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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从直接投资、外债和对外担保管理、证券投资角度概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直接投资、外债、对外担保以及证券投资管理等。

一、外商直接投资管理

(一)现行管理框架

1.投资前期的签署协议、调查及筹办工作(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2.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程序;

3.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4.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外汇登记、外资外汇登记等相关手续;

5.从事经营活动(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开立资本金账户,可到银行直接开立经常项目账户,产生的利润可到银行办理相应购付汇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终止或外国投资者将所持有境内企业股权出让(有关交易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清算撤资或转股所得资金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可以购汇汇出)。

(二)资本金管理

1.外国投资者可以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以及其开立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离岸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的离岸账户中的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

2.外国投资者除能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外,经外汇局核准,还可以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等方式作为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3.外资企业外方投资资本金可以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保留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结汇使用。

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4.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

即外汇局根据相关条件,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外汇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

资本金帐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须经外汇局核准。

5.资本金帐户的资金可以用作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三)结汇管理

现行的外汇管理主要以外汇账户为核心进行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

1.外汇管理部门对每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外汇登记,开立资本金账户,并根据审批部门核定的金额确定该账户的最高限额。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外汇资金入账后,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过程中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验资询证;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相关入资证明,记录外资流入的具体形式和金额。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实需原则(即有实际的支出需求,如购买原材料、设备、支付工资等)申请外汇资本金结汇。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将一定限额内的外汇资金(目前为5万美元)结汇使用,无需提交支付用途凭证等凭证。

(四)资金流出管理

外商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时:

1.由商务主管部门对减资、转让股权、清算、撤资等事项作出批复。

2.外汇管理部门以审批部门的核准文件等为依据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撤资金额,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将所得资金汇出境外或者用于境内的再投资。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所得利润可以在纳税后,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付汇,汇出境外。

(五)联合年检

由商务部牵头、外汇局等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

二、外债和对外担保管理

(一)现行外债管理框架

外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并可以方便地将外债结汇成人民币使用。

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所借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作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

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三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将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

外资企业签订借用外债合同后,需及时到外汇局定期或者逐笔办理外债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外汇资金,实际使用外汇资金后,应按规定向外汇局反馈。

债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外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

所有外债的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局核准(银行除外)。

外企业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允许开立贷款专户,贷款专户收入的外汇资金只能为登记的外债签约额。

贷款专户的收入为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外汇贷款的合同款;支出用于贷款协定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专户资金,不需经外汇局批准。

若涉及境内机构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则需由发改委商外汇局审批;境外发行短期债券,则需由外汇局审批。

两种情况均须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此外,与境外发行外币债券有关的开户、资金划转及汇兑均须外汇局核准。

(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

现行贸易信贷登记政策的主要内容有:

网上登记。

贸易信贷实行网上登记,企业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对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90天以上)、延期付款(90天以上)等进行合同登记、提款登记。

联网核查。

对于预收货款收汇信息,外汇局向中国电子口岸联网核查系统发送预收款可收汇额度,在额度范围内,企业可以办理“待核查账户”中预收外汇的转出或结汇,相应地,银行在中国电子口岸系统进行核注登记。

注销登记。

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相应的货物进出口后,企业需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注销登记;延期收款、延期付款时,银行在网上服务平台完成注销登记(登记收付汇信息)。

额度调整、占用及释放。

企业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进出口情况、企业以往贸易信贷登记情况及贸易信贷控制比例等确定,控制比例由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情况进行调整。

企业进行贸易信贷登记后,占用相应的可收(付)汇额度,待登记注销后重新释放被占用额度。

(三)对外担保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允许提供对外担保的机构仅限于经批准有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金融机构和有外汇收入来源而且具有对外清偿能力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

政府部门不能充当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人。

担保人只有获得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后,方可对外出具担保书,提供担保。

经批准可以对外提供担保的外资企业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国际商业贷款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

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规定需要履行对外代偿义务时,应当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手续。

不以担保合同等形式体现,但在实质上构成潜在对外偿还义务的担保,应按照境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予以监管。

三、证券投资管理

(一)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管理

境外上市管理的基本框架:

一是由证监会对企业境外上市申请进行审核,涉及到国有企业的需国资委出具意见,涉及到募集资金投向及产业政策的须征求发改委意见;二是企业境外上市后需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外汇股票登记;三是资金调回需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资金结汇须经外汇局核准;四是涉及境内股东增持、减持境外上市股份证监会应出具意见,增持、减持、回购境外上市股票涉及到资金结汇、购付汇须经外汇局核准等。

从管理现状看,目前境外上市涉及的外汇管理基本上无特别的管制,只保留了登记和结汇的真实性审核。

(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管理

对B股的管理包括对发行者的管理、对投资者的管理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三项内容。

对发行者的管理包括发行批准、外汇账户管理和汇兑管理。

外币股票专用账户的开立和汇兑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

在境内发行B股的企业开立B股专用账户及将发行股票所得外汇收入结汇的,均需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对投资者的管理包括投资资格、资金汇兑和外汇账户管理。

B股的投资人限于:

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境内居民个人。

境内居民投资B股必须开立B股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账户的开立无需管理部门批准可自行开立,但对账户内资金结汇和提取现钞有限制。

(三)QFII和QDII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经批准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用帐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本金、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购汇汇出的一种资本市场开放模式。

现行QFII管理框架是,市场准入审定和投资额度审批,分别由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负责,具体监管分工如下:

中国证监会负责QFII资格的审定、投资工具的确定、持股比例限制等。

外汇局负责投资额度的审定、资金汇出入和汇兑管理等。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是QFII反向制度,它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在一定额度内,通过专用账户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种开放模式。

目前QDII包括三类机构,即: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保险资金境外运用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境外证券投资。

根据职责分工,QDII管理基本框架,一是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境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准入,包括资格审批、投资品种确定以及相关风险管理;二是外汇局负责QDII机构境外投资额度、账户及资金汇兑管理等。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从收入和支出角度予以概括)

一、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管理

(一)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项目

1.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

2.企业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3.企业发行股票收入外汇和其他资本项目外汇。

(二)资本金管理

1.外国投资者可以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以及其开立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离岸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的离岸账户中的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

2.外国投资者除能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外,经外汇局核准,还可以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等方式作为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3.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企业)外方投资资本金可以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保留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结汇使用。

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4.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

即外汇局根据相关条件,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外汇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

资本金帐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须经外汇局核准。

5.资本金帐户的资金可以用作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三)外债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不需事先批准,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

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2.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

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三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将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

3.企业签订借用外债合同后,需及时到外汇局定期或者逐笔办理外债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外汇资金,实际使用外汇资金后,应按规定向外汇局反馈。

债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外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

所有外债的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局核准(银行除外)。

4.企业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允许开立贷款专户,贷款专户收入的外汇资金只能为登记的外债签约额。

贷款专户的收入为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外汇贷款的合同款;支出用于贷款协定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专户资金,不需经外汇局批准。

5.规范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

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登记。

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担保履约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6.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应纳入外债管理。

(四)发行股票收入外汇

1.企业发行股票收入外汇,应开立股票专户。

其收入为外币股票发行收入,支出用于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境外发股和上市(含增发)后,应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手续。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调回资金的时间是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境外专用外汇账户的期限为开立之日起2年。

3.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申请将境外发行股票所募集外汇资金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外汇资金存放境外,或者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申请将其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外汇资金存放境外,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相关文件。

4.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存放境外的外汇资金,可用于支付汇发108号文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费用、购买开户银行发行或销售的保本型结构性产品、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5.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按季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专用外汇账户的使用情况。

6.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将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专户(或使用已有专户)保留外汇。

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二、资本项目外汇支出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所有一切资本项目外汇支出都必须经过外汇局审批。

(一)资本项目外汇支出项目

—偿还贷款本金、对外担保履约用汇。

—企业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

—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

—投资性企业外汇资本在境内增加投资。

1.贷款偿还:

国家对外债的偿还实行核准制度。

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外债偿还,外汇局不予核准。

偿还外债本息和费用,应当事先持外债登记凭证、外债合同、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还本付息通知单上应当写明偿还本息总额、计息本金额、利率、计息方法、计息天数等内容)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方可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及费用,经批准后,可以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合同,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

2.对外担保必须经外汇局批准,并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对外担保履约须外汇局批准。

3.向境外投资:

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局审查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4.企业依法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清算所得额,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向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

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指定银行。

5.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以外汇或者人民币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出具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证明,作为再投资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有效凭证。

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证明,允许企业从其外汇结算帐户或外汇资本金帐户中支付。

6.外方投资者依法分配所得的人民币利润,可持规定的文件资料到银行办理汇出境外的手续(包括从外汇账户支付或购汇支付),或经外汇局批准后可在境内进行再投资,享受外汇投资待遇。

7.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应当提供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增资的有关文件及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8.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投资在境内投资,须向外汇局申请核准。

9.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须向外汇局申请核准后,向企业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投资款境内划拨审批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以办理外汇帐户资金划拨手续。

三、资金划转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与其所投资企业之间、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同所投资企业之间不得划转外汇资金。

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外汇管理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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