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工商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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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工商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摘要:

院教字[201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课程考核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课程考核工作制度,促进教风、学风、考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院课程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课程考核坚持准确、规范、科学、公平、公正、严谨的原则。

第三条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凡注册学籍的在校学生应当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

第四条学院各相关部门都要重视课程考核工作,密切配合,为课程考核的组织和实施提供必要保证。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学院成立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部主任、教务部主任和学生事务部主任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院课程考核制度的建设和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课程考核改革,各类课程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监督、检查全院课程考核工作的实施情况及严肃考风考纪等工作。

教务部具体负责学院课程考核工作,落实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安排。

第六条各学部成立课程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部主任担任,成员由学部党总支书记、教务科长、学工办主任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学部的课程考核改革和试题(卷)库建设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部课程考核工作;巡视检查课程考核执行情况;开展考风考纪宣传教育活动;进行课程考核的分析、总结等工作。

第七条实行考核巡视制度,成立课程考核巡视小组,对考核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章考核类型与考核方式

第八条课程考核类型分考试和考查,在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确定,并不得随意更改。

原则上主要基础课程、主干课程为考试课。

第九条课程考核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根据课程特点、性质、教学条件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上机、实验操作、撰写学术论文、作品制作、课程设计等方式进行,其中理论环节的考试课一般采用笔试方式进行。

学院不断推进考核方式改革,鼓励探索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多元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学部主任进行审批。

第四章考核命题

第十条命题原则

(一)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并以综合性试题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

(二)命题要有一定的广度、深度,应覆盖该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分值分布要合理,难易要适度,份量要适当,应使大部分学生在考核时间内完成答卷,学生成绩大致呈正态分布。

(三)试题表达要清楚、完整、准确、简明,图表要清晰、规范。

试题之间应彼此独立,不能有暗示本题或其他题答案的线索。

(四)命题应遵循“教、考分离”原则,命题教师与任课教师原则分开,要逐步建立健全试题(卷)库制。

(五)凡使用同一教学大纲且学时学分数相同的课程要统一命题,统一考核,并使用统一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门课程一学期内由几名教师分段讲授,应统一命题。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独立实践教学环节,按一门课程对待,独立命题考核。

(六)闭卷命题一般应包括基本题、综合题和提高题,客观试题与主观试题比例要恰当。

开卷命题一般应为综合性题目,要有一定难度,重点考核学生对本课程所要求掌握的知识的灵活应用能力。

口试考核的课程,原则上每生一题,命题时应注明准备时间和口试时间。

口试时应有两名及以上教师担任监考,学生应随机抽取考核题目,主考做好口试记录或录音。

第十一条命题规范

(一)各门课程准备覆盖度、难易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一套用于正考,一套用于备考。

两套试卷重复率不超过15%。

(二)在命题同时,教师要给出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一般包括考核该试题的目的、满分值、答案和评分参考。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用四号宋体字A4纸打印。

(三)教师命题采用学院统一的试卷格式,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

试题(卷)原则上使用计算机排版,试题用小四号宋体字B5纸打印,特殊情况可手写试题(卷)。

手写试题(卷)应当使用黑色碳素笔用规范汉字工整书写,不得书写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因教学需要除外)。

书写结构层次为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第十二条命题程序

(一)教务部下达命题通知,学部通知命题教师按照命题原则及规范进行命题。

(二)课程组负责人按试题(卷)与教学大纲的符合程度、试卷的题量、题型、难度、分值分布、卷面规范等对试题(卷)进行审定,并填写《河北大学工商学院试题(卷)审批表》由学部主任审批。

(三)审批后的试题(卷)和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由命题教师按不同卷别分别装入《河北大学工商学院试卷命题专用袋》和《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专用袋》,完整填写袋上各项内容,密封后连同《河北大学工商学院试题(卷)审批表》交学部。

(四)学部将已审核、密封的试卷,在指定时间交教务部。

(五)凡已建立题(卷)库的课程一般应从题(卷)库中抽取试题(试卷)进行考核。

一套题(卷)库试题四年内不允许重复使用。

第五章试卷的管理

第十三条教务部在考前两周将试卷送学院指定印刷部门进行印刷、装订、分封。

试卷交接时应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试卷印刷部门应加强试卷保密工作,建立印刷质量责任制,指派专人负责试卷的印刷、装订及分封等工作,保证试卷的印刷时间和质量,无关人员不得接触此项工作。

试卷印刷完毕后应将底版、废卷全部销毁。

第十五条试卷印刷完毕由教务部分封试卷并统一保管。

监考教师应在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考核结束各学部收回试卷妥善保管并发给任课教师进行评阅。

第十六条在命题、审题、印刷、保管等各环节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或他人暗示、泄露试题。

第十七条评阅后的试卷(答卷)由学部存档,存期五年。

存档材料包括试卷审批表、A、B(或C)套试卷样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卷、《考场情况报告单》、《河北大学本科生平时成绩登记表》、《河北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等材料。

其中存档答卷一般为考生纸介答卷,也可是上机操作的电子答卷、口试记录或录音等。

第六章学生考核资格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做好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工作,于考核前一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部,由学部汇总后报教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凡已选中的课程,学生应参加该课程所有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须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

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的学生,按旷课、旷考处理。

凡按旷考、取消考核资格处理的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学习。

第二十一条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参加学院组织的重修或重考,参加重修、重考的学生办理重修、重考手续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七章考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组织安排

(一)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考查课程可按课程进度采取结课考核的方式进行。

各年级专业(类)在秋、春学期期末考试周一般安排2-4门的课程考核(不包括通识通选课的课程)。

(二)课程的结课考核工作、重考工作由教务部统一组织协调,学部、公共课教管部确定考核时间,并按规定时间报教务部。

教务部汇总、确定考核地点,公布考核安排表。

第二十三条考场安排

(一)笔试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90分钟或120分钟。

具体起止时间为上午8:

30—10:

30,8:

30—10:

00、下午3:

00—4:

30或3:

00—5:

00,晚上6:

30—8:

30或6:

30—8:

00。

(二)学院按照学生选课情况,为学生统一打印期末考试准考证。

学生严格按照考核安排到指定考场参加考核。

(三)考场安排应满足考生隔位就座原则,开考前由监考教师根据准考证号安排考生座次。

(四)学部在安排考核时,应尽量避免考核时间冲突,如果确实无法避免,应通知学生到教务部办理联考手续,但整个考核要严格按照正考程序进行,不得降低考核标准。

第二十四条监考安排

(一)每位教职工都有监考的责任与义务,要服从考核工作的整体安排,任何人不得推脱或拒绝参加监考工作。

任课教师原则上必须参加所授课程的监考工作。

(二)每个考场安排2名及以上教师监考;70人以上的考场安排3名及以上教师监考,100人以上的考场安排4名及以上教师监考。

(三)监考教师因故不能参加监考,于考前向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提出申请,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后勤安全保障

后勤部门在考核期间负责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保证教学设施的正常使用及水、电的供应、教学楼卫生等。

保卫部门负责净化校园环境,维护教学楼及周边秩序。

第八章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六条试卷评阅

(一)试卷装订密封后方可进行评阅。

教师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科学、公正地评阅试卷,学生成绩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试卷评阅后应认真复核。

(二)试卷一律使用红色水笔评阅,要求字体清晰,如有更正,阅卷教师需在更正处签名。

评阅试卷采用给分制,要点分、题首分、卷首分齐全、准确。

(三)试卷评阅及成绩登统工作在考核后一周内完成,并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成绩录入工作。

第二十七条成绩评定

(一)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等)和结课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和结课考核成绩所占比例由开课单位确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30%—40%、结课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为60%—70%。

成绩比例分配于授课初公布。

学生平时成绩在考前一周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更改。

(二)课程成绩可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方式记载。

凡考试课成绩(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合格。

(三)重考成绩按考核卷面成绩记载,缓考、重修课程成绩按课程总评成绩记载,并在成绩表中注明“缓考”、“重修”字样。

(四)毕业前重考成绩60分及以上者,按60分记入成绩册,60分以下者按卷面实得成绩记载,并标明“补考”字样。

(五)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成绩表中注明“取消考核资格”字样。

(六)考核违纪、作弊、旷考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在成绩表中注明“违纪”、“作弊”、“旷考”字样。

第二十八条成绩查询与试卷复查

(一)开学第一周学生可在网上查询、核实本人上学期各课程成绩。

(二)原始成绩档案由各学部严格保管,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

(三)学生对考核成绩确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查试卷。

自成绩公布后2周内学生向学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部主任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务科长在指定地点核查试卷,复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经核查试卷确系评阅有误或录入有误,需更改成绩的应填写《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学生成绩变更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

超过规定期限,概不受理查卷事宜。

第九章考核质量分析

第二十九条成绩评定结束后,任课教师负责对学生考核成绩进行数据统计及分析,并从命题、学生学习、教师授课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教学工作及课程考核的建议、措施,并填写《河北大学课程考核试卷分析表》随试卷、成绩单在规定时间内一并交学部保存。

第三十条教务部组织专家对课程考核的全过程进行监控与评估,做出考核质量分析报告反馈各学部,以促进课程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十章考核纪律

第三十一条考场纪律

(一)考生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按规定要求就坐;考生持身份证或学籍卡等考核规定的证件参加考核,无证件者不得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考核开始30分钟后,方准予交卷出场;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交谈。

(二)考生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考核结束时一并收回,严禁考生自带草稿纸;考生在试卷、答卷和草稿纸上填写年级、专业、学号和姓名后再答卷。

考核全过程考生不得将已装订的试卷、答题纸拆开。

(三)除考核所需文具和开卷考核所允许携带的工具书、参考书外,其他所有纸介质材料和有存储、通讯、计算等功能的电子设备一律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某些考核课程经监考教师允许后方可使用计算器。

(四)考生要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独立完成答卷;考核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举手示意,由监考教师解答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考核过程中考生要保护好自己的答卷等,如被他人抄袭,或在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时,应加以拒绝并向监考教师声明。

(五)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监考教师宣布考核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教师收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六)国家级、省级考试按照相关考试指令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监考职责

(一)监考教师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主动确认监考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副监考教师于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保护好试卷直接到达考场,主监考教师于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组织考生入场。

(二)监考教师应认真检查考生身份证或学籍卡,按准考证号安排学生隔位就坐;清理考场,引导考生将纸介质材料和有存储、通讯、计算等功能的电子设备放到指定地点;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开考前应宣读《河北大学工商学院考场纪律》,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考核开始准时发卷。

(三)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做到两人一前一后监考,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聚集聊天、抽烟、看书、使用手机等;对考生试卷中字迹不清楚的,可当众说明,但不得向考生对试题内容、题意或答案做任何解释或暗示。

(四)监考教师要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禁止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入场,并以旷考论处。

如发现考生有违纪苗头,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当场认定并没收违纪、作弊物证,在考生答卷得分处注明“成绩无效”并签名;要求违纪作弊学生详细填写事实经过后立即退场;监考教师详实填写《河北大学工商学院考场情况报告单》中的各项内容。

(五)考核结束,监考教师清点答卷份数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并将试卷、答卷、《河北大学工商学院考场情况报告单》按要求装订密封后交回指定地点。

第三十三条巡考职责

(一)巡考人员应事先掌握考核有关的信息及学院相关规定,于考前和考核期间检查监考教师是否到岗及履行监考职责,执行考核纪律情况,发现有失职行为,巡考人员应对其提出批评并令其立即改正。

(二)巡考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巡考人员应当尽职尽责,填写巡考记录单,并及时向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一章考核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三十四条 考核违纪行为分为一般违纪、作弊和严重作弊三种。

对考核违纪学生,取消其该科目的考核成绩,并根据《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一般违纪:

(一)未将与考核内容有关的资料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在开卷考核的考场中不按规定独立答卷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核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违反考核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作弊: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试题答案的;

(二)使用规定以外的有储存、计算等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三)窃取、抢夺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他人抢夺自己试卷、答卷时,未加拒绝或未向监考教师声明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六)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变更成绩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严重作弊:

(一)由他人代替考核或替他人参加考核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四)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三十八条学生考核违纪行为的认定:

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认定学生有本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所列考核一般违纪、作弊及严重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认定并如实填写《河北大学工商学院考场情况报告单》,对学生用于违纪、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学生违纪情况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由考生本人和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于2013年8月29日经学院院长会议研究通过。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河北大学工商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院教字[2011]3号)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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