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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对中国的启示.docx

美国司法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司法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篇一:

简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XX.cn

简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

***

来源:

《学理论·中》20XX年第11期

摘要: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有些地方优越性非常明显,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有益的参考借鉴价值。

如:

提高对程序公正独立价值的认识,实现法律公正;刑事案件认罪程序简化审,提高办案效率;切实执行证人出庭制度;提高司法的信息化水平,促进司法公开。

关键词: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公正;效率;司法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

d914;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2-2589(20XX)32-0085-02

20XX年3月9日至29日,笔者参加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的高级检察官代表团,赴美国就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学习、考察、交流。

21天内,先后前往联邦最高法院、美国检察官协会、旧金山高等法院、加州第二上诉法院、加州检察长办公室、阿灵顿地区法院、阿灵顿检察长办公室、费尔法克斯郡法院、马里兰州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普林克斯、霍夫、吉尔逊&里昂律师事务所,以及美国三立国际集团总部等单位,听取了曾经担任过检察长、高级法官、行政官员、律师的教授授课,和在任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部分管理人员进行了充分交流。

交流中,考察团简要介绍了我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检察制度,以及中国的法治建设成果,使我国的司法制度得到了正面的宣传,理正了美国司法同仁对我们国家人权保障、司法公开、检察监督等方面的认识。

特别是有关美国同仁对我国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法律监督职能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和兴趣,也深感在美国同样存在法院判决不公乃至腐败等问题,也亟须司法改革,应该借鉴中国的检察制度强化司法监督。

同时,通过学习考察,感到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有些地方优越性也非常明显,特别是在树立公平正义的绝对理念,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有益的参考借鉴价值。

一、提高对程序公正独立价值的认识,实现法律公正

公正司法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特别强调“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将“公正”放在更加重要和突出位置。

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公正司法这一理念的树立尤为重要。

参观联邦最高法院的时候,支撑大法庭的柱子下压着石龟,据介绍所代表意义是“慢而稳”,体现的是公正执法的终极理念。

实际上在各类案件的办理中也确实体现的是公正理念。

说到底没有公正的效率越高只会越错。

要在理念上树立起公平正义,在制度上就要建立起相应的司法责任制,这也是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

在美国学习的21天时间里,处处可以感受到法治的感觉,小到司机看到路口stop的牌子,不管有车没车,有人没人都按规定停3秒的做法,大到辛普森案件等彰显证据规则的适

篇二:

美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个概念起源于美国。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美国在立法、司法、行政等领域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美国现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显著特点是制度化和标准化,这一特点对我国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在当前社会转型期,我国应当平衡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完善二(:

美国司法制度对中国的启示)者之间的衔接机制,更加审慎、灵活地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制度化。

关键词:

非诉讼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制度完善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作为一个概念起源于美国,其本意是指20世纪70年代以来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目前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①美国是现代adR发展较早、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实践经验对其他国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文通过考察现代adR在美国的发展特点,分析这一机制对于矛盾多元化社会中纠纷解决的功能和优势,进而提出我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路和措施。

一、制度化与标准化:

美国现代adR的显著特点

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美国法院系统和律师主导的adR运动不断发展,adR逐渐获得官方的承认和支持,并在国家的鼓励和推动下向纵深发展。

从这个角度来看,美国adR运动也是adR被制度化的过程。

②到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联邦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adR的立法,这标志着adR的制度化与标准化。

美国现代adR的制度化与标准化主要通过四个方面的立法得以体现:

1.司法改革的相关立法。

美国国会曾于1988年通过了《法院附加仲裁法》(courtannexedarbitrationact),该法授权联邦地区法院使用仲裁机制解决纠纷,并设置了联邦法院附设仲裁的基本机构。

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民事审判改革法案》(civilJusticeReformact),该法案启动了改革联邦法院系统的“降低民事诉讼开支和迟延计划”(civilJusticeExpenseanddelayReductionPlan),要求所有联邦地区法院制定实施adR的计划,并授权法院通过调解、小型审判和简易陪审团程序来处理案件,同时鼓励发展中立评估项目。

2.行政改革的相关立法。

1990年,美国国会颁布了两部旨在推动联邦政府在行政纠纷解决中使用adR的法案。

一部是《行政争议解决法》(administrativedisputeResolutionact),该法授权联邦政府在大多数行政纠纷解决中使用adR,并要求联邦政府在所有对商品和服务的标准合同中增加有关adR的条款。

该法还将联邦仲裁与调解局(FmcS)的权限扩大到可以为联邦政府提供调解培训。

另一部是《协商立法法》(negotiatedRulemakingact),该法为联邦政府机构的协商行为规则建立了一个框架,指定FmcS作为联邦政府机构进行协商制定法规的潜在主持人、召集人和调解者。

这两部法案都在经过了5年的试行期后被确立为美国的永久性立法。

篇三:

美国公民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公民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张猛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10)

学号:

20XX021657

摘要:

公民诉讼制度是美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个特色,探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形成、内容及其性质,能够指出了我国现行环境诉讼制度的一些不足。

通过对比,以期对我国环境法制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

公民诉讼美国环境保护

我们需在这里分别一下,公民诉讼和公益诉讼: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有的学者解释说,“公益诉讼”并非一个既定的法律术语,顾名思义,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在内地,目前只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属公益诉讼。

美国的“公民诉讼”实际上包括针对排污者的公民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针对行政机关的公民诉讼,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针对不能根据法律履行自己职责的环境保护机构的诉讼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前者,主要是针对违反法定义务的排污者的诉讼,原告与被告是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主体,法官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

后者,主要是针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而疏于履行的行政机关。

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般只限于该机关的非自由裁量范围,对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范围内的讼争,法院一般不会进行审判。

这也是由美国“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体制所决定的。

一、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之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原告资格的确立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键性问题。

美国《清洁空气法》第304条对公民诉讼条款规定为:

任何人都可以对(包括美国政府、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污染空气的行为提起诉讼,而对公民未作任何利益关联的限制规定,即不需要原告证明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利益遭到了侵犯。

这是最早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条件。

只要某人能够说明,他有权使用或享受某些自然资源或他本人的生计依赖此资源,尽管资源的所有权并不属于他,他也并不是某一污染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但可以“保护公众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而且,公民诉讼中的公民绝非仅指自然人,实际上任何个人、团体,包括企业、州政府乃至关国政府,只要受到“实际的损害”,便可以提起诉讼。

但是,我们需要在这里需要提出的是:

公民诉讼的提起如果过于宽泛,则可能不当地影响主管机关执法上的资源调配,也可能大幅度增加法院的负担。

因此,法律对公民诉讼制度的例外主要包括:

(1)当环保局局长或政府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污染源已经开始并且积极诉讼联邦或州法院采取措施时,便不得提起公民诉讼。

如果只是单纯的行政措施,如下令限期改善等,而未诉诸法院,公民仍然可以提起公民诉讼。

(2)当公民诉讼的被告是环保局局长时,则只能针对它的非自由裁量行为或义务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法院认定主管机关的执法过于松散,而产生滥用权力的行为也可以受理。

(二)“诉前通知”前置程序

60日前事先告知。

除有关毒性污染物或紧急事件有例外规定外,立法规定原告应在公民诉讼提起前60日告知即将成为被告的污染者或环保局才能正式起诉。

60日内,如果行政执法机构或所在州政府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已经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的情况下,公民不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如《1972年美国精洁水法》的规定,‘环境保护局局长或州政府已开始且积极诉诸联邦或州法院采取民、刑事措施以要求污染者遵行排污标准、限制或命令时,便不得提起公民诉讼。

例外的是,有关毒性污染物或紧急事件可以免除告知程序要件以利于保护环境、争取时效。

“许多情况下,环保组织或私人原告在发出60日通知后,可能会接到被指控的环境违法企业的电话,或者告诉通知人已经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无须起诉;或者在承诺采取改正环境违法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与通知人达成和解。

(三)三大措施并举处罚

美国公民诉讼的司法救济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禁制令,要求违法排污者立即停止破坏环境的行为。

二是金钱罚,《清洁水法》规定,法院可以对环境违法者处以每日两万五千美元的罚金。

民事罚金在性质上既不同于民事赔偿金,也有别于行政罚款,是对环境违法者的一种经济性制裁,不归于原告而归于国库。

最后是行政命令,要求环境执法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或履行法定职责,这主要适用于行政当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四)其他措施相结合保障公民诉讼的实施

可以给予原告一定的物质奖励,调动公民为维护环境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为了鼓励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美国法律规定给予原告一定的物质奖励,即如果公民提起公民诉讼,并且获得胜诉,那么将获得奖励。

最后我们要发挥法律援助所的作用,为公民诉讼提供代理服务。

公益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相比,具有专业性、复杂性、长期性等特点,如果没有专业的法律代理,则获得胜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除了由联邦政府资助设立法律援助所以外,大企业和私人还以基金和捐助的形式成立由专业律师、法学教授等组成的公益律师事务所。

政府对公益律师事务所免除几乎全部税收。

二、美国公民诉讼对于我国的启示

对于我国的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刚刚进行修改作出了些许规定,但是不是很全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些许经验,来弥补我们现存的制度不足,从而实现真正的价值所在。

首先,我们可以建立完备的配套制度,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行。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益而非实现私益,即使因此获益,受益也绝非仅限于原告一人,相反还会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美国为了鼓励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建立了公益法律援助、律师费转移支付、物质奖励等一系列完备

的配套制度,有效地调动了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确保社会民众“打得起,打得赢”。

我国应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建立合理的诉讼费用负担制度,赢得诉讼或为环境公益做出贡献的原告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未胜诉原告的诉讼费用由法院判发;完善行政机关支持起诉制度和公益法律制度,为原告提供相应的专业信息和法律帮助;对胜诉的原告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经济补偿,确保“热心人不吃亏”,真正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初衷。

其次,对于公益诉讼,我们更应该加强公民的作用。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的条文,不难看出,这是一种进步,是对公益诉讼的一个进步,但是,条纹的规定太模糊,没有真正的规定出享有保护权益,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人,这是单纯的机关和相关组织。

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的经验,不管是激励机制还是强制机制,我们都要赋予公民为保护公共权益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法治的进程,能更好地实现保护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我认为,加强公民的作用----大势所趋,众望所归,是环境法领域实现环境保护最终将走的必经之路。

最后,确立判断原告资格的原则的同时还要提高司法效率

由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出,公民诉讼不是万能的,也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唯一手段。

虽然因执法的需要对当事人的资格应当进行扩张解释,但是如果将公民诉讼单纯理解为“任何公民”都可以以其他人“违反环境法规”为理由进行诉讼,是不科学的。

关国环境法上公民诉讼所产生的问题表明,确立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防止公民诉讼制度被滥用也是我国立法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这里也能够和上一个借鉴相吻合,给与权利但是不是放纵权利,要给与正确的人正确的权利,才能够实现最正确的保护。

同时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中规定了“60日通知”告知程序,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先瞻性。

我国可借鉴美国这一做法,规定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前,必须先行通知环境执法机关和环境污染者,如果在法定期限内环境污染者未停止污染行为或未与原告达成和解则有权提起诉讼;反之,如果环境执法部门已经采取切实措施促使环境违法者遵守法规或违法者与原告达成和解则不得提起诉讼。

通过这种前置性程序的设置,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事由消灭,达到了保护环境公益之目的,原告主体则无需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通知的期限,还需与我国实际及环境资源保护的需求做出合理规正。

参考文献:

1)陈泉生.环境法原理.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7

2)蔡维力.环境诉权初探[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3)齐树洁.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J].法学论坛,2007,

(2).

4)崔华平: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环境保护,20XX年第4期,第90页。

5)李静云:

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民诉讼的基本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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