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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新能源有限公司基建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基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促

进工程建设项目实现“质量、速度、效益”三项目标,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节约建设支出,根据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项目审计是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的融合,应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益的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建设项目各个环

节,并与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相结合。

第三条基建项目内部审计,是指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由公

司管理内控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具体组织实施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及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四)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所需的证据和各环节的审

计目标选择不同的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二章范围和审计组织

第五条凡由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均属审计范围:

(一)新建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水力发电及其他新能源项目。

(二)新建、扩建、改建、大修、房屋建筑物装修、大型设备维修等,预算额在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其他需审计的基建项目。

第六条在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内部审计时,应考虑成本和效益,结合公司内部审计资源和工程项目情况,既可以进行项目全

过程的审计,也可以进行项目部分环节的专项审计。

第七条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工程设计管理、招投标情况、工程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等全过程的审查和评价。

第八条每年年底前,由公司发展策划部向管理内控部提

供下一年度基建工程项目计划及相关预算,由管理内控部确定下一年度实施基建项目内部审计的具体项目,管理内控部负责对列入内部审计计划的基建项目进行独立性专项审计。

第九条对于基建项目常规委托外部审计工作,根据公司

《基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由发展策划部

协助中介机构完成,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由财务产权部协助中介机构完成,审计结果报管理内控部备案。

第三章审计准备

第十条根据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或公司临时下达的专项审计任务,在被审计工程项目正式立项后,由工程管理单位(项

目公司)及时向管理内控部报送经批准的相关前期资料和项目概

(预)算执行书。

第十一条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以及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控制情况,确定审计范围、审计组人员构成和审计时间分配,制定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

(二)审计时间;

(三)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四)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

(五)审计人员构成和审计任务分配。

第十二条审计组应配备熟悉建设工程核算、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的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对不同事项的审计应采用不同的审计

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一)投资立项审计的主要方法包括审阅法、对比分析法等。

其中对比分析法是通过相关资料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对比(拟建项目与国内同类项目对比)来确定差异,发现问题的方法。

(二)设计管理审计的主要方法包括分析性复核法、复算法、文字描述法、现场核查法等方法。

(三)招投标审计主要采用观察法、询问法、分析性复核法、文字描述法、现场核查法等方法。

(四)工程管理审计主要采用关键线路跟踪审计法、技术经济分析法、质量鉴定法、现场核定法等方法。

(五)设备、材料采购审计主要采用审阅法、网上比价审计法、跟踪审计法、分析性复核法、现场观察法、实地清查法等方法。

(六)合同管理审计主要采用审阅法、核对法、重点追踪审计法等方法。

(七)工程造价审计主要采用重点审计法、现场检查法、对比审计法等方法。

其中重点审计法即选择建设项目中工程量大、单价高,对造价有较大影响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进行重点审查的方法。

该方法主要用于审查材料用量、单价是否正确、工资单价、机械台班是否合理;现场检查法是指对施工现场直接考察的方法,以观察现场工作人员及管理活动,检查工程量、工程进度,所用材料质量是否与设计相符。

(八)竣工验收审计主要采用现场检查法、设计图与竣工图循环审查法等方法。

其中设计图与竣工图循环审查法是指通过分

析设计图与竣工图之间的差异来分析评价相关变更、签证等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的方法。

(九)财务管理审计主要采用调查法、分析性复核法、抽查法等方法。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

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四章基建项目前期审计第十五条投资立项审计内容

(一)工程项目有无计划、是否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项目调查报告,并是否经过充分论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科学,是否经过专家论证;

(三)项目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工程设计管理审计内容

(一)工程设计环节的内部控制管理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委托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三)检查相关资料的归档是否规范、完整;

(四)概(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概(预)算文件是否经总经理办公会和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

第十七条前期施工准备情况审计内容

(一)资金来源是否足额,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二)前期费用缴纳情况和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规;

(三)审查征地拆迁、三通一平、施工许可等施工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四)施工、监理单位有无资质证书;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招投标情况审计内容

(一)审查招标文件是否准确完整,文字表述是否严谨规范,有无潜在风险;所列规模是否控制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的规模之内;有无夹带计划外工程或计划外设备

等问题;

(二)招标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招标;

(三)审查施工单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合规性:

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图预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审查投标单位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否合理,有无清单范围外的项目内容,是否存在高估冒算、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情况。

(四)开标是否公开进行,有无在审计纪检人员监督下进行。

审查评标委员会工作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评标结果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精神。

中标通知书是否及时发出,相关合同是否及时签订,并与中标文件相一致。

(五)关注相关人员有无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违

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等情况。

(六)是否存在应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特殊采购事项,是否按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五章基建项目施工管理审计

第十九条在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管理单位(项目公司)按月、季、年度和工程节点将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和工程进度报表上报审计部门。

遇有重大变更或严重影响工程造价的事项,工程管理单位(项目公司)须通知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基建项目工程管理审计内容

(一)工程管理单位(项目公司)是否执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是否自行建章立制,制度是否完善;

(二)机构设置是否合理,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职责权限是否明确,是否形成制衡机制等;

(三)检查施工记录、施工合同、监理记录等资料归档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四)工程进度审计

1.检查进度计划(网络计划)的制定、批准和执行情况,网络动态管理的批准是否及时、适当,网络计划是否能保证工程总进度;

2.检查是否有对设计变更、材料和设备等因素影响施工进度采取控制措施;

3.检查是否建立了进度拖延的原因分析和处理程序,对进度拖延的责任划分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处理措施是否适当;

4.检查有无因不当管理造成的返工、窝工情况;

5.工程管理单位(项目公司)是否按期编制工程进度报表上报工程管理部、发展策划部、财务产权部和审计部门。

工程进度是否与计划一致,不一致是否进行情况说明和原因分析。

(五)工程质量控制的审计

1.检查是否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对会审所提出的问题是否严格进行落实;

2.对于隐蔽性工程,如土方工程、设备基础工程、房屋、建筑物的基础工程等,审查是否符合施工图要求,施工记录、监理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是否在掩盖前进行了严格的检验,对不合格项的处理是否适当;

3.检查是否对进入现场的设备、材料进行验收,对不合格品的控制是否有效,对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是否进行分析,其责任划分是否明确、适当,是否进行返工或加固修补;4.检查工程资料是否与工程同步,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

5.检查评定的优良品、合格品是否符合施工验收规范,有无不实情况;

6.通过核实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份,分析、判断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分包及再分包的行为;

7.检查工程监理执行情况是否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是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六)工程投资控制的审计

1.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工程计量程序、资金计划及支付程序、索赔管理程序和合同管理程序,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2.检查支付预付备料款、进度款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金额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

3.检查设计变更对投资的影响;

4.检查是否建立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管理制度,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5.改造、扩建工程中拆除的废旧材料物资的回收情况,审查是否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有无擅自变卖、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情况审计内容

(一)是否建立设备材料采购计划。

(二)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是否实行了招标采购,特殊情况未履行招标程序的采购,是否有适当的授权批准文件。

(三)未采用招标的采购是否有比价、询价记录,相关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四)材料、设备采购以及价格调整有无相应的管理办法,是否得到严格执行,采购价格的确定是否合理。

是否依据施工合同和市场询价情况,对工程管理单位(项目公司)需要采购的主要设备和材料进行市场调研、比价选优等进行复核。

(五)是否建立、健全设备材料采购、验收、领用、清点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合同管理情况审计内容

(一)是否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以及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同管理资格;

(二)检查是否建立了适当的合同管理制度;

(三)检查合同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防范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的风险管理体系。

(四)合同内容的审计

1.检查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2.检查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悖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检查合同双方是否具有资金、技术及管理等方面履行合同的能力;

4.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5.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检查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7.检查合同是否有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8.检查合同是否有按优先解释顺序执行合同的规定。

9.检查各专项合同的特殊内容是否明确、适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有效规避风险等。

(五)合同变更的审计

1.检查合同变更的原因,以及是否对合同变更进行了相关内部控制;

2.检查合同变更程序执行的有效性及索赔处理的真实性、合理性;

3.检查合同变更的原因以及变更对成本、工期及其他合同条款的影响的处理是否合理;

4.检查合同变更后的文件处理工作,有无影响合同继续生效的漏洞。

(六)合同履行的审计:

1.检查合同履行是否全面、真实;

2.检查合同履行中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

3.检查有无违约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终止合同的审计:

1.检查终止合同的报收和验收情况;

2.检查最终合同费用及其支付情况;

3.检查索赔与反索赔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4.检查合同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包括在合同签订、履行分析、跟踪监督以及合同变更、索赔等一系列资料的收集和保管是否完整。

第六章基建项目竣工审计

第二十三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内容

(一)检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

(二)检查建设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包括环境验收规范、防火验收规范等;

(三)对于委托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检查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有关资料;

(四)检查承包商是否按照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

(五)检查对隐蔽工程和特殊环节的验收是否按规定作了严格的检验;

(六)检查建设项目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七)检查保修费用是否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和控制;

(八)检查验收过程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四条试运行情况审计内容

(一)检查建设项目完工后所进行的试运行情况,对运行中

暴露出的问题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

(二)检查试生产产品收入是否冲减了建设成本。

第二十五条合同履行结果审计内容

检查业主、承包商因对方未履行合同条款或建设期间发生意

外而产生的索赔与反索赔问题,核查其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

在串通作弊现象,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第二十六条工程结算审计内容

(一)检查与合同价不同的部分,其工程量、单价、取费标

准是否与现场、施工图和合同相符;

(二)检查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清单费用与清单外费用是否合理;

(三)检查前期、中期、后期结算的方式是否能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七条执行概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检查执行概算单个项目是否有超范围情况,单个项目超概算是否影响整体概算超标。

第七章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审计

第二十八条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及其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财务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资金筹措的审计

1.检查筹资备选方案论证的充分性,决策方案选择的可靠性、合理性及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2.检查筹资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

3.检查筹资数额的合理性,分析所筹资金的偿还能力;

4.筹资环节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

(二)资金支付及账务处理的审计

1.检查、评价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其执行情况;

2.检查建设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充分运用;

3.检查“工程物资”科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专用材料”、“专用设备”明细科目中的材料和设备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有无盲目采购的情况;

(2)检查“预付大型设备款”明细科目所预付的款项是否按照合同支付,有无违规多付的情况;

(3)检查据以付款的原始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是否合法、齐全;

(4)检查支付物资结算款时是否按合同规定扣除了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5)检查工程完工后对剩余工程物资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是否做出了正确的账务处理。

4.检查“在建工程”科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科目累计发生额的真实性。

包括是否存在设计概算外其他工程项目的支出;是否将生产领用的备件、材料列入建设成本;据以付款的原始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是否合法、齐全;是否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工程款、备料款、进度款;支付工程结算款时,是否按合同规定扣除了预付工程款、备料款和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2)检查“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科目累计发生额的真实

性。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是否将设计概算外的其他工程或生产领用的仪器、仪表等列入本科目;是否在本科目中列入了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购入的无形资产及其他不属于本科目工程支出的费用。

(3)检查“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累计发生额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等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存在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将建设资金用于集资或提供赞助却列入本科目的问题;是否存在以试生产为由,有意拖延不办固定资产交付手续,从而增大负荷联合试车费用的问题;是否存在截留负荷联合试车期间发生的收入、未将其冲减试车费用的问题;试生产产品出售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将应由生产承担的递延费用列入本科目的问题;投资借款利息资本化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将应由生产承担的财务费用列入本科目的问题;本科目累计发生额摊销标准与摊销比例是否适当、正确;是否设置了“在建工程其他支出备查簿”并将按照建设项目概算内容购置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现成房屋、无形资产以及发生的递延费用等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有无弄虚作假、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及舞弊迹象。

(三)竣工决算的审计

1.检查所编制的竣工决算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实施程序,有无将未经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而自行建设的项

目编制竣工工程决算的问题;

2.检查竣工决算编制方法的可靠性。

有无造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实的问题;

3.检查有无将不具备竣工决算编制条件的建设项目提前或强行编制竣工决算的情况;

4.检查“竣工工程概况表”中的各项投资支出,并分别与设计概算数相比较,分析节约或超支情况;

5.检查“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将各项资产的实际支出与设计概算数进行比较,以确定各项资产的节约或超支数额;

6.分析投资支出偏离设计概算的主要原因;

7.检查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及剩余设备材料等物资的真实性和处置情况,包括:

(1)检查建设项目“工程物资盘存表”,核实库存设备、专用材料帐实是否相符;

(2)检查建设项目现金结余的真实性;

(3)检查应收、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关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第八章审计报告阶段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汇集已发现的差异或缺陷,考虑其性质、数量对管理层决策及对公司目标的实现产生的影响程度,对不同类型的审计出具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受托中介机构应

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核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受托中介机构应定期向公司报送审核报告,并根据工程项目审计内容分阶段报送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在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就审计发现的差异或缺

陷和审计意见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如果在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已就建设工程项目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差异或缺陷作了纠正,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做出说明。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三十二条基建项目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概况:

说明基建项目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二)审计依据:

应声明基建项目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审计内容:

对审计所涉及主要内容进行概述,对重点事项进行分析;

(四)审计结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活动和内部控制所作的评价,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项指标进行评价,对被审计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效益进行评价。

(五)审计决定:

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差异或缺陷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六)审计建议:

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差异或缺陷提出的改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管理内控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原公

司2010年下发的《新能源有限公司基建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基建审计工作流程

附件

 

基建审计工作流程

决策机构

(主责部门)管理内控部

被审计单位或相关单位

审计中介机构

开始

 

是否为竣工

决算审计是

编制审计计划

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总办会审议

编制审计方案

发展策划部配合完成

竣工结算财务决算

 

审计通知书

财务部配合完成

 

被审单位向审计组提交现场审计资料

审计工作底稿

财务决算报告和竣工结算报告

 

审计报告初稿

被审单位向管理内控部反馈意见

修改完善后出具正式报告

总办会审议

下达审计问题整改通知

被审单位向内控部提交整改成果

基建项目审计资料归档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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