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上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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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上墙.docx

医院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上墙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制度 

 

(一)、医院成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人员组成:

院长负责,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门诊办公室、保卫科共同组成。

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凡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备量的部门,都应有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四)、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并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五)、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六)、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质量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七).结合本院医疗需要,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品种范围和新品种的引进审批。

 

(八).组织全院医、药、护、技等相关人员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

处方权及调剂权管理 

1、执业医师、药师经卫生行政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后,分别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和处方资格和调剂资格。

 

2、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每年报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签字留样在调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方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1、《印鉴卡》由医院指定专人保管。

 

2、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3.凭本院麻醉、精神药品只限于本单位医疗使用,包括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

采购计划由药房负责。

应及时满足临床合理应用,做到库存合理,尽量避免计划增补现象。

 4、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时应填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申购单”,并向指定的药品经营机构采购。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人员必须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6、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使用部门填购申请,经药房主任复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方可由采购人员采购。

 

7、采购麻醉药品时,须填写印鉴卡内的申购、支出及结存项,填写内容应前后衔接。

所填支出项必须按处方统计,不得虚报或伤造数字。

购销双方应填写日期并盖章,各项内容如更改应由更改人压盖印章。

 

8、《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印鉴卡》有效期满三年前三个月,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9、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须由药房提出采购计划,由药房主任复核后,凭法人委托书、采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向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经营机构采购,付款也须以支票的形式支付。

 

10、印鉴卡所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办理印鉴卡变更手续。

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前三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药房保管人员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制定申购单(一式两 份),并由采购人员、药剂科负责人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同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各项签字和印章应与印鉴卡印鉴保持一致。

 

(二)、药品采购人员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随意购买。

 

(三)、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严禁使用现金采购。

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保持合理库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一)库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双人 验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且清点到最小包装,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作好验收登记。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登记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在验收中如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要求双人清点登记,及时上报科主任和医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由药品采购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1、 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工作。

 

2、 临床各科室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

 3、 药库、药房等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臵。

药调配窗口、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境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保持合理库存,实行双人、双锁保管,药房、手术室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根据用量规定基数,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记录。

 

6、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门诊注射室应有使用登记。

 

7、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8、各临床科室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保卫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 是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9、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责任管理人:

科室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 

 1、药房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由药库统一保管。

药房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审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3、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

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4、药库应加强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每月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5、药房管理麻醉药品人员每月对所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盘点,要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6、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查找或者追回。

 7、按照规定保管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各种登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报残损、销毁制度  

 1、临床科室护理人员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残留液的回收登记制度。

 

 2、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要求患者在下次取药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交回。

 

3、空安瓿数量不足于上次发药量的,按实际交回数量核发当次药品。

 

4、对收回的空安瓿要实行登记。

内容包括:

日期、病人姓名、上次取药名称、数量、批号,退回空安瓿名称、数量、批号,退回人、收到人。

 

6、对收回的空安瓿,主管人员要保存好,计数管理,定期上报科室主任监督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

内容包括:

日期、销毁安瓿名称、数量、批准人、销毁人、监督人。

 

7、对过期、损坏及由门诊患者退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扎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进行登记。

 

8、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定期经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药库负责销毁。

销毁时,应有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派人监督,并对销毁进行登记。

一次地销毁方式做出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一)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门诊部保管。

 

    (三)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不得带出医院;如果患者确需要在家中使用,必须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带注射剂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四)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处方:

①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②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③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并将代办人员身份证明留存在患者门诊病历中。

 

    (五)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录病历。

 

    (六)开具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

处方内容必须齐全、书写规范,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

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七)药剂人员严禁调配不符合规定的处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国家规定样式统一格式、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统一计数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实行专人、专柜、专管。

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3、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内容:

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做到帐物相符。

 

    4、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的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100张),要妥善保管,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

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

 

5、实行领用、使用、退回、销毁登记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登记后交回药剂科专职管理人员。

 

6、麻醉药品和第地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科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

失窃处方自失窃时作废,起院内通告。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1、药品库房设立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库房,并安装防盗和报警装置。

药房、制剂室配备麻醉、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

各临床科室有相应防盗措施。

对于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2、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以减少中间环节,杜绝运输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和事故。

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发放、调剂、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踪。

 

3、严格麻醉药品处方管理,处方按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印制,且加上患者身份证号填写栏目,统一编号,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4、对处方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发放、调配、使用管理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5、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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