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及建议》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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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及建议》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及建议》]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及建议》免费论文内容摘要:

在过去的十余年中,**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随着海关职能的转变而不断完善,逐渐走向成熟,也为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但是,侵权形式层出不穷、侵权手段的不断变化,执法人员鉴定能力的局限以及通关压力导致执法风险等问题制约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分析问题症结,为改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

关键字:

知识产权保护海关侵权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关税税率的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减少,海关职能正发生深刻变化,海关的工作重心正逐步由传统的征税、监管和缉私等职能向维护国家安全、促进贸易便利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向发展,而逐渐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正在逐步成为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中国知识产权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取得了不少成绩,执法队伍逐步扩充,执法手段不断更新。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以及全球化的影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困境,出现了许多新问题。

一.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邮递渠道侵权案件增多,侵权手段趋于隐蔽近年来随着**海关口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往大量携带侵权物品进出境的案件已经越来越少,相反将侵权物品控制在一定数量范围内的有组织的“蚂蚁搬家”式、“见物不见人”的案件却呈上升趋势。

所谓“蚂蚁搬家”,就是把侵权物品少量的、分多批次地寄出或寄入境。

而以“蚂蚁搬家”方式大量邮寄侵权产品进出境的行为已经成为邮递渠道监管的新动向。

这种方式往往被称之为散发性邮寄,实际上就是同一寄件人几天内连续将侵权物品寄往国外的不同城市、不同地区。

邮件渠道侵权案件基于邮运方式本身的局限性,往往伴随侵权物品体积小、价值高的特点。

侵权行为人为了追求丰厚的利润,邮运的侵权物品一般是名贵手表、工艺品、香烟、服装、皮包、运动鞋等,这类商品体积小、价格高、易于邮寄,这就使得侵权物品量虽小案值却较高,极易对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损害,并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虽然海关对邮递渠道加强了查处的力度,但是邮递侵权案件却屡禁不止,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侵权行为人从主要通过邮政特快方式邮寄侵权产品,屡被海关查获后,已转向普通邮件方式,并且侵权货值不断增大,手段更显多样化。

(二)侵权案件日益复杂,给海关调查认定工作带来挑战1.近似商标侵权案件不断增多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海关查获的近似商标侵权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总量很大。

自2004年以来,**海关先后在邮寄和旅检渠道截获侵犯LOUISVITTON(路易威登)知识产权产品近600件。

但是由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是目前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个难点,所以,海关对近似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仍有待加强。

海关主要是依据权利人的认定来进行判断,因此其调查认定工作的主观性较强。

虽然法律授予海关决定权,但由于海关在侵权认定方面特别是对近似仿冒的侵权认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可操作规范的缺乏,使海关在实质性审查中难以做出准确结论。

实践中往往在商标等其它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中寻找可引用的认定侵权性质的法律依据,或者请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协助认定。

引用其它法律规定或单纯依赖其它部门的认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使得海关的执法处于被动。

2.复杂贸易形式中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难以认定在三方甚至多方参与的复杂贸易形式中,货物的直接收发货人并不一定是相关知识产权的被授权人,因此,进出口企业往往不能提供其货物是权利人授权产品的直接证据。

**境外权利人授权国内某加工企业定牌加工某项产品,而另一贸易商由于贸易需要,购买了该加工企业的上述产品,并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

当海关查验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时,发货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中被授权人并非发货人本人,致使现场海关无法核实该批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真实性。

(三)“主动保护”使海关面临通关压力和执法风险当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应当联系权利人协助认定货物知识产权状况,这是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主动保护”的法定程序。

该程序启动后,权利人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扣留货物申请,而在此时间内,海关通常会中止企业继续通关,暂不放行货物。

一旦权利人确认嫌疑货物不侵权,海关极可能面对“损害合法进出口企业正当利益”的指责,甚至引发社会负面影响和行政诉讼风险。

二.      制约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因素

(一)邮递侵权的侵权人难以认定,责任无法追究通过邮递渠道侵权的这类案件大多具有见物不见人的特点,侵权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往往在邮件详情单上署假名和假地址,而且大多邮件无具体寄件人地址,或以同一寄件人-不同收件人、不同寄件人-同一收件人等方式填写。

这就使得海关在查获侵权物品后,只能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收缴,无法把法律责任具体落实。

另外,侵权行为人为了使侵权物品成功进出境,一般还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如虚报物品:

一般是扩大、模糊或混淆申报品名,申报不实甚至伪报;并且邮递的侵权物品普遍质量较好,几乎可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这就给现场查验关员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而邮政部门一般仅仅负责邮件收寄,并没有审查责任,即使审查也仅针对邮寄的物品(而对于相关物品,邮局工作人员是无法判断是否存在侵权的),更未规定有审查寄货人身份的义务和权力,这样就使得侵权人可以任意填写姓名,发生侵权案件后便无法进行认定,责任更是无从追究。

在实践中,打击这种侵权行为,最大的困难是无法追究责任人,即使可以追究,又缺乏相关证据,由于此类违法行为最主要的特点在于单次数量不大但次数很多,这就显然增加了隐弊性,增大了证据搜集的难度。

(二)当前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给海关现场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视为侵权货物,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在个人自用范围内,行为人享有一定的豁免。

由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对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涉嫌侵权物品,当事人享受豁免权,故而侵权人将物品化整为零,采取“蚂蚁搬家”的办法,把同一批货物分化为多个邮件寄运,既规避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影响权利人的维权欲望及与海关配合的积极性。

再者,在程序规定上未设置即决程序。

如按规定,物品在公示的五天时间内无人进行认领,海关方可对其进行开箱检查。

这显然拖延了办案时间,不利于责任追究。

相关的法律应赋予现场执法部门一定的即决处置权,当然这种权力的行使又必须设置严格的前提条件,如必须确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侵权行为等,这样可以在第一时间对侵权物品予以查处,从物品中发现线索,追究责任人。

(三)海关自主认定货物涉嫌侵权的专业性不强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较广,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等等。

这种保护客体的多样性决定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复杂性。

海关作为知识产权非主管部门,却要对多种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其在自行认定货物是否侵权方面存在的专业性不足是客观存在且显而易见的。

主要表现:

一是现场海关严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专家型人才,相关业务培训覆盖面较窄,实用性较差,科学、系统、长效的培训机制尚未建立。

二是现场海关与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缺乏协调配合,没有建立起快速、便捷的沟通联系渠道,信息无法共享,监管合力无法形成。

(四)海关认定侵权嫌疑货物的机制不健全海关对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判断,直接决定后续采取何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的后果不但会对进出口货物通关产生直接影响,还会触及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乃至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的对外形象。

然而现场海关目前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识别和认定还主要依赖于一线业务岗位关员的个人素质,没有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系统的认定机制和操作流程,这已经成为制约**海关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主要瓶颈。

具体表现:

一是辅助海关判断知识产权真实状况的信息支持非常有限。

目前海关可以在内部网上查询到备案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权利许可商品等信息,但无法了解权利人授权的生产商、进出口商和相关产品防伪特征等信息。

二是职能部门的规范指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目前进出口企业向现场海关提供的授权证明文件极不规范,相关职能部门没有通过立法对其形式和内容进行明确。

此外主要分布在东北地区以及**地区的为国外客户从事定牌加工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对其产品的授权情况缺乏监管,现场海关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对其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核。

三.      改进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措施

(一)建立对小批量侵权案件处理的简易程序目前,行邮渠道查获的小批量侵权货物的处理牵扯了**海关很大的办案精力,收效也不够显著。

**海关在空运及行邮渠道查获了大量数量较小的侵权案件,但是案件的处理程序却和一般货运渠道案件没有区别,要联系权利人,并查找收件人,为此耗费了大量的办案力量,而权利人却往往因为数量过小,对海关查处此类案件配合不够积极,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海关的处理难度和工作成本。

此外,海关立法中有关行邮渠道进出境物品的“自用合理数量”的规定尚不够明晰,给现场执法带来一定困扰。

以上两个问题都是执法一线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本文建议为了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效率,对空运、海运渠道以及邮递渠道查获的小批量侵权货物实施简易执法程序,并对小批量侵权货物的数量范围进行具体界定。

按照此种程序,**海关发现在规定数量以内的侵权货物,不需要通知权利人,可以直接进行判断与认定,并做出没收的处理决定。

建立小批量侵权货物处理的简易程序可以加快海关小批量侵权案件的处理速度,将主要办案力量集中在大要案的处理上。

因此,应尽快对小批量侵权案件的处理程序进行研究,确定小批量侵权货物的简易处理程序。

(二)建立**海关知识产权专家制度本文建议**海关的法规处等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规范权利人授权证明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对加贸企业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进行备案,积极协助现场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认定。

例如,探索建立**海关知识产权专家制度。

知识产权专员制度在荷兰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执法专员选拔程序严格,受到专门以及定期的培训,对知识产权事务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一线查验等执法关员来说,他们像是“信息库”,发现侵权嫌疑货物或者遇有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事务,都可以直接咨询他们或移交给他们处理;对知识产权中心办公室(荷兰海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来说,知识产权执法专员像是“联络网”,负责对本关发现的侵权嫌疑货物、物品进行初步判断、鉴定,并负责书面报告给中心办公室。

知识产权执法专员的工作无疑同时很好连接了现场以及知识产权中心办公室的工作,加强了两端的配合,提高了两端的工作效率。

这一做法非常值得**海关借鉴,这种制度的建立将能很好地解决前文中所述的现场海关执法困难的问题。

**海关可在结合本关具体实践的前提下,探索逐步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专家制度,由总关和各现场海关共同选拔培养,根据各关的业务量,建立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专家队伍,并将其分布至每个主要监管现场,负责各现场海关查获的涉嫌侵权货物的初步鉴定、与法规部门联系和陪同权利人现场看货等事宜,成为法规部门办案力量的一种延伸。

形式上可以采取虚拟组织的形式,由各关法规部门领导,定期组织培训、研讨和交流。

(三)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制宣传,化解执法风险和通关压力。

建议按照总署构建“和谐海关”的要求,主动开展面向相关企业及社会各界的宣传工作:

一方面重点加强对报关代理企业的法制宣传力度,使其明确进出口侵权货物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促使其从事报关代理业务时协助海关对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合理的审核与把关,避免因无知或疏忽而代理侵权货物报关情事的发生。

另一方面积极营造有利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舆论氛围,尤其应大力宣传海关在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方面的成果,使社会各界理解海关执法工作不是迫于国外的压力,而是切实维护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从而积极化解海关执法风险和通关压力,赢得全社会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尊重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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