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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兽医法律法规

兽医法律法规

第一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于1997年7月3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动物防疫法》概述

(一)概念《动物防疫法》是调整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以及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动物防疫法,但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三)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管理

1.政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

2.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工作。

4.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四)动物防疫工作的方针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五)动物疫病的分类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分为下列三类:

1.一类疫病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动物疫病。

2.二类疫病二类动物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动物疫病。

3.三类疫病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疫病。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含义1.动物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2.动物产品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3.动物疫病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4.动物防疫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二、动物疫病的预防

(一)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四级,相应级别的疫情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二)动物疫病预防的重要措施

生产经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①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②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③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④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⑤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⑥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需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2)审核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5.禁止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从事相关活动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6.关于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①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②疫区内易感染的;③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④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⑤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⑥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三、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一)动物疫情报告

1.动物疫情报告的义务主体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

2.接受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当地的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情。

3.动物疫情的认定主体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二)动物疫情通报

1.重大动物疫情的通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2.人畜共患病的通报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三)动物疫情公布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

四、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

(一)一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划定。

2.发布封锁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封锁。

3.控制、扑灭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

4.封锁措施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

(二)二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

2.控制措施和扑灭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措施。

(三)封锁令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四)二类、三类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处理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五、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一)检疫机构和官方兽医

1.检疫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官方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二)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规定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六、动物诊疗

(一)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条件:

有与动物诊疗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有管理制度。

(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核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三)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四)执业兽医的权利和义务

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

参加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活动。

(五)乡村兽医服务人员管理的规定

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九、违反《动物防疫法》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不按规定检测和处理以及对运载工具不按规定清洗消毒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②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③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2.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污染物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下列情形之一,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①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②疫区内易感染的;③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④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⑤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①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②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③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6.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7.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破坏动物和动物产品有关处理措施以及违法发布动物疫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①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②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③发布动物疫情的。

8.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法律责任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单元《中华人民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于1991年10月30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凡进出我国国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必须适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而实施检疫。

国家禁止下列与动物防疫相关各物进境:

①动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前述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②动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③动物尸体;④土壤。

第三单元执业兽医及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节《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于2008年11月4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概述

(一)立法目的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调整对象在我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执业兽医适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但外国人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我国申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和备案的除外。

(三)执业兽医的分类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一)考试制度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二)考试条件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施行前,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三)考试内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四)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施行前,具有兽医、水产养殖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或者动物诊疗活动,并取得高级兽医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后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三、执业注册和备案

1.申请和备案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2.执业证书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姓名、执业范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等事项。

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四、执业活动管理

(一)执业场所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二)执业权限

1.执业兽医师的权限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

2.执业助理兽医师的权限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五、法律责任

1.超出执业范围执业以及未重新注册或备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①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②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2.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执业证书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收回、注销执业证书的情形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②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③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④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⑤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第二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于2008年11月4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概述

(一)调整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但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适用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二)动物诊疗的定义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二、诊疗许可

(一)诊疗许可制度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二)设立诊疗机构的条件

1.一般条件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规定;②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厂、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m;③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人口,出人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④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2.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②具有3名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程序

1.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②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③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⑤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⑥设施设备清单;⑦管理制度文本;⑥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2.动物诊疗机构的名称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

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时,其名称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四)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四、动物诊疗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超出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以及不按规定重新办理诊疗许可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①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②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2.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3.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法律责任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4.违法使用兽药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法律责任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单元动物疫病防控法律法规第一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于2005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一、概述

(一)重大动物疫情的定义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应急工作原则

1.指导方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24字方针。

2.工作原则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的16字原则。

(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行政管理

兽医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二、应急准备

(一)应急预案制度母

1.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实施方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订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2.制定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订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内容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②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③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④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⑤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

(三)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1.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义务人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是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义务人。

2.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时机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接受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疫情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重大动物疫情的逐级报告制度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

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l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5.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①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②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③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④已采取的控制措施;⑤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6.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的临时性控制措施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四)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权限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五)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

(六)重大动物疫病病原管理制度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七)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的责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第一,根据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施封锁。

第二,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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