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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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停车场业主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七、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一)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

(二)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和车辆违法营运等原因被依法扣留、扣押、拖移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以下简称指定停车场)。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停车场业主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八、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象以外的,或确有特殊情况的,依据定价形式的分类原则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停车场业主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其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

九、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停车场,依据地理位置、设施条件、供求关系等划分为三类区域(见附件3),不同车辆类型(见附件1)分别执行相应停车收费标准(见附件2)。

十、指定停车场对依法强制扣留、扣押的机动车,车辆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车主不承担停车费用。

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其停车期间所发生的停放服务费用由车主承担。

指定停车场应对车辆承担保管的义务。

十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常熟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附件4)。

十二、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的收费方式。

实行计时收费的,必须具备电子计时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计时操作程序,当停放时间超过计时收费时段后,收费标准中明确上限的,计价器自动转入最高收费。

十三、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有偿收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住宅小区、商住楼除外);

(三)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的资格。

住宅小区、商住楼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明确的条款执行;

指定停车场必须取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机动车停车资格。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十四、依法取得车辆停车许可和经营(服务)资格后,停车场业主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收费手续(住宅小区、商住楼除外):

(一)递交“常熟市收费停车场登记表”(一式2份),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收费主体属于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提供《收费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指定停车场还需提供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批准文书复印件一份;

2.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1份;

4.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1份。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查、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

(三)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常熟市收费停车场登记表”,向税务、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

十五、下列机动车停放实行免费停放:

(一)在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在政府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机关)、错时停放时间段及相应场所临时停放的车辆;

错时停放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夜间和法定节假日闲置停车泊位与居民住宅小区白天时间段闲置停车泊位实行停车泊位错时开放,需双方结对并合同约定。

(二)进入各类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除外)临时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

(三)军车、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

(四)进入经批准收费的医院停车场不超过45分钟和住宅小区临时停车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

十六、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安全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十七、各停车场需车主办理停车证(卡),不得向车主收取工本费,因车主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损坏等要求补办的,可根据实际成本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十八、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各停车场业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常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内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十九、各停车场业主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一车一票和取车验票的制度。

实行长期合同停车的也应建立停、取车凭证制度。

二十、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该单位与停放人双方约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商议收费标准时一并明确。

二十一、停车场业主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的相关登记、停车场地的巡视(或监视)工作及安全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二十二、各停车场业主,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二)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

(三)不提供或不使用有效票据的;

(四)在规定的免费停放时间内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停车收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价格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十四、本办法由常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以前本市有关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机动车车型分类

2.常熟市计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3.常熟市停车服务地区类别划分

4、常熟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1:

机动车车型分类

车型

分类

小型车

9座以下(含9座)客车;

4.5吨以下(含4.5吨)的小货车;

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中型车

10座至19座客车、4.5吨以上至12吨(含12吨)的货车及拖拉机装载机。

大型车

20座及以上的客车;

12吨以上的货车。

 

附件2:

常熟市计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类别

时段8:

00-22:

00

时段22:

00-8:

计时收费

一类区

道路泊位

停车

首小时内,4元/半小时。

以后每半小时5元。

首小时15元,以后每半小时10元。

15元/次

40元/次

地面停车场

首小时5元,以后每半小时2元。

最高为17元。

首小时10元,以后每

半小时2元。

10元/次

20元/次

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楼

首小时4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

最高为10元。

首小时8元,以后每

半小时1元。

7元/次

二类区

每半小时3元。

半小时5元。

30元/次

首小时6元,半小时2元。

5元/次

三类区

道路泊位停车

每半小时2元。

首小时8元,半小时2元。

首小时3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

最高为8元。

首小时6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

首小时2元,以后每小时1元。

最高为5元。

首小时4元,以后每小时1元。

4元/次

二轮摩托车、电瓶车2元/次

附件3:

常熟市停车服务地区类别划分

一类区域:

1.环城西路、西门大街、书院街、北门大街、环城北路、环城东路、泰安街、锁澜南路、青墩塘路、琴湖路、阜湖路、环城东路、环城南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服装城区域:

商海路、商城东路、商城中路、招商南路、招商北路(长途站到达厅段)、招商东路、商海路。

二类区域:

上述一类区域外,东三环、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所围合的区域内;

各镇政府(除虞山镇外)、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的中心区域。

三类区域:

上述一类、二类区域外以外的地区。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说明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在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2.机械式立体停车参照同类停车收费标准上浮40%执行。

3.凡不具备计时收费的停车场,按如下标准执行:

按照同类计时停车场、同类车型首小时收费标准计次收费,每次为5小时,一昼按二次计费,一昼夜按三次计费。

4.实行计时收费的,必须具备电子计时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计时操作程序。

无法安装道闸的,可采取预收费办法,实行多退少补。

5.凡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道路),收费按时段标准分档累计收取,超过首时段后,按明确的分时段全额收费。

临时停放超过15分钟的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

6.旅游景点、货运物流中心的停车服务收费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

7.公立医院的停车收费执行45分钟免费外,仍按原常熟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常价管字[2010]74号执行。

8.大型车辆按中型车辆收费标准加50%收取;

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按中型车辆的收费标准加收100%。

附件4:

常熟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停车方式

停车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包月停车

室内停车场

小型汽车

250元/辆•月

(不含服务费)

产权或使用权属全体业主的,由业委会(半数以上相关业主)确定具体价格。

产权或使用权另有他人的,由业委会与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服务费50元/辆•月

业主(使用人)拥有车位使用权的(独用车库除外)

摩托车

15元/辆•月

属小区配套设施,成本已计入房价的。

三轮车

10元/辆•月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5元/辆•月

室外专用

停车场

100元/辆•月

业委会(半数以上相关业主)在此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下浮不限,临时停车除外)。

零散性占地停车

(含道路两侧停车)

80元/辆•月

错时停车

中、小型车

结对合同形式约定

临时停车

进入小区临时停车,2小时(含2小时)内不收费;

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2元/次;

12小时(含12小时)内5元/次;

24小时(含24小时)内10元/次;

超过24小时的,按时按次累计收费。

说明:

中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机械式停车位可在上浮不超4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商定具体价格。

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免费停放的车辆按《江苏省物业服务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文件第19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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