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归属问题探究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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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归属问题探究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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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级:

 

毕业论文

(本科生)

论文题目(中文)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归属问题探究

论文题目(外文)ExplorationontheIssueofLegalResponsibilityAttributioninthePrimaryandMiddleSchoolStudent'sInjuryAcc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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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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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日期:

日期:

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归属问题探究

摘要

近年来我国学生伤害事故频发,对受侵害人及其家庭、学校、社会都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和影响。

学生伤害事故由其是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社会、教育界、司法界等各领域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归属问题进行一次常识性的探究。

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法和案例法从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界定入手,介绍了学生伤害事故的特征、主要分类,论述了学生和学校的法律关系,认为学生和学校的关系是在教育、管理和保护下的特殊契约关系。

并阐述了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我国目前适用的四种归责原则,选取日本、美国和法国为例来探究目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归责原则,提供对比和探讨我国就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司法实践,指出存在的相关法律条文缺乏、归责原则混乱、没有配套赔偿机制、学校管理存在诸多不足等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制定专门法律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建立事故赔偿制度多元赔偿来源和构建安全校园的建议意见,以期更好的解决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归责问题。

关键词:

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赔偿,立法

 

EXPLORATIONONTHEISSUSOFLEGALRESPONSIBILITYATTRIBUTIONINTHEPRIMARYANGMIDDLESCHOOLSTUDENT'SINJURYACCIDENT

Abstract

Thestudent-injuryaccidentstakeplacefrequentlyinrecentyears,whichbringaheavylossandabadinfluencetothevictim,thefamily,theschoolandthesociety.Thestudent-injuryaccident,typicallysufferedbyprimaryandsecondaryschoolstudents,isfocusedongreatlybythecommunity.Drawlessonsfromhistory,the articleisdesignedtomakeacommonsenseresearchonthoseaccidents.Usingdocumentarymethod,comparisonmethodandcasestudy,itintroducesthefeatureandtheclassifyofthataccidentanddiscussesthelegalrelationshipbetweenstudentsandschoolsofitfromtheconceptofit,whichregardthisrelationshipasaspecialrelationshipbecauseofeducation,managementandprotection.AfterexpoundingthejudicialpracticeandfourapplicativeimputationprinciplestothoseaccidentsinChina,Japan,theUnitedStatesandFrancearecontrastivelyanalysedasinstancetofindoutthelackofChinajudicialsystem,suchasthehiatusofourlaw,theconfusionofourimputationprinciples,theinexistenceofourcompensationsystemandtheweaknessonschoolmanagement.Theadvisesbasedonourresearchachievementsaregiventosolvethosetroublesbetter.

Keywords:

Primaryandmiddleschoolstudents'injuryaccident,theimputationprinciple,

Tocompensate,legislation

 

目录

摘要III

AbstractIV

引言1

第一章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概念2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2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特征2

(一)时间条件2

(二)身份条件3

(三)场地与范围条件3

(四)结果条件3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3

第二章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理论基础6

一、学校和未成年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6

(一)监护责任说6

(二)契约关系说7

(三)行政管理关系说7

(四)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说7

二、国外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处理原则8

(一)日本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归责原则8

(二)法国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归责原则8

(三)美国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归责原则9

三、我国学校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9

(一)过错责任原则10

(二)过错推定原则11

(三)无关错责任原则11

(四)公平责任原则12

第三章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归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14

一、法律方面存在的不足14

(一)相关法律条文缺乏14

(二)有关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不明确14

(三)归责原则混乱14

二、缺乏配套的赔偿机制15

三、学校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15

第四章完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对策建议17

一、制定专门法律构建完善体系17

二、建立事故赔偿制度多元赔偿来源17

(一)引入保险制度17

(二)设立储备金机制18

三、构建安全校园18

后记20

参考文献21

致谢23

论文(设计)成绩24

 

引言

中小学生时期正是孩子们好动好奇的时期,但因为其生理上尚未发育成熟,心理素质、自我保护、感知危险的意识还比较差,加上我国部分教师、教职员工和家长未能很好的重视安全教育,因此使得我国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频发,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中小学生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1.6万人以上,平均每天达40多人,相当于每天都有一个班的孩子消失。

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不仅造成受侵害学生和其家庭的损失,而且无尽的赔偿和纠纷也使学校经济拮据,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加上部分媒体恶意炒作使得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更加复杂,影响愈加严重。

但是我国目前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学生和学校法律关系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还存在许多漏洞。

对学生伤害事故在处理过程中存在许多争议。

因此如何更好的定义学生伤害事故,如何认定学生和学校的法律关系,如何适用法律,如何归结法律责任,如何进行赔偿等一系列问题急需解决。

本文从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归属问题出发,就学生伤害事故中学生和学校的法律关系以及适用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等问题给予简单的探讨,并探讨日本、美国和法国的学生伤害事故法律归责问题借以对我国今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借鉴。

以期为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提供一些有益参考,同时丰富学生伤害事故相关研究内容和现实。

 

第1章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概念

1、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对于学生在学校中发生的各类伤害事故,学术界有着各种不同的称谓,有人称之为“学校事故”,有人称之为“校园事故”,亦有人称之为“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笔者认为这些诸多称谓大多偏离问题本质,都有一定的缺陷,笔者结合相关案例与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认为以“学生伤害事故”更为符合其事实及理论界定。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学术界也有着不同的认识,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有学者认为“学校伤害事故是指学校里因过失行为所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

”这种说法大大缩小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只将伤亡事故定义为学校伤害事故,忽略了学生除伤亡以外的其余身体伤害;有学者将学生伤害事故定义为“学生在校期间收到的人身伤害事故”这一定义将关注点狭隘的定位于人身伤害,忽视了学生的精神伤害,虽然《民法通则》中并未规定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很早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就已将精神赔偿纳入人身伤害赔偿范围的判例,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综合各类观点结合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笔者认为应该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定义为:

在学校实施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和精神伤害后果的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特征

(1)时间条件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时间条件必须为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时间内。

笔者比较认同学术界有关学生伤害事故时间界定中的“门到门”这一观点。

(2)身份条件

在身份方面即学生伤害事故中受到侵害的主体在遭受侵害的同时必须具有在校学生的身份,如:

一个被开除的学生,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就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一个在外出购物时发生伤害事故,这是该生的身份属于消费者同样也不符合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

笔者在本文中谈论的学生伤害事故主体为中小学校中的未满18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场地与范围条件

在场地和范围方面学生伤害事故必须为发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

虽是在校学生但不在学校管理场地内发生学生人身和精神伤害的事故,也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4)结果条件

在结果方面,学生伤害事故必须造成学生的人事伤害事实,即致使学生在身体上出现伤害、残疾、死亡、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精神伤害、精神侮辱、精神失常等结果。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观点出发做出了各种分类,但是很多分类仅仅停留在简单的现象罗列上,缺乏进一步的规律性总结和对学校相应法律责任的分析。

笔者参阅各位学者之说,认为可以根据侵害方不同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过失、故意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某校初三年级学生李某因在数学课上睡觉被老师王某当众谩骂,课后李某倍感羞辱,在当晚自杀身亡。

此类事故主要是因为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能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职业道德,或者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单位采取必要措施等原因造成的。

(二)因第三人过失、故意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2001年3月6日下午,江西省万载县潭埠镇芳林小学发生爆炸案,这一事故造成了41名师生死亡,27人受伤,案犯李某当场爆炸身亡,对学校、社会都造成极大负面影响。

此类事故大多由校外第三方引起,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牵扯极大,但与学校的安全管理、防卫不当也有着脱不了的关系。

(三)因受侵害主体自己过错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王某在寄宿学校就读,夜间练习后弯腰不慎下肢瘫痪。

此类事故多是因为受侵害人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欠缺,处理事情不成熟,心理承受能力低,安全防范意识浅薄等因素造成的。

(四)因学生间危险行为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某小学课间休息时,张某和廖某在楼道间追逐打闹,在追逐过程中,廖某不小心撞上阅览室玻璃门,将门上玻璃撞破,其左手和手臂被玻璃划伤,左手食指部位韧带被划断,造成食指功能丧失。

此类事故主要是由学生之间因在游戏、玩耍等活动时存在不恰当的可能造成危险的行为所引起的,或因中小学生年轻气盛极易发生相互间的谩骂、打架斗殴从而造成身体精神伤害。

(五)其他原因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1.因学校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

某中学的住宿生李某到学校热水房去提水,在接水时烧水锅炉意外发生爆炸,李某躲避不及,被热水泼溅到了脸上及全身,造成身体大面积烫伤。

此类事故的发生大多是因为学校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各类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明显存在不安全因素,加之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维护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

2.因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物、饮用水等食用品不符合安全规定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

某小学为本校学生提供早餐,某天早晨该校部分小学生在吃完早餐几分钟后出现了部分头昏、腹泻、呕吐等现象。

后经相关部门检查认定,这些学生是因为食用了沾有剧毒鼠药的食品而导致的食物中毒。

此类事故的发生大都是因为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物、饮用水是安全检查不细致或不合格、或因为灰色交易,使得学校部分食用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对学生身体健康存在诸多隐患。

 

第2章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理论基础

一、学校和未成年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对于学校和未成年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术界众说纷纭,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他们对这个世界存在着最大的好奇心,他们是最有活力的时间段,但是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以及对这个世界的认识还不是很完全,所以对其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术界存在着很大争执,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说法:

(一)监护责任说

监护责任说是有关学校和未成年之间法律关系的较早论说,支持这一说法的学者认为,中小学校中的未满18岁的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必须要有监护人对其行为进行监护职责,学生在学校期间脱离其监护人监护范围和能力,学校必须对在校学生具有完全或部分的监护责任。

关于监护责任说又可细分为三种观点:

1.法定监护义务说

该说坚持,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应该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学校理应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和精神伤害事故承担监护责任,这是法的应然状态。

这种说法缺乏法理基础,法律规定监护人是出于血缘和亲权来界定监护人,从这一理论出发,学校自然没有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能力,而且也不具备成为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

2.监护责任转移说

该说法认为,由于未成年在校期间或学校组织的外出活动中,其法定监护人很难完全履行其监护职责,为更好的保护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学校因代替其法定监护人履行部分监护责任,当家长将学生送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就意味着家长将其行使的某些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监护人。

这一说法的支持者很多,但是这一说法没有很好的分清家长监护权和学校监护权,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学校不能担当未成年学生的转移监护责任。

3.监护责任委托说

支持监护责任委托说的学者认为当家长将未成年送到学校时,就意味着家长把本应由自己行使的监护权部分委托给学校,由学校代理部分本应该由自己行使的监护权,家长与学校之间形成一种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托,也可以是限制委托。

学校与家长、学生之间没有明确的合同规定,学校以教育者的身份行使教育权,是根据国家规定,加之学校行使教育职责和其他管理事宜虽然形似监护职责但是其与监护职责有着本质的区别。

关于学校对未成年承担监护责任的说法,可以很好的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安全,但是其从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方面都有很大缺陷和不足。

而且监护责任说给予学校极大的负担,学校中学生众多,管理实务繁杂,若要求学校对学生承担监护责任是不合理也是不可能的。

(二)契约关系说

这种观点认为家长和学校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学校依据教育法接受学生入校,他们都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他们之间也产生了一种一特殊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契约关系,教育管理是该契约关系的主要内容。

虽然该契约关系没有形成条约性的合同,但是从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开始记住和学校就形成了实质性的契约关系。

以劳凯声教授为代表的很多学者都比较支持这一说法。

笔者也较为同意该观点,相对于公立学校而言私立学校与家长的契约关系更为明显。

(三)行政管理关系说

行政管理关系说也有人称之为“特别权利关系说”,这种关系说是大陆法系调整学校与家长、学生关系的主要理论学说,该观点认为学校是国家行政组织的一种,它们既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单一的民事主体,而是负担特定目的、提供专门服务的机构。

但是该种说法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例中缺乏实践性,而且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定义为行政管理关系,夸大了学校的管理权利和学生的服从性,极大的不利于学校和学生关系的平等性。

(四)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说

这种观点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应该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该说法是根据《教育法》中的部分规定衍生出来的,是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

学校依据《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招收、管理、教育学生,学生进入学校后就要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因为中小学生还未完全拥有自我保护的能力,所以学校也应该承担对其的保护责任。

综合学术界目前关于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以上四种关系,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在教育、管理和保护下的特殊契约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生在学校期间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相关规定,但同时学校和学生也存在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学校与学生根据契约默认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条约。

二、国外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处理原则

目前国外关于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过错推定原则,一是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处理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一般有两种立法例。

一种是过错推定的立法例,采用这一立法例的包括德国、希腊、葡萄牙和日本等。

另一种是过错责任的立法例,实施这一立法例的包括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等。

在英美法系中,英国及美国判例法大多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处理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

本文中笔者分别从两种法系中挑取三个国家加以论述。

(一)日本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归责原则

日本向来是一个十分注重教育的国家之一,日本在教育立法方面历来比较重视,仅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有关法律、法规就有30余部之多。

日本一般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两大类,一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二是学校的设施、设备的缺陷或管理不善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在处理原则上主要依据行为人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来判断,这与过错推定原则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但相对于我国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中依据“教育、管理的职责”来进行“故意或过失”的认定,日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具有固定的内涵和外延,较我国“故意或过失”的认定更加量化,在事故预防和处理中更加具有参考性。

(二)法国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归责原则

在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中法国主要运用过错责任原则,先前在法国的《法国民法典》中关于由学校教师和父母造成的中小学学生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后来法国认为这种归责原则过于加重学校负担,所以在1937年,法国对此条文进行了修改,开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直沿用至今。

(三)美国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归责原则

美国虽然没有对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大量判例法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主要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但在认定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故意或过失”时美国不同于日本的认定依据,美国以“理性人”的准则来判定“故意或过失”。

在认定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过程中,美国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对于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在此方面是否存在安全保障义务(法定义务);其次,学校是否违反了该事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有违法事实的存在;再者,需要判断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四,在承认第三点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判断学校在此种事故情形下,是否存在免责的情况等。

最后,根据以往判例法中的判例法,在承担责任的情况下。

有无根据地域以及其他方面的情形,存在赔偿数额的限制,以达到公平的状态,进而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

美国在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归责的认定中有着比较具体的步骤和归责程序,相对与我国案例判定中的混乱程序来说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相对于其他国家的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问题的处理来说,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理论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足和混乱,急需要在借鉴其他国家优势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来弥补和完善我国在处理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中存在的不足。

三、我国学校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法律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司法人员在处理侵权纠纷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从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我国民事归责体系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关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所组成的。

由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其影响范围的广大性,目前我国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以上四种原则都会涉及到。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来确定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原则。

行为人无过错的不需要承担责任,行为人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责任,且担任责任的大小与其过错的程度相应。

受害人必须通过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否则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行为人主动承认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条文都对其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学校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伤害事故一般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某小学组织学生到野外春游,大家都非常喜欢,同学们排着队跟着老师来到野外的小河边。

学生们尽情玩耍,一段集体活动后老师就安排学生自由活动,大家就三五成群地散开了。

学生李某在周边玩耍时发现一种好看的野果,就问其他学生认不认识这种水果,没有人知道,李某就说“我先尝尝吧”!

于是,李某小心地摘了一粒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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