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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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保护

第三章建设控制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生态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柳江流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制定专门的地方性规定。

因流域管理既涉及水环境质量管理,也涉及水资源和河岸管理,相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作为立法的主要依据。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柳江流域的规划、建设、水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柳江流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水域及其集雨范围:

(1)柳江干流,包括柳州市境内的榕江、融江、柳江;

  

(二)柳江主要支流,包括寻江、龙江、洛清江及其他二级支流;

(三)柳江其他支流;

(四)对柳江水质有重大影响的水库、湖泊、湿地、撇洪渠。

说明:

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包括地域范围和适用对象。

柳江作为柳州市的母亲河,沿途有众多的支流汇入,其中不少支流流经人口密集区或工业集中区,大量的生活污水和部分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支流,进而汇入柳江,成为破坏柳江流域水生态环境的重要污染源,因此,除了对柳江干流进行立法保护外,还必须对柳江支流以及对柳江水质有重大影响的水库、湖泊、湿地、撇洪区及其集雨区域进行立法保护。

为此,《条例》将保护范围确定为包括柳江干流、支流以及其相关水体及其集雨范围。

从立法的相对独立性,本条例未将柳州市行政区域的红水河流域纳入调整范围。

适用对象主要依据流域保护的重点环节确定,包括生态保护规划的编制、项目建设与控制、水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等方面。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参考: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流域的规划、建设、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前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自源头至下游石角咀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

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保护范围】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

重点保护区域为由柳江干流水域和河道岸线两侧各二千米范围内,主要支流水域及其河道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以及对柳江水质有重大影响的水库、湖泊、湿地、撇洪渠;一般保护区域为保护范围内重点保护区域以外的区域。

柳州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点保护区域内划定重点保护河段。

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柳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说明:

合理划定柳江流域生态保护范围是对流域进行保护的基础工作。

根据流域的不同保护范围,可以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有利于兼顾生态保护与生产生活的关系。

结合柳江流域的实际,将柳江的水域及毗邻河流的一定区域划分重点保护区,采取更严格的保护措施。

对于重点保护区外围的区域划定为一般保护区,实行一般性的保护措施。

在调研中,柳州市发改委等有关主管部门认为,要考虑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及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之间相互关系,以及在柳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分级管理等工作。

另外,根据河岸保护的需要,在柳江流域城镇范围内的重点河岸可以划定重点保护河段,实施特殊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如限制餐饮或烧烤活动等。

第四条【保护原则】柳江流域的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生态补偿的原则。

说明:

本条是关于流域保护的原则条款。

“政府主导”的原则强调了政府责任。

流域性生态环境保护,是综合性较强的大规模的公益性事业,需要坚持并强化政府的责任;“社会参与”的原则体现了立法对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引导和支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是制定和实施柳江流域生态保护具体措施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生态补偿”则体现了在柳江流域生态保护中逐步建立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在调研中,柳州市发改委认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参考: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条:

流溪河流域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综合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体制、机制】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与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属地分段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对柳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柳江流域内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情况进行考

说明:

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制是确保柳江流域生态环境有效保护的重要基础。

针对柳江流域管理体制不健全、绩效考评、政绩考核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有必要建立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管理和属地分段管理相结合、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管理体制,市及流域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流域生态保护的领导工作。

在调研中,柳州市发改委认为,根据中央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制定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依据。

市、县(区)政府要建立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层层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因此,本《条例》在管理体制上,实行政府的统一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强化流域保护的综合协调。

管理机制上,实行流域生态环境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定,能有效推进流域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参考: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溪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对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目标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河长制】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河(段)长、湖长责任制。

市、县(区)、乡(镇)河(段)长、湖长是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分级分段分区域组织领导柳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执法监管等工作。

  河(段)长、湖长及其管理的河段、湖泊(水库、山塘)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说明:

流域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

中央和自治区提出要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共同做好河流、湖泊的保护工作,这有利于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

2017年9月,柳州市委、市政府制定了《柳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该方案第三条规定河长体系,全面构建行政区和流域相结合的市、县、镇、村四级河长组织体系,明确了实行以河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责任制,设立了工作机构,明确了工作职责等,规定比较具体。

为有效推进河长制,保障措施稳定推进,本条对柳江流域河长制的原则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四)工作职责。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3、2017年11月20日,十九届中央委员会深改组第一次会议关于推进“湖长制”的相关举措。

第七条【管理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柳江流域生态环境的统一保护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水行政部门负责柳江流域水功能区划编制、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交通、旅游、农业、林业、渔业、航道、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柳江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照法律、法规以及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说明:

本条规定柳江流域生态保护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流域范围内既涉及水环境质量管理,也涉及水资源、河道和河岸管理。

在调研中,有意见认为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是保障柳江流域生态保护的关键,因此,在职责划分上主要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其负责柳江流域生态环境的统一保护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其次,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其负责柳江流域水资源方面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组织等也依法承担流域管理相应的保护和管理职责。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三、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协调联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区域和部门常态化协作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交叉执法,实行信息共享和事故联合应急处置。

说明:

加强区域和部门的协作、联动配合机制是加强流域保护的有效措施。

柳州市自2012年以来,建立《柳州生态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柳州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柳州生态市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生态市创建工作目标,并制定实施方案;督促和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开展生态市创建工作,协调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通报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由主持人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指导点评;确定生态市建设工作的考核奖惩措施等成效明显。

目前环保、水利、国土、农业、畜牧、渔政、海事、旅游等职权分散,没有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生态监管机制。

针对流域保护分段管理、协作配合不畅、信息不共享、联合执法不力等问题,考虑到流域生态保护涉及到多个部门职责,水域跨不同县级行政区域,为实现齐抓共管,协调配合,本条规定建立健全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区域和部门常态化协作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事故联合应急处置。

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统筹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执法。

参考:

《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水环境保护区域和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交叉执法,建立信息共享和事故联合应急处置机制。

第九条【资金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柳江流域生态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说明:

资金保障是柳江流域生态保护的物质基础。

2011年,柳州市政府制定的《柳州生态市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第五条规定,市县两级财政都要安排落实生态市建设经费。

生态市重点建设项目,应该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生态补偿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流域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重点区域给予生态保护补偿。

说明:

目前对柳江生态保护的补偿事项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补偿制度中补偿机构、补偿资金、补偿补偿对象、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没有规定,制约了生态补偿工作的展开,也制约了柳江流域生态保护工作的展开。

在调研中,柳州市发改委建议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等规章制度相衔接,明确提出建立柳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针对该问题,本条规定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的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宣传舆论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柳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并拓展公众参与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途径,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柳江流域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说明:

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强化舆论监督工作,让全市市民认识到母亲河柳江保护的重要性,都参与到保护行动中,从而有利于形成柳江流域保护的社会共治氛围。

在立法调研中,柳州市组织“生态柳江千里行”媒体采访活动参与调研,通过报纸、电视、微信等宣传调研情况,就是很好宣传环保知识、强化环保意识,增强社会关注和参与环保力度。

参考: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对流溪河流域保护情况的舆论监督和宣传报道。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及时公布流溪河流域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成立民间自治组织,加强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自治管理。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柳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监督,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说明:

社会环保监督制度是保障环保工作扎实推进的有效措施,引导社会各方力量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环保监督,弥补环保执法力量不足问题,也能发挥教育和宣传功能,提升环保意识,提升环保效率。

柳州市“十二五”期间,开展环保公众开放日、环保宣传月、环保“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宣传活动,让社会和公众不断了解环保、支持环保。

依托新闻媒体、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广泛开展环保工作动态、环保科普知识和环保政策法规的宣传,不断拓宽环境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渠道。

在调研中柳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认为,在日常管理实践中,三江、融水县部分村屯成立的“护渔协会”,对有效保护本村范围内的河流渔业资源起到了很好效果,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村屯等成立民间自治组织,对水域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保护”。

因此,立足实际,提升经验,完善机制,本条规定环保社会监督问题。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参考《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水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二章 规划保护

第十三条【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编制】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柳江流域的生态功能区的要求,依法编制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说明:

流域生态保护综合规划是指导流域治理开发和保护管理的重要法律文件,包括流域概况、经济社会发展预测、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水资源评价与配置、城乡供水规划、水染污防治等内容的专业规划,是加强柳江流域生态保护的重要基础。

目前柳江流域生态存在功能规划还不够明确,边界及范围不够清晰问题。

从立法上保护柳江流域生态,首要问题是做好柳江生态保护综合规划,奠定立法及执法基础。

本条是关于流域生态保护综合规划的编制程序要求。

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单独编制本行业的城市专项规划、镇专项规划、乡专项规划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进一步补充、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地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参考: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会同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区域综合规划。

  编制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应当保障供水水源和防洪安全,严格控制水资源的过度开发,防治水污染。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内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应当根据保护范围的生态功能、水资源状况、饮用水水源保护、岸线管理、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等科学编制,明确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的保护目标、任务、保障措施、污染防治措施等,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说明:

理由同上,本条是关于流域生态保护综合规划的编制内容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流域保护范围的生态功能、水资源状况、空气质量、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等科学合理编制,明确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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