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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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订

 

《德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年修订版)》

2009年修订

 

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

第一部分修改条款

(以下条款中下划线部分为修改部分)

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3.2建筑容量控制

第3.2.3条非居住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

规划区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表3-3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备注

公共设施用地

纯商业建筑

第一分区≤60%

≥1.8

第二分区≤50%

≥1.5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第一分区≤45%

行政办公、社区≥1.5

企事业办公用地≥2.0

第二分区≤40%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疗养院

按规范执行

科研设计用地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40%

≥1.5

工业

仓储用地

市场用地

≤50%

≥1.2

生产厂房、

配套办公用房、

服务用房

 

30%≤M≤60%

重工业

≥0.5

建筑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

轻工业

≥0.9

物流用地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30%≤M≤60%

≥0.7

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农贸市场

≤50%

无控制要求

社会停车场(库)

≤50%

无控制要求

注:

非居住建筑容积率无限制要求的,在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基础上,以方案的合理性为管理原则。

3.3建设规划控制

第3.3.6条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应当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原则不得超过1%,且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容积率。

第四章建筑间距

4.1居住建筑间距

第4.1.1条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含中高层)

(1)南北向,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新区),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旧城核心区多层建筑间距应按旧城区规定间距的0.9倍控制。

若南侧建筑低于北侧建筑,应按平均高度计算。

(图4-1)

(2)东西向,其间距不得小于平均建筑高度的1.2倍(新区),旧城区不得小于平均建筑高度的0.8倍,旧城核心区多层建筑间距应按旧城区规定间距的0.9倍控制。

(图4-2)

(3)低层与低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7米,多层与低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多层与多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5米。

第4.1.2条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1)建筑山墙宽度小于13米(含13米)的间距控制:

山墙位于居住建筑长边南侧,其间距不小于10米,旧城区不予折减;山墙位于居住建筑长边北侧、东侧或西侧,其间距不小于8米,旧城区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6米。

(图4-3、图4-4,注:

B为山墙宽度)

(2)建筑山墙大于13米,小于17米(含17米)的间距控制:

山墙位于居住建筑长边南侧,其间距不小于12米,山墙位于居住建筑长边北侧、东侧或西侧,其间距不小于10米,旧城区均不予折减。

(图4-3、图4-4)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7米的间距控制:

按居住建筑长边平行布置的规定控制。

(4)8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控制均按上述

(1)、

(2)项规定值增加2m。

第4.1.4条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一)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位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南侧,其间距控制如下:

(图4-5,注:

Hgs为南侧高层建筑高度,W为高层建筑面宽)

(1)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距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的间距:

旧城区不小于24米,新区不小于27米。

(2)12层以上,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距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的间距:

旧城区不小于27米,新区不小于30米。

(3)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距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的间距:

旧城区按平均高度的0.8倍计算,且不小于27米;新区按平均高度的1.0倍计算,且不小于30米。

(4)12层以上,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距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的间距:

旧城区按平均高度的0.7倍计算,且不小于35米;新区按平均高度的0.8倍计算,且不小于38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位于多低层建筑长边的北侧、东侧、西侧的,其间距控制如下:

(图4-6所示,注:

Hg为高层建筑高度)

(1)9层~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的间距不小于24米。

(2)12层以上,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的间距不小于27米。

(3)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多低层建筑长边的距离,旧城区按平均高度的0.7倍计算,且不小于24米;新建区按平均高度的0.9倍计算,且不小于27米。

(4)12层以上,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的间距:

旧城按平均高度的0.6倍计算,且不小于33米;新区按平均高度的0.7倍计算,且不小于35米。

第4.1.15条高层、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表4-1)

表4-1

建筑主要朝向(长边)间的夹角

高层与高层(主要朝向)

高层主要朝向与多低层(长边)

多低层与多低层

a≤30°

按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

按主要朝向(长边)对长边规定控制

30°<a≤60°

按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9倍控制

按主要朝向(长边)与长边相对规定的0.9倍控制

a>60°

按主要朝向与山墙(次要朝向)相对的规定控制

按主要朝向(长边)与山墙(次要朝向)相对的规定控制

注:

(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长边)间的锐角夹角。

(2)若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4.2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第4.2.1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侧或西侧时的间距控制:

(1)非居住建筑为低层建筑,其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高度控制,且不小于13米。

(2)非居住建筑为多层或高层建筑,其间距按居住建筑的高度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

(图4-21、图4-22)

(1)多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①若南侧建筑低于北侧建筑,按南侧建筑高度控制;

②若南侧建筑高于北侧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高度控制。

(2)多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高度控制,且不小于13米。

(3)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平行时的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第五章建筑退让

5.1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

第5.1.1条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5-1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且不得影响周边地块的正常使用。

表5-1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建筑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文教卫生建筑

多、低层长边(包括8层)

0.4(旧城)

3.0(低层)

6.0(多层)

0.6(新区)

多、低层山墙

山墙宽度小于13米(包括13米)

3.0米(8层:

4m)

山墙宽度小于17米,大于13米

4.0米(8层:

6m)

山墙宽度大于17米

按长边退界控制

高层主要朝向

南向(板式)(9~12层)

0.4H(旧城)

14m

0.5H(新区)

东西北向(板式)

(9~12层)

0.35H(旧城)

12m

0.45H(新区)

南向(板式)12层以上

0.35H(旧城)

18m(旧城)

0.40(新区)

19m(新区)

东西北向(板式)12层以上

0.35H

18m

南向(点式)9~12层(包括12层)

12m(旧城)

14m(新区)

东西北向(点式)9~12层

(包括12层)

12m

南向(点式)12层以上

15m

东西北向(点式)12层以上

14m

高层山墙

(次要朝向)

 

9~12层

山墙宽度小于13米(包括13米)

6.5m

12~18层

6.5m

9~18层

(包括18层)

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20米(包括20米)

9.0m

山墙宽度大于20米

按长边相对控制

18层以上

山墙宽度小于13米(包括13米)

9.0m

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20米(包括20米)

12m

山墙宽度大于20米

按长边相对控制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

0.5H

2.0m

山墙

(不开窗)2,开窗3.0

注:

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分级控制原则:

①多层建筑山墙不分级控制;

②高层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与建筑长边或主要朝向相对时,不应分级控制;

③高层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相对时,可分级控制,但不应大于2级;

④高层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后退用地界可分级控制,但不应大于2级。

第5.1.6条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际线)不应大于6米。

5.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第5.2.2条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2米。

第5.2.4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聚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后退道路红线应为12-15米,并应设置临时停车场地及出租车临时等候及下客区域。

严格控制底商建筑形式。

一个街坊不允许四面均设置临街商业用房(商业用地除外),应划定一定区域,合理布局设置商业网点。

设有商业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0米,旧城区或已建区零星地块尽量不小于10米。

第5.2.5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退让城市道路。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7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12米。

高层建筑应当按照第5.2.6条、第5.2.7条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第5.2.6条在规划路幅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永久性点式高层建筑。

板式高层应在此基础上再后退3-5米。

(1)若高度超过24米,小于50米,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2)若高度超过50米,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2米。

第5.2.7条在规划路幅不足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永久性点式高层建筑。

板式高层应在此基础上再后退3-5米。

(1)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5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2)高度超过50米不超过8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2米;

(3)高度超过8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5.2.8条在建筑红线外,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构筑物)。

凸窗离地高度大于3.3米可外挑,凸窗外挑尺寸不得大于0.6米。

雨蓬外挑尺寸不得大于规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0.5倍,外挑部分净高不小于4米,且一层不得落柱。

第七章配套设施管理规定

第7.0.4条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旧城核心区建设项目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余分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机械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1)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指标

表7-2

每户建筑面积A(m2)

自行车(辆/每户)

机动车(辆/每户)

A≥160

1.0

1.5

120<A<160

1.0

1.0

90<A≤120

1.0

旧城0.6

新区0.8

60<A≤90

1.0

旧城0.4

新区0.5

A≤60或单间式公寓

1.0

0.4/100m2

廉租房

2

--

农迁房

2

0.3

 

(2)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表7-3

类别

机动车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自行车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宾馆、酒店

0.8

——

餐饮、娱乐及宾馆、酒店配套餐饮娱乐等

旧城2.0

新区3.0

4.0

办公楼

旧城0.6

新区0.8

0.4

商业

0.8

0.4

居住建筑商业网点(底商)

兼容商业小于20%

0.6

0.4

(商业网点≤200m2,也可不考虑非机动车停放)

兼容商业大于20%

0.8

体育馆

2.5

20

影剧院

3.0

15

展览馆

0.8

1.0

医院

旧城0.6

新区0.8

1.5

工业建筑

(办公辅助用房:

0.8)

(办公辅助用房:

0.4)

物流

0.6

——

仓储

0.5

——

农贸市场

0.4

8.0

中小学

30~60车位/100名老师

小学

20车位/100名师生

中学

70~80车位/100名师生

高等教育

40~60车位/100名老师

80车位/100名师生

注:

1、停车位在30个以上的,室外停车位数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的20%。

2、地下自行车车位面积按1.5平方米/辆计算。

地面自行车车位面积按1.2平方米/辆计算。

居住自行车停放必须设置专门自行车库,不得露天设置;自行车库应方便停放,自行车库原则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的空间。

3、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时的按1个车位计算。

4、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按规范核实)。

5、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6、配建的非机动车泊位应考虑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等的停放需要。

第八章建筑高度、体量及色彩

第8.0.9条60米(含60米)以上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1)在所有包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中,纯住宅建筑底层宜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4米;

(2)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的空间。

附录一名词解释

4、住宅建筑密度:

指建设项目住宅类建筑标准层建筑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标准层建筑面积计算应严格按国家现行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执行。

附录二计算规则

2、建筑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1)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⑤户内花园、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且应按半面积进行销售,户内花园设置要求如下:

A.每套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

B.阳台或入户花园、户内花园等仅一面开敞,三面为墙且进深大于2.4米的,将不作为阳台进行面积计算,应按照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容积率。

(3)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

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3、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应按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构筑物的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的总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室、半地下室高于地面1米及以上,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包括采光井,采光井突出地面1米以上)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地下室、半地下室高于地面不足1米,且采取了覆土等措施纳入整体环境设计。

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2)覆土建筑有大于1/4边长的界面高于地面1米的,应按其外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3)建筑物的阳台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无柱出挑阳台,距地净空高度大于3.6米,且基地作为绿地的,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小于3.6米的或有柱阳台,应按阳台结构底板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②凹阳台(三面由实墙围合)或两面由实墙围合的阳台,距地净空高度小于3.6米的,应按阳台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距地净空高度大于3.6米,且分隔墙不落地的,可按半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4)建筑物的飘窗(凸窗)等构件,其窗台高度小于等于0.5米的(按室内计),应按窗台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其窗台高度大于0.5米,且其出挑净宽小于等于0.6米的,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5)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门厅、大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地板水平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6)建筑物之间有维护结构或有柱的架空走廊,应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的地下室出屋面的楼梯间、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应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7)建筑外有维护结构或有柱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8)雨篷结构的外边线到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不足2.1米高度大于4米且无柱的,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超过2.1米,净空高度大于4米且无柱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有柱的应按雨棚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9)有永久性顶盖、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10)将幕墙作为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基底面积。

第二部分新增条款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4.0.9条后增第4.0.10条:

第4.0.10条高层住宅建筑中不满足日照要求的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应不大于15%,旧城核心区不大于20%。

(其中“不满足日照要求”仅指高层平面布局中全北向的房间,或因建筑形式造成自身遮挡,日照不满足规范要求。

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日照间距要求,不得对相邻建筑造成日照影响。

第五章建筑退让

5.1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

第5.1.6条后增第5.1.7条,原第5.1.7条依次顺移:

第5.1.7条地下建(构)筑外墙(包括汽车坡道)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二层不小于4米。

第八章建筑高度、体量及色彩

第8.0.10条后增第8.0.11条,原第8.0.11条依次顺移:

第8.0.11条相邻用地边界10米范围内不得任意改变基地地面高程,且调整幅度应不大于0.6米(地下车库出入口除外)。

第九章后增第十章,原第十章依次顺移:

第十章日照分析

第10.0.1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年修订版)和《德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年修订版),结合德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规划区,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10.0.2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德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年修订版)的其他规定。

第10.0.3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医院病房、幼儿园、托儿所主要生活用房、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宿舍等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包括7-8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其建筑间距根据《德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年修订版)的要求控制。

高层建筑(9层及以上住宅建筑或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与新建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受影响的新建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10.0.4条(日照分析及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成果。

德阳市规划管理局对有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可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复核。

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结果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10.0.5条(日照分析对象及标准)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厅))能获得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旧城区住宅至少应由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厅))能获得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1小时的日照标准。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厅))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

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5.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6.中、小学教学楼半数以上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7.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需满足日照功能房间的窗台面起算。

8.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最远点不应大于6.0米。

第10.0.6条(日照分析软件)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不限于以下软件)

1.天正日照分析软件Tsun7.5及其以上版本。

2.SUN日照分析软件8.2及其以上版本(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

3.中城四方建筑日照测算软件1.0及其以上版本。

第10.0.7条(日照分析计算参数)

1.德阳市经纬度:

东经104°22′,北纬31°7′。

2.有效时间带:

大寒日8:

00-16:

00,冬至日9:

00-15:

00。

3.时间计算精度:

5分钟。

4.日照时间统计方式:

在有效时间带内进行统计累加。

5.采样点间距:

1米×1米。

6.日照计算时均采用真太阳时。

第10.0.8条(计算规则)

1.日照计算范围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用地)和该建筑(或用地)将产生日照影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均需参与日照计算。

2.分析次序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现状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做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3.窗的计算基准面

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凸窗等特别窗户原则上以平行墙面的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4.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5.窗户计算宽度大于2.0米,按2.0米计算。

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0米为计算范围。

6.所有阳台均以阳台出挑面为计算基准面。

7.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须纳入计算。

第10.0.9条(日照分析成果)

1.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比例1:

500)。

2.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上需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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