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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社会福利制度案例精选文档

第七章社会福利制度

第一节社会福利院

案例1有子女的老人,可以进入社会福利院吗?

案例介绍

王长生,某市某企业退休人员,丧偶.2002年9月,王长生退休后,常常感到生活寂寞.王长生的子女工作比较忙,每周只来看望老人一两次,没有时间照顾老人。

2004年5月,王长生想到本市第三社会福利院生活,有子女的老人可以进入社会福利院吗?

案例分析

王长生可以进入社会福利院.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由此也促使我国社会福利院的工作范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往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全部是无子女、无收入、无劳动能力的老人。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社会福利院已经开始了市场化经营、运作。

社会福利院在收养“三无”老人的同时,也吸收有子女、有收入的自费老人入住,以解决在职劳动力的后顾之忧。

长期以来,我国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养老方式,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的改变,家庭子女养老功能呈现弱化趋势,依靠老年个人劳动自养又受到年龄和健康状况的限制。

因此,需要打破身份限制,只要老年人有需求,就可以进入养老院,这也体现了福利项目的内在规律,符合福利制度社会化的改革方向。

本案中,王长生进入社会福利院不仅可以解决自己的生活问题,也可以解除子女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工作。

案例4社会福利院有钱给孩子看病吗?

案例介绍

某日,某市中心医院心脏病专家愿意为某社会福利院的幼儿免费施行心脏病手术.党开红、党艺、党冬星、党中敏这4个小女孩是不幸的,她们都患有先天性心脏病。

她们还在襁褓中的时候就被4个家庭抛弃了,社会福利院成了她们的家.在临床中,先天性心脏病患儿,1岁以内做手术,有70%的成活率;5岁做手术治疗,成活率只有30%。

早一些进行手术治疗,她们获得新生的机会就会大一些。

但是,对于这4个幼小的生命来说,高昂的检查费和治疗费是一个很大的障碍。

某市中心医院得知这个消息后,决定对她们施行爱心救助,免费为患儿进行诊治.来自俄罗斯的2位小儿心脏病专家为孩子们进行了诊断。

其中,3个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或房间隔缺损,另一个孩子被排除了患有心脏病的可能性。

心脏病专家呼吁,不要丢弃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孩子,通过手术治疗,孩子是可以康复的.社会福利院的3个女孩有幸获得医院的免费救助,福利院的其他孩子有钱看病吗?

案例分析

目前,我国医疗费用过高的现状让老百姓望而却步。

一个家庭,如果摊上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就有可能无力支付庞大的医疗费用,就可能承担沉重的债务负担。

面对中国的医疗制度,老百姓的无奈之举就是遗弃有病的孩子,这不仅造成了国家的负担,而且也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发展。

基于以上考虑,国家可以建立、完善医疗救助机制,救助患有重大疾病的孩子及其家庭,给予患儿适当的医疗救助,体现社会的人文关怀。

被家庭遗弃孩子的归宿是社会福利院。

然而,社会福利院是否能够拿出足够的钱来为孩子看病呢?

在国家财政对福利院投入明显不足的情况下,社会福利院面对病弱的孩子,可能是无能为力的。

本案中,4个孩子是不幸中的幸运儿,因为他们可以获得医疗机构的免费救助,获得重生的机会,同许多得不到救治的孩子,让社会福利院里不病的孩子得到及时的救治,是非常必要的。

资金短缺一直是困扰我国福利事业发展的问题之一,采取多元化的筹资策略,扩充福利资金的来源,应当成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方向。

具体措施包括:

(1)增加政府财政投入。

政府可以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实行奖励制度,该部分资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采用提供免费培训、赞助福利院提出的改进项目等方法投资福利院的建设。

(2)动民间资财.可以扶持民办福利事业,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来发展社会福利。

(3)收费补贴。

除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抚养关系人的极少数社会成员外,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在享受社会福利时均应承担一定的缴费义务.如养老院在保证孤寡老年人得到收养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对社会开放,并对有经济承受能力的收养对象收取相应的费用,以弥补经费之不足。

案例5社会福利院需要社会捐助吗?

案例介绍

2006年1月某日上午,南宁市某社会福利院迎来了一群特殊的客人,这些客人大多是网上认识的,相互之间只知道网名,但是,网友们对于老人的爱心却是一样的。

他们给福利院的老人送来了70套被套,还有一些冬衣、棉鞋等物品。

当他们把礼物送到老人手上时,老人的脸上笑开了花。

社会福利院需要社会损助吗?

案例分析

目前,国家对社会福利院拨付的资金不足,需要社会各界的捐助。

在网友们捐助的社会福利院里,老人使用的被套、床单大多数已经褪色变旧,有的被单是老人从家里带来的.一位老人颤巍巍地走了过来,寒冷的冬天,她竟然只穿一双凉拖鞋,有只脚连袜子都没穿。

社会福利院办公室的主任介绍说,福利院共有70名孤寡老人的年龄在70岁以上,其中,生活可以自理的有40人,无法自理的有30人。

国家每月发给他们210元生活费,加上社会救助和福利院的补助,仍然无法维持老人的开销。

本案中,网友们到社会福利院献爱心的行为体现了互助互爱的精神,发动更多的人献出爱心,帮助更多的孤寡老人,不仅可以解除国家的后顾之忧,而且可以弘扬整个社会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社会福利事业需要社会的参与和支持。

社会福利社会化不仅仅是工作方法问题,更有机制创新的直接体现。

因此,必须宣传、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多方面支持和奉献来兴办福利事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动、激活各个领域的可利用资源,使社会福利社会化这个市场在资本的运营中引起瞩目,形成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社会中有许多以获利为目的持币观望的准投资者,如果给以相应的优惠政策,他们就可能愿意投资到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建设中,获得名利双收的效益,这是社会中潜在的力量。

另外,还有许多慈善家,只要在政策上引导,保证资金使用的可靠性,他们也会积极参与到福利事业社会化的建设中来。

第二节福利彩票

案例11福利彩票可以向未成年人出售吗?

案例介绍

2004年5月的一天,某福利彩票发售点的工作人员到某中学,鼓励学生用节约的零花钱购买彩票。

某福利彩票发售点工作人员的做法正确吗?

福利彩票可以向未成年人出售吗?

案例分析

福利彩票不能面向未成年人出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8条的规定,禁止向未满18周岁者出售彩票和支付中奖奖金。

彩票在一定程度上是利用人类的某种投机心理发展起来的.中小学生正处于从依附型向独立自主型转变过程中,内心存在着许多方面的矛盾与困扰,心理上没有克制能力,经济上没有承受能力。

如果长期沉迷于此,会给未成年人造成许多不良后果,会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本案中,某福利彩票发售点的工作人员鼓励学生购买福利彩票的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应该予以纠正。

案例12民政部门可以要求中奖者捐献吗?

案例介绍

李安民,某省工人。

2004年5月,李安民购买福利彩票中奖10万元。

当李安民兑奖的时候,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李安民向某福利院捐献1万元;否则,不予兑奖。

民政部门可以要求中奖者捐献吗?

案例分析

民政部门不能要求中奖者捐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彩票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

(1)在正式发行销售彩票前,公布相应的游戏规则。

(2)每期(次)发行销售活动结束后,公布当期(次)发行销售总额,各奖级中奖情况,奖池资金,拟从调节基金转入奖池的资金数额。

不得公布下期(次)预计销售额和奖金额。

(3)销售即开型彩票前,应公布当期彩票的编号范围、奖组规模、奖组数、设奖规则和兑奖程序,销售结束后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公布销售总额和中奖、兑奖、弃奖情况。

(4)财政部门要求公布的其他信息。

彩票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以下情况:

(1)每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一周彩票发行销售及中奖情况.

(2)按月报制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月度彩票发行销售及资金上缴情况。

(3)每年1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彩票发行销售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全年彩票发行销售数量,中奖、兑奖、弃奖情况,资金上缴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发行销售管理的主要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本年度工作安排等。

(4)彩票发行销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工作失误和违法违规行为。

(5)财政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6)彩票机构认为应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利彩票管理的通知》第2项的规定,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分别研究制定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和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本系统彩票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发行额度并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及时足额向财政专户解缴彩票公益金;加强对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的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扩大发行规模。

福利彩票是公众自愿自觉选择,其生命力在于公信力。

只有公众信服,人们才会自愿参与其中。

尤其是福利彩票,是带有游戏成分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特殊社会捐赠形式,如果在发行中出现有损形象的问题,就会影响到整个彩票市场的发展.

本案中,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要求中奖者捐献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改变游戏规则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有鉴于此,李安民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15福利彩票中奖后,中奖者需要纳税吗?

案例介绍

2004年6月,上海市陈志毅中了100万元的福利彩票大奖。

陈志毅不知道,自己需要纳税吗?

案例分析

陈志毅需要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本案中,陈志毅彩票中奖属个人所得税的偶然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陈志毅需要缴纳2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节其他福利制度

案例16老年人优待的对象是什么?

案例介绍

李意,51岁,某企业退休人员,2006年2月,到民政部门所属的街道办事处领取《老年人优待证》。

民政部的工作人员认为,李意不属于老年人优待的对象.李意不知道,老年人优待的对象是什么?

案例分析

李意不属于老年人优待的对象.

2006年2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20个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第2项规定,优待服务的对象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

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对象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在此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和本地实际,对各优待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细分。

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有覆盖本地老年人的统一优待办法,提倡地(市)、县(市、区)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外埠老年人。

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老年人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本案中,李意虽然已经退体,但是,不属于老年人优待的对象,不能获得《老年人优待证》。

案例17老年人可以享受哪些优待?

案例介绍

赵飞飞,北京某区老年人。

2006年3月,赵飞飞持《老年人优待证》到某公园玩,某公园卖给赵飞飞的门票是优惠的。

赵飞飞不知道,老年人还可以享受哪些优待?

案例分析

2006年2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20个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规定,国家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公益性文化设施应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老年人不应该承担各种社会集资。

城市公共交通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老年人可以免费使用收费公厕.公园、园林、旅游景点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门票减免,并提倡对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

案例19老年人购房可以优先选择楼层吗?

案例介绍

刘小菊,女,72岁,北京市居民。

2005年12月,刘小菊居住的四合院拆迁。

2006年4月,刘小菊要购买某经济适用房。

刘小菊的女儿认为,刘小菊有肺气肿,不适宜在高层居住,要求优先挑选楼层。

老年人购房,可以优先挑选楼层吗?

案例分析

刘小菊可以优先挑选楼层.

《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第5项规定,老年人在其产权或承担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本案中,刘小菊优先挑选楼层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有关单位在工作中,应该优先考虑刘小菊的情况。

优待老年人,积极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照顾和优先、优惠服务,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应该涉及老年人的衣、食、住、用、行等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并采取多种措施,本案中刘小菊优先挑选楼层就体现了老年人社会保障服务内容的多样性。

案例20老年人诉讼是否可以优先审理?

案例介绍

张贻明,女,66岁,北京市某区居民。

2005年6月,张贻明原来居住的房子拆迁,张贻明委托其侄女领取拆迁费.张贻明的侄女领取拆迁费后,迟迟不交给老人。

老人多次索要,钱已经花完了。

2005年10月,张贻明将侄女告到法院。

直到2006年2月,张贻明的诉讼都没有结果。

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张贻明,案子太多,来不及审理.张贻明是否可以要求法院优先审理?

案例分析

张贻明可以要求法院优先审理。

《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第7项规定,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有关收费。

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

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由于生理的自然衰老和社会变迁过程中利益分配关系的重新调整等原因,使老年人满足自身需救济金的能力受到限制,而且他们的利益和需求也比较容易受到忽视,因此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对象。

虽然社会保障对老年人经济和健康的保障具有主导作用,但是老年人更需要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也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案中,张贻明侄女私自扣留张贻明拆迁费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侵害了张贻明的合法权益,其权益应该获得法律的保护。

鉴于张贻明是老年人诉讼,法院应该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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