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讲座-总则杨国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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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部分总则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杨国义2009年10月,2,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容规修订的基本原则1、根据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研究的成果,转化容规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2、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不涉及技术细节:

3、解决容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压力容器分类问题引入风险工程、基于失效模式设计的概念按风险程度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监管重要技术内容变化要有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和实验数据的支撑,3,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容规修订的基本原则4、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

设计阶段的风险评估RBI检验技术无损检测TOFD方法缺陷评定方法在线无损检测技术等成熟科技成果;改变法规规定过刚的问题。

5、促进生产,方便企业,提高产业竞争能力:

材料入厂复验焊接试板要求液化气体设计压力有色金属的技术要求胀管率控制要求等问题;,4,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容规修订的基本原则6、体现节能原则,与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相结合,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

如安全系数调整换热器热效率保温保冷要求定期检验耐压试验问题等;7、充分吸取事故教训:

强化使用管理,强化应急救援预案;8、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5,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主要变化1、调整总体适用范围,与条例保持一致;按条例方式定义压力容器;明确部分适用、不适用的具体情况;去掉移动式压力容器有关规定,本规程仅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并定义之),另行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考虑99版容规中容器分类方法在使用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本次修订与欧盟承压设备分类方法的指导思想接轨,由设计压力、容积和介质危害性三个因素决定压力容器类别,不再考虑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材料强度等级、结构形式等因素,简化分类方法,强化危险性原则,突出本质安全思想,按危险程度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监管。

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仍然划分为三类(类、类和类),利用PV值在不同介质分组坐标图上查取相应的类别,简单易行、科学合理、准确唯一。

6,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主要变化3、新技术调整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留有出路和渠道,简化程序。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4、引用标准将GB150钢制压力容器、JB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GB151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JB/T4731钢制卧式容器、JB/T4734铝制焊接容器、JB/T4745钛制焊接容器、JB/T4755铜制压力容器、JB/T475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等符合现行法规的产品标准列为容规的引用标准,直接加以引用。

7,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1.1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主要变化:

本次修订为第3次修订(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首次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于1982年4月正式执行。

1990年进行第1次修订,由原劳动部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于1991年1月正式执行,1999年进行第2次修订,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正式颁布,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不再包含移动式压力容器相关内容,另行拆分制定TSGR0005-20XX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编制依据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1.2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

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变化:

本条款为新加定义条款;条例第九十九条给出了压力容器的定义,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和氧舱四类设备。

释义:

本条按国际惯例给出了“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义。

应当注意的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上的空气储罐、仅在生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不属于商业经营性运输),虽然不在固定位置使用,但在监督管理按“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不按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管理,9,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1.3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主要变化:

1.新容规的适用范围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义范围相一致。

解决了以往容规适用范围较条例定义范围小,造成一部分压力容器管理上出现无所适从的问题。

10,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主要变化:

2.计算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时,前版容规采用内件体积不扣除原则计算。

新版容规采用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计算从道理上更加合理。

3.合理引入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给相应类别容器明确了其应符合的规程,避免了各类监察规程管理界限不清的情况。

11,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1.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释义:

本条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其危险性并不是很大,在附件A中规定统一划分为第类压力容器。

主要变化:

99版容规对本条的压力容器不要求进行定期检验,这就使得政府对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大为减弱,本次修订弱化对这些容器的使用登记注册要求。

为加强使用单位的主体安全责任,本条同时规定由使用单位负责安全管理,保证这些容器的安全使用,,12,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1.4.1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

(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13,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本条与原容规第2条相对应主要变化1)与99版容规第2条2款相比,增加了总则要求,保持了设计、制造要求,简化了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要求。

2)此次修订不再将锅炉房内的分气缸特殊处理(因不存在使用锅炉材料问题),而是做为一般压力容器要满足本规程的要求,不仅要使用登记,还要进行定期检验等。

3)“空分设备中的冷箱”不是一个单体设备(容器),而是多个设备组成的集合体,冷箱内的各承压容器按各自的参数确定其是否属于压力容器。

现改成“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更确切。

4)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进人监管范围,并列入本条。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这些热交换器在国内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日趋向高温、高压、内含危险介质等高设计参数上发展,其制造的复杂程度、工作容积和使用的安全性都使其应该纳入本规程。

14,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本规程1.4.1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不需要安装告知、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使用时(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不超过20年的)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20年的)的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参照本规程6.10的规定办理。

1.4.2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3.1、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主要变化本条所述的这些小容积容器的管理,只要求其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许可证,并且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即可,而不需要满足本规程的其他要求,体现按不同危险程度采取不同监管方式的思想。

15,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1.4.3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主要变化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压力容器,主要用于实验室工艺试验研究、测试分析(且绝大多数由使用者自行设计、用途特殊),其危险性很小,即使发生事故,危害也不是很大,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只要求其制造单位持有D1或其以上级别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在制造单位的质保体系管理下制造即可。

16,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1.5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本条与原容规第3条相对应主要变化本规程不适用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承压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承压容器,此处的“瞬时”指不属于正常工作状态。

17,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1.6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1.6.1压力容器本体压力容器的本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1.6.2安全附件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18,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本条与原容规第2条和第25条相对应释义:

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界定压力容器空间几何范围。

按本条的界定,压力容器的范围包括本体和安全附件;主要变化:

在主要受压元件中,去掉了开孔补强圈。

说明:

设备主螺柱系指紧固承受内(或外)压、起密封连接作用的法兰和垫片所用的螺栓或螺柱,不包括内构件连接螺栓和地脚螺栓。

19,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1.7压力容器类别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A。

本条与原容规第条相对应。

释义:

本规程范围内的压力容器都必须进行类别划分(包括1.4条中的压力容器),这是一个基本要求,而不管其监督管理方式,分类方法见附件A。

对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和简单压力容器,其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未规定类别划分方法,可以暂时不划分类别;如果需要划分,超高压容器可以划分为第类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可以参照本规程附件A的方法划分,简单压力容器可以划分为第类容器。

将来进一步修订上述规程或者合并时,将纳入这些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方法,并逐步形成对三类压力容器不同的监督管理模式,以改变目前某些压力容器游离于三个类别之外的不合理现象。

对于本规程1.4条的压力容器,已将此类容器统一划分为第类压力容器。

20,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原容规分类原则:

以压力等级为基础,同时考虑容器品种、内盛介质的毒性和可燃性、材料以及PV值等进行类别划分划分为三类;本次修订与欧盟承压设备分类方法的指导思想接轨,只由设计压力、容积和介质危害性三个因素决定压力容器类别,不再考虑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材料强度等级、结构形式等因素,简化类别划分方法,强化危险性原则,从单一理念上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监管,突出本质安全思想。

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仍然划分为三类(类、类和类),利用PV值在不同介质相应的分组坐标图上查取相应的容器类别,简单易行、科学合理、准确唯一。

背景:

详见释义。

21,介质组别总体上分为两组:

即第一组介质;第二组介质。

(1)第一组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

(2)第二组介质,除第一组以外的介质。

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

标准依据:

HG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

HG20660没有规定的,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确定。

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22,确定原则:

(1)毒性程度:

极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小于0.1mg/m3;高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0.11.0mg/m3;中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1.010.0mg/m3;轻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大于或者等于10.0mg/m3。

(2)易爆介质:

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

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23,分类方法:

(1)根据介质特性确定介质组别,选择类别划分图;

(2)根据设计压力p(单位MPa)和容积V(单位L)在类别划分图上确定坐标点,确定压力容器类别;坐标点位于类别划分图的分类线上时,按照较高的类别划分其类别;对应介质组别有两张介质划分图,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24,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图第一组介质:

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25,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图第二组介质:

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26,几种典型特殊情况的类别划分:

(1)多腔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且按照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

但是应当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

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2)同腔多种介质压力容器类别划分一个压力腔内有多种介质时,按照组别高的介质划分类别。

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27,几种典型特殊情况的类别划分:

(3)介质含量极小的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当某一危害性物质在介质中含量极小时,应当按照其危害程度及其含量综合考虑,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决定介质组别。

(4)本规程1.4条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统一划分为第类压力容器。

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28,压力等级划分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划分为低压、中压、高压和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

(1)低压(代号L),0.1MPap1.6MPa;

(2)中压(代号M),1.6MPap10.0MPa;(3)高压(代号H),10.0MPap100.0MPa;(4)超高压(代号U),p100.0MPa。

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29,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本条与原容规第5条和第8条相对应。

主要变化点:

使用“部门规章”“规定”等词,容易引起混淆,改写成管理制度。

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30,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本条与原容规第5条和第8条相对应。

主要变化点:

使用“部门规章”“规定”等词,容易引起混淆,改写成管理制度。

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31,1.9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本条与原容规第7条相对应。

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32,释义:

1)本条明确了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或特殊情况等的出路和评审程序,并且简化程序。

2)新材料按本规程2.10的规定;新技术指本规程引用标准中所没有的新的设计计算方法(设计准则)、新的试验分析方法等;新工艺指本规程或者本规程引用标准中尚未提及的无损检测方法、消除焊接残余应力方法、改善材料性能的方法、泄漏试验方法等。

3)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

4)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批准一事一议,批准只对申请单位有效。

不同单位使用类似(或相同)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因此,批准只针对申请单位,不针对申请事项,没有推广之意。

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33,1.10引用标准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本规程引用标准,注1-5)如下:

(1)GB150钢制压力容器;

(2)GB151管壳式换热器;(3)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4)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5)JB/T4731钢制卧式容器;(6)JB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7)JB/T4734铝制焊接容器;(8)JB/T4745钛制焊接容器;(9)JB/T4755铜制压力容器;(10)JB/T475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

注1-5:

本规程的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34,本条款首次引入,为新增条款。

释义:

1)目的:

为了避免在本规程后续内容中大量、频繁出现那些需要引用的技术标准的名称,本条集中列出这些常用引用标准的清单。

2)引用标准的地位:

列入本条引用标准清单的,并不意味着这些技术标准因为本规程的引用而整个标准成为强制性的;对这些引用标准而言,只有那些被本规程后续条款中具体引用的内容才具有强制性。

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35,1.11监督管理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3)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本条与原容规第4条相对应。

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36,释义:

1)本条明确对压力容器的全过程安全监察(七个环节:

设计、制造(含组焊)、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都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3)更改执法主体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主要变化新增有关信息管理方面的规定。

为要对特种设备从生产到退役(报废)整个周期内进行动态监管,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正在推进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一旦这一信息平台准备就绪,国家质检总局将发布文件,要求各特种设备有关单位使用、维护该信息平台。

本条的目的是为今后压力容器动态监管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37,容规宣贯第1章总则,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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