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事故调查规程宣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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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事故调查规程宣贯.ppt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宣贯培训,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部二一二年九月,一、背景、依据及过程二、主要调整修订内容三、主要条款说明,主要内容,一、背景、依据及过程,背景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一系列法规制度的相继出台,对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考核力度,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内蒙古电力公司一直使用的是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原调规(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为2005年3月修订发布的,在事故分类、定义、责任处罚、调查处理等方面,与国务院颁发的493、599号令等国家法规存在不一致,其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已不能适应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国网、南方电网公司新修订的事故调查规程都是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电力公司是独立的网省公司,管理体制有所区别,有必要制定与蒙西地区电网、自治区行政管理模式相适应的事故调查规程。

依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发201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40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修订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法规制度保持与国网、南网安全管理同步体现统一标准和分层分级管理实行全口径统计和按责任考核坚持企业内部适度从严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法规制度在事故分类、定级、责任认定和奖惩考核上执行国家法规标准,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调查。

保留并严格执行国家法规中有关安全事故的量化定级和汇报制度。

事故定级直接引用相关条款。

规范安全考核标准,将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交通、火灾事故等级划分和责任认定,依照交警、消防等其他管理部门的调查决定。

2、保持与国网、南网安全管理同步充分考虑国网、南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体现事故定性、统计、分析与考核的“大安全”观。

不仅包含电力生产事故,还包含信息系统、交通、火灾以及多种经营和非生产性办公经营场所等领域的安全事故。

从人员、行业、层级、涉网等体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要求。

3、体现统一标准和分层分级管理事故体系分为八级,一至四级完全对应国家法规中界定的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五至八级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要求对国网和南网公司调规内容进行整合。

三个管理层级:

内蒙古电力公司、厂局级单位和旗县供电公司级单位。

事故的即时汇报、统计报表、内部调查和考核均实行分级管理,体现自下而上逐级控制安全事件的原则。

4、实行全口径统计和按责任考核人身事故按责任单位全口径统计;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按运维关系统计;将考核和统计区分开,强调按责任考核;增加了六级以上事故对厂局级单位的连带中断。

5、坚持企业内部适度从严管理公司五至八级事件内容和条款,与国网、南网调规修订原则是一致的。

除国家规定事故等级外,体现企业内部管理从严要求的理念,其统一性、适应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便于在制定考核制度时能够发挥其激励、教育和奖惩的作用。

编写经过2月1日,于立新副总经理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讨论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会议认为完全执行国网调规已经不符合内蒙古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际,会议要求安监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参照国网公司、南网公司新颁调规,组织编写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5月7日,公司2012年第一次安委会审议了安监部提交的电力事故调查规程编写原则。

会议原则通过,并要求根据安委会提出的建议对规程条款进行补充完善。

6月6日,于总主持召开了公司电力事故调查规程审查会,安监、生技、调通、基建、农电、电科院、信通、企管法律顾问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审查原则通过,个别意见补充修订后,按审批流程印发。

6月28日,公司印发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调查规程(试行)(内电安监201226号文件),规定自7月1日起,公司系统正式施行。

二、主要调整修订内容,规程名称事故类别、级别人身事故电网、设备事故信息系统事件,事故责任外包、受托运维部门职责事故调查安全记录,规程名称国网公司:

原规程是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05版),主要规定的是电力生产安全事故。

现规程是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2版),包括“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故(事件)”。

将农电、信息、交通、火灾、非生产性、煤矿及多经产业等事故统一纳入,将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包括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以及劳务派遣工、代训工、实习生和其他社会化用工等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发生的人身事故全部纳入统计范围。

被单位派出到用户工程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乘坐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发生的、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员工因公外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均纳入统计范围。

交通事故,不分责任大小均纳入统计范围。

内涵更加丰富,外延更加广泛。

废止了原国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农电事故调查与统计规定和信息系统事故调查及统计规定(试行)。

南网公司:

现规程是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12版)。

模板结构与国网公司的调规完全不同。

将电力事故分为“人身、设备、电力安全事故(事件)三类九个级别”。

分别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和“一五级事件”。

国网、南网公司所属的省公司安全指标均不受地方约束,国网、南网对上统一承担中央企业的安全考核指标,对下从严管理,加大考核力度,力保国网、南网的安全指标,力保不发生有影响的安全事件。

因此,国网以“安全事故”定义事故范畴比较大,基本是包罗万象。

内蒙古电力公司:

独立省级电网公司,安全指标由自治区国资委考核。

公司对国网“安全事故”涉及有关人身事故进行重点修改。

外延有别于国网,内涵也做了部分调整。

修订有关人身事故的条款主要依据公司2010年制订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安全管理与考核细则,分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和非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这样相对国网“安全事故”的范畴有所缩小。

因此,公司规程名称确定为电力事故调查规程(试行)。

国务院493令:

生产安全事故(07-6-1)国务院599令:

电力安全事故(11-9-1)原国网调规:

电力生产事故(05-4-1)(人身+电网+设备)现国网调规:

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2-1-1)(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现公司调规: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12-7-1)(人身+电网+设备+信息)国网与公司事故调规的事故范畴区别:

主要在人身事故,安全事故,电力事故,人身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电网),电力设备事故,(第599号令),生产安全事故(第493号令),信息系统,国网分类,事故类别、级别国家电网公司原调规安全事故体系包括人身、电网和设备三大类,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三个等级。

新调规安全事故体系增加了信息系统类,包括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四大类,分为一至八级事件,其中一至四级事件对应国家相关法规定义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南方电网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安全事故体系包括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

事故体系也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

事故以下为事件,五个等级,一至五级事件。

公司执行国网事故统计软件,按“四类八级”执行。

人身事故关于人身事故的适用范围、事故定性、等级划分、统计原则等都做了较大修改。

人身事故实行全口径统计,分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和非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主要根据死伤人员的身份主体归属、工作场所、从事工作的业务性质、事故原因等进行认定。

员工和企业职工有区别,生产工作场所与用户区域有区别,生产性工程项目与经营性的用户工程项目有区别。

(见重点条文),电网事故、设备事故严格按照国务院599号条例规定的减供负荷、供电用户停电比例、经济损失等判定标准执行。

表述基本按国网执行,对其它不适应的条款(如:

涉及区域电网、直辖市的条款,直流、水电、大型火电、330千伏系统等)进行了删减,只保留了适合苏里格燃气发电公司的发电部分。

涉及供热机组、风电场的事件限定为由于电网原因和责任的。

电网、设备主要条款对应修改的原则

(1)提升输变电设备事件

(2)提高设备的容量、电压等级(3)继续延用的条款:

五级事件=原重大事故和部分一般事故;六级事件=原一般事故;七级事件=原一类障碍和部分一般事故;八级事件=原一类障碍。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93令、599令),重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类障碍,国网05版,信息系统事件国网新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将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事故调查及统计规定(试行)相关内容进行整合,形成了本规程条款。

根据信息安全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三个基本属性,围绕信息泄密、数据丢失或遭破坏以及信息系统服务不可用三条主线,充分考虑事件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影响范围等,划分为五级至八级信息系统事件,符合电网企业的实际,公司全部执行。

事故责任事故的责任归类按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认定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不同性质的事故统计分为事故的统计归类、事故的性质归类。

增加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按生产、基建、农电、多经专业分类统计上报要求。

提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外,农电、多经系统的非电力生产人身事故实行属地化管理,公司安监部备案。

”,外包、委托运维对外包事故重新定义:

公司系统外单位承包系统内工作,发生的外单位人身事故(国网限定由系统内单位负同等以下责任的事故)。

对产权与建设运行管理相分离的统计进行调整,国网由建设运行管理单位统计,公司系统内事故由产权单位统计,根据调查结论产权单位或建设运行管理单位承担各自安全职责。

对受委托运行维护的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包括内蒙古电力公司委托给内蒙古送变电公司或其他公司的业务、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受委托运行维护用户设备的、趸售农电受委托运行维护公司设备等。

部门职责国网新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对人身及其他事故的调查组构成及职责,相关部门汇总表述。

南方电网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对相关部门的职责逐一明确表述。

公司原则按南网执行。

其中对农电进行部分修改,农电对人身事故跟其他部门一样,在牵头部门组织下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事故调查,但对农电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件调整为由农电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明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按生产、基建、农电、多经系统分口统计、分析、上报。

安全监督部门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全口径统计。

对物资部门的职责涉及与厂家沟通及责任追溯进行明确。

事故调查与国网的规定有所不同:

六级以上人身、电网、设备-公司;七级人身、电网、设备-厂局级单位;八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单位。

六级设备事件内蒙古电力公司可以授权事件发生单位调查。

安全记录延续公司审批备案考核制度,增加了“经单位申请、部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在公司安监部备案的,非人员责任和管理责任的事故,不中断其安全记录。

”,三、主要条款说明,调规总体编制说明人身事故电网、设备事故事故归类统计事故报告与调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调规总体编写说明,1、章节结构调规结构共分八章,包括总则、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归类统计、事故即时报告、事故调查、统计报告(表)、安全记录和附则,使管理重点突出,结构更清晰。

注:

1、事故(事件)除专指特定等级,统称事故;2、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

原事故调规:

1、总则2、事故(障碍)3、事故调查4、统计报告5、安全考核现事故调规:

1总则2事故定义和级别3事故归类统计4事故即时报告5事故调查6统计报告(表)7安全记录8附则增加了3章,“3事故归类统计”、“4事故即时报告”和“8附则”。

2、安全事故体系调整由人身、电网和设备三类构成,每类事故再细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事故和一类、二类障碍。

调整为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四类,每类事故再细分为一八级事件,前四级与国家层面相关法规相对应。

3、安全事故范畴调整适用范围由原先生产性企业扩充为登记注册地位于中国境内的公司系统的单位(含代管的和集体企业等),公司系统承包和管理的境外工程项目及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1总则1.3发生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需向相关机构报告、接受并配合其调查、落实处理意见,同时还应按照本规程进行报告和调查。

1.4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责任认定按相关权威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执行。

1.6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9本规程仅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依据。

关于人身事故,2.1人身事故(事件)人身事故分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和非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释义】以下除专指特定等级的事故或事件外,事故(事件)统称为事故。

2.1.1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指公司系统各单位在电力生产或电力建设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释义】公司系统各单位指内蒙古电力公司、公司所属厂局级单位、旗县供电公司级单位和旗县供电公司级以下的单位。

公司所属厂局级单位包括:

供电单位、基建施工单位、信通中心、电科院、供用电稽查局、国合电力公司、苏里格燃气发电公司等。

旗县供电公司级单位包括:

旗县(区、县级市)供电公司(局)、盟市供电局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运行、检修、建设、煤矿、设备制造厂以及集体企业(单位)等。

旗县供电公司级以下的单位包括:

旗县供电公司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

2.1.1.1企业职工在从事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释义】企业职工,是指公司系统各单位以工资形式支付的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

劳务派遣工、代训工、实习生和其他社会化用工等按具体用工合同、协议执行。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

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被单位派出到用户从事业扩工程勘测、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试验和受委托运维等工作。

”,2.1.1.2企业职工在从事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2.1.1.3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外企业在电力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外企业人员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等);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释义】资质审查包括审查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等是否齐全;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以及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危险性生产区域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2.1.1.4本企业控股、管理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含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和集体企业等)在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员人身伤亡的。

2.1.2非电力生产人身事故2.1.2.1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本企业不负有第2.1.1.3条规定的安全责任,发生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2.1.2.2本企业控股、管理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含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和集体企业等)在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区域外,从事经营性质的业务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人员人身伤亡的。

2.1.2.3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的派遣工在工作时发生无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安全责任的人身伤亡。

2.1.2.4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人身伤亡。

2.1.2.5未经领导(包括班组长)批准且以个人、小集体得利为目的的职工“干私活”以及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以外干私活发生的人身伤亡。

2.1.2.6企业职工乘坐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上下班、参加企业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出开会等发生的交通人身伤亡。

【释义】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指单位所有、租借或发包委托其他单位承运的交通工具。

本条主要指交警或其他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事故,不包括员工个人驾驶非本单位车辆上下班以及乘坐公交、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2.1.2.7企业职工因公外出或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发生以上情况,如员工使用个人车辆等交通工具进行公出、公务活动,发生事故,比照工伤给予补偿。

2.1.3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类别包括电力生产、电力建设、农电、多种经营产业、交通、火灾、外包及其他;非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类别包括电力生产办公场所、多种经营产业、集体活动、因工外出、交通、火灾、外包及其他。

农电、多种经营产业、交通、火灾、外包人身事故根据事故具体结论归属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或非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2.1.4人身事故等级分为八个级别。

特别重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较大人身事故、一般人身事故、五级人身事件、六级人身事件、七级人身事件、八级人身事件。

前四个级别事故分别对应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人身事件。

汇总分析:

死亡人、死亡场所、死亡原因,电力生产人身事故1、企业职工+电力生产工作;2、企业职工+电力生产工作+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3、独立法人外企业人员+电力生产工作+本企业负有责任(四条之一);4、控股、管理的法人单位人员+公司电力生产区域+电力生产各种。

非电力生产人身事故1、独立法人外企业人员+本企业不负有责任;2、控股、管理的法人单位人员+公司电力生产区域外+经营性质业务;3、派遣工+本企业不负有同等及以上安全责任;4、企业职工+劳动过程+疾病;5、干私活(未经领导、得利)6、企业职工+单位交通+上下班、文体活动、外出开会;7、企业职工+因公外出、集体活动,关于电网、设备事故,1、电网事故分级调整和定义(2.22.2.8.3)一四级电网事件依据599号条例制定。

(下限6%、10%、20%等)五八级电网事件的判别标准:

主要根据减供负荷、电网结构、电能质量(电压、频率)和安全水平降低、大电源失去、供电安全以及对应的不同电压等级来区分界定。

几点说明:

1、同一输电断面两回以上线路包括同杆双回和同杆多回线路。

2、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划分依据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执行。

3、母线非计划全停不适用于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系统。

2、设备事故分级调整和定义(2.32.3.8.8)一四级设备事故:

依据国务院令第493、和599号条例制定。

(1亿-5000万-1000万-100万)五八级设备事件判别:

主要根据经济损失、设备损坏程度和修复时间,以及对应的不同电压等级来区分界定。

设备事件涵盖公司系统输变电设备、发电机组、新能源设备、主要建筑物、施工机具、通信、调度自动化以及恶性误操作和“三误”事件等。

设备事件中设备损坏程度分为报废、严重损坏和一般损坏,报废体现在直接经济损失,损坏体现在设备异常或被迫停运。

关于事故归类统计,3.1事故的责任归类按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认定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1.1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主要由一个主体承担责任者。

【释义】主体包括引发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3.1.2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由多个主体共同承担责任者。

【释义】同等责任包括共同责任和重要责任。

3.1.3次要责任,承担事故发生或扩大次要原因的责任者,包括一定责任和连带责任。

【释义】

(1)一定责任,指由调查组确定的有关主体应承担的同等以下责任。

(2)连带责任,指由业主、建设(运行)管理、监理和有关承、发包方负有连带性质的责任。

3.2事故的统计归类3.2.1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别以生产、基建、农电、多经进行专业系统分类,分口统计、分析、上报。

农电系统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2.2人身事故实行全口径统计,公司安监部统一汇总统计、分析、考核和备案。

农电、多经系统的非电力生产人身事故实行属地化管理,公司安监部备案。

3.2.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农电人身事故1)趸售旗县(县级市)供电公司(局)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事故。

2)直管或控股时间不到2年的旗县(县级市)供电公司(局)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事故。

3)直管、控股旗县(县级市)供电公司(局)所属农村供电所组织从事其管辖范围内的35(原10)千伏及以下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事故。

【释义】农村供电所是指旗县(县级市)供电公司(局)设立在乡(镇、苏木)的派出机构,其承担农村配电网运维、营业管理及供电服务。

3.3事故的性质归类电力事故除按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和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分类外,还有按电力生产安全事故、非生产性安全事故性质分类;按电力生产、电力建设、农电、多经专业分类;还包括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外包事故等不同性质的统计归类。

部分性质事故定义如下:

3.3.1电力生产安全事故:

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3.3.2非电力生产安全事故:

在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区域外的,承发包、劳务派遣、受委托运维等业务各种中企业承担同等以下安全责任的,以及非生产性办公场所发生的事故。

3.3.3交通事故:

由各级政府相关机构调查处理的道路、水上交通事故。

3.3.4火灾事故:

由火灾引起的事故。

【释义】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事件定为设备事故。

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则定为火灾事故。

3.3.5信息系统安全事件:

发生信息系统损坏或信息系统泄密的事件。

3.3.6外包事故:

公司系统外单位承包系统内工作,发生的外单位人身事故。

3.5.2公司系统内产权与建设运行管理相分离的(包括内蒙古电力公司委托给内蒙古送变电公司或其他公司的业务、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受委托运行维护用户设备的、趸售农电受委托运行维护公司设备等),事故由产权单位统计。

根据调查结论产权单位或建设运行管理单位承担各自安全职责。

3.5.3任何单位承包公司系统内产权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的工作中,造成其电网、设备、或信息系统事故的,均由该运行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统计。

公司系统所属的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等单位有责任的,同时认定为该单位发生一起公司系统一般责任性事故。

【释义】本条所指任何单位包括了公司系统内和系统外的所有单位。

3.5.4公司系统内基建工程或技改项目,验收移交生产前发生的设备事故,均由建设单位统计。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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