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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办法

-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三章 预算组成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五章 预算审查

第六章   预算报批

第七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八章   预算监督检查

第九章   预算绩效考评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资金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所有收支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收支平衡。

所有收支都要编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不编赤字预算。

  

(二)合法真实,公平透明。

编制预算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测算方法科学合理、收支数据真实可靠;预算安排要及时、细化,具体落实到各个办公室和项目;基本支出逐步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三)统一管理,业务归口分级负责。

预算在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相关业务部门归口负责、协作配合。

(四)严肃纪律,追踪问效。

各办公室要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实行预算责任追究制度,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追踪问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四条  预算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校长,副组长:

财务负责人,成员:

内控领导小组负责人、各办公室负责人。

保障预算编制、执行、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分析与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预算管理,单位负责人对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其他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预算资金使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办公室负责人、内控工作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预算资金使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预算管理主要职责:

(一)财务科职责:

统一管理、协调各办公室预算管理的具体工作,综合平衡单位预算收支。

主要包括研究、提出预算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各办公室编制的预算,在此基础上,提出年度预算收支总体规模、预算支出重点及预算安排建议;具体组织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分析、总结预算执行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考评,监督资金使用等。

(二)各业务归口办公室职责:

根据业务性质对各类业务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协助审核、监督、管理涉及各办公室职责范围内预算事项。

第三章 预算组成

第七条  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非税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九条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

  第十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是单位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基本建设类支出和其他类项目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单位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以及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国务院及财政部对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布置;

  (三)行业技术标准、定员定额标准、工作规范;

  (四)国家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职责与人员编制,单位实有人数、占用和使用的资产、资源情况,经批准的行业规划、事业发展计划,单位年度中心工作任务;

(五)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等。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准备:

  

(一)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应认真学习研究各自业务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法规。

(二)充分搜集、准备预算基础性资料。

(三)各办公室、资金归口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基本支出的内容,测算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

  (四)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项目规划,对项目开展前瞻性研究、科学论证,经遴选排序,建立和完善预算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

    (五)财务科结合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和有关变化,找出影响本期预算的有关因素,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对预算的需求,预测总体收支规模,提出预算支出的重点与安排建议。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

在分析近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基础上,按照收入来源,依法、合理、完整、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预算收入,不得人为低估、隐瞒收入。

各项收入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一)财政拨款收入。

按国家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职责、人员编制和实际人数、占用的资产情况、事业发展需要和核定的定额标准,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测算编制、申请财政拨款。

县财政下达财政补助预算控制数后,应严格按下达的内容和金额编入预算,未经允许不得改变。

如下达的项目预算控制数在金额和内容上与建议预算不符的,应按控制数对项目进行调整,并详细说明。

(二)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结合本单位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测算编制。

第十六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编制的支出预算,要优先保障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机构正常运转的支出需要。

(二)人员经费支出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和适用范围,依据经批准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及人员结构等情况,按预算支出科目内容规定逐项计算编列。

(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按预算支出科目逐项测算、编列。

有支出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计算编列,没有支出定额标准的,可结合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测算编列。

(四)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额及财政补助数额在各“类”级科目之间不得调整,基本支出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数额不得调整。

财务科可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各自的“目”级预算科目之间,自主调整本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同时将调整后预算告知资金归口管理办公室。

(五)基本支出预算逐步按“定员定额”编制。

     (六)具体编制程序:

1.人员经费由办公室按规定标准统一编制。

2.公用经费由资金归口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编制。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编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充分体现单位职责履行、中心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二)编报的项目应按财政局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书格式和要求分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两种不同属性编制。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预算批准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三)加强项目的论证、审核和筛选,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项目,按预算收支科目类(款)进行归集,分轻重缓急、排列先后顺序申报。

(四)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测算编制。

(五)行政事业专项经费项目,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测算编制。

第十八条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规定和支出预算,对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规定标准的采购品目或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如有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公务车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有关配置标准和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并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经报领导班子审批后的预算,财务科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等规定编报预算报告。

预算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预算编制说明。

主要说明单位基本情况和年度中心工作任务,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方法,预算收支的总体情况与各经费项目的具体测算编制说明,预算项目的预期目的、内容及详细的预算方案,项目实施的措施与效果,以及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预算报表。

  (三)申报项目的文本和按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预算的审查

第二十条  财务科根据各资金归口管理办公室编制的预算草案报告汇总形成单位预算后报领导班子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预算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充分,政策适用是否恰当。

(二)预算是否联系单位的发展规划,是否与业务工作需求一致,是否能保证单位的实际情况需要。

(三)预算规模是否恰当,收支是否平衡。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各办公室应根据审查意见重新编制报审。

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该编制办公室自行负责。

    第六章 预算报批

 第二十一条  预算的报送、审核与批复管理采取“二上、二下”的工作程序。

  

(一)“一上”预算建议。

财务科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各部门上报的预算),提出预算总规模,并明确财政补助建议数和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预计数,形成本单位年度建议预算数。

(二)“一下”预算控制数。

财务科根据财政局下达的财政补助 “一下”预算控制数,结合实际进行分解。

(三)“二上”预算草案。

财务科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数,以及测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与支出数,编制形成本单位的 “二上”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四)“二下”预算批复。

财务科根据财政局批复的“二下”预算控制数,按照资金归口管理和使用审批制度的规定,将单位年度预算分解到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预算的报送:

  

(一)资金归口管理办公室要按照财务科规定的格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报送预算草案报告,预算草案报告应由预算编制人、办公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签字。

(二)财务科要按规定的格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行文上报财政局备案。

  

    第七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三条  在校长统一领导下,由财务科组织预算执行。

财务科按照资金归口办公室分解预算指标,各资金归口办公室按预算指标、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报财务科,财务科汇总后制定全年预算执行计划并按计划申请用款。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批复前,可结合本年预算草案,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情况申请、安排支出。

预算草案批复后,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财务科要按收入的来源渠道不同,正确区分收入类别,确保各项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实现,并依法按预算批复的经费科目、内容和程序等及时入账,不得隐瞒、坐支。

  

  第二十六条  各办公室必须严格执行批复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财务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预算支出。

  第二十七条  根据规定,公用支出财政拨款预算执行率到10月底必须达到75%。

执行进度与下年财政拨款预算指标挂钩。

  第二十八条  项目支出要按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在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内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和使用资金,并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单位有关预算资金的合同、协议必须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

财务部门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或部门有关法规制度,合同收支是否符合年度预算,合同内容是否有可能对本单位未来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

  第三十条  各办公室要严格遵守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核算制度、办法规定,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各项支出,加强资金流转各环节的财务监督、控制。

  

(一)经办人审查。

经办人要对支付凭证是否符合预算安排及其合法性、真实性、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查。

项目或合同(协议)资金的支付,还应按项目实施情况或合同(协议)规定的内容与支付方式等,履行相应的手续或取得相应的支付凭证。

  

(二)具体资金归口的办公室、分管处领导、财务部门等审核。

    (三)单位主管领导核准签字。

(四)财务科根据预算安排及单位领导批示办理款项拨付手续,对于不符合预算安排及各项审批手续不全的预算支出事项,财务科不得办理支出。

  第三十一条  单位在预算执行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三)用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基本支出;

  (四)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

  (五)用财政拨款安排预算外基建支出;

  (六)伪造、变造虚假合同或发票骗取预算资金;

  (七)采取各种手段虚列支出等。

  第三十二条 后勤装备科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财务科应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与分析,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改进措施。

每季度坚持召开各部门参加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会。

  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取得收入的来源、总量、结构、潜力,支出的总量、结构、范围、标准和效益,各项收支预算的实际执行进度与事业任务和工作计划进度是否协调,影响收支预算执行的因素等。

第三十四条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财务科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按期向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定期报告每月一份,按照的财务月报要求的格式上报。

第三十五条  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

单位预算执行过程中,遇以下特殊情况可办理预算调整:

(一)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的调整。

财政补助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或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对单位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由资金归口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预算调整报告,经财务科、处领导审批后,按规定要求上报审核,经上级批复后方可执行。

(二)其他资金预算的调整。

预算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资金增加或减少、需要调整预算收支的,按照预算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突破其他资金预算“二下”控制数情况下,可由资金归口管理办公室申请预算调整,经财务科、单位领导审批后,经财政局备案。

(三)对于上年实际结余与预算编制时预计的结余不同的,财务科可根据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认定的额度或批复的上年决算数自行调整上年结余数,并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三十六条  单位非财政补助预算调整报告原则上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非税管理局。

预算调整报告应列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措施,预算调整表,以及其他说明。

第三十七条  如遇自然灾害、发生事先难以预料的情况等确需申请财政补助的,应由资金归口管理办公室提出,财务科按财政局有关规定与要求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  对于财政部门、主管单位追加、调减财政性资金补助而造成的预算调整,财务科应及时调整本单位年度预算。

第八章  预算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财务科要按照《关于事业单位预算信息公开的通知》等规定在本单位公开或公示预算收支明细,接受单位群众监督、促进单位民主理财。

  第四十条  接受财政局及上级部门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其他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财务科要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加强预算分析并写出监督检查总结报告。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改进措施,各资金归口管理办公室要配合做好整改工作。

 

第九章  预算绩效考评

第四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各资金归口管理办公室应向单位领导班子编报各自分管的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同时经财务科汇总后形成单位总体绩效报告。

各资金归口管理办公室报告的内容包括预算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改进的方法等。

报告要结合单位职能、整体战略规划、一定时期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写,财务科汇总时要重点结合当年财政补助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等编写。

第四十三条  单位领导班子根据各资金归口管理办公室预算完成情况,对各资金归口管理办公室进行考评。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 虚报支出预算,隐瞒截留收入,骗取财政拨款;提供虚假数据、虚假财务报告,伪造、变造虚假合同、发票,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处罚规定和《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不按批准预算执行,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用财政拨款收入安排自筹基建支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对外投资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不按规定编报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财务报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单位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按《湘阴县财政局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办公室和各资金归口管理部门不履行预算管理职责,不配合财务科做好预算管理工作的,由单位追究该办公室的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不主动配合检查监督,落实提供财务会计及其相关情况和资料的,按《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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