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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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管理办法.doc

为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完善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全校考勤和请假规范统一,有章可循,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管理制度

(一)提高认识,严格考勤管理。

1.严格考勤制度是加强管理、从严治校的需要,是体现教职工考核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调整工资等重要依据之一。

2.实行考勤责任制。

各处室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各考勤员负直接责任。

考勤工作人员实行实名制备案管理,如有岗位分工调整,应及时上报至人事师资处进行重新备案;各部门若无具体负责上报考勤工作的考勤员,应由各处室负责人兼任考勤员,负责具体考勤工作。

3.各处室要把教职工考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日程。

坚持从严管理,不瞒报,不漏报,严禁弄虚作假。

(二) 考勤纪律与监督

1.各处室要高度重视考勤工作,人事师资处将不定期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勤检查小组,到各处室进行考勤抽查。

2.考勤员应尽职尽责,认真学习考勤制度,严格按考勤制度执行考勤工作。

3.考勤内容:

迟到、早退、各种请假、超假、旷工、国内外进修学习、参加各类会议、国内外学术交流等相关人员考勤情况,未出勤人员具体原因、天数、次数等。

4.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内人员,学校编制外用工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考勤表填写要求

1.请假人员需附请假单,注明请假时间及请假原因,病假、产假要求提供医院诊断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销假人员需注明销假时间并提供销假单。

2.进修(学习)人员

各处室各种形式进修(学习)人员考勤应注明进修类型,安排教学任务的进修(学习)人员由考勤各部门向人事师资处说明情况并备案;未经准假进修(学习)期满未归者,按旷工处理;各部门考勤员应对本部门进修(学习)人员的考勤情况做到认真管理,如实上报。

3.参加国内外会议和学术交流人员

各处室各种形式参加国内外会议和学术交流的人员,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合理安排正常行政或教学工作,考勤表中注明参加会议类型,报至人事师资处备案。

4.因调入、调出、退休等岗位有变化人员,需注明变动时间;校内调动人员自学校人事师资处发放报到通知单之日起在新部门考勤;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又无故不出勤人员按旷工处理。

5.各处室要如实填写《学校教职工考勤汇总表》(附表2)。

每月1日将上月的《学校教职工考勤汇总表》由部门考勤员和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和《学校教职工请假单》(附表1)及相应证明材料一并报人事师资处。

    二、请销假制度

教职工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的一律实行请销、假制度,请假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

休假结束后及时销假,以便恢复正常待遇。

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在1天以内的由所在处室领导批准;2至3天(含3天)的经处室领导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经处室领导、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批准。

学校及各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或会议),教职工除履行正常请假程序外,部门组织的由主管领导批准。

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或会议)由校长批准。

    

(一)事假

1.各处室对请事假者要严格掌握,确属教职工本人或家庭有事必须亲自处理的方可请假。

2.请事假手续

请事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校教职工请假单》(附表1),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报人事师资处备案。

3.事假假期的生活待遇(辽人发〔2001〕1号)

1)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年休假5个工作日的发给原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

2)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上述时限的,每超过一天,减发工资的3%。

3)减发工资基数

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作为计算基数。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经正规医疗机构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请病假。

2.教职工须持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和病假证明,由本人向所在各处室提出申请,填写《学校教职工请假单》(附表1),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报人事师资处备案。

急诊的教职工,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要补办请假手续。

3.病假期间待遇

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不满十年的,发原工资的9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原工资的80%,不满十年的,发原工资的70%(国发〔1981〕52号)。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作为计算基数。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扣发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津贴(参照辽财综[2007]6002号文件)。

4.教职工一年内累计病假满六个月属长病假,病假结束要求上班工作者,须持有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诊断证明。

    (三)探亲假

1.教职工探亲假仅限安排在寒暑假执行。

2.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四)婚假与产假

1.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7日。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4.“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5.婚假由本人填写《学校教职工请假单》,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报人事师资处备案。

6.女职工生育后五个工作日内,所在处室的考勤人员应及时填报送人事处备案,并按实登记考勤表。

7.产假期间待遇

1)个人档案工资照发,校内津贴停发。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去世的,给丧假三天(往返路程时间另计)。

丧假由本人填写《学校教职工请假单》,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报人事师资处备案。

丧假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照发。

三、缺勤处罚

教职工不能按照学校的要求正常出勤的,按以下标准减发本人奖励性绩效和校内津贴:

1.考勤实施个人签到制。

工作时间,未经准假,不假不到,按旷工处理。

2.月累计迟到、早退每次减发3元,超过3次,每超过一次,减发20元。

3.学校及各处室统一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无故缺席者,每次减发50元。

4.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上网、炒股、下棋、打游戏、干私活等)行为的,每次减发50元。

5.教职工对领导交办的任务拒不接受或没有认真完成者,停发半个月奖励性绩效和校内津贴;有打架斗殴、看淫秽录像、赌博等劣迹行为的,每次取消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和校内津贴;其他违纪事件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6.在学校(或处室)统一抽查职工的出勤情况时,教职工每漏岗一次减发20元(指已上班签到但不在工作岗位人员)。

四、旷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

2.请假期满未办续假手续逾期不到岗者;

3.伪造请假理由者;

4.外出进修(学习)以及参加各种国内外会议人员,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归者;

5.因违法乱纪而耽误工作者;

6.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期者;

7.要求调出,但在学校未批准之前擅自离岗者;

8.其他特殊情况。

(二)旷工人员的处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旷工,按日扣发工资,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扣发工资基数: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和绩效工资之和作为计算基数。

五、考勤结果

考勤结果将作为学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一)病假、事假(辽人发[2000]1号)

1.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

2.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不计算考核年限。

3.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二)旷工

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五、其它

1.全体教职工都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领导干部要带头以身作则。

各处室领导应经常对教职工进行劳动纪律教育,并经常监督检查;考勤员应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2.因工作原因造成教职工不能及时签到者,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领导要在次日以书面(按程序分别由部门领导、主管领导、校长签字)及电子邮件方式及时上报人事师资处,以便人事师资处及时对签到数据进行处理,逾期无效。

3.由于各处室未能及时向学校人事师资处报送当月考勤表、各种请假手续,造成误扣职工出勤补贴或校内津贴的,由本部门承担责任。

4.学校相关规定、文件或细则中与本规定不同的,按本规定执行。

5.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校校长办公会。

6.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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