面,李剑华提出了发展贫民救济事业、流浪人救济事业、失业救济事业、教育事业、卖淫救济事业、住宅改良事业、出狱人救济事业等来救治犯罪问题。

郭卫在《(最新)刑事政策学》一书中指出,犯罪之防压,需要以刑事政策加以解决,并讨论了如何以刑罚防止犯罪的发生,以及刑事法规制定和运用的方法。

当然,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局限,犯罪学家们不能提出关于犯罪问题的科学的、合理的解决方案,而只能在具体的治标措施上打转转。

  3、旧中国犯罪学受西方影响极深

  如前所述,自清朝末年以来,西方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不断地传入中国,犯罪学的学科体系建设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展完善起来的。

旧中国犯罪学家不仅受西方犯罪学的影响,而且在指导思想上受国民党反动政府的箝制和羁绊以及其文化专制政策的高压,因而不能以正确科学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来指导犯罪学的研究,这就使旧中国的犯罪学打上了深深的西方犯罪学的烙印。

  在犯罪的定义问题上,他们不懂得用阶级的观点、历史的观点进行分析。

绝大多数学者认为,“犯罪人”就是“乱民”,是破坏社会安宁秩序的人,而犯罪行为就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应该加以惩罚。

这些观点,同西方资产阶级犯罪学将犯罪作为对社会的危害、对文化的反抗与对人类的威胁同出一辙。

他们认识的最根本的出发点就是不愿或不敢承认犯罪的阶级性问题,而只愿或只能就事论事地讨论犯罪定义问题。

  在犯罪问题研究过程中,除了极少数学者,如严景耀、刘仰之亲自调查搜集犯罪统计资料外,绝大多数学者都直接采用译自西方或日本的犯罪统计资料加以论证,而对于这些资料是否符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则在所不问。

如李剑华的《犯罪学》一书,除作者自己搜集的十几份调查资料外,其余均摘自日本犯罪学家胜水淳行的《犯罪社会学》中关于日本犯罪情况的统计资料。

郭卫《(最新)刑事政策学》中所引用的资料均摘自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的统计资料。

  在犯罪原因讨论中,旧中国犯罪学家们也采取了照搬西方国家犯罪学理论的方法,用西方犯罪人类学、犯罪社会学和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对中国的犯罪原因问题加以研究。

可以想见,没有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犯罪学理论,对本国实际犯罪情况的研究就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

事实上也正是如此。

中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情况和各地自然、人文状况相差很大,各地的犯罪情况相异也很大。

另外,同外国相比,则国与国之间差异更大。

犯罪学者们置这种情况于不顾,生搬硬套西方犯罪学理论,实际上阻碍了中国犯罪学的发展,而且对中国的犯罪的治理也毫无意义。

  在西方犯罪学的犯罪防治论中,没有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犯罪学家们把自认为一切同犯罪有关的事实都拿过来作为对付犯罪的手段。

旧中国的犯罪学家们也是如此。

正如前面我们提到的那样,他们不懂得用辩证唯物主义的矛盾论对问题加以分析,不懂得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不懂得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也不懂得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

因此,他们不会利用“两点论”和“重点论”来分析和解决犯罪对策问题。

他们把一切同犯罪有关的因素加以罗列,不分主次,把关于社会各方面的问题、个人的问题全部作为解决对象,一股脑地提出来作为解决犯罪问题的方案;而不明白抓住主要问题。

  

(二)旧中国的犯罪学教育

  从犯罪学传入中国时起,它就逐渐成为中国大学中的正式课程。

李剑华在其《

  犯罪学》的序言中就谈到,这本书是他在上海法科大学和复旦大学讲授犯罪学和犯罪社会学的讲义基础上加以充实后出版的。

他还指出,犯罪学在当时(指二、三十年代)已经成为各法学院校、各校法律系的课程,在全国范围内也是如此。

[9]在旧中国出版的中国犯罪学家的犯罪学著作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讲义的形式出现的,如李剑华的《犯罪学》、许鹏飞的《犯罪学大纲》、谭友谷的《经济与犯罪》(浙江警官学校教材)、重庆国民党宪兵学校的《犯罪学教程》、刘仰之为国民党中央警官学校编写的《犯罪研究讲义》、郭卫为该校编写的讲义《犯罪研究资料》、张定夫编述的《刑事政策学大纲》(上海法学院讲义)等。

  在严景耀先生的《中国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中译本序言中,雷洁琼教授写到,严先生从1927年在燕京大学学习期间就开始研究犯罪问题,他选修了“犯罪学和刑罚学”的课程。

这一课程的教授是当时监狱改进委员会的主席。

[10]雷洁琼教授在序言中还写到:

“1928年~1930年他在燕京大学执教期间,在前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所的赞助下,带领学生对20个城市的犯罪情况进行调查,收集各种犯罪类型300多个,并从12个省的监狱记录中抄编了一些统计资料。

”[11]可见,当时的犯罪学教育不仅重视理论学习,而且还注重实际调查。

  旧中国犯罪学教育是同旧中国犯罪学发展分不开的,其课程内容完全由当时犯罪学理论发展的水平而定。

由于旧中国犯罪学的成果所限,在校学生接受的犯罪学教育的程度也是可想可知的。

总之,由于旧中国战乱频仍,天灾人祸,再加上国民党反动派的高压政策与对进步思想的摧残,旧中国的犯罪学理论与犯罪学教育走的是一条曲折的发展道路。

  我们认为,旧中国犯罪学的意义,首先是开创了这一学科,并奠定了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的地位。

在历经了翻译、自己动手写作、讲授犯罪学课程的若干阶段之后,中国犯罪学有了一定的发展。

尽管由于历史条件和认识条件的限制,犯罪学家们的研究成果打上了时代和西方学说的烙印,但毕竟说明犯罪学已经在旧中国有了一席之地。

其次,旧中国犯罪学家在犯罪心理学和具体的对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再次,他们在犯罪学教学方面所取得的经验对我们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总之,正确认识旧中国犯罪学并对其成就与缺陷进行研究,对我们今后继续搞好犯罪学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台湾地区的犯罪学研究

  1949年之后,随着台湾地区经济的发展,文化教育事业也获得

  了相应的发展。

但是,台湾地区的法学研究与教育,却一直偏重于现行法律。

就刑事法学而言,出版了不同版本的《刑法总论》、《刑法通论》、《刑法原理》、《刑法特论》以及《刑法各论》等,而对于现行刑法以外的法律科学研究,则不太重视。

在法学教育中,虽设有犯罪学课程,但仅被列为选修课程,特别是在国家高等的科目中,不设犯罪学课程,因此,犯罪学自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再加上社会环境、决策者不予重视等等方面的原因,使得一门在国际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的犯罪学,在台湾专门从事研究的人员寥寥无几,因而难以建立其严谨的理论体系,难以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但是,台湾仍有一些学者,鉴于台湾地区犯罪问题的严重,致力于犯罪学方面的研究,出版了一些犯罪学方面的著作。

如,蔡墩铭著《犯罪心理学》,谢瑞智著《中外刑事政策之比较研究》,周冶平著《犯罪学概论》,林山田著《犯罪学》,张甘妹著《犯罪学原论》,杨士隆、林健等合著《犯罪矫治:

问题与对策》,周震欧著《犯罪心理学》,沈银和著《中德少年刑法比较研究》,许春金著《犯罪学》等。

  台湾地区的犯罪学,具有如下特点:

  1、台湾地区的犯罪学研究受西方和日本犯罪学的思想影响颇深,无论在犯罪学的理论研究上,还是在方法论的研究上,都没有摆脱西方犯罪学研究的模式。

台湾学者自己也承认这一点,如张甘妹在其所著的《犯罪学原论》的“自序”中写到:

“我国有关犯罪学的专书甚少,且其内容多仅介绍外国的犯罪现象而少本国的资料”[12]

  台湾的有关犯罪学的著作中,都以很大的篇幅介绍了外国犯罪学的理论。

如周震欧的《犯罪心理学》一书,专门以一章介绍了国外的犯罪古典学派、犯罪人类学派、犯罪生理学派、犯罪心理学派、犯罪社会学派以及国外的犯罪心理学方面的研究成果。

林山田的《犯罪学》,也介绍了大量的西方犯罪学理论,如犯罪生理学派的内分泌失调与犯罪、XYY性染色体异常与犯罪;犯罪心理学派的心理分析论、心理病态人格与犯罪;犯罪社会学派的无规范理论、紧张理论、标签理论和社会主义的犯罪学理论等等。

张甘妹在《犯罪学原论》中介绍了国外的犯罪学理论,尤其介绍了六种犯罪预测方法,如伯吉斯的再犯预测法、葛鲁克的再犯预测法、希德再犯预测法、欧林的再犯预测法、胡雷的少年累犯预测法与葛鲁克的少年非行早期预测法等。

许春金则在其所著《犯罪学》的“犯罪与预防”一章中,大量引用了美国纽约市、加利福尼亚州等地的犯罪统计资料,并引述了达弗拉(Duffala)、罗伯特·萨姆萨(RobertSampson)、克林纳(Chinard)以及斯塔克(Stack)等人的研究成果和理论;但是,对台湾地区的预防情况的介绍则少之又少。

  应该说,介绍国外的犯罪学理论,对于开拓学者和研究者的思路,拓展台湾地区犯罪学研究的内容,还是有一定意义的。

但是,不问根本情况是否合适,也不管台湾地区与国外的差异,一味生搬硬套国外的犯罪学理论,其结果只会阻碍台湾犯罪学的进一步发展。

  2、台湾学者在犯罪学的基本概念、方法论、犯罪心理学、少年司法等方面的研究中,取得了一些成绩。

  林山田在其所著《犯罪学》中,提出了台湾学者关于犯罪学的权威性定义:

“所谓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与犯罪人的科际整合的经验科学。

一方面,它描述整体犯罪现象以及各种犯罪类型的犯罪现象,分析探索形成这些犯罪现象的社会基因;另一方面,它研究犯罪人,分析探讨一切与形成犯罪有关的个人与环境因素,以建立解释犯罪现象或犯罪成因的犯罪学理论。

并能对于犯罪的抗制与预防问题,提出有效的具体建议,以作为制订刑事政策的依据。

”[13]在犯罪预测问题上,林山田认为:

“犯罪预测是对于犯罪发生的预告,它

  包括两种形态:

一种是集体预测,一种是个别预测。

集体预测是对于特定人口在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的犯罪率的预估;个别预测则是针对特定个人犯罪可能性的预估。

”[14]台湾学者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取得了一定成就。

蔡墩铭在其所著的《犯罪心理学》(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9年版)中,讨论了犯罪心理学的目的、功用,犯罪心理学与普通心理学、犯罪学、刑法学的关系,犯罪心理学的体系。

并分章介绍了犯罪与犯人、犯人之反社会性、犯人之类型等方面的问题。

着重讨论了犯罪原因方面心理因素与经济因素对犯罪发生的影响,并对犯罪的主观心态,如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心态进行了讨论。

周震欧在其所著的《犯罪心理学》中,讨论了犯罪心理学的概念、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范围等问题。

作者还分章讨论了犯罪的心理动力因素、心智缺陷与犯罪心理、精神病与犯罪心理、精神官能症与犯罪心理、精神病态人格与犯罪心理、性变态行为犯罪心理、酗酒与犯罪心理、烟毒与犯罪心理几个方面的问题,并在后面提出了“犯罪心理科学的诊断与矫治”和“审讯心理”的问题。

  这两本书研究内容都较为专深,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此外,杨士隆、林健阳在《犯罪矫治:

问题与对策》中,讨论了再犯预测与矫治对策、少年犯之处遇与对策等问题。

沈银和在《中德少年刑法比较研究》一书中,对台湾地区与德国少年司法制度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对台湾地区的少年司法理论与实践有很大的推

  动作用。

  二、新中国犯罪学的创立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了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革命,进行了“镇压反革命”、“肃反”、“三反五反”等一系列政治运动;同时在政法工作中加强了刑事立法、司

  法工作。

在建国初期的历史背景之下,由于阶级斗争和犯罪形势紧密联系,加强刑事法学的学科建设就成为当务之急,犯罪研究也就应运而生。

当时的研究者结合我国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的经验,进行了针对犯罪现象、犯罪特点与犯罪原因方面的讨论,并将一些被实践证明为有效的经验加以科学的概括总结,上升为理论。

但是,当时犯罪学并没有成为一门独立学科,有关的研究被包含在不同的学科之中:

如,犯罪现象与犯罪原因被归入刑法学之中,犯罪的主观原因与特殊预防归在监狱法学之中,而犯罪的社会预防则被包括在刑事侦查学之中。

但是这些研究很不系统。

从50年代中期以来,在“左”的思想指导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之下,再加上受到前苏联对犯罪学、社会学等所采取的否定、取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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