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贵金属质押借款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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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贵金属质押借款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个人贵金属质押借款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债务人):

身份证号:

 

债务人(即借款人)因资金不足,向债权人(即贷款人)申请个人借款,用于生活需要,出质人愿意提供质押担保,债权人同意发放借款。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各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1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1.1 出质人,指为本合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自然人,在本合同中出质人为债务人及质物共有人。

 

2.2 质权人,指本合同中的债权人。

 

1.3 质物为贵金属,特指出质人托管在             黄金交易所账户内的可在            黄金交易所流通的贵金属。

 

1.4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质物处置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1.5 质物价值,指各品种质物市值之和;各品种质物市值=各品种质押贵金属数量×对应品种贷款参考价。

贷款参考价是             黄金交易所公布的借款合同签订日之前1个交易日对应品种的加权平均价。

 

第2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1。

 

第3条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2

(1)。

 

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            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现汇(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4条 借款期限 

4.1 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2

(2)。

 

4.2 若前款约定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不一致的,则以借款借据中的记载为准。

 

4.3 若债权人提前收贷的,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5条 借款用途 

债务人借款只能用于债务人本人的生活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2(3)。

 

第6条 借款利率 

6.1 借款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            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借款发放时基准利率是指借款发放之日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具体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3

(1)。

 

6.2 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

其中:

绝对值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上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

具体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3

(2)。

 

6.3 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360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

 

6.4 借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执行。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则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则自借款发放次年起,每年一月一日为利率调整日,随基准利率调整相应调整,分段计息。

借款期间基准利率调整的,不再通知债务人。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基准利率,债权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合同利率。

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债权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债权人有权提前收贷,债务人应当立即清偿借款本息。

 

6.5 罚息利率以借款利率为基准上浮一定比例确定,其利率调整周期与借款利率调整周期一致。

 

本笔借款的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3(3)。

 

第7条 借款发放 

7.1 借款发放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7.2 债务人应在            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借款的发放和归还。

 

7.3 债务人同意并授权债权人直接将款项划至收款人账户。

 

第8条 借款偿还和计息、结息 

8.1 债务人应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还本付息。

本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日期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5

(1)。

 

(1)本合同项下,对一年期(含)以下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利息采取积数法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借款天数×日利率。

对其他借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的,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

计息周期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不满月的以零头天数按日利率计算。

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2)不同的计息周期对应不同的期利率,其换算公式为:

 计息周期为月或月的整数倍,期利率=年利率÷12×每期月数计息周期小于一个月,期利率=日利率×每期天数 

8.2 还款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本笔借款的约定借款偿还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5

(2)。

 

(1)到期还本法:

借款本金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借款利息可以按约定的周期归还,也可以在借款到期日同本金一并归还。

此方式仅适用于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期的借款。

 

(2)其他还款法。

 

8.3 放款后,债务人必须在借款到期日前将足额款项存入约定还款账户。

债务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在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有关款项,若债务人约定还款账户中款项不足以扣收的,债权人有权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在其开立的其他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直至债务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以及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为止。

 

约定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债务人需要变更约定还款账户的,债务人应到兴业银行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约定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债务人应到兴业银行办理柜面还款。

债务人未及时办理约定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兴业银行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8.4 债务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借款本息的,应提前15个银行工作日向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息的,应与债权人协商确定此后的还款期限或还款金额。

提前还款本金部分的应付利息依借款利率按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天数计收。

 

8.5 债务人如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债务人应按照提前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收取比例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5(3)。

 

8.6 债务人如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影响如期还款,需要将借款展期时,应于借款到期前10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债权人提出申请,经债权人书面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延续,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7 债务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债务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对欠息计收复利。

罚息和复利的计结息方式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计结息方式一致。

 

第9条 质物 

9.1 出质人自愿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出质人提供的质押种类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六,质物的状况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

《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9.3 质押存续期间,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出质人就质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等。

 

第10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11条 质押登记 

11.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黄金交易所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在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有权代表出质人将《质物清单》中质物通过             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登记情况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7。

 

11.2 在质押登记期满后,主债务尚未清偿的,出质人必须积极协助质权人办妥续质押登记手续。

 

11.3 质物所生孳息依法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负责办理质物所生孳息的出质登记手续。

 

第12条 质物及质押权利凭证的交付和保管 

12.1 在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质物由出质人货权账户转移至质权人实物货权账户下。

 

12.2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和质物管理费用。

 

12.3 债务人按本合同约定清偿其全部债务后,质权人应及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13条 质权的实现 

13.1 债务人未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息,质权人因债务人、出质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债务,或本合同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出质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直接处分质物,并以处分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担保债务。

处置质物用于清偿借款全部本息后,如仍不足以清偿的,其差额部分质权人有权从债务人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除;如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出质人。

质权人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3.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权人有权不接受出质人另行追加质押物或保证金,质权人无须征得出质人同意,有权主动根据处置当时的市场价格处置质押的贵金属,并将处置贵金属所得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超过部分返还出质人,不足部分有权继续向债务人追偿。

处置贵金属所造成预期收益的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质权人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贷款风险覆盖率降至贷款处置线以下(含),具体贷款处置线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第10款的约定; 

(2)债务人没有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3)出现质权人认为可能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其它重大事项。

 

13.3 如质物权利先于债务履行期实现的,则质权人有权先行实现质物权利,并以所得利益提前清偿担保债务。

 

第14条 质押的效力 

14.1 出质人保证债务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均不影响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14.2 质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债务人的责任的,无须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14.3 质押期间,出质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在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上设立的质权继续有效,出质人的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无权就此提出抗辩。

 

第15条 立约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5.1 债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借款,但在本合同项下质权生效前,债权人有权暂停发放借款。

如本合同项下质权不可能生效的,则债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5.2 债务人应在兴业银行开立账户用以偿还借款本息。

 

15.3 债务人、出质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

 

15.4 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本合同涉及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任一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债务人清偿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而未付的其他费用。

15.5 债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若债务人挪用借款的,出质人不能免除其担保责任。

债务人不得在其贷款放(还)款账户中开通贵金属交易功能,或办理监管部门禁止贷款资金进入投资领域的其他业务。

一旦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在其贷款放(还)款账户中办理上述业务或将贷款用于其他违法违规用途的,乙方有权采取提前收贷、收取罚息等各项债权保全措施。

 

15.6 债务人(含配偶)、出质人同意债权人就借款使用情况、其收入、财产和就业状况、担保实力等情况进行必要调查。

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债务人(含配偶)、出质人应允许债权人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15.7 如债权人要求各方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债务人、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5.8 出质人对质物应享有完整、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

如该质物为相关所有人共同所有的,则以其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承诺在本合同中签署的质物共有人已包括除主债务人之外的所有共有人(含质物的法定所有人)。

出质人应保证质物未作任何担保、未失效、未被依法止付或冻结等。

若因质物所有权属争议等原因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15.9 在权利质押期间,出质人不得重复出质或转让质物,如发生上述行为的,质权人有权处置质物。

 

15.10 在质押有效期内,当风险覆盖率达到或低于贷款警戒线时,质权人有权通过向出质人发送短信等方式要求出质人在质权人限定的时间内采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等有效措施。

一旦发生风险覆盖率达到或低于贷款处置线的,质权人即有权单方面处置质押的贵金属,以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

 

(1)以黄金作为质押物的,贷款警戒线为风险覆盖率达到115%;贷款处置线为风险覆盖率达到105%; 

(2)以白银作为质押物的,贷款警戒线为风险覆盖率达到130%;贷款处置线为风险覆盖率达到120%。

 

其中,风险覆盖率=贵金属监控市值/贷款余额×100%;贵金属监控市值=质押贵金属数量×监控参考价。

监控参考价为放款后监测期间内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的当日收盘后对应品种的加权平均价。

 

当市场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债权人有权单方对贷款警戒线、贷款处置线及监控参考价进行调整,不再另行通知债务人(出质人)。

 

15.1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债权人有权暂停发放借款乃至终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贷,提前收贷时债权人可直接从债务人账户中扣收,或处置本合同项下的质物,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债务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2)债务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或缺乏偿债诚意; 

(3)债务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等; 

(4)债务人已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 

(5)债务人、出质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6)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7)债务人拒绝或阻挠债权人对其收支情况或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8)债务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踪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债务人履行本合同义务; 

(9)债务人未在兴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10)债务人违反合同条款的其他情况; 

(11)债权人认为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15.12 本合同立约各方同意,债权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以及相关的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须经过其他立约各方的同意。

债权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借贷债权及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将通知其他立约各方,其他立约各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担保责任。

 

15.13 借款本息清偿前,债务人发生下列事由,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1)个人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 

(2)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4)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境); 

(5)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6)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事件。

 

15.14 在贷款到期前,债务人可申请全部变现(不可部分变现)质押的贵金属用于偿还债权人贷款,债权人应向债务人提交申请办理贵金属的变现,对于变现过程中由于贵金属价格波动所造成的预期收益的损失由债务人自行承担,债权人无须为按照债务人申请办理贵金属变现行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5.15 如遇上海黄金交易所非交易日、非交易时段、系统故障、质权人非工作日等情况导致无法及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质押物变现或处置等操作的,处理时间自动顺延,质权人无须为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第16条 违约责任 

16.1 发生下列任一事件即构成违约:

 

(1)债务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2)债务人、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义务; 

(3)债务人、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4)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下出现违约的,也将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

 

16.2 违约发生后,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债务人清偿所有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3)要求债务人、出质人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8); 

(4)要求债务人、出质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5)要求依法撤销债务人、出质人损害或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第17条 通知 

17.1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1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17.2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17.3 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银行工作日; 

(2)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3)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18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8.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8.2 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九。

 

第19条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19.1 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债权人要求对本合同进行公证,则本合同在依法办理公证后生效,至债务人、出质人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之日终止。

 

19.2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债权人延缓行使其在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的,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不影响债务人、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

 

19.3 因债务人、出质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则债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出质人承担。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债务人、出质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本合同项下不涉及争议的部分仍须履行。

 

19.4 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契税、律师费、公证费、估价、处分等费用,均由债务人、出质人支付或承担;涉及的质押登记费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各承担一半,质权人有权直接从出质人在兴业银行开立的交易保证金账户中扣收出质人承担的质押登记费。

立约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0条 特别约定条款 

20.1 对立约方的说明 

20.1.1 债权人(质权人):

            有限公司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20.1.2 债务人(出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0.1.3 质物共有人(出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0.2 借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1)借款金额为(币种)      (大写)            元整。

 

(2)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借款用途为:

                             。

 

20.3 借款利率 

20.3.1 借款基准利率选择下列第      项:

 

(1)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2)             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20.3.2 借款利率按下列第      种约定定价方式确定,借款利率为    %。

 

(1)百分比浮动定价,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    %或下浮    %,亦即,实际利率等于基准利率乘以系数      ; 

(2)绝对值浮动定价,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    %或下浮    %,亦即,实际利率等于基准利率加    %或减    %。

 

20.3.3 罚息利率 

(1)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

 

(2)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

 

20.3.4 借款发放 

还款(放款)账号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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