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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篇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

“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二、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培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遇到无法联系单位负责人等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五、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行为:

  

(一)报告事故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七、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八、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九、任何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生重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

  十、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委托对事故进行调查,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只造成人员轻伤,或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由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报

  告应当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十一、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及时准确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三)查明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十二、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

  十三、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等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前述各类责任从重到轻可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十四、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作出结论性意见。

  十五、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相关人员须按国家规定的调查责权,接受调查。

  篇二: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最新)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一、术语和定义

  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1)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5)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定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3.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4.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8.五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事故的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迅速逐级上报。

  2.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4.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经理部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领导。

  5.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

  (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7.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置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8.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

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

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2.重伤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保卫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

  3.直属项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卫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分公司所属项目死亡事故调查应有分公司相关部门参加,配合当地政府安检、公安、建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门、办公室、物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

  6.发生未遂事件,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涉、阻碍调查组的工作。

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等情况,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8.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必须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

事故调查组同意撤销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后,恢复施工。

  9.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经理部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

  2.区域分公司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分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单位负责人领导认可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经公司领导认定后,由区域分公司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公司直管项目重

  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

  3.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单位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结案申请。

事故报告批复后,按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交纳事故罚款。

  4.发生各类因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详见各单位《应急准备和响应方案》。

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

  5.对未遂事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6.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必须按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7.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

制定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要通过综合评价后实施。

  8.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篇三: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事故调查组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

  四、事故调查组具有事故调查的权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和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的职责。

  五、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和公布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及时、准确。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一)凡发生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

  

(二)各类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凡造成人员受伤但达不到轻伤标准,造成财产损失XX元以下的属一般事故;凡造成人员轻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或发生失去控制的火灾事故属大事故;凡造成人员重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属重大事故;凡造成人员死亡的即属特大事故。

  1、重大事故,应在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对现场作某些紧急处置的同时,应以最快速度向安全保卫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安全保卫部门立即向所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报告,并赶赴现场勘查事故情况,协作进行事故的紧急处理,及时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

处理完毕后,事故部门应写出事故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应以所的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安全部门。

  2、大事故,处理情况同重大事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及上级安全部门。

  3、一般事故,事发后应立即报安全保卫部门,并报所领导,处理完毕后,以部门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安全保卫部门。

  4、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列入事故统计,一般事故只在安全保卫部门登记备考,不作统计。

  (三)事故发生48小时以后,仍未按规定向有关方面呈报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责任。

  (四)特大事故由上级安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重大事故,大事故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持下,组成事故调查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会同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罚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要求,严肃地调查处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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