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原理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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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原理11.ppt

,第一节城市开发的基本特征,一、城市开发的类型

(一)公共开发和商业性开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开发主体(即开发者)呈现多元化状态。

但可以归结为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两种基本类型。

相应地,城市开发活动也可以分为公共开发和非公共开发两种基本类型。

两者之间在行为准则上存在着本质差别,分别是以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为出发点。

(二)新开发和再开发,就城市开发的客体而言,可以分为新开发和再开发两种基本类型。

新开发是将土地从非城市用途(如农业用途)转化为城市用途的开发过程。

再开发是城市建成环境的物质更替过程,往往伴随着功能转换,如从居住用途转变为商务用途,或者从单一用途转变为综合用途;同时还可能以高强度发展替代低强度发展。

尽管我国的大部分城市述处于生长期,但一些老城市已经出现了大规模的再开发。

(三)土地开发和物业开发,从城市开发过程的角度,可以分为土地开发和物业开发两种类型。

土地开发包括道路和市政设施建设、场地平整和清理,通常称之为将“生地”转变为“熟地”。

无论是新开发还是再开发,如果涉及到大规模的成片开发,往往是首先进行土地开发,然后划分地块,并逐一出让给各个业主或开发商进行物业开发。

二、城市开发的经济特征,

(一)城市开发的空间经济特征1水平的空间经济特征土地作为城市活动的物质载体,具有基地和区位两种属性。

土地的基地属性(包括基地的大小、形状、地形和地质状况)满足城市活动的内部功能需求;土地的区位属性(包括可达性和外部性)满足城市活动的外部功能需求(即与外部的关系)。

2垂直的空间经济特征城市开发的空间经济特征同样表现在垂直方向。

就可达性而言,在水平向的区位中,中心区的可达性最高,向外部逐渐下降;在垂直方向的区位中,地面层的可达性最高,向上部逐渐下降。

与水平区位的可达性一样,垂直区位的可达性对于土地用途和土地价格也有类似的作用。

一般来说,接近地面几层的可达性最高,适合于零售活动。

这就是说,零售活动在接近地面几层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因而有能力支付较高的租金。

(二)城市开发的时间经济特征,城市建成环境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载体。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演进,城市建成环境的物质老化和功能失调逐渐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为了满足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空间需求,除了新开发以外,城市建成环境的再开发将会成为越来越主要的方式。

1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建筑物的经济寿命是城市开发的时间经济特征中一个重要概念,涉及到建筑物、地块和房地产价值之间的关系。

2再开发的时机在市场经济中,城市建成环境的再开发是对于土地用途的机会成本的反应,其时机取决于(既定的)建筑物价值和(潜在的)地块价值之间的相对变化关系。

如果(潜在的)地块价值相对上升和(既定的)建筑物价值相对下降,则再开发时机趋前;反之,则再开发时机滞后。

影响这种关系的外部条件包括社会、经济和技术等方面,通过市场供求机制发生作用。

三、城市开发的公共干预,

(一)市场机制的缺陷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开发的时空经济规律对于有效地配置土地和其他资源,适时地协调城市活动的空间需求,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但是,对于城市开发这样一种特珠的空间经济活动,市场机制也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外部效应市场经济体制无法解决外部效应导致的利益矛盾。

外部效应是公共经济学中的概念,指社会的某一个体或群体的行为影响到其他个体或群体的利益,包括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种可能后果。

外部效应的两个基本属性是:

第一,外部效应的作用者和承受者之间无法以利益补偿协议作为约束条件;第二,外部效应所导致的利益变化无法用货币价值来核算,故不受市场机制的作用。

由于城市是一个空间聚集体,外部效应现象在城市开发中具有普遍性。

2公共设施市场机制无法促使公共设施的开发。

城市的公共设施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但往往没有直接的经济效益,显然是与追求最大利润的市场原则相违背的。

城市公共设施的价值在于为城市活动提供所必需的外部效应。

以城市公共绿地为例,尽管没有直接的经济效益,但它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如改善生态环境和提供公共休憩场所)使城市土地在总体上更具使用价值,因而也会更具市场价值(特别是绿地附近的土地),这种“社会收益”可能超过绿地本身的“经济损失”。

3价值准则外部效应难以用市场的价值准则来衡量。

在城市开发中,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和建成环境,以及具有美学价值的自然景观等一旦破坏,其社会代价是无法用市场价值来核算的,因此必须以社会整体的价值准则作为决策依据,需要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政府部门进行公共干预。

4合成谬误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完善,社会个体的开发决策往往建立在相对局限的基础上,地块的最佳配置并不一定会带来城市整体的最优效果,反而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失衡。

这就需要政府部门不仅及时地提供全面的市场信息,并且对于土地和物业的供给总量进行公共干预。

5市场垄断土地资源的总量是有限的,土地的不可移动性更会导致土地供给关系的地域差异性,加剧有些地区的土地稀缺程度,加上土地可以永续利用的特性,可能会产生地区性的土地市场垄断。

土地作为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物质载体,地价昂贵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许多城市正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既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的正常发展,还会导致财富分配悬殊的社会不公正现象。

(二)公共干预的方式,对于城市建成环境的公共干预,政府的作用表现在金融政策、物质建设和规划管理三个方面。

政府的金融政策又分为财政和税收两种手段。

对于需要促进开发的特定城市地域(如西方国家的内城)和特定物业部类(如低收入住宅),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的手段加以引导;同样,政府也可以采取财政和税收的手段来遏制开发。

第二节城市规划中的开发控制,一、城市规划体系与开发控制一个国家的城市规划体系包括规划法规、规划行政和规划运作三个组成部分。

其中,规划法规是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核心,为规划行政和规划运作提供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

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划体系,城市总体规划是战略性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开发控制的直接依据,因而是实施性发展规划。

在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分区规划也是实施性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但一般不足以成为开发控制的直接依据。

二、开发控制的运作方式,

(一)开发控制的基本类型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不同,开发控制的运作方式也有差异,但可以分为通则式和判例式两种基本类型。

判例式开发控制的主要特征是开发控制规划的各项规定比较原则,规划人员在审理开发申请个案时,享有较大的自由量裁权。

以英国为例,作为法定规划的地区规划只是开发控制的个主要依据,规划部门有权在审理开发申请个案时附加特定的规划条件,甚至在必要情况下修改法定规划的某些规定,因而使开发控制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但也难免在确定性和客观性方面比较欠缺。

(二)开发控制的发展趋势,由于通则式和判例式的开发控制各有利弊,各国和地区都试图在两者之间寻求更为完善的方式,往往采取由两个层面构成的开发控制体系。

在第一层面上,针对整个城市发展地区,制定一般的开发控制要求,采取区划方式,进行通则式管理;在第二层面上,划定城市中的各类重点地区,制定特定的开发控制要求,采取审批方式,进行判例式管理。

三、开发控制的作用机制,

(一)经济的作用机制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开发控制作为一种公共干预,就是要确保社会个体的开发活动所产生的外部效应(无论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内部化。

外部效应的经济原理可以用公共经济学中的边际个人成本川女益和边际社会成本收益的概念来解释。

社会个体的开发活动追求最大的个体利益(即边际个人成本等于边际个人收益),规划当局的开发控制追求最佳的社会利益(即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收益)。

由于外部效应的现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往往是不一致的。

(二)法律的作用机制,经济的作用机制为外部效应的控制和引导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外部效应在实际中难以用货币价格进行核算。

再以容积率为例,在实际运作中,几乎无法准确地核定使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收益的容积率。

在区划奖励中,开发者可以用货币价格来准确地核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造成的个人成本和容积率奖励带来的个人收益;但社会方面不是如此,无论是公共开放空间带来的社会收益还是容积率奖励造成的社会成本,都是无法用货币价格来核算的。

(三)行政的作用机制,如果说法律的作用机制体现了一般情况下的社会价值准则,行政的作用机制则体现了特定情况下的社会价值准则。

开发活动的具体情况是千变万化的,法律的作用机制难以具备相应的调适性能。

因此,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规划当局拥有行政解释的权力。

四、我国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体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为我国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体制提供了法定依据。

城市规划法还授权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各地的实施细则。

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城市规划体系(包括规划实施)也将会经历一系列重大变革,以适应城市发展的新形势。

下文介绍的城市规划实施主要基于上海市的规划实践。

尽管各地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细节略有不同,但基本程序还是一致的。

(一)建设项目的审批,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必须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个基本环节,通常称为“一书两证”。

(二)违法建设的查处,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对于未取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的建设活动,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如果当事方对于规划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第三节城市规划的行政权力与法制建设,一、城市规划与行政权力对城市进行规划,实施规划管理,涉及对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把握,因此城市规划是一门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学科。

城市规划在实践中又表现为对资源的配置,涉及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涉及资源开发利用的价值判断和对人们行为的规范。

所以现代城市规划又是城市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建制。

无论是对城市发展的有意识、有计划的主动行为,还是对无数项开发活动的被动控制,都必然联系到权威的存在及权力的应用。

二、城市规划行政与立法授权,城市规划作为城市政府的一项职能,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起因和不同的立法授权方式,但是政府的规划行政权力来源于立法授权却是共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也赋予了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修改、公布、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城市规划行政执法方面的种种必要权力。

三、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历史演进、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历史演进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国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我国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正在逐步推进。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法产生于1989年12月,并于1990年4月起施行。

在这以前,我国没有国家级的城市规划立法,城市规划工作主要是一种在行政轨道上的工作。

城市发展的政策由党和国家行政领导部门确定。

领导部门、领导同志的一系列“指示”、“意见”、“通知”、“批复”等指导着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工作。

(二)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体现在国家管理的各个方面,城市规划的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总方略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城市利益主体逐渐多元,城市的功能日趋多样,城市经济社会管理和建设管理的关系空前复杂。

反映在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上,传统的、以指令性计划为特征的规划行政已不适应,城市规划进一步走上法制轨道已是势在必行。

(三)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

城市规划领域中法律规范的制定、法律规范的执行、法律规范的遵守及确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的监督机制。

1法律规范的制定,法制的最基本含义是法律体系和制度,它是法治的前提。

城市规划依法行政首先要求城市规划法律规范体系形式完备、内容完善、协调统一。

要在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和地方国家权力机构的立法基础上,在中央和地方行政机构的行政立法权限内,完善城市规划法的配套法规规章及相关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性文件。

要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完善城市规划专业技术规范和城市规划文本。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的制定是一项动态的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克服立法的盲点,并根据发展的需求,适时地修改、调整已有的法律规范。

2法律规范的执行,有法必依,这是针对法律规范的运行过程而言的,它要求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

城市规划依法行政要适应城市规划法律授权和对行政行为规范的不断深化、细化的要求,始终符合“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的原则。

3法律规范的遵守,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离不开牢固的守法观念和法治精神的支撑。

法律必须被遵守,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在缺乏法治传统的中国,人们的法制观念较薄弱。

要实行依法治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固然重要,但法制精神的养成更具有根本性的作用。

对法律规范的遵守涉及到“官”和“民”两个方面。

作为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一个不可忽视或缺少的方面,要抓好城市规划行政主体及公民、法人、社会团体的法治教育工作,使维护和遵守城市规划成为一种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坚决消除漠视和蔑视城市规划的现象。

4确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的确立,不仅是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同时也是为了保证法律规范能切实得到执行和遵守。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体现一种较为集中的权力,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必须要有健全的制约机制。

本章思考题,、掌握城市开发的基本特征、城市规划中的开发控制方式有哪些?

、我国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体制内容和依据是什么?

、了解行政许可制度下的城市规划的行政权力与法制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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