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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建字47号

池州市建设委员会

 

池建字[2005]47号签发人:

孙靖

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规划区房屋拆迁基准价格、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和附属物、

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指导价》的通知

贵池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5年4月6日我委与市物价局共同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池州市主城区规划区房屋拆迁基准价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和附属物、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指导价》已经市政府池政办秘[2005]45号文批复同意,现予印发,自2005年5月8日起开始执行。

附:

1、池政办秘[2005]45号文

2、《池州市主城区规划区房屋拆迁基准价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和附属物、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指导价》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政办秘[2005]45号

关于池州市城市主城区规划区房屋拆迁基准价

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和附属

物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指导价的批复

市建委:

你委《关于提请审议(池州市城市主城区规划区房屋拆迁基准价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和附属物、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指导价>的请示》(池建字正2005)36号)悉。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调整后的池州市城市主城区规划区房屋拆迁基准价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和附属物、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指导价。

请你委发文并组织实施

办公室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池州市城市主城区规划区房屋拆迁基准价格、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和

附属物、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指导价

一、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基准价格

说明:

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构成:

(1)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

(2)

类  别

价格

结构及配套设施

建筑面积

(元/m_2)

1

820

梁柱承重、现浇楼地面、一次设计施工。

木质、

PVC或铝合金门窗,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2

790

部分梁柱承重、现浇楼地面,一次设计施工。

木质、PVC或铝合金门窗,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1

760

砖墙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承重,预制、现浇屋面,水泥楼地面,木质、PVC或铝合金门窗,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2

730

砖墙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承重,预制、现浇屋面或瓦屋面,水泥楼地面,木、PVC或铝合金门窗,水、电通。

1

740

砖墙承重,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木质或铝合金门窗,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2

700

木屋架、瓦屋面,普通木门窗,水泥地面,水、电通。

1

350

不规则木、预制屋架,瓦屋面,不规则木门窗,砖或水泥地面,电通。

2

300

不规则木、竹屋架,各类屋面,竹或土墙、木板墙,三合土或简易水泥地面,电通。

及前期工程费;(3)建筑安装工程费;(4)附属物工程费(住宅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和非营利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5)管理费;(6)投资利息;(7)利润;(8)税金。

2、房屋成新系数

3、区位划分及系数

建筑年限

2年以内

(含2年)

3-7年

(含7年)

8-15年

(含15年)

16-24年

(含24年)

25-34年

(含34年)

35年以上

成新系数

≤0.95

≤0.9

≤0.8

≤0.7

≤0.6

≤0.5

类别

区  位  线

区位系数

备注

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一类区域

0.50

某幢或某间房屋建筑面积60%以上建在一类区域,此整幢或整间按一类区域标准进行补偿。

反之,按二类区域进行补偿。

翠微路(南门环岛→秀山路,含翠微路南侧15米)以北→秀山路以东(含秀山路西侧15米)→虎泉路以东(含虎泉路西侧15米)→建设西路以南(含建设西路北侧15米)→长江中路(建设西路口-百牙中路口)以东(含该路段西侧15米)→百牙中路以南(含百牙中路北侧15米)→东湖路(百牙中路口→南门环岛)以西。

一类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二类区域。

+0.35

某幢或某间房屋建筑面积60%以上建在二类区域,此整幢或整间按二类区域标准进行补偿。

反之,按三类区域进行补偿。

九华山大道→齐山大道→翠微新村5号→秋浦办事处→市委党校→液化气站→白洋河埂→西门大桥→秋浦西路(含北侧100米)→虎泉路(含西侧100米)→建设西路(虎泉路口至长江中路,含北侧300米)→长江中路

(建设中路口至青峰路口,含西侧300米)→青峰路(含北侧15米)。

二类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三类区域。

+0.05

外江防洪堤→平天湖西埂→齐山脚北侧→齐山大道→规划中的南外环路→规划中的西外环路→白洋河埂。

三类区域外围,市主城区规划区域以内。

-0.05

五类

区域

里山街道办事处、江口街道办事处、马衙镇

-0.2

按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所在地块范围

_

4、房屋使用功能分类及系数

5、房屋楼层系数

(1)经营用房楼层系数

(2

一 层

二 层

三层及以上

一类区域

+1.0

-1.20

-1.50

二类区域

+0.8

-1.25

-1.50

三类区域

+0.6

-1.45

-1.50

四类区域

+0.4

-1.50

-1.55

五类区域

+0.2

-1.50

-1.55

一 层

二 层

三层及以上

一类区域

-0.10

-0.50

-0.70

二类区域

-0.45

-0.70

-0.75

三类区域

-0.65

-0.70

-0.75

四类区域

-0.75

-0.80

-0.85

五类区域

-0.70

-0.75

-0.80

性 质

使  用  性  能

使用功能系数

经营用房

单位或个人经营日用百货、五金、家电、化工、颜料、糖业、烟酒、日杂、服装、布料、鞋业、餐饮等房屋。

+1.6

旅社、生产、办公用房

单位或个人用于旅社、生产加工车间、办公、会议室等房屋(含文、教、卫公益用房)

+0.8

仓储用房

单位或个人用于储存货物的房屋,含公厕等公益配套房屋

+0.5

住宅用房

0

)生产、办公、旅社用房楼层系数_

(3)仓储用房楼层系数

(4)住宅用房楼层系数

一 层

二层及以上

一类区域

0

-0.40

二类区域

-0.25

-0.45

三类区域

-0.40

-0.45

四类区域

-0.45

-0.50

五类区域

-0.40

-0.45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0.08

+0.06

+0.02

+0.04

+0.06

0

+0.02

+0.04

+0.04

0

0

+0.02

+0.04

+0.04

-0.02

0

+0.02

+0.04

+0.04

0

-0.04

_

6、沿路两侧经营用房范围划分及系

类别

范    围

道路系数

长江中路东西两侧(南起翠微路-北至池阳路)

秋浦中、西路南北两侧(东起东湖中路-西至虎泉路)

杏村东街、西街南北两侧(东起翠百南路-西至唐田路)

+5.5

长江中路东西两侧(南起池阳路-北至百牙中路)

翠微东、西路南北两侧(东起东湖路-西至秀山路)

建设东、中路南北两侧(东起东湖路-西至长江中路)

翠柏中、南路东西两侧(南起翠微东路-北至百牙中路)

池阳路南、北两侧(东起东湖中路-西至长江路口)

+4.0

东湖路西侧(南起南门环岛-北至百牙中路口)

建设西路南、北两侧(东起长江中路-西至虎泉路口)

秀山路东、西两侧(南起翠微西路-北至秋浦西路口)

和平路东、西两侧(南起翠微东路-北至秋浦中路口)

百牙中路南、北两侧(东起东湖中路口-西至长江中路口)

+2.5

一类区域其它路段及街道

0

二类区域路段及街道

+1.0

三类区域路段及街道

-1.0

四类区域路段及街道

-1.5

五类区域

五类区域按办事处及镇政府所在的地块主要路段及街道两侧范围

-1.3

7、各类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1)底层经营用房

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成新系数+区位系数+道路系数+使用功能系数+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2)二层以上经营用房:

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成新系数+区位系数+使用功能系数+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3)住宅房

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成新系数+区位系数+楼层系数+使用功能系数)×建筑面积

(4)旅社、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

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成新系数+区位系数+使用功能系数+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二、搬迁补助费补偿标准

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房屋,搬迁补助费补偿标准如下:

1、住宅房:

按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计算,50m2(含50m2)以下每户250元,50m2以上的每户400元。

拆迁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按实际住户数,依照上述规定补偿搬迁补助费。

2、非住宅房:

按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计算,20m2以下(含20m2)每户250元,50m2以下(含50m2)每户400元,100m2以下(含100m2)每户700元;对有重型机械的车间和100m2以上的大型营业商场搬迁补助费,按所置车间和营业商场的整间使用面积增加20元/m2补助。

3、以期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每月4.00元/m2标准补助6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有证面积,每月4.00元/m2标准给予补偿,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或拆迁协议书约定的过渡期限,未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作出安置的,应当自逾月之日起按每月8元/m2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但安置后的4个月仍按4.00元/m2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安排房屋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或拆迁协议书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过渡期间使用的水、电费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缴纳;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或拆迁协议书约定的过渡期限,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月4.00元/m2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必须安置。

3、实行货币补偿的非住宅房,对其停产、停业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其标准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交付被拆迁房屋之日起,按其有证面积(住宅改作经营用房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认定面积)计算:

①经营用房每月20元/m2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②旅社、生产用房每月12元/m2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③办公用房每月4.50元/m2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④仓储用房每月4.00元/m2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4、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或拆迁协议书约定的过渡期限内,对其停产、停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上述第3条的标准执行。

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或拆迁协议书约定的过渡期限,从超过之日起至被安置之止,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临时安置补助费。

5、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时,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天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树木补偿标准

树木规格

补  偿  单  价

备 注

5公分以下

5元/棵

直径

5-9公分

10元/棵

直径

10-14公分

20元/棵

直径

15-20公分

30元/棵

直径

20公分以上

20公分以上成材树每增加1公分增加1.5元补偿费

花 卉

草本不予补偿

木本比照果树补偿

果木规格

补  偿  单  价

备 注

5公分以下

10元/棵

直径

5-9公分

20元/棵

直径

10-14公分

35元/棵

直径

15-20公分

60元/棵

直径

20公分以上

80元/棵

直径

葡 萄

未结果10元/棵

已结果40-60元/棵

说 明

树干直径应以出土1米处计算

 

五、各类附属物补偿

(指导价

名  称

补偿金额

备  注

供电

单相总表

按供电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相总表

迁移变压器

墙壁配电箱

分电表

60元/只

补偿费

供水

总水表

按自来水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分水表

60元/只

补偿费

空调

分体式

150元/个

移装补助费

柜 式

200元/个

窗 式

100元/个

热水器

太阳能

150元/个

电 能

100元/个

燃、煤气

50元/个

阁 楼

正规式

300元/m_2

檐高1.8米以上(含1.8米)

150元/m_2

檐高1.8米~1.4米

普通式

80元/m_2

檐高1.4米~1.2米

简易式

40元/m_2

檐高1.2米~0.9米

门 斗

50元/m_2

室外地坪

室外硬化水泥

20元/m_2

按实际丈量计算

室外硬化砖石

15元/m_2

室外未硬化地坪

5元/m_2

按围墙范围内的面积计算

围 墙

砖 石

25元/m_2

土、篱笆

10元/m_2

炉 灶

单 口

120元/台

每增加一口增加补偿费30元,移动式煤炉不补偿。

双 口

150元/台

灶台板

80元/m_2

名  称

补偿金额

备  注

卫生

设施

浴 缸

300元/个

补 偿 费

座便器

250元/个

蹲便器

80元/个

洗脸池

80元/个

化粪池

200元/m_3

通讯

电 话

按电信和电视台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有线电视

 

自制外阳台PVC门窗

200元/m_2

补 偿 费

自制外阳台铝合金门窗

190元/m_2

自制外阳台木门窗、钢窗

100元/m_2

院子铁门

100元/樘

自拆补偿金额减半、铁门归被拆迁人所有

卷帘门

120元/樘

自  拆

自制防盗门

150元/樘

补 偿 费

防盗网

80元/m_2

锅 炉

3元/立升

自  拆

抽油烟机

50元/个

水 池

30元/个

补 偿 费

煤 池

30元/个

水井或压水井

500元/口

消防池

100元/m_3

雨 棚

30元/个

玻璃钢雨罩

50元/m_2

经批准

未超过

期限临时建筑

混 合

350-450元/m_2

拆迁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未超过期限临时建筑补偿,檐高超过2.2米,按其面积给予100%补偿;檐高1.8米-2.19米,按其面积给予70%补偿;檐高1.5米-1.79米,按面积给予50%补偿;檐高不足1.5米,按其面积给予20%补偿;以上均不作产权调换面积。

砖 木

300-350元/m_2

简 易

150-200元/m_2

六、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指导价)

说明:

以上房屋装璜年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不高于九成新结算补偿,三年

名   称

补偿金额

备  注

吊顶

墙纸天棚

15元/m_2

不得重复计算补偿

纤维板、灰板条、扣板

25元/m_2

石 膏

25元/m_2

三合板

35元/m_2

墙面

瓷 砖

25元/m_2

墙 布

20元/m_2

墙 纸

16元/m_2

三合板

35元/m_2

喷漆、喷瓷、喷塑

20元/m_2

木地板

50元/m_2

地板砖

50元/m_2

水磨石

25元/m_2

大理石

60元/m_2

花岗岩

70元/m_2

油漆地面

6元/m_2

 

踢脚线

8元/m

未装璜吊顶和铺地板砖或木地板的,补偿费按实际丈量计算

线 条

8元/m

门 套

50元/樘

补偿费

窗 套

40元/樘

纱 门

45元/樘

纱 窗

40元/樘

吊柜或地柜

180元/m_2

固定靠墙体或在墙内制作的组合柜橱

220元/m_2

标准商品防盗门

700元/樘

如被拆迁人自拆,拆迁人按100元/樘给予补偿,防盗门归被拆迁人所有。

以上不高于七成新结算补偿。

七、本补偿标准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八、本《补偿标准》自2005年5月8日起开始执行。

本《补偿标准》执行前已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且尚未完成的拆迁项目,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按本《补偿标准》执行,其它补偿标准仍按原池政办[2002]92号文件规定执行。

超过协议约定或规定的安置期限(住宅房18个月,非住宅房24个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按本《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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