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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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市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区委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
具体交流对象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8年,或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
(三)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或在执纪执法、组织人事和经济管理部门领导班子任职满5年的,可以有计划地适当安排交流;
(四)工作需要交流的;
(五)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六)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任职的,其中一方应交流;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进行交流或暂缓交流:
1、接近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不进行交流。
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进行调整;
2、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3、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条干部交流主要在区级部门、各街道(镇)科级领导岗位之间进行。
第四条干部交流工作由区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开展干部交流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干部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三)区委集体讨论决定,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四)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第五条干部的交流要注意把交流与培养锻炼相结合。
干部交流一般为平级调动。
每次交流干部的数量,一般不应超过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
同一单位或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按有关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进行审计。
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
第六条为保证干部交流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和克服干部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确定交流对象;
(二)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并同时将组织人事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降职或调整岗位;
(三)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不准随带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