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831306 上传时间:2023-05-15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22.8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4页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4页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4页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4页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4页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4页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4页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4页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4页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4页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4页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4页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4页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4页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4页
亲,该文档总共2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x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docx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信息来源:

市人防办平战法规处 发布时间:

2008-08-0413:

24:

56浏览次数:

290【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一、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办理过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后,因客观条件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开工前主动说明情况并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行政处罚标准: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因客观条件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基础(地面以下)完工后一年内主动说明情况,进行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行政处罚标准:

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30-35元,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后,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也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责令改正后主动进行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行政处罚标准:

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35-4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及质监手续,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过责令改正后,仍不补建也拒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

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40-5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二、侵占人防工程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平方米、时间不足一个月,经过警告后及时主动退还且不破坏的。

行政处罚标准: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平方米、时间超过一个月;

(2)侵占100至300平方米,时间不足一个月,经过责令改正后及时主动退还且不破坏的。

行政处罚标准:

对个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100平方米以上、时间超过一个月;

(2)侵占300平方米以上、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经过警告后拒不退还的。

行政处罚标准:

对个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300平方米以上、时间超过一个月;

(2)侵占人防工程口部或风孔、竖井等关键部位,影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过警告后拒不退还的,性质恶劣的;(3)侵占指挥工程或五级以上人防工程及侵占疏散干道的。

行政处罚标准:

对个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

(2)工程个别非重要构件或局部达不到防护标准或质量不合格,经返工或改造后能够达到防护标准及质量标准的;(3)仅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评定等级不合格的,经处理后,达到质量和防护标准的。

行政处罚标准: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工程施工中没有做好预留预埋,经整改后,基本符合要求的;

(2)工程局部质量不合格,经原设计单位二次设计、施工后能够满足防护要求,但改变工程内部结构、尺寸、面积等指标。

行政处罚标准:

对个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个别分项或分部工程质量不合格,经改造后,使防护功能降低一个级别或减少掩蔽面积的;

(2)工程竣工后,难以进行平战转换的;(3)工程竣工后,虽具有防护功能,但内部通风、给排水、强弱电等配套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影响战时人员正常掩蔽。

行政处罚标准:

对个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整个工程经质监验收为不合格工程,没有防护功能的;

(2)口部、风井等关键部位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没有改造价值,或经改造后仍不能满足防护要求,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或报废的;(3)不接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对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难以控制或评估的。

行政处罚标准:

对个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

四、改变人防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改变人防内部少量结构,没有对工程造成大的损害,不影响工程防护功能,并主动恢复工程原貌的;

(2)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但取消危害后,对人防工程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标准:

对个人处以1000-1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改变人防部分主体结构,拆除或损坏防护设备,对工程的防护功能造成损害,但可挽回的;

(2)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经过除险加固后,才能够恢复其防护功能的。

行政处罚标准:

对个人处以1500-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改变人防主体结构,拆除或损坏防护设备,对工程的防护功能造成不可挽回损害的;

(2)拆除或损害孔口工程,造成损失,无法弥补的;(3)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经过除险加固后,难以够恢复其防护功能的。

行政处罚标准:

对个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

五、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六级(含)以下不足100平方米拒不补建的。

行政处罚标准:

对个人处以2000-2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拆除五级(含)以上不足100平方米拒不补建的。

行政处罚标准:

对个人处以2500-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拆除六级(含)以下人民防空工程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

行政处罚标准:

对个人处以3000-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40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拆除六级以下人民防空工程300平方米以上,或拆除五级以上人防工程100平方米以上拒不补建的。

行政处罚标准:

对个人处以4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0-50000元罚款。

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行政处罚标准:

对个人处以2000-2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25000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恶意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标准:

对个人处以4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0-50000元。

七、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的。

行政处罚标准:

对个人处以2000-2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25000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标准:

对个人处以4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0-50000元。

八、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对个人处以2000-2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25000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并破坏通信、警报设施的。

行政处罚标准:

对个人处以4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0-50000元。

九、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倾倒少量的废水、废气或废弃物,能够及时改正并加以清理,不影响工程管理、维护及平时战时使用的。

行政处罚标准:

对个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7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倾倒废水、废气或废弃物,虽没有损害人防工程,但影响人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及平时战时使用的。

行政处罚标准:

对个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7000-10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或向人民防空工程的排风竖井、其它孔口内倾倒废水、废气或废弃物,不易清理,影响人防工程的管理与维护,且对防护设备、预埋设施和各种管道造成腐蚀、侵蚀、胶管老化或变形等损害的。

行政处罚标准:

对个人处以2000-2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或向人民防空工程的排风竖井、其它孔口内倾倒大量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对防护设备、预埋设施和各种管道造成严重的腐蚀、侵蚀、变形等损害和损毁,已破坏其防护功能,或造成设施或设备报废的。

行政处罚标准:

对个人处以2500-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

十、不按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等要求进行施工。

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文件审核批准部门批准。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防护区内个别构件、设施没有按图施工或没按程序施工,导致内部使用功能缺陷,责令改正后基本满足防护要求的。

行政处罚标准:

处以10000-15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不经批准变更或移动建设位置的;

(2)实建防护面积比审批的缩减不超过10%的;(3)没有按图施工,但经过返工后,基本能达到战时防护功能要求的。

行政处罚标准:

处以15000-20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变更图纸并施工的,降低防护级别或改变战时防护功能的;

(2)实建防护面积比审批的缩减超过10%的;(3)工程围护结构或孔口等关键部位没有按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达不到战时防护要求的;(4)没有经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擅自设计图纸施工的,或者委托没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的;(5)没有按图施工导致工程报废的。

行政处罚标准:

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

十一、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造人防工程。

为方便使用确需改造的,按管理权限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人防工程有关技术规定、规范进行设计、施工。

改造人防工程不得降低原工程的防护等级和密闭性能。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改造人防工程,但没有破坏防护结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没有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害的。

行政处罚标准:

处以10000-15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改造人防工程,防护结构或孔口受到一定损害,责令改正后,不影响工程的防护功能和密闭性的。

行政处罚标准:

处以15000-20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破坏其防护功能和密闭性的,或降低原工程防护、防化等级。

行政处罚标准:

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

十二、不按国家规定标准选用防护设备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国家规定标准选用防护设备,且非标准的防护设备进入工地现场尚未预埋安装的。

行政处罚标准: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国家规定标准选用安装防护设备不足工程设备30%,经责令改正后,能够满足防护密闭要求的。

行政处罚标准:

处以3000-5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国家规定标准选用防护设备超过工程设备30%以上,或选用假冒伪劣防护设备和非定点厂家生产的达不到防护标准的。

行政处罚标准:

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十三、堵塞人防工程进出口、通风口或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

(二)项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二)堵塞人防工程的进出口、通风口或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堵塞人防工程进出口、通风口或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后,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消除堵塞,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未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标准:

处以2000-3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堵塞人防工程进出口、通风口或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不及时清理堵塞物,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清除堵塞物,未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害后果,但影响工程的管理维护工作正常进行的。

行政处罚标准:

处以3000-4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公然堵塞人防工程进出口、通风口或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告诫后不及时清理堵塞物,影响工程设备运行,对工程平时或战时利用造成损的。

行政处罚标准:

处以4000-5000元罚款。

十四、在人防工程顶部或安全范围内(周边5米以内)爆破、打桩、采石、取土、埋设各种管线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