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永忠主编《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一书内容重点摘录.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885418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30.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顾永忠主编《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一书内容重点摘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顾永忠主编《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一书内容重点摘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顾永忠主编《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一书内容重点摘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顾永忠主编《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一书内容重点摘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顾永忠主编《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一书内容重点摘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顾永忠主编《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一书内容重点摘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6页
顾永忠主编《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一书内容重点摘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6页
顾永忠主编《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一书内容重点摘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6页
顾永忠主编《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一书内容重点摘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6页
顾永忠主编《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一书内容重点摘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6页
顾永忠主编《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一书内容重点摘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6页
顾永忠主编《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一书内容重点摘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6页
顾永忠主编《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一书内容重点摘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6页
顾永忠主编《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一书内容重点摘录.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6页
顾永忠主编《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一书内容重点摘录.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6页
顾永忠主编《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一书内容重点摘录.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顾永忠主编《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一书内容重点摘录.docx

《顾永忠主编《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一书内容重点摘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顾永忠主编《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一书内容重点摘录.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顾永忠主编《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一书内容重点摘录.docx

顾永忠主编《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一书内容重点摘录

重点摘录

第一讲:

刑事辩护的前沿问题(主讲人:

陈瑞华

一、刑事辩护的种类和形态:

实体辩护(又称定性辩护、证据辩护、程序性辩护、量刑辩护等。

辩护技巧语录:

我的当事人是初犯、偶犯,犯罪原因和动机是可以理解的,请法庭从轻量刑。

例如:

六被告抢劫案有一位辩护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作了充分的量刑辩护,指出了六个酌定从轻和减轻的量刑情节,比如,犯罪起因只是基于哥们义气,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恶性不大,另外,该律师还积极联络被害方,通过积极赔偿和对方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被害人的父亲也当庭表示希望法庭能够对被告从轻处罚,不仅如此,这位律师还请求法庭适用缓刑,并作出了极为详细的论证,现场辩护效果非常良好。

二、最轻辩护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重罪改轻罪,另一种是重刑改轻刑。

其中第一种最轻辩护就不是量刑辩护,充其量只能算是无罪辩护在中国独特司法环境下的变种。

对于这种重罪改轻罪的最轻变化,陈教授的观点非常明确:

律师只需要把控方的证据、主张和罪名推翻,论证其不成立就可以了,而完全没有义务论证被告人构成一个较轻的犯罪,否则就会严重违背律师的职业伦理。

三、无罪辩护

至少有四种情况可以作为我国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

第一,促使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促使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第三,促使法院判处缓刑;第四,促使法院作出“实报实销”的判决。

(实报实销:

判决前羁押的时间要折抵刑期,如果法院对无法定罪的被告直接宣告无罪释放,就会导致采取羁押措施的机关承担错案赔偿责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法院往往会作出“实报实销”的判决。

无罪辩护三大类:

实体上的无罪辩护,证据法上的无罪辩护,程序法上的无罪辩护。

(一实体上的无罪辩护五大类:

第一类:

犯罪构成不成立的无罪辩护。

犯罪主体不合格、犯罪主观要件不成立等方式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

第二类:

刑民交叉的无罪辩护。

近年来发生的大量无罪辩护都出现在刑民交叉的案件之中,特别是金融诈骗类的犯罪,但是对这类案件有罪与否往往很难形成统一的观点。

第三类:

行政不法行为的无罪辩护。

第四类:

以无罪抗辩为基础的无罪辩护,我国有四种无罪抗辩: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病辩护。

第五类:

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的无罪辩护。

某个行为虽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却没有任何一个明确的条文把这种行为确定为犯罪,因而应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作出无罪判决。

田文昌律师曾在为一个辩护律师涉嫌包庇罪的典型案件中运用过这点,他在庭上说了连个观点:

第一,没有离开罪名的犯罪,找不到罪名就应作出无罪判决;第二,没有离开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当一个行为不符合任何一个犯

罪的构成要件时,就只能作出无罪处理。

(二证据法上的无罪辩护

证据法上的无罪辩护往往可以通过否定单个证据的证明力,使其不能转化为定案的根据,使证据的锁链发生断裂,从而达到无罪辩护的效果。

能够达到这种效果的证据种类首推被告人口供。

目前证据法关于口供的理论有很多,比如,口供自愿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口供补强规定等等。

那么究竟通过什么方式才能推翻被告人的口供?

第一,被告人的口供自相矛盾。

当同一个被告人就同一行为所作的陈述完全相反,而现有的其他证据又不能证明这个两个相互矛盾的部分何者为真、何者为假时,实践中一般运用“零口供”的办法加以解决。

所谓的“零口供”是指当被告人作出两份完全相反的陈述时,司法机关将供述和辩解都视为不存在,而先去审查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有没有达到定罪的标准。

很多法官都会在被告翻供无法确证的时候,运用“零口供”的方法定案。

但可惜的是,很多律师在辩护时却抓不住这个关键。

第二,刑讯逼供、诱供、骗供达到了影响口供正确性的程度。

这种辩护不单是单纯的程序辩护,也具有证据辩护的特征。

如果因为刑讯逼供导致被告人不听翻供,口供之间或者口供和其他证据之间发生重大的矛盾,就达到了影响口供正确性的程度。

此时,我们不仅可以就刑讯逼供的手段合法性进行程序法上的辩护,还可以把手段的合法性作为一个切入点,通过证明口供存在极大的虚假可能来进行证据法上的辩护。

律师经常在法庭上指出案件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但由于没

有办法让警察出庭作证,根本无法得到有效的证明,法官也不希望律师过多地纠缠这一问题,在很多案件中,法官都会明确告诉辩护人,刑讯逼供必须提交检察机关立案,经审查起诉后再提交法院审理,而辩护人只需要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论,如果辩护人不能举出证明刑讯逼供的证据,就不允许在法庭上纠缠该问题。

遇到这种情况,与其继续坚持,不如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将辩论的焦点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转向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问题上来,只要指出被告人口供和其他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的矛盾无法排除,一般就会引起法庭的高度关注。

第三,口供补强规则。

口供补强是指只有被告人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时不能给被告人定罪,有被告人口供而其他证据不能相互佐证时也不能给被告人定罪的证据规则。

(学界有一种观点叫“罪体说”:

犯罪行为及其过程都要得到其他证据的佐证、印证,才能叫口供的内容得到了佐证、印证,否则就不能视为达到了事实清楚的程度。

:

如果证人证言与被告人口供有重大矛盾无法排除,反复要求证人出庭的确可以作为一种辩护技巧,但一旦不被采纳,就要立即以真伪难辨为由请求法庭排除证言笔录。

:

最近在很多地方出现了一种新的辩护技巧:

当证人在出庭时完全推翻庭前证言的时候,律师就申请当庭证言和庭前证言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然后申请法庭在诉讼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向该证人进行庭外调查,如果最后一次庭外调查被认为是真实的,就采纳该次证

言,如果认为仍是真伪难辨或确立是虚假的,就排除该证人的所有证言。

证据法上的无罪辩护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证明标准的问题。

概括起来,“证据不足”有以下几种具体的表现形式。

第一,以孤证定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

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二,“一对一”的案件。

这种案件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强奸案件,第二种是受贿案件,第三种是伤害案件。

前两类案件发生的场所都比较隐蔽,没有第三人在场,很难找到相互佐证的证据。

而在多人参与的故意伤害案件中,究竟是谁造成了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各自责任有多大,往往是各执一词,根本无法查清,极为容易形成一部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另一部分证据又证明无罪的情况。

第三,尽管有若干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明被告人犯罪行为过程的证据却是孤证,而且有相反的证据对它进行否证。

第四,如果案件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或者不能排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如意外事故或自杀,也应视为证据不足。

(三程序性辩护

第一,程序性辩护应当集中关注最严重的程序性违法。

第二,进行程序性辩护的最佳境界应该是宣告程序违法并在此基础上宣告结果无效。

第三,要善于把程序性辩护转化为量刑辩护。

四、量刑辩护

第一,必须高度重视量刑辩护的前期调查,比如对被告人的人格进行调查,对被害人、社区和居委会进行调查。

第二,有条件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促成双方和解,并完成赔偿,这会给量刑辩护创造最佳的条件。

第三,要提出明确的量刑意见并附上相应的量刑情节。

第四,要注重对公诉方的从重量刑情节进行反驳质证。

第五,要在量刑辩护中进行量刑效果和量刑风险的评估。

在我国,至少有两种量刑需要评估风险:

死刑改判死缓的评估,降格量刑尤其是减轻刑罚的评估,比如,被告有没有可能逃跑,有没有可能脱离帮教等。

第六,要把所有情节综合起来论证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

辩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论证:

首先,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没有预谋,主观恶性不强。

其次,被害人有过错。

最后,被告事后积极退赃、赔偿、道歉,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第七,在量刑辩护意见没有被法官采纳的时候,一定要找出法官的量刑理由,以作为上诉的依据,使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机会。

第二讲:

国际人权公约与刑事辩护(主讲人:

杨宇冠

《禁止酷刑公约》第15条有一个规定:

通过酷刑所取得的证据,不能够用作对于酷刑的受害者,通常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但是可以用作证明酷刑存在的证据。

这一条就是著名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

《禁止酷刑公约》是1984年制定的,我国在1988年参加,现在已经是它的成员国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世界165个国家加入了,但中国还未加入。

中国在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这个公约,是中国驻联合国常驻代表团团长在纽约签的字。

但到目前我国还没有履行批准手续,所以我国没有加入。

(根据国际条约的惯例,也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本身的要求,它需要成员国履行签字和加入手续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明确规定:

任何人在审判机构依法进行审判被定罪以前应当有权被推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

第三讲:

律师如何接待拟聘请律师的客户(主讲人:

钱列阳一个好的律师,三分之一是学者,三分之一是商人,三分之一是社会活动家。

这三门课考试的总分就是作为合格律师的总分。

一、关于律师的职业与衣着问题

二、关于如何谈论案情的问题

律师很重要的技能就是专业问题通俗化,复杂问题简单化,以最通俗的比喻反映出很专业的法律问题。

跟客户沟通中需要把握几个基本原则:

不承诺结果、不贬损同行、不私下收费、不承诺公关、不自行压价。

跟客户的沟通交往中,最难的是把握住分寸,在这方面,要懂得放弃客户。

三、关于律师费的问题

在签合同、收费的过程中,除了签合同外,还需要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留下来,要问明委托人和当事人的关系。

为了避免被人骗,一般都要把身份证复印下来,同时收了多少律师费的发票也要复印下来,让他签字。

四、关于客户的分类问题

第一类:

直接请托型。

第二类:

比较型。

第三类:

客户压根就不打算找律师,只是进行咨询。

:

(一委托人中途解除委托合同,要求退费的,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最好是在合同中写清楚,一旦委托人提出解除合同会怎么

样,如果受托人解除合同会怎么样。

(二做律师一定要懂得放弃,当委托人或当事人不打算找我们做律师的时候,扣下多少钱是按合同的约定办事,但是不要拒绝客户的解约,因为这还涉及到一个口碑的问题。

(三不提倡律师陪着当事人掉眼泪。

(四在委托人的要求中,很多是不可防的。

这里涉及到律师的职业安全,以及职业安全中的自我保护问题。

捋清楚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仅限于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关于接受委托后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问题(一自我介绍。

比如“我是你的父亲或者你的母亲,通过某某找我做你的律师,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某某律师”。

如果你能给他名片最好,因为他将来依据名片上的通信地址可以寄送卡片之类的东西,但切记你给他的名片上千万不能有任何人工字迹。

(二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我们不要先入为主,认为他们当然会跟我们全部讲实话。

总结:

刑事辩护律师面对当事人、委托人,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规范执业,包括不私下收费,不越权行事。

第二,诚信待客户,别忽悠。

第三,实事求是地办,有本事你耍阳谋,没本事你别耍,千万不要耍阴谋。

第四,对客户的所有要求要有所筛选,有所选择。

第五,就是整个的工作归到一个原点,即要公事公办,不带感情。

第六,无论做多大案子,也无论做成什么样,要懂得放弃。

第四讲:

律师如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讲人:

顾永忠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直接目的是什么

第一,通过会见确认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并逐渐取得地方的信任,这是非常重要的。

:

不太主张和当事人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关系,相反,认为律师对当事人恐怕始终要保持一定的心理距离。

刑事辩护律师都要注意,不要以为因为他委托了你,因为你收了他的钱,你和它就成了一家人,律师始终要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保持律师的职业操守。

有的时候律师也不要想方设法地非要让人家说实话,不太主张律师一味地就要求当事人说实话。

第二,通过会见了解、核实案件事实。

第三,通过会见、判断、确定是否有必要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第四,通过会见与当事人交流、确定辩护方案和辩护观点。

第五,通过会见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二、律师如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一,律师会见当事人之前一定要有准备,要拟定会见的提纲,使得会见有目的性,有针对性。

第二,会见一定要依法进行,要遵守会见场所的有关规定。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一个是会见,一个是调查收集证据。

第三,会见中药充分听取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了

解其陈述的根据和理由。

第四,会见时应当认真听取嫌疑人、被告人对所涉嫌犯罪、指控犯罪的态度,了解其所持态度的依据或者理由。

第五,会见时要主动、充分地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最初会见的时候,要明确告诉当事人,你有权利要求阅读询问笔录,你有权要求修改、补充、完善笔录内容。

还要告诉当事人,你对办案人员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控告;如果你没有涉嫌犯罪,有权提出申诉,等等。

第六,会见时应当与当事人就辩护的方案、观点、理由、根据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

第七,会见当事人时对诉讼结果进行预测应当留有余地。

第八,会见当事人一定要耐心、细心、专心。

第九,对会见过程及谈话的内容应当作客观的记录。

第十,会见前、后应当与家属进行必要的交流、沟通。

第十一,在侦查人员陪同会见情况下,应当注意协调处理好关系,力争会见能够顺利进行。

一般来说,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的话,律师特别要注意你讲什么东西,会不会被他们利用,或者客观上起到给他们串通信息的作用,这是一定要注意、要谨慎的问题。

另外就是涉及证人的问题。

在办案当中,特别是审前程序中,对于案中有什么样的证人,做过什么过程,对当事人的家属要保密。

还有就是案件的证据材料,可以与当事人沟通核实,但是不能让当事人的家属看证据材料。

特别是证人姓名等信

息不能披露给他们。

总之,这个问题我觉得没有一个适用于一切案件的统一标准,但是基本的原则就是第一要依法,第二要保护好自己。

我在办案中一般要和家属谈的,一个是我对案件的整体看法,另一个是当事人在关押期间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

有的时候还有一些善意的谎言,当事人身体不太好,不如实告诉家属,因为你一说家属可能就很担心,一担心又可能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问题。

第五讲:

律师如何查阅案卷材料(主讲人:

张燕生

一、阅卷的目的

律师了解案件情况有三大途径:

阅卷、会见、调查。

二、对律师阅卷的基本要求

三、阅卷的切入点

结合起诉书,综观全案材料。

四、阅卷的方法和技能

首先,对材料进行核对。

起诉书上面通常会附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所在在最初阅卷的时候,首先一定要将案卷材料跟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进行比对,核对一下是否获得了全部的材料。

然后,梳理卷宗。

拆卷重新整理、阅卷笔录、文字摘录、供证一览表,还有一些证词属于非法证据需要排除,比如,在刚才提到的例子中,案卷表明某位证人虽然作了几次完全一模一样的证词,但很显然这份证词并不是证人本人的。

阅卷笔录中常见的还有表格,比如伤害案件中情节的比对表。

阅卷笔录的另一个方法是律师的办案工作底稿,有两个表格,其中一部分是具体的内容。

这个和阅卷笔录是不一样的,做阅卷笔录更多的是侧重客观的东西,即案卷中反映出来的客观的内容。

而律师办案的工作底稿是在阅卷时顺手写出来的,因为在阅卷中我们经常会出现一闪念的东西,会突然发现令人激动或者很值得再回味的东西。

五、阅卷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六、阅卷应当注意的问题

阅卷后,你要学会从卷宗当中跳出来,我们要有律师的思维,不要被侦查人员的思路限制住。

七、妥善保管卷宗

不要把没有公开过的案卷给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是交给其他的人看,更不要将案卷材料交给他们。

特别是涉及国家秘密的卷宗,更应该注意保护。

第六讲:

律师如何调查收集证据材料(主讲人:

顾永忠

一、调查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什么

第一,了解有关案件事实,这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第二,澄清、核实有关案件事实。

第三,确立某一新的案件事实。

我们还应当掌握,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所涉及的案件事实,从大的方面来说,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类是实体法事实,也就是对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譬如,涉及是不是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是不是应当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实等。

第二类是程序法事实,比如,当事人如果要求法官或检察官回避,需要证明他们具有法定回避的事由,就得调查相关的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这项工作有时候要由律师去做。

这类事实不涉及当事人定罪量刑的问题,只涉及诉讼程序问题,所以属于程序法事实。

第三类是证据法事实,比如,我们说张三的口供是在刑讯逼供的条件下形成的,那如何证明刑讯逼供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明没有刑讯逼供的责任应当由控方承担。

但是如果律师有条件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那么也有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就是律师调查收集取得的证据,是不是都要向法庭提交。

也就是说,律师调查收集证据与律师向法庭举证,从外延上来说,不是相等的。

当律师获得或掌握了涉及严重威

胁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信息或证据,不可以隐瞒不报,而应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反映,但即使如此,也不能把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提交到法庭上。

二、律师调查收集证据与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有什么不同

三、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与技能

:

首先,用付钱的方式取证,哪怕付钱给被害人是应该的,哪怕被害人所作的证言也是客观、真实的,但把两者联系在一起,形成因果联系,那就有问题了。

作为律师绝不能参与这种事情。

其次,虽然律师没有参与,但如果是知情的,律师也不应该使用这种证据。

因为这种证据的来源是有问题的。

(一个行为是不是公务行为,不仅要看行为人的身份是否为公职人员,更要看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否具有公务性,也就是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四、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律师调查收集证据,要在占有一定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进行,不能盲目进行。

第二,要明确调查收集证据的具体目的

第三,一定要有明确的调查对象或调查范围

第四,调查一定要有预案,也就是没去之前要设想到,今天要找什么人,这个人和案件事实是什么关系,这个人和你现在接受委托的当事人,被告人也好,嫌疑人也好,被害人也好是什么关系;还有这

个人在你之前有没有作过证,如果作过证,是如何作证的,也就是要有备而来。

第五,调查收集证据一定要依法进行。

第一个,主体一定要合法,律师调查取证应当由律师或者律师助理进行,当事人的家属、朋友不可以参与律师调查取证。

第二个,程序要合法。

第三个,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要合法,律师不能强迫、欺骗、引诱证人作证。

第六,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客观全面,也就是说,你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不能弄虚作假,不能歪曲事实,要客观记录。

第七,应当妥善保管调查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第八,调查收集证据一般应当两个人进行。

第九,向敏感证人进行调查或收集敏感的证据应当特别谨慎。

(录音录像、公证处跟随参与

第十,调查过程中药注意细节,注意相关的可佐证所调查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或线索。

第十一,对同一事实要尽量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材料。

第十二,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应当多样、多元、灵活。

第十三,善于从控方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发现收集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要把握好调查收集证据的诉讼阶段和时机。

第七讲:

律师如何做好出庭变化的准备(主讲人:

顾永忠罪轻辩护:

一般人可能认为,把数罪辩成一罪是好事,而把一罪辩成数罪是坏事。

其实不一定。

对于律师来说,有的时候,需要把起诉的一罪辩成几个罪。

因为一个罪有的可能会判很重的刑,甚至死刑。

但是,如果从事实上、法律上看,该案不应该是一个罪,而是若干个罪,而若干个罪都不可能判到死刑的话,那么律师提出指控的一罪不成立,应该构成另外两个罪或三个罪,其结果对被告人就是有利的。

因为对这几个罪的量刑都是有期徒刑,所有的有期徒刑加起来最多也只是20年。

如果判指控的一个罪那就不是20年了,很可能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罪轻辩护主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指控的罪名能够成立;

2、起诉书提出的对本案适用的法定刑不当;

3、从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来看,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应当适用较轻的法定刑量刑。

第八讲:

律师在法庭上如何向被告人发问(主讲人:

顾永忠第九讲:

律师如何进行法庭质证(主讲人:

顾永忠

注意从证据的法定形式和种类上发现问题,进行质证。

注意从证据的提供者、出具者的身份资格上发现问题进行质证。

注意从证据的合法性上进行质证。

注意从举证程序上发现问题进行质证。

注意从证据的客观性上进行质证。

注意从证据的关联性上进行质证。

重视从证明标准上进行质证。

注意对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十讲:

律师如何向法庭举证(主讲人:

顾永忠

第十一讲:

律师如何进行法庭辩论(主讲人:

顾永忠

第十二讲:

实体辩护、程序辩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主讲人:

田文昌

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

构成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两条:

一是单位意志,二是单位利益。

所谓的单位意志是指由单位集体决策而不是某个人的擅自所为。

所谓单位利益,就是指犯罪所得利益是归单位所有而不是个人所有。

实践中很多情况下认定单位意志比较困难,因为案发后会有一些参与决策的人不敢承认,推卸责任。

所以,认定单位行为更有力的证据是单位利益,例如,如果能确定资金来源于单位或归属于单位,收益或亏损属于单位,等等,都有理由认为犯罪利益属于单位所有,就应当属于单位犯罪。

二、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

证据效力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什么是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简单地说,证据能力就是说它是不是证据,具不具备作为证据使用的基本特征;证明力则是指某一项证据本身的证明程度。

什么是证据?

什么不是证据?

这个概念过去是很模糊的,比如说,我提出一个或者一组证据来,是不是法庭认定了才是证据,不认定就不是证据了呢?

严格来说,并不能这么认为。

证据可以调取,可以提交,但是并不见得都被认定而作为定案的依据,比如说,这个证

据没有合法性,没有关联性,没有客观性等。

所以,证据与定案依据是有区别的,但是不认定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也不一定就不是证据。

关于证据能否被认定,它所涉及的实际上只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而并不是证据能力问题。

那么,什么不是证据呢?

不是证据的材料也有,那就是指不具备证据能力的情况。

比如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那么,《刑事诉讼法》规定七种证据之外的东西,可以说就不具备证据能力。

比如某个公安局盖了个章或者财务科盖个章的某某情况说明,就不是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

第十三讲:

事实辩护、法律辩护的基本内容与要求(主讲人:

李贵方

一、事实辩护的运用

事实是否清楚、事实是否有证据支持、证据是否确实、证据是否充分。

二、法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演讲主持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