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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文件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XH-0-2机密等级:

C

版本:

2生效日期:

2014-01-01

提案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牟嘉云归口部门:

行政部

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员工作息时间,规范员工加班与换休及请休假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各事业部及其下属各公司、各项目部和所有临时性驻外机构。

内容:

1作息规定

1.1正常工作时间作息规定

1.1.1白班人员作息时间

夏季作息(适用于5月1日至9月底):

上午8:

00—12:

00时下午14:

00—18:

00时

冬季作息(适用于10月1日至次年4月底):

上午8:

00—12:

00时下午13:

30—17:

30时

1.1.2两班倒员工作息时间(夏、冬季作息时间一致)

白班:

8:

00—16:

00时夜班:

16:

00—22:

00时

1.1.3三班倒员工作息时间(夏、冬季作息时间一致)

早班:

8:

00—16:

00时中班:

16:

00—24:

00时

晚班:

24:

00—次日8:

00时

1.1.4对于实行四班三倒作息时间的,可另设翻班(由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批决定),翻班时间为:

9:

00-11:

00,翻班期间可安排打扫卫生或临时性工作任务。

1.2关于值班的规定

1.2.1工作日、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班

为了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客户的需要和安全的需要,对于股份公司及下属的各事业部、各公司的行政部门、财务部、客户服务部(含销售内务)、生产车间、质检、库房等部门原则上必需在每日夜间、周末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人员值班,公司给予值班补贴(值班补贴的标准由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制订)。

关于值班时间、值班人数、值班要求、值班形式、值班监控等相关规定由各事业部行政部门行文,报事业部总经理批准,报股份公司行政部备案。

如因未安排人员值班或值班人员脱岗、离岗而导致公司蒙受损失,需追究相关责任人200-2000元的处罚责任及按公司相关制度追究赔偿责任。

经理级及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单双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休息,在每月末26日至次月10日期间,经理级及以上人员在周末必须值一天班,其它时间可实行双休。

1.2.2总值班(或夜间值班)

1.2.2.1对于具有生产实体的各分子公司,每天必需安排1-2名主管级以上人员进行总值班(或夜间值班),总值班必须在值班当天7:

00-8:

00、12:

00-12:

30、冬季13:

00-13:

30(夏季13:

30-14:

00)、次日8:

00-8:

30(次日正常上班为7:

00-8:

00)分别打一次考勤,对于正在进行生产的各分子公司,要求次日2:

00—5:

00时必需打一次考勤,并在此时间段内对全公司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的巡查,检查生产情况、值班人员值班情况以及物资安全情况等,并做好夜间巡查记录。

值班期间擅离职守,给予300-500元/次罚款。

次日10:

00以前按要求填写《值班记录》,并和接班人员做好交接工作,未按要求填写《值班记录》的,将给予当班值班人员50元/次罚款。

值班人员当日下班后可安排休息0.5-1天,具体休息时间由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1.2.2.2股份公司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需安排一名总监级及以上领导或指定专人进行总值班,负责代公司总裁处理股份公司及各事业部、下属各分子公司各项事务,以确保当日的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

1.2.2.3总值班对于当班期间的安全事故、盗窃事故、重大客户投诉事故负有连带责任。

1.3考勤规定

1.3.1考勤方式

以员工自己录入或记录的出勤信息作为基础,经公司考勤人员统计的出勤情况作为员工出勤的正式书面依据。

目前大部分员工系采用指纹或刷卡方式录入出勤信息,若不具备指纹/刷卡录入条件的单位或遇现有指纹/刷卡方式出现障碍时,需采用员工本人签到或点名的方式记录员工的出勤信息。

所有员工只能按照所在单位或其行政部门要求,统一通过指定方式录入/记录出勤信息,其它方式一律无效。

本文件所指“考勤”是指员工本人通过指纹/刷卡/签到/点名等方式记录出勤信息的行为。

1.3.2考勤人员及其职责

1.3.2.1股份公司及各事业部下属各公司设兼职考勤员(下称“公司考勤员”)一名,公司考勤员的职责:

统计员工每日出勤情况,核实员工休假依据。

1.3.2.2各部门另设兼职考勤员(下称“部门考勤员”)一名,负责收集和初审本部门员工的请休假手续,并于每月底报所在的“公司考勤员”处备案,每月1日下午下班前将本部门的考勤月汇总表报所在的“公司考勤员”处。

1.3.2.3公司考勤员要在次周周三对上周出勤进行核查,对于在册人数在300人以内的单位,核查人数为100%;对于在册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单位,核查人数需大于50%;对于在册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核查人数需大于20%。

每周三下午下班前在公告栏中对核查出的违规情况进行公布,违规出勤人员若有异议须在公布次日内与公司考勤员核实,若出勤违规人员需证明自己并未违规出勤,须提供有效证据。

若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

1.3.3考勤时间

1.3.3.1行政人员的考勤时间为上午上班前1小时内、中午下班后和下午上班前半小时内、下午下班后至24:

00时内;倒班人员以规定的交接班时间为准,接班前半小时和下班后3小时内考勤有效。

如因阶段性工作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人员提前一小时或半小时上班时,考勤时间按对应提前时间进行考勤有效。

1.3.3.2如因工作性质长期或在一段时间内不能遵守上述考勤规定而需重新制订考勤规则的,需写情况说明交所在单位行政部门审核、报总监级以上领导批准后执行。

1.3.3.3因公出差未能按时考勤者,公司考勤员凭《长期出差登记单》/《短期出差备案登记表》予以考勤。

长期出差是指当天不能返回公司的出差,当天能够返回公司的出差称为短期出差。

1.3.3.4加班人员除在到岗时、离岗时必须进行考勤外,若加班期间遇中午正常上下班的应按前述规定考勤,若无到岗或离岗记录的不能计算加班,中午未按规定考勤的在计算加班时间时须扣除午休时间并视为考勤违规。

但生产车间因抢修、大修加班,中途不能进行正常考勤的可以以加班核准单为准,不对其中途未进行的考勤进行处罚。

1.4考勤违规处罚规定

1.4.1出差人员须作出差登记,并得到本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或本人的分管领导批准,长期出差需经理级以上部门负责人批准,未作出差登记或未经出差审批者,罚款50元/次。

1.4.2长期出差归来须在24小时内凭返程机票/车船票到公司考勤员处签到,否则视为违规。

违规一次罚款50元。

1.4.3出差返回抵达地距所在公司20公里以内的,要求在3小时内须到公司报到上班,出差返回抵达地距所在公司5公里以内的,要求在2小时内须到公司报到上班,若到点时为下班时间则顺延至上班,到达公司时需考勤一次。

若未按上述规定进行考勤则视为旷工。

1.4.4上班期间若遇停电/考勤机出现故障,上下班人员可采取在公司门卫室(或所在公司行政部门规定的地方)进行签到的方式进行考勤,本人须亲自签到,不得代签,否则按代考勤处理。

对于人数超过300人的单位或生产倒班人员可采取点名的方式进行考勤。

具体采取哪种考勤方式以所在公司的行政部门通知为准,但必需有考勤的相关记录,否则对所在公司行政部门处以100元/次罚款。

1.4.5因磁卡遗失、损坏未能按时刷卡或指纹考勤机无法识别指纹人员,应在规定的考勤时间内到所在公司行政部门(或行政部门规定地方)进行签到考勤,否则按忘记考勤处以罚款。

磁卡遗失或指纹损害者须在24小时内重新购买磁卡或录制指纹(为了防止因忘记打卡却谎称磁卡丢失,所以要求全公司磁卡补卡费不得低于10元/张)。

1.4.6代为别人考勤者,代替和被代双方各罚款300元。

1.5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罚规定

1.5.1未准时上班视为迟到,下班早走视为早退,迟到和早退每次罚款10元。

1.5.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1.5.2.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1.5.2.2不服从工作调动,逾期不报到的。

1.5.2.3请假期满,无特殊原因而不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而未上班的。

1.5.2.4请假虽被批准,但经查明请假原因属捏造事实、欺骗行为的。

1.5.2.5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者。

1.5.2.6违规调整节假日期间总值班、值班的。

节假日期间各公司总值班调整需报请股份公司当日总值班、其他值班调整需报所在公司总值班同意。

1.6考勤汇总

1.6.1月考勤期间:

每月1日至月底。

每月员工出勤天数为实际出勤天数。

1.6.2部门月考勤汇总在月底进行,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在次月1日下午下班前将本部门考勤所有资料交到公司考勤员处。

公司考勤员于每月5日以内将经所在公司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的考勤汇总数据录入HR系统作为计薪依据,并以邮件形式或其他反馈至各部门考勤员,员工对考勤有质疑的,于24小时内将意见反馈至所在公司考勤员处。

2请休假规定

2.1法定节假日

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及天数:

元旦节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法定节假日均为全薪假。

2.2病假

2.2.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持区(县)级及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注:

指定医院由所在公司行政部门考察认证,报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报股份公司行政部备案)证明,可以申请休病假。

2.2.2病假期限及工资待遇

2.2.2.1员工每年可累计享受3天全薪病假(员工在当年因工作调转,须由调出单位的行政部门提供病休假情况)。

2.2.2.2员工休病假年累计超过3天的,工资发放标准详见附件3。

2.2.2.3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经医院证明可申请进入医疗期。

若超出医疗期仍不能报到上班,将作事假处理。

2.2.3医疗期规定及工资待遇

2.2.3.1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a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b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2.3.2医疗期属带薪病假之一,其工资发放标准详见附件3。

2.2.3.3进入医疗期的员工病愈复工的,须经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可以复工的相关的书面证明,公司可根据岗位性质和员工医疗期限实行1-2个月的试工期。

2.3婚假

2.3.1员工结婚享受3天婚假。

员工晚婚(女23岁、男25岁以上)的,可享受7天婚假。

员工若为再婚只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婚假为全薪假。

2.3.2员工请婚假,应在结婚时使用,若登记后暂未举行婚礼,可延期使用,但必须在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使用,过期无效。

婚假原则上不得拆零休假。

2.4产假

2.4.1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员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详见附件3。

2.4.2对于已婚妇女晚育(女方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女方年满23周岁初婚,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尚不满24周岁的,可享受晚育待遇)的,可增加产假15天。

2.4.3如遇难产,可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4.4女员工妊娠期间每月可享受0.5天全薪假以供月检;男员工在妻子生育后享有5天全薪护理假,但应在妻子生育后1个月内申请护理假。

如妻子与本人不在同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适当路程假(路程假不扣薪),途中交通费自理。

2.4.5产假期间遇节假日不顺延。

女员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院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但超产假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2.4.6小产假:

婚后适育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正常怀孕,怀孕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时,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自然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2.4.7婚后适育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正常怀孕,在怀孕期间若因身体原因需回家休养,凭区(县)及以上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作病假处理,但累计休假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超出三个月以上的,按事假处理。

2.4.8婚后适育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正常怀孕生产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上班时间内可请假1小时进行哺乳;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5丧假

2.5.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死亡办理丧事,可休丧假3天。

丧假属全薪假。

2.5.2如需到工作地(辖县<区>市)以外的地方料理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适当路程假(路程假不扣薪),途中交通费自理。

2.6公假

2.6.1员工依法参加区(县)级及以上的选举或代表大会,凭相关证明可享受相应期限(含路途)的全薪公假。

2.6.2参加自学或执业资格考试可享受全薪公假,但一年累计最长不超过3天,超过期间按事假处理。

2.7年休假

2.7.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计算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时间应包括试用期在内。

每连续工作满一年即可按上述假期标准享受年休一次。

2.7.2在当次年休假所对应的连续工作时间段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7.2.1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假累计60天以上的;

2.7.2.2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假累计90天以上的;

2.7.2.3在公司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假累计120天以上的。

2.7.3员工的年休假条由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或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授权的部门进行核发,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需对年休假条的发放进行稽查,以确保年休假条发放的准确性。

如因年休假条发放失误、漏发等而导致员工投诉,将追究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100-200元处罚责任。

2.7.4年休假由部门负责人在不影响部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合理安排员工连续或拆零休假,年休假仍需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直接在年休条上审批)。

2.7.5各部门负责人需合理的安排本部门员工进行年休,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年休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若因部门负责人安排不合理,导致员工本可在淡季休假却只能在旺季休假的或本可休假而未休产生加班费的情况,处以部门负责人100元/人次的罚款。

2.7.6全公司所有部门要尽量保证员工实现年休,若因工作原因确实不能在年休条的有效期内休假的,则在有效期截止当月报批经理级以上人员审批后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标准结算为加班工资。

2.8异地工作特别休假

2.8.1以首次签订合同约定工作地(无约定工作地的以合同签订地为准)为中心调往异地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异地工作特别休假:

调省外工作可享受7天/年,调辖县(区)市外工作享受3天/年。

但若实际工作地与配偶居住地(无配偶的以父母居住地为准),在同一辖县(区)市内的每满两年享受一次休假。

2.8.2连续在异地不同公司(经营部/办事处/项目部)工作时间可以累计,休假期限按期满所在地标准执行。

正常往返路途时间视为出勤,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异地工作特别休假的假期。

2.8.3公司每年报销一次从首次合同签订地到派往工作地之间的往返交通费,交通费报销标准按照《差旅费报销制度》执行。

若因工作未能休假的可换成加班费,加班费不足往返交通费报销标准的应按照标准补足;加班费超出往返交通费报销标准的部分照常发放。

2.8.4全公司所有异地工作特别休假条统一由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或人力资源部授权的其它部门进行核发,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异地休假具有解释权和核查权,如因异地休假条发放失误、漏发等而导致员工投诉,将追究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100-200元处罚责任。

2.9工伤假

2.9.1公司员工出现工伤,需持有效证明(医院诊断书、所在部门情况说明)履行请假手续。

工伤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9.2员工是否属工伤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根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结果予以认定,未设置人力资源部门的则由办公室负责认定,并由人力资源部/办公室负责人在员工请假条上签字确认请假类别。

若难以界定为工伤的,暂作病假处理,待工伤认定后再根据请假类别核发工资。

若因人力资源部/办公室认定失误而导致公司损失的,将由认定部门承担责任。

2.10事假

事假系无薪假,其工资发放和绩效考核办法详见附件3。

2.11临时假

2.11.1临时性请假(又称“临时假”)是指每次不足2小时的休假(每人每月请休临时假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2小时)。

临时假不扣薪。

本类假是充分考虑员工在正常工作期间有可能出现私人急事需要处理的特殊情况而设立的,不属于员工的必休假类别,若有恶意骗取临时假经查实一律按旷工处理,恶意骗假一次视为旷工一天。

2.11.2员工临时性请假需按请假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并到本部门考勤员处做好登记,在离开和返回公司时各做一次考勤,请假时限超过下班考勤时间的可不做考勤。

若在离开和返回公司时未做考勤的,均按未考勤处理。

2.12生产特殊休假

生产特殊休假是指各事业部下属各公司生产车间在停产或检修期间所产生的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薪酬制度执行。

此项休假需经分管副总裁或分管副总裁授权的相关人员进行审批。

2.13请休假审批权限

2.13.1总监级及以上人员请休假由总裁/董事长批准。

2.13.2经理级人员请休假10天以内的,由总监级及以上分管领导或其授权责任人批准;10天以上的,报总裁/董事长批准。

2.13.3一般员工请休假7天以内由经理级及以上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责任人批准。

7天以上报总监级及以上分管领导或其授权责任人批准。

事假超过30天以上、产假超过113天、病假及工伤假超过60天必须报股份公司行政部备案,报总裁/董事长或其授权责任人批准。

2.13.4各事业部生产工人请假3天(含)以内由车间主任批准,3天以上30天(含)以内由各分子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30天以上由总监级分管领导或其授权责任人批准。

2.14请假手续提前履行时间

2.14.1病假、丧假需在当天上班前通过口头/电话获得批准,事后及时完善书面手续。

2.14.2请假每满5天(不足5天按5天计)则需提前1个工作日申请,最高不超过提前15天申请。

2.14.3请假手续提前履行时间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其审批权限高靠一级。

2.15特殊情况及处理办法

2.15.1特殊情况确需续假者必须在休假期满前,经原核准人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视为旷工。

2.15.2续假期满返回岗位2个工作日内须补办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2.16违规情况的处理办法

2.16.1员工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旷工不足1天按1天计。

2.16.2员工旷工一天罚款200元/天,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旷工一天罚款500元/天,并双倍扣除当日工资。

2.16.3员工旷工2天及以上罚款300元/天,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旷工2天及以上罚款1000元/天,并双倍扣除当日工资。

2.16.4员工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达5天以上的予以开除处理。

2.7婚假、丧假遇周末或节假日可顺延,其它类别休假不得顺延。

3加班与换休规定

3.1工时制度

除部分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复执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公司实行每周工作5日(需参加周末固定值班的从第1条的作息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的工时制度。

3.2加班

3.2.1加班范围的界定

加班指除正常上班和固定值班以外的上班。

只有转正员工和试用员工才能申请加班,加班须经有权人员批准方为有效。

公司在节假日举行的培训及公益活动不计加班。

3.2.2加班批准权限

股份公司及各事业部各部门员工加班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各分子公司或各分厂员工加班由分子公司总经理、厂长或其授权责任人批准。

3.3换休规定

3.3.1为了确保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工作日和周末加班(不含周末值班)均发放换休条,若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未休完,由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批准后可换成加班费(经理级人员不能兑换加班费)。

但当员工换休条累计达到7天以上或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换休的岗位(如保安、倒班工人等岗位),由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批准可在当月兑换成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加班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加班费,不发换休条。

3.3.2以月为单位,工作日和周末加班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每加班4小时计半天加班,可领取1张换休条,不足4小时的加班当月兑换成加班费。

3.3.3换休条分“周末加班换休条”和“工作日加班换休条”二种,1张换休条可申请换休半天或领取半天加班费,换休期间薪资照常发给。

3.3.4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休息而导致换休条的到期,员工可选择换成加班工资或申请延期,如申请延期的,需经过具有请休假审批权限的负责人签字后即可延期,延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3.4换休条领取及休假审批规定

3.4.1换休条由公司考勤员于每月10日前发放。

3.4.2员工执换休条休假的,由有请休假审批权限的上级批准后方可正式换休。

其审批可直接在换休条上进行,无需另外履行书面手续。

3.5当年的换休条需在1个年度内休完或换成加班费,逾期换休条予以作废。

3.6门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若遇法定节假日按规定计算加班费。

4其它规定

4.1本制度提到的所有授权必需有书面的授权书,所有授权书需报股份公司行政部备案。

4.2各事业部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本制度规定原则范围内可制订补充细则,报事业部总经理批准,送股份公司行政部备案。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或超出本制度规定的需报股份公司行政部审核,公司总裁/董事长批准。

4.3对于新建设性项目或新并购的公司,以公司任命的项目总负责人、总指挥或公司总负责人可同等行使本制度所提到的公司总经理的各项权利,同时担负本制度所提到的公司总经理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5附件

5.1考勤报表的规范格式

5.2××公司××部门×月考勤汇总表

5.3请休假期间薪资发放标准

5.4员工请假申请单

5.5加班申请单

附件1:

考勤报表的规范格式

1正常出勤用“√”标注。

2法定节假日、星期六及星期天用“\”标注。

3正常休息用“休”字标注,换休用“换”字标注,离职用“离”字标注,出差用“差”字标注,调配用“调”字标注,学习/培训用“学”字标注,其它(如病、事假)按考勤表“记录符号”所示标注。

4值班统一用阿拉伯数字注明小时。

5考勤表上须注明实际出勤天数、加(值)班个数、值班天数的统计,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6每月1日下午下班前交至所在公司考勤员处。

7字迹清晰,涂改无效。

附件2:

××公司××部门×月考勤汇总表

序号

部门

姓名

应出勤

T

旷工T

全薪假T

非全薪病假T

事假T

值班

加班

年休条/异地休条/换休条本月发放情况

年休条/异地休条/换休条本月使用情况

年休条/异地休条/换休条本月结存情况

备注

工作日G

周末T

总值班T

法定假日T

工作日H

周末H

法定节假日H

年休条/异地休条换休条换取T

年休条T

异地休条T

换休条T

年休条T

异地休条T

换休条T

年休条T

异地休条T

换休条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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