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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念和合用

一、名词解释:

1、民法:

调节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总和。

2、民法渊源:

是民事法律规范体现形式。

二、简答题:

﹡民法调节对象:

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1、平等主体:

涉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

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法律关系,涉及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互相间法律关系,涉及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利;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非全然是私法,由于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大某些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任意性规定,因而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

市民是私法概念,具备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

﹡民法渊源:

民法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体现形式。

1、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行为规范,它是最典型成文法。

(涉及民法典、其她有权机关民事立法文献)

2、习惯:

已经在社会中浮现并经长期重复合用,为普通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行为规范。

3、判例:

公开、具备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由较高档别法院制定或承认法院判决。

4、学理:

经法院采用法学家就民法问题观点。

事理之性质:

是案件中作为拟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根据关于事实自身规定。

同法族外国法:

古罗马法以及当代大陆法系诸国民法,特别是德国民法。

5、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缔结或参加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没有规定而合用国际惯例。

民法合用范畴:

民法合用范畴指民法效力。

1、对人合用范畴:

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合用范畴:

国内领土、领空、领海以及国内驻外使馆和国内领域外航行国内船舶。

3、对时间合用范畴:

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不溯及既往。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民法基本原则:

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主线规则。

二、简答题: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主线规则。

1、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

(三方利益平衡)

2、公序良俗原则:

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3、绿色原则:

规定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原则。

4、意思自治和国家保护性干预相结合原则:

普通状况,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意思自治不受任何人干预,但在不能做出对的决定期,需要国家做出保护性干预办法。

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主体必要合法行使自己权利,不得超过一定界限,损害她人或社会利益。

﹡民法基本原则功能:

1、立法准则功能(指引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法立法准则。

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功能(约束功能):

当民法问题无明文规定期,守法者可以基本原则为自己行为准则,司法者和执法者可以其作为审判准则来解决案件。

3、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功能(补充功能):

具备授权司法机关进行法律创造性活动客观作用。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

由民事法律规范确立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社会关系。

2、民事权利:

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法律手段。

3、民事义务:

依照民事法律规定,为了实现民事主体权利而约束自己行为法律手段。

4、民事法律事实:

按照民法规定,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客观现象。

5、物:

存在于人体之外,能满足人需要,具备稀缺性和合法性,能为人支配和控制物质资料。

二、简答题: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人,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合伙。

2、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主体所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对象,涉及人格人身、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1、人格和身份

2、物:

存在于人体之外,能满足人需要;具备稀缺性;具备合法性;能为人支配和控制物质资料。

3、行为:

权利人行使权利活动以及义务人履行义务活动。

4、智力成果:

人类运用脑力劳动创造精神财富。

 

﹡民事法律事实分类:

依照与否与当事人意志关于,分为事件和行为:

(一)事件:

1、自然事件

2、人为事件

(二)行为:

1、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是行为人预期想要达到效果。

2、事实行为:

法律后果不是行为人预期想要达到效果。

第四章自然人

一、名词解释:

1、自然人权利能力:

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2、自然人行为能力:

是自然人以自己行为获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3、监护:

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人身、财产以及其她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4、宣布失踪:

自然人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达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布为失踪人法律制度。

5、宣布死亡: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以判决方式推定其死亡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宣布失踪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人民法院宣布:

公示期间为3个月

﹡宣布死亡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在乎外事故中,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人民法院宣布:

公示期间为1年

第五章法人

一、名词解释:

1、法人:

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组织。

二、简答题/阐述题:

﹡法人特性:

1、法人是集合性主体(涉及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2、法人拥有独立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员对法人债务只负责有限责任)

4、法人可以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成立条件:

法人是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组织。

法人成立条件是获得法人资格所必要具备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

涉及活动内容和设立程序都必要合法

2、有必要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合

4、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自然人区别:

1、时间不同: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起发生和消灭;自然人必要是先有权利能力,才有行为能力。

2、范畴不同:

法人只享有财产权;自然人即享有财产权,还享有人身权。

3、法人因其登记核准范畴不同因而享有权利能力有差别;自然人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法人消灭因素:

1、依法被撤销

2、解散

3、依法被宣布破产

4、其她因素:

国家经济政策调节、发生战争等

第六章合伙

一、名词解释:

1、个人合伙:

由两人以上自然人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营利性组织。

第七章法律行为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行为:

基于意思表达而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合法行为。

2、意思表达:

表意人将其盼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内在乎图以一定方式体现于外部过程。

3、无效法律行为:

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固然、自始、拟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行为。

4、可撤销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欠缺合法性,依照法律享有撤销权当事人,可以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为效力归于消灭。

5、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已经成立但效力处在不拟定状态法律行为。

二、简答题:

﹡法律行为特性:

1、法律行为是人为法律事实

2、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行为

3、法律行为以意思表达为要素

4、法律行为大某些是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普通成立要件:

1、行为人意思表达必要完整(目意思)

2、行为人意思表达必要有追求一定法律效果(效果意思)

3、行为人意思表达必要体现于外部(表达行为)

﹡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备相应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法律行为内容必要拟定和也许

第八章代理

一、名词解释:

1、代理:

代理人依照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行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复代理:

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以自己名义将其代理事项某些或所有再转托她人实行代理。

3、表见代理(广义无权代理):

由于被代理人行为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其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

4、无权代理:

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而实行行为。

二、简答题:

﹡代理特性:

1、代理行为必要具备法律意义行为

2、代理人必要为被代理人利益进行代理

3、代理人在授权范畴内进行代理

4、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但客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2、第三人为善意

2、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行为具备普通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表面特性

代理权限制

1、禁止自己代理:

除了事前得到被代理人批准或事后得到追认,否则无效

2、禁止双方代理:

除了事前得到被代理人批准或事后得到追认,否则无效

3、禁止代理人懈怠行为和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行为

4、无权代理因素是被代理人导致

无权代理特性:

1、代理行为符合表面特性

2、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没有授权、超越权限、终结权限后行为)

第九章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名词解释:

1、时效:

一定事实状态通过一定期间导致一定法律后果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

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胜诉权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区别:

1、诉讼时效仅合用祈求权;除斥期合用于形成权。

2、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可以中断、中断、延长;除斥期是不可变。

3、超过诉讼时效只消灭胜诉权,其实体权还在;超过除斥期则实体权消灭。

4、诉讼时效自权利人行使祈求权之时起算;除斥期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断区别:

1、发生事由不同:

中断因素是客观事由,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中断因素是主观事由,与当事人意志关于。

2、发生时间不同:

中断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进行;中断可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任何时间。

3、发生效果不同:

中断是暂停时效计算,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是继续计算;中断是从中断事由终结后时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1、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

2、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其她障碍:

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且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没有拟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当事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或婚姻关系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1、权利人主张权利(可向义务人、保证人、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调解委员会等)

2、义务人承认:

祈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某些债务(口头/书面)

3、权利人起诉(调解/仲裁):

起诉撤回或驳回,则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第十章人身权概述

一、名词解释:

1、人身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民事权利。

二、简答题:

人身权特性:

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具备专属性、不得转让性(法人名称权可以转让)

2、人身权具备非财产性

3、人身权具备绝对性和支配性

第十一章人身权种类和内容

一、名词解释:

1、生命权:

自然人维持生命和保护生命安全利益人格权。

2、姓名权:

自然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化自己姓名,并排除她人侵害权利。

3、肖像权:

自然人对自己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她人侵害权利。

4、名誉权:

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上生活中所获得社会评价。

4、荣誉权:

特定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保持自己荣誉称号,并不受非法剥夺权利。

5、人格尊严权:

自然人对自身价值结识和她人、社会对其做人资格评价依法所享有不可侵犯权利。

6、隐私权:

自然人依法享有保持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不被知悉、披露权利。

7、配偶权:

在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为配偶一种身份权。

二、简答题:

配偶权重要内容:

1、姓名权

2、配偶人身自由权

3、同居权

4、忠实祈求权

5、协助权

6、离婚权

7、代理权

8、财产权

9、住所商定权

10、继承权

第十三章物权总论

一、名词解释:

1、物权:

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有物之利益排她性财产权利。

2、物权变动:

物权发生、变更、消灭。

3、物上祈求权:

物权人对物支配因受她人妨碍浮现缺陷时,祈求排除妨碍权利。

4、物权优先效力:

同一标物上互相冲突物权之间优先效力和物权对债权优先效力。

二、简答题/阐述题:

物权特性:

1、物权是绝对权

2、物权客体是物

3、物权是支配权

4、物权具备排她性

﹡物权法基本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原则: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

国家、集体、私人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类型、内容以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设。

4、一物一权原则:

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种所有权,不能同步成立两个所有权立法原则。

5、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存在与变动都应当具备法定公示形式,法律推定动产占有人对其占有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物权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不动产物权。

6、区别原则:

在法律上将一种商品交易区别为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两个民事法律行为。

物权祈求权与债权祈求权区别:

1、发生依照不同:

物权祈求权因物支配权受到侵害而发生,是一种防卫性祈求权;债权祈求权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是一种索求性祈求权。

2、目不同:

物权目是为了维护物静态安全,即物占有、支配;债权目是为了维护物动态安全,即物流通。

3、后果不同:

物权祈求权是恢复物支配权;债权祈求权是消灭债权关系。

第十四章所有权

一、名词解释:

1、所有权:

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畴内,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她人权利。

2、善意获得:

又称即时获得,指善意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物所有权或其她物权,从其获得对该物占有时起,即依法获得对该物所有权和其她物权。

二、简答题:

﹡所有权特性:

1、所有权是自物权

2、所有权是独占权

3、所有权是原始物权

4、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5、所有权具备弹性和回归性

﹡所有权获得:

依照原所有人所有权与意志,分为原始获得和继受获得

(一)原始获得:

1、生产

2、获得原物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人工孳息)

3、国家强制获得所有权(征税、国有化、没收、征收等)

4、国家获得无人认领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5、国家或集体获得无人继承财产

6、无积极产先占获得

7、获得添附物(附合、混合、加工)

8、善意获得

(二)继受获得:

1、买卖

2、互易

3、赠与

4、继承或遗赠

5、获得法人终结后遗留财产

﹡善意获得构成要件:

1、转让人是无权处分

2、受让人是善意获得

3、转让人以合理价格进行转让

4、转让动产需交付,不动产需登记

第十四章用益物权

一、名词解释:

1、用益物权:

对她人所有物,在一定范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她物权。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国有土地为客体,以非农业建设为目而设立土地使用权。

二、简答题:

用益物权特性:

1、用益物权是她物权:

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物权。

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内容上,普通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没有处分;期限上,具备期限性;在行使上,受到法律和所有权人限制。

3、用益物权是以使用价值为内容

4、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

第十六章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一、名词解释:

1、地役权:

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便利自己使用不动产或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而使用她人不动产权利。

二、简答题:

﹡地役权特性:

1、地役权是财产权

2、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种

3、地役权具备从属性

4、地役权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可分离

﹡地役权和相邻权区别:

1、相邻权是法律直接规定;地役权是当事人商定。

2、相邻权可以基于土地相邻关系,也可以基于建筑物相邻关系;地役权只能基于土地相邻关系。

3、相邻权是法律对不动产相邻关系进行最低限度调节;地役权是当事人商定超越相邻权限度调节。

4、相邻权只要不给邻人导致损失,普通免费;地役权普通为有偿,也可以免费。

第十七章担保物权

一、名词解释:

1、担保物权:

以保证债务清偿为目,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物或权利互换价值上设定她物权。

2、抵押权:

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动产、不动产或不动产用益物权,优先受偿其债权权利。

3、质权:

对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提供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其债权权利。

4、留置权:

按照合同商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条件下,留置其占有物以保证债权实现。

二、简答题:

﹡担保物权特性:

1、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清偿为目

2、担保物权是以互换价值为内容

3、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上设立权利

4、担保物权具备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动产质权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占有质押财产和收取质押财产孳息

2、保全质权:

祈求出质人此外提供相应担保;拍卖或变卖质押财产;物上代位权;优先受偿权

(二)义务:

1、保管质物

2、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质物

3、返还质物

权利质权客体:

权利质权是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可转让财产权为客体权利。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转让普通债权

3、依法可转让股权和基金份额

4、依法可转让知识产权: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留置权特性: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可以仅限于动产

3、留置权行使与债权存在于同一法律关系中

4、留置权是以对留置物占有为前提

5、留置权实现必要有债务履行宽限期:

2个月以上宽限期

第十九章知识产权

一、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

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商业标志及其她具备商业价值信息依法所享有专有权利。

二、简答题:

知识产权法律特性:

1、知识产权是无体财产权

2、知识产权内容具备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

3、知识产权具备国家授予性

4、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

绝对权

5、知识产权具备地区性

6、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

获得专利权条件:

创造、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条件:

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条件:

1、新颖性1、新颖性

2、创造性2、创造性

3、实用性

第二十四章债普通原理

一、名词解释:

1、债:

按照合同商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保全:

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发生不当减少维护普通债权人利益,赋予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3、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权利因而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名义代位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使权利。

4、撤销权:

因债务人行为危害债权实现,债权人有权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权利。

5、提存:

因债权人因素而无法交付债标时,债务人可将该标提交关于机关保存以消灭债关系。

6、保证:

保证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行为。

7、定金:

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前,在应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对方金钱担保形式。

8、债权转移:

债权人以订立合同方式将债权让与于她人。

9、债务转移/承担:

第三人为了承担债务人债务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达到合同。

10、混同:

某一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11、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义务。

二、简答题:

债特性: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是相对权

2、债是以祈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是祈求权

3、债是以行为为客体民事法律关系:

债客体/标是行为,而标物是物

4、债是可以用货币衡量财产关系

定金特性:

1、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2、定金合同从属于主债合同

3、定金具备证约(定金罚则)和担保双重作用

4、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额20%,超过某些无效

﹡行使代位权必备要件:

1、有第三人欠债务人之债事实,即有次债务人存在

2、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对第三人权利行为

3、该债务清偿期限届满而未清偿

4、非专属于债务人本人行使权利

﹡行使撤销权必备条件:

应同步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条件:

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时都存在恶意

2、客观条件:

债务人法律行为是可撤销;债务人行为是以财产为标;债务人行为危害债权实现(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债务人免费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70%/高价30%转让财产)

﹡行使撤销权法律后果:

1、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已经给付,负有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义务。

2、撤销人有权祈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并有义务将收取利益加入债务人普通财产中,作为全体普通债权人共同担保,与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别受偿,无优先受偿权。

﹡法定抵消条件:

1、必要双方互负债务

2、必要互负之债都已届清偿期

3、必要是同一种类给付(若不是同一种类,双方达到合同,也可抵消)

﹡提存发生因素:

1、债权人无合法理由回绝接受债务人履行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而未拟定代理人

4、债权人死亡而未拟定继承人

5、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无法拟定

第二十五章合同总论

一、名词解释:

1、合同:

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法律关系合同。

2、要约:

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向她人提出意思表达。

3、承诺:

受要约人在有效期间内完全批准要约内容意思表达。

4、缔约过错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或过错违背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导致信赖利益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5、违约责任:

当事人违背合同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6、合同法定解除:

在合同成立后来,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行为。

7、同步履行抗辩权:

又称不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无先后履行顺序当事人在对方未给付之前有权回绝履行权利。

8、先/后履行抗辩权:

又称顺序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状况下行使抗辩权。

9、不安履行抗辩权:

又称中断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浮现足以影响给付状况,可以中断合同履行权利。

二、简答题:

﹡要约成立要件:

1、要约必要是特定人意思表达

2、要约必要向相对人发出:

相对人可以是特定,也可以是不特定

3、要约必要是以订立合同为目

4、要约内容必要详细明确和完整

(要约必要表白相对人承诺即受其约束)

 

﹡承诺成立要件:

1、承诺必要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要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必要一致

4、承诺必要在要约规定有效期间内作出

﹡缔约过错责任构成条件: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或过错违背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导致信赖利益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1、缔约一方违背先合同义务:

是缔约过错责任产生首要条件,即合同成立前,存在恶意磋商,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境况,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行为。

2、违背先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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