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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讲话试题题库

七一讲话试题题库

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

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7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农业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原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原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为做好全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原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农垦、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及饲料、乡镇企业等部门)举办,或者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从事公益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农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设置纳入本管理范围。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农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参照《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农业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农业教育、科研、农业专业院校、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适用其他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

6、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农业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农业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9、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农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10、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1、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社部门和农

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农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工作任务完成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6、农业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7、农业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一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岗位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二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级岗位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农艺师二级岗位、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助理农艺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8、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29、农业事业单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30、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l)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2、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3、各有关部门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4、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5、农业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6、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晋人社厅发[2009]91号)有关规定执行。

37、专业技术岗位各层级内各等级间的任职年限至少为三年。

其他业绩、成果等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实际情况制定,但单位设定条件原则上不低于省里规定的条件。

38、符合相应岗位条件的原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被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时,原管理人员只能聘用到相应层级内的最低级;原工勤技能人员不得高于十一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9、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0、农业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l)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1、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42、市级人民政府部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行政部门核准。

43、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直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县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行政部门核准;部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和县人社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社行政部门核准。

拟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七、岗位聘用

44、农业事业单位按照《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5、农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农业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

46、根据农业行业人才的特点,对农业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需要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予破格聘用。

47、农业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8、农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管理人员确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明确其主体岗位,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八、组织实施

49、岗位设置管理是农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农业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

实施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根据事业的发展需要,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50、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

体方案,组织好所属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农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

51、各地区、各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

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

对不按《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农业事业单位,政府人社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2、本指导意见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负责解释。

其它未及规定按照我省《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晋人社厅发[2009]9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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