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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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章程

昌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昌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昌邑市公共卫生技术服务中心、昌邑市健康管理指导中心)。

第三条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昌邑市富昌街41号。

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16万元。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昌邑市卫生健康局(昌邑市中医药管理局)。

本单位的法人登记机构是:

昌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登记监管机构是:

昌邑市委编办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为宗旨。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等工作。

(二)开展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预警及国民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价,开展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的调查与危害风险评估。

(三)组织实施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技术、对策和措施,承担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反馈及疫情预测、预报工作;开展各种传染病溯源、流行病学调查,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指导医疗机构和镇街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应急处置。

(五)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组织开展食源性、职业性、放射性、环境性等疾病的监测评价。

(六)开展疾病和传染病病原生物检测、鉴定和物理、化学因子检测、分析、评价工作;开展疾病和传染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相关技术服务。

第三章党的领导

第十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

党支部。

第十一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

结合中心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职责权限: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作风、反腐倡廉建设;对本单位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做出决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设置:

书记1人,委员共5人。

书记由市卫生健康局党组副书记担任。

下设办公室(党建办),为本单位党组织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程序:

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进行学习培训;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按照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通过党支部会议进行决定议事;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四章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昌邑市卫生健康局(昌邑市中医药管理局)。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审核事业单位的章程;审定事业单位的重大事项;编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权责清单;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单位决策机构是:

主任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研究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制度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方案、考核奖惩;研究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工作分工事项;审议和审定中心财务预决算,提出经费使用和分配方案;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信访维稳、安全生产等其他重大事项,具体根据本单位实际。

第十八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市委市政府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市委市政府任命。

主要行政负责人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决策机构)的决议;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十九条根据《关于健全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和调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公共卫生技术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等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财务审计科、总务科(生物制品管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健康教育科等6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办公室;负责负责机关行政综合管理,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综合性会议的筹备、协调、组织、记录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落实;中心工作计划、总结及各类综合性文稿的起草,收发文件与档案管理,宣传及信息报送;信息化建设及信息系统网络的维护及管理,中心门户网站、公众微信号的维护与管理;招标采购、应急物资储备、车辆管理,招商引资与安全生产;除害灭虫与院感防控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党务、党风廉政建设、群团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组织人事管理,内部机构设置、编制与岗位管理工作,人员招聘、调配、考核、奖惩、学历教育管理、晋升与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审批及劳动纪律管理;

(三)财务审计科;负责负责财务管理及审计,财务收支预算编制、执行及监督,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事业经费、项目经费指导和监督,财务收款收据等各类票据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控项目管理,绩效考核。

(四)总务科(生物制品管理办公室);负责拟定全市免疫预防策略建议,制定免疫预防工作计划和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和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免疫预防相关传染病疫情监测及风险评估、预测与预警工作及疫情控制工作;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免疫预防工作的技术指导、督导和培训及相关健康知识健康宣教和社会宣传;疫苗及注射器采购、出入库、储存、保管及配送;疫苗冷链管理等工作。

(五)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卫生应急工作预案、相关方案的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技术处置工作;对重大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生活饮用水污染、放射性污染、辐射、生物恐怖及其它危害人群健康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预测评估并及时提出应对措施;重点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出卫生应急物资计划和使用意见等工作。

(六)健康教育科;负责拟定全市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社会协作,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指导基层开展重点人群、场所和疾病的健康教育,组织开展社区、医院、学校、工矿及企事业单位健康教育;开展公众健康素养监测和评价,提出敢于策略与措施;控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及基层健康教育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第六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昌邑市卫生健康局(昌邑市中医药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十九条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岗位。

岗位设置方案经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条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

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人员书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晋升、聘任、辞退等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公开;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本单位的办事大厅、公开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自信息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符合简易注销登记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21年4月8日主任办公会(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主任办公会(决策机构)。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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