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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理设计规范

GBJ19-87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理设计中,表现奋发图强、节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目标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良生活的劳动条件、节俭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质量量和提升劳动生产率供给必需的条件,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公司生产厂房及协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理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合用于地下建筑、有特别用途和特别净化与防备要求的建筑物以及暂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理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依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当合,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立。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理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资料,应依据国家

和建设地域现有的生产能力和资料供给状况等择优采纳,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一致。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依据采暖、通风、空气调理和制冷装置的数目及其复杂程度,装备必需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理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察看的地址设置必需的调理、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部署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需的地点。

关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依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试虑有装设起吊设备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关于采暖、通风、空气调理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纳必需的安全防备举措,

 

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域的工程,部署设备和管道时,应依据需要

 

分别采纳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举措。

 

第1.0.10条依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理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切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

 

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天室内计算温度,应依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以下规定采纳: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纳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址:

轻作业不该低于15°C

中作业不该低于12°C

重作业不该低于10°C

 

注:

(1)作业各种的区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公司设计卫生标准》履行。

(2)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工业可低至10°C;中

作业可低至

7°C,重作业可低至5°C。

 

三、协助建筑及协助用室,不该低于以下数值:

浴室25°C

换衣室23°C

托儿所、少儿园、医务室20°C

办公用室16-18°C

食堂14°C

盥洗室、卫生间12°C

 

注:

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别要求时,各种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

规定履行。

 

第2.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天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均匀风速,应切合以下规定:

一、民用建筑及工业公司协助建筑物,不宜大于;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址,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m3·h)]时,不宜大

于;

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时,不宜大于。

 

注:

设置空气调理的条件,应切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第2.1.4条当工艺无特别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天工作地址的温度,应依据夏天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址温度的同意温差,按表2.1.4确立。

 

夏天工作地址(°C)表

 

夏天通风室

外计算温≥22

23

24

25

26

27

28

29-32

≥33

同意温差

10

9

8

7

6

5

4

3

2

工作地址温

≤32

32

32-25

35

 

注:

如受条件限制,在采纳通风降温举措后仍不可以达到本表要求时,同意温差可加

大1-2°C。

 

第2.1.5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址的同意风速,应按本规范第4.3.5条至第4.3.7条的有关规定履行。

 

第2.1.6条夏天空气调理室内计算参数,应切合以下规定:

 

一、舒坦性空气调理室内计算参数:

温度应采纳24-28°C

相对湿度应采纳40%-65%

风速不该大于

二、工艺性空气调理室内温度基数及其同意颠簸范围,应依据工艺需要并考虑

 

必需的卫生条件

确立;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纳0.2-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30°C时,可大于。

 

注:

设置空气调理的条件,应切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第2.2.1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历年均匀不保证5天的日均匀温度。

注:

本条及本节其余文中所谓"不保证"。

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

"历年均匀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均匀值而言。

 

第2.2.2条冬天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纳累年最冷月均匀温度。

 

第2.2.3条夏天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纳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均匀温度的均匀值。

 

第2.2.4条夏天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纳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均匀相对湿度的均匀值。

 

第2.2.5条冬天空气调理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纳历年均匀不保证1天的日均匀温度。

 

第2.2.6条冬天空调理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纳累年最冷月均匀相对湿

度。

 

第2.2.7条夏天空气调理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纳历年均匀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

注:

统计干温球温度时,宜采纳当地气象台站每日4次的准时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

6h的温度值核算。

 

第2.2.8条夏天空气调理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纳历年均匀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

 

第2.2.9条夏天空气调理室外计算日均匀温度,应采纳历年均匀不保证5天的日均匀温度。

 

第2.2.10条夏天空气调理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立:

 

tsh=twp+βΔtr()

 

式中:

tsh---室外计算逐时温度(°C)

twp---夏天空气调理室外计算日均匀温度(°C),按本规范第条采

用。

β---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2.2.10采纳;

tr---夏天室外计算均匀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

 

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表2.2.10时辰

 

时辰

1

2

3

4

5

6

β

时辰

7

8

9

10

11

12

β

时辰

13

14

15

16

17

18

β

时辰

19

20

21

22

23

24

β

 

tr=twg-twp/0.52(2.2.10-2)

 

式中:

tr---夏天空气调理室外计算干球温度(°C),按本规范第2.2.7条采纳。

其余符号意义同式()。

 

第2.2.11条当室内温湿度一定整年保证时,应另行确立空气调理室外计算

参数。

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理系统,可不恪守本规范第2.2.7条

 

至第2.2.10条的规定。

 

第2.2.12条冬天室外均匀风速,应采纳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均匀风速的均匀值。

冬天室外最多风向的均匀风速,应采纳累年最冷三个月最多风向(静风除外)的各月均匀风速的均匀值。

夏天室外均匀风速,应采纳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均匀风速的均匀值。

 

第2.2.13条冬天最多风向及其频次,应采纳累年最冷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均匀频次。

夏天最多风向及其频次,应采纳累年最热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均匀频次。

年最多风向及其频次,应采纳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均匀频次。

 

第2.2.14条冬天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纳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均匀大气压力的均匀值。

 

第2.2.15条冬天日照百分率,应采纳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月均匀日照百分率的均匀值。

 

第2.2.16条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均匀温度稳固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立。

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用,一般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协助建筑物,宜采纳

5°C。

注:

本条中所谓"日均匀温度稳固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系指室

外连续5天的滑动平

均温度。

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

 

第2.2.17条室外计算参数统计年份,宜采纳1951-1980年,共30余年,

不足30年,按实有年份采纳,但不得少于10年,少于10年时,应付气象资料进行校正。

 

第2.2.18条同区的室外气象参数,应依据就地的检查,实测并与地理随和候条件相像的周边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确立。

 

第2.2.19条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二采纳。

 

关于本规范附录二未列入的城市及台站,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统计确立。

关于冬夏两季各样室外计算温度,亦可按本规范附录三所列的简化统计方法确立。

 

第三节夏天太阳辐射照度

 

第2.3.1条夏天太阳辐射照度,应依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立。

 

第2.3.2条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纳。

 

第2.3.3条透过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标准窗玻璃的太阳直接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五采纳。

 

第2.3.4条应用本规范附录四和附录五时,当地的大气透明度等级。

应依据本规范附录六及夏天大气压力,按表2.3.4确立。

 

大气透明度等级表

 

附录六标定的

以下大气压力(hPa)(mbar)时的透明度等级

透明度等级

650

700

750

800

850

900

950

1000

1

1

1

1

1

1

1

1

1

2

1

1

1

1

1

2

2

2

3

1

2

2

2

2

3

3

3

4

2

2

3

3

3

4

4

4

5

2

3

4

4

4

4

5

5

6

4

4

4

5

5

5

6

6

 

第三章采暖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及协助建筑物,当其位于寒冷地域或寒冷地域,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止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一定保持在

0°C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可以知足要求时,应按5°C设置值班采暖。

 

注:

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别要求时,可依据需要另行确立值班采暖所需保持的室内温度。

 

第3.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厂房,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别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出1000m2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址设置局部采暖。

当工作地址不固准时,应设置取暖室。

 

第3.1.3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依据技术经济比较确立,且切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3.1.4条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立:

 

Ro·min=a(tn-tw)/tyαn(3.1.4-1)

或Ro·min=a(tn-tw)Rn/ty(3.1.4-2)

22

式中:

Ro·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C/W)(m·h·°C/kcal);

tn---冬天室内计算温度(°C)。

按本规范第2.1.1条和3.2.4条采纳;

tw---冬天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C),按本规范第3.1.5条采纳;

 

温差修正系数表

 

围护结构特征

a

外墙、屋顶、地面及室外相通的楼板等

闷顶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边的楼板等

非采暖地下室上边的楼板,外墙上有窗时

非采暖地下室上边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

地坪以上时

非采暖地下室上边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

地坪以下时

与有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与列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伸缩缝缩、沉降缝墙

防震缝墙

 

ty---冬天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同意温差(°C),按

表3.1.4-2采纳;

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C)][kcal/(m2·h·°C)],按表

采纳;

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C/W),按表3.1.4-3采纳。

 

注:

(1)本条不合用于窗、露台门和天窗。

(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2)的计算结果小5%。

(3)外门(露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该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

热阻的60%。

(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C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经过计算确立。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少儿园等建筑物采纳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切合国

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

 

同意温差ty值(°C)表-2

 

建筑及房间类型

外墙

屋顶

居住建筑、医院和少儿园等

办公建筑、学校和门诊等

公共建筑(上述指明者除外)和工业企

业协助建筑物(湿润的房间除外)

室内空气干燥的生产厂房

室内空气湿润正常的生产厂房

室内空气湿润的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

协助建筑物:

tn-tl

0.8(tn-tl)

当不一样意墙和顶棚内表面结露时

0.9(tn-tl)

当仅不一样意顶棚内表面结露时

室内空气湿润且拥有腐化性介质的生产

tn-tl

tn-tl

厂房

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3,且计算相对

温度不大于50%的生产厂房

 

注:

(1)室内空气干湿温度的区分,应依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3.1.4-4确立。

(2)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边的楼板,其同意温差ty值,可采纳。

(3)表中tn---同式-1~2)

tl---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温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表-3

 

an

Rn

围护结构内表面特色

W/(m2·℃)

(m2·℃)/W

[kcal/(m2·h·℃)]

(m2·h·℃)/kcal

墙、地面、表面平坦或有肋状突出物的

8.7(7.5)

0.115(0.133)

顶棚,当h/s≤0.3时

有肋状突出物的顶棚,当

h/s<0.3时

7.6(6.5)

0.132(0.154)

 

注:

表中h-肋高(m);

s-肋间净距(m)。

 

室内干温程度的区分表

 

温度(℃)

类型

≤12

13~24

>24

相对湿度(%)

干燥

≤60

≤50

≤40

正常

61~75

51~60

41~50

较温

>75

61~75

51~60

湿润

-

>75

>50

 

第3.1.5条确立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时,冬天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tw,应依据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值,按表3.1.5采纳。

 

冬天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表

 

围护结构种类

热惰性指标

tw的取值(℃)

tw=twn

tw=0.6twn+0.4tpmin·

tw=0.3twn+0.7tpmin·

tw=tp·min

 

注:

(1)表中twn和tp·min---分别为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和累年最低日均匀

温度(℃),按本规范

附录-采纳。

(2)D≤4的实心砖墙,计算温度tw,应按Ⅱ型围护结构取值。

 

第3.1.6条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

 

Ro=1/an+Rj+1/aw(3.1.6-1)

 

或Ro=Rn+Rj+Rw()

 

式中:

Ro---围护结构的传热阻(m2·℃/W);

 

aw---围护结构表面面换热系数[W/(m2·℃)],按表3.16采纳;Rw---围护结构表面面换热系数(m2·℃/W),按表3.16采纳;

Rj---围护结构本体(包含单层或多层结构资料层及封闭的空气间层)的热阻(m2·℃/W)。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表

 

aw

Rw

围护结构内表面特色

W/(m2·℃)

(m2·℃)/W

[kcal/(m2h·℃)]

(m2·h·℃/kcal)

外墙和屋顶

23(20)

0.04(0.05)

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边的

17(15)

0.06(0.07)

楼板

闷顶和外墙上有窗的非采暖地下室上边

12(10)

0.08(0.10)

的楼板

 

外墙上无窗的非采暖地下室上边的楼板

6(5)

0.17(0.20)

 

第3.1.7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玻璃外窗、露台门和天窗的层数,可按表

3.1.7采纳。

 

窗、露台门和天窗层数表

 

室内外层数

建筑物及房间类型

温度

外窗

露台门

天窗

(℃)

民用建筑(湿润的公共建筑除外)

<33

单层

单层

≥33

双层

双层

干燥或正常湿度状况的生产厂房及辅

<36

单层

单层

助建筑物

≥36

双层

单层

湿润的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协助建

<31

单层

单层

筑物

≥31

双层

单层

散热量大于23W/m3,且室内计算相对

不限

单层

单层

湿度不大于50%的生产厂房

 

注:

(1)表中所列的室内外温差,系指冬天内计算温度和采暖室外计算温

度之差。

(2)高级民用建筑,以及其余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双层窗合理的建筑物,可不受本条规定的

限制。

 

第3.1.8条设置全采暖的建筑物,在知足采光要求的提早下其开窗面积应尽量减小。

 

注:

民用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执

行。

 

第3.1.9条集中采暖系统的热媒,应依据建筑物的用途,供热状况和当地天气特色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立,并应按以下规定选择:

 

一、民用建筑应采纳热水作热媒;

二、生产厂房及协助建筑物,当厂区只有采暖用热或以采暖用热不主时,宜采纳高温水作热

媒;当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在不违犯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的条件,可采纳蒸汽作热

媒。

 

注:

(1)利用余热或天然热源采暖时,采暖热媒及其参数可依据详细状况确立。

(2)辐射采暖的热媒,应切合本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第3.1.10条散热器采暖系统的热媒温度,应切合以下规定:

 

一、高级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医辽卫生及托幼建筑等,热水温度宜采

用95°C;其余民用建

筑,热水温度不该高于130°C;

二、放散棉、毛纤维和木屑等有机物质的生产厂房,热水温度不该高于

130°C,蒸汽温度不该

高于110°C;

三、放散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生产厂房,热媒温度不该高于上述物质自燃点的80%,且热

水温度不该高于130°C,蒸汽温度不该高于110°C。

 

注:

有依据时,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节热负荷

 

第3.2.1条冬天采暖通风系统和热负荷,应依据建筑物以下消散和获取的热量确立:

一、围护结构的耗热量;

二、加热油门窗空隙渗透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三、加热油门、孔洞及相邻房间侵入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四、水分蒸发的耗热量;

五、加热由外面运入的冷物料和运输工具的耗热量;六、通风耗热量;

七、最小负荷班的工艺设备散热量;

八、热管道及其余热表面的散热量;

九、热物料的散热量;

十、经过其余门路消散或获取的热量。

 

注:

(1)不常常的散热量,可不计算。

(2)常常而不稳固的散热量,应采纳小时均匀值。

 

第3.2.2条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含基本耗热量和附带耗热量。

 

第3.2.3条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aFK(tn-twn)(3.2.3)

 

式中:

Q---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W)(kcal/h);

F---围护结构的面积(m2);

K---围护结构的传统系数[W/(m2·℃)][kcal/(m2·h·℃)];

t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

2.2.1条采纳;

tn,a---与本规范第

3.1.4条同样。

 

第3.2.4条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时,冬天室内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第2.1.1条采纳,但层高大于4m的生产厂房,尚应切合以下规定:

一、地面,应采纳工作地址的温度;

二、墙、窗和门、应采纳室内均匀温度;

三、屋顶和天窗,应采纳屋顶下的温度。

 

注:

(1)屋顶下的温度,可按下式计算:

 

td=tg+tH(H-2)(3.2.4-1)

 

式中:

td---屋顶下的温度(℃)

tg---工作地址温度(℃〕

 

tH---温度梯度(℃/m);

H---房间高度(m)

 

(2)室内均匀温度,应按下式计算:

tnp=(td+tg)/2(3.2.4-2)

 

式中:

tnp---室内均匀温度(℃);

td,tg---与式()同样。

 

(3)散热量小于23W/m3的生产厂房,当其温度梯度值不可以确准时,可用工作地址温度计算围

护结构耗热量,但应按本规范第3.2.7条的规定进行高度附带。

 

第3.2.5条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C时,应计算经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

 

第3.2.6条围护结构的附带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立。

各项附带(或修正)百分率,宜按以下规定的数值采纳:

一、朝向修正率:

北、东北、西北0%~10%东、西-5%

东南、西南-10%~-15%

南-15%~-30%

注:

(1)采纳修正率时,应试虑当地冬天日照率、辐射度、建筑物使用和

被遮挡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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