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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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升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校教师(含教学、科研、实验)系列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的评审条件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4个文件的通知》(苏职称〔2009〕15号文)的精神执行;教师外其他系列的评审条件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文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文)的精神执行,其他条件和程序、政策与教师(含教学、科研、实验)系列的一致。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三条关于申报资格

(一)按照省和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的文件精神,每位教职工的岗位具有唯一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应遵循职岗一致的原则,必须根据申报时所在岗位申报相应系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学、科研、实验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申报本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卫生、财务、工程、图书、档案、编辑等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申报或者考评本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机关管理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应当申报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应当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根据教育厅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须为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已办理退(离)休手续及申报之日已达到国家规定退(离)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三)申报正高级职务,需取得副高级职务资格并受聘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申报副高级职务,需取得中级职务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取得中级职务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2年以上;申报中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需取得初级职务资格并受聘初级职务4年以上,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取得初级职务资格并受聘初级职务3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且已取得初级职务资格并受聘初级职务2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中级职务职责者可以直接初定。

第四条关于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破格申报的评聘

(一)近3年来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除此之外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越级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二)高校教师系列(含实验系列)的任职资格一律不实行学历破格。

高校教师及其他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一律不实行破格申报。

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具体破格条件见相关文件。

第五条关于转岗评审

(一)高校以外其他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调至我校任教,须及时转评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具有高校教师以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当年省教育厅组织的新进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从事1年以上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经考核确实符合相应的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并能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方可转评同级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需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或专职辅导员岗,可直接按现聘岗位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或专职辅导员岗,须同级转评成与现聘岗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后,方可申报现岗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位,可直接申报教育管理研究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可直接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高校以外其他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调至我校从事教师外系列的专业技术工作,原已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调入我校后仍然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及岗位需要重新确定其任职资格,并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学校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聘任相应职务。

对于进校后不再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原专业技术职务不予聘任,应当申报现从事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同级转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任职条件与新晋升人员的要求相同,转评后的职务任职时间自新认定后开始计算。

同级转评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若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其担任高校教师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可与担任高校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担任同级高校教师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和高校教师职务期间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但主要考察其在高校教师工作岗位上取得的成果。

(五)高校教师转评教师外其他系列、高校内部教师外其他系列之间的相互转评,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第六条关于附属医院临床带教医师双职务问题

(一)附属医院临床带教医师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苏省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临床带教医师评聘教师职务暂行办法》(苏教师〔2001〕154号)规定的评审条件执行。

(二)对新成立的附属医院(近五年内挂牌的)中带教医师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资历要求如下:

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的要求:

已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并被医学院校聘为兼职副教授,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的医师,可以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

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的要求:

未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的医师,一律不得申报教授任职资格。

已担任主任医师职务,并且担任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的医师,可正常申报教授任职资格,不算作资历破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师德测评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二)发生Ⅱ级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以上;发生Ⅰ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以上。

(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学术规范,伪造学历、学位、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八条学历要求

(一)申报高校教师高、中级职务及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40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学科研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音乐、体育、美术等专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我校具有评审权的中医学、中药学学科,以及中西医结合、药学学科,凡1962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者,申报正高职务者必须具备博士学位。

(四)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进修阅历,其结业证书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第九条关于教师资格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要求

(一)高校教师(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必须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高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07〕6号)、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通〔2007〕76号),对职称外语的要求按如下规定执行:

1、申报评审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卫生、图书资料、文物博物、档案、公证、律师、新闻、出版、教练员、国际商务等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其余人员应参加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省合格标准。

①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

②在县(不含县、县级市)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

③年龄满50周岁的。

④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⑤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

⑥申报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和社区卫生、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职务的。

⑦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其他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的。

2、申报评审上述系列(专业)以外其他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及申报评审和初定所有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作职称外语考试要求。

3、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省合格标准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在评审同级别相应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取消有效期限制。

(三)计算机水平要求按照文件《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教人〔2004〕47号”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职称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可免试:

①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②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③申报计算机学科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关于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标准的规定,教师任职期间培训进修情况,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继续教育的要求将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进修培训积分制办法(试行)》(南中医大人字〔2008〕48号文)的精神执行。

第四章教授职务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十二条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至少有1门为全日制本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博士学位点或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独立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其他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成绩突出。

(二)教学成绩突出。

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三)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法研究方面成绩突出。

结合教学工作,进行科学研究,为所教的课程形成科学的体系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成绩突出。

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

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地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五)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善于言传身教,注意在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注意培养学生脚踏实地的务实精神,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树立远大理想。

任现职以来,担任过1年以上兼职班主任或本科生导师。

(六)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材料齐全(包括讲稿、教学总结等),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三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系指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除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一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研究论文:

文科8篇以上,理科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性的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规划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

文科5篇以上,理科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发表。

2、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结题。

3、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三),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排名前二)。

4、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科技开发、科研成果推广工作,成绩卓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表彰;或获得职务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第一,不含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得软件著作权2项(排名第一)。

(二)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

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系指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除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一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10篇、理科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国家级权威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系列论文,单篇影响因子4.0以上3篇,或累计影响因子10.0以上;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性的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部(15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一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规划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8篇、理科6篇,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国家级权威刊物上发表。

2、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结题。

3、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三),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排名前二)。

4、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科学技术开发、科研成果推广工作,成绩卓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表彰;或主持单项到帐经费达100万元以上(或累计到帐经费20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或获得职务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第一,不含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得新药证书1项(排名第一);或获得软件著作权2项(排名第一)。

(三)以科研为主的教师

以科研为主的教师,系指主要从事专职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一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国家级权威刊物上发表,中药学、药学学科至少有1篇SCI论文;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系列论文,单篇影响因子4.0以上3篇,或累计影响因子10.0以上;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规划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国家级权威刊物论文,中药学、药学学科至少有1篇SCI论文。

2、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结题。

3、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三),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第一),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排名第一)。

4、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科技开发、科研成果推广工作,成绩卓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表彰;或主持单项到帐经费达200万元以上(或累计到帐经费30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或获得职务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第一,不含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得新药证书1项(排名第一);或获得软件著作权2项(排名第一)。

第五章副教授职务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十五条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

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指导过学生进行科学技术活动等,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青年教师等。

(二)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意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任现职以来,担任过1年以上兼职班主任或本科生导师。

(三)教学成绩突出。

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以教学为主的教师须为优秀。

(五)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六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系指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除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外,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或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规划教材,本人编写5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

2、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五)或获得过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二),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

(二)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

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系指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除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一条: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撰正式出版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5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

2、主持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1项,或参加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参加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五),并通过鉴定或已经结题。

3、获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前三)。

4、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科技开发、科研成果推广工作,成绩卓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主持单项到帐经费达50万元以上(或累计到帐经费10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或获得职务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一,不含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得新药证书1项以上(排名前三);或获得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排名第一)。

(三)以科研为主的教师

以科研为主的教师,系指主要从事专职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一条: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

2、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者主持市(厅)级教学、科研项目2项;或者参加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三),并通过鉴定或已经结题。

3、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前三)。

4、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科技开发、科研成果推广工作,成绩卓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主持单项到帐经费达100万元以上(或累计到帐经费20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或获得职务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一,不含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得新药证书1项(排名第一);或获得软件著作权2项(排名第一)。

第六章讲师职务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及从事教学与科学研究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

第十八条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某些专业课部分或全部讲授工作。

(二)承担过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含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工作,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还须参加指导过学生的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教学效果良好。

(三)善于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帮助学生不断进步。

任现职以来,担任过1年以上兼职班主任或本科生导师。

(四)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

(五)有1篇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第十九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本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七章高级实验师职务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

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实验、科研活动等,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准备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实验工作实绩突出。

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注意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

(三)在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

能制定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四)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五)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教学辅助型。

教学辅助型实验技术岗位一般在主要承担实验教学的教学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单位设置。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条中的一条:

1、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规划教材1部,本人编写5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

2、主持或参加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三),并通过鉴定或已经结题。

3、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排名前三)。

(二)科研辅助型。

科研辅助型实验技术岗位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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