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第三中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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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第三中学章程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第三中学章程

(本章程于2011年4月28日由塘栖三中校务委员会审议,2011年5月11日经第3届第7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第三中学,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初中,隶属于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

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学校由原丁河中学、宏畔中学、塘南中学、超山中学四校合并而成,于2002年2月1日正式启用。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公民,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努力建成高规格的现代化示范学校。

第四条学校培养目标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良好的品格行为、扎实的基础学力、健康的身心素质和较强的实践能力的现代人。

努力达成“素质达标、个性鲜明、适应社会、富于创造”的初中生培养目标。

显现“平民本色、精英气质”的品格。

第五条学校办学特色是坚持“师生为本,尊重个性,高效开放,全面发展”,本着“德育为首,科研为先,素质为本,质量为魂,艺术、体育、科技为突破口”指导思想,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

第二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初中阶段三年的基础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21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余杭区教育局任命,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九条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管理学校事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提出副校长人选;

(七)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

(八)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九)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十)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校长具有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财务基建审批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购置重要设施、设备和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学校设副校长,由余杭区教育局任命,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德育、教学和行政后勤等工作。

第十二条在学校建立党总支部,党总支部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

学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三条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党组织领导,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校务委员会,下设教务处、德育处处、安保处、总务处、教科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育工会。

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章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七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鼓励、帮助和奖励;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学校制定《教职工奖惩制度》,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第五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依据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六章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二条在校长主持下,教导处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德育室对学校德育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当年级的部分课程试用外语教学。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和研究性课程。

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五条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六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察。

第七章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每三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坚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八条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校务会议制度:

校长主持由校长、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委员、工会主席参加的联席会议。

学校重大问题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由校长决策。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会议制度:

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政工、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年级组及团队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做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特别重大事项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

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

凡是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须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

教代会休会期间有教代会主席团行使职能,教代会召开后按照教代会决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校通过年级组管理教师,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年级组的一切活动。

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

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四条学校贯彻《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一)学校根据区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

(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受聘用的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三)学校对受聘用人员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绩效工资制。

第三十五条学校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当事人不满意可以按《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学校与家庭

第三十六条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

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或者核心小组。

第三十七条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三十九条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章学校与社区

第四十条学校作为塘栖镇乐苑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托乐苑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没,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二条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十章学校投资与校产

第四十三条学校是区政府通过区教育局全额拨款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塘栖镇财办办理。

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四十四条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作他用。

学校聘用专人负责校舍、财产的管理和保养。

第四十五条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学校应该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财产安全的方案,接受余杭区教育局的审计。

第十一章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四十八条学校接受余杭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四十九条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观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条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校校址为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文苑路33号,邮政编码为311106,联系电话为86382566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修改权在校务委员会,修改提议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余杭区教育局核准后即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处,一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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