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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财务管理办法

工程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市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

某市分公司财务部门为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制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三条  财务部门在参与工程项目论证及可行性研究、进行财务预测和评估中,应根据国家现行的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分析、计算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和发生的费用,评估项目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成本承受能力,以判断项目的经济可行性。

 

财务部门在参与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时,应对初步设计概算的取费标准及地方性收费项目等方面加强审查。

 

第四条  财务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参与建设项目的投资预测、决策,包括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年度计划编制等各项前期工作;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审查、设备选型及招投标工作;合理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并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认真做好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报竣工决算,负责决算审批、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投产使用的建卡进账等账务处理事项。

 

第五条  为保证各级财务和工程管理部门(指建设单位中负责工程实施的部门,下同)工作的有序衔接,建设单位应保持工程管理人员的相对固定,工程管理部门应确定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与财务部门的配合。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门的工程财务人员,主动与项目管理人员沟通,作好项目的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某某市分公司的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统一由所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不再单独设立机构。

第二章  工程建设成本的管理

第七条  工程开工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设计、合同等文件,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施工、订货等有关合同,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付款时,要认真审核,确保发生的支出合理合规,审批手续完备,凭证合法;对不符合规定的各项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

 

第八条  公司在财务集中管理的要求下,要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及时提交用款计划。

 

第九条  工程物资(包括设备和材料)到货后,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订货合同、运单、发票、装箱单等各种资料,办理验收手续,填制“设备验收单”或材料“入库单”。

财务部门根据“设备验收单”或材料“入库单”作物资入库的会计处理。

工程管理部门领用工程物资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出库手续,并填制“设备出库单”或“领料单”,明确领用工程物资的工程项目,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查签字后发出工程物资,并填写实发数量,领发双方对领用的工程物资要有清楚的交验手续,财务部门根据“设备出库单”或“领料单”作相应的工程财务核算。

 

第十条  加强对工程剩余物资的管理。

工程管理部门对工余料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不能使用但可进行变卖的剩余物资,由物资管理部门回收、造册管理,并定期进行变卖,收回资金。

具体处理按照公司《固定资产闲置(报废)、在建工程拆除和工余物资实物管理及财务核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决算时,对于大中型工程遗留的收尾工程以及小型工程遗留的单独形成固定资产的收尾工程(如光缆线路工程中的巡段房的建设),应单独立项,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于不单独形成固定资产的少量收尾工程支出(不超过概算的5%),可依据初步设计,参照实际情况,在验收时审定尾工的内容、数量、投资金额和完成时限等,在不超过投资概算的情况下,预留一定数量资金,计入工程成本,待收尾工程实际发生支出时,再进行相应帐务调整,以实际数列入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  因工程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和辅助费用,在工程验收之前发生的,并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应合理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以及资本性支出中工程支出与零星资产购置支出的范围。

维护用耗材及2000元以下的仪器仪表、工器具等不得列入资本性支出;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不需要安装的备品备件、仪器仪表及其他资产等应作为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处理,不通过在建工程核算。

 

第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由工程管理部门向相关主管单位提供减值依据及金额,经主管单位批准后,财务部门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停建一年并且预计在未来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三章  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管理是财务部门一项重要工作,包括建设资金的组织、筹措和合理安排、调度使用等项内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经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规模范围内,结合公司发展战略、营销策略等,按照效益优先、满足需求,并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具体确定并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工程财务人员应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总概算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结合公司的年度CAPEX付现支出、资金收支差等相关财务指标,编制分期CAPEX付现支出预算,保障工程建设的资金需求。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做好资金预算编制和综合平衡工作。

对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应按照不同的资金渠道、工程建设进度及有关工程合同,合理安排资金计划的上报和拨付,对于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计划外建设项目,财务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网络部为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在每年10月份提出次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投资方向,经公司平衡后报省公司,客户工程项目应结合市场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

 

第十九条  所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进行建设。

凡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突破工程概算时,应及时申请调整工程概算,追加投资计划,对任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违反财经纪律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第四章  工程用款的申请和拨款程序

第二十条  某某市分公司财务部根据下达的年度分期CAPEX付现支出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结合分公司工程项目进度申请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按期(分上下半月两次,详见《中国某某集团某某市分公司资金缴拨管理办法》)如实上报“资金计划表”作为拨款申请,由省公司财务部根据分期CAPEX付现支出预算和工程项目完成情况,核定并下拨公司当月工程拨款。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以下原则拨(支)付工程款:

 

(一)按预算拨(支)付工程款。

根据省公司下达的分期CAPEX付现支出预算拨(支)付工程款; 

(二)按通信建设程序拨(支)付工程款。

通信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先立项、后勘察设计,先下达计划、后施工的工程建设程序。

对符合工程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保证资金的供应,对违反程序的建设项目拒绝拨付(支)工程款; 

(三)按工程概(预)算拨(支)付工程款。

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控制下,财务部门根据审定的工程项目概(预)算控制数拨(支)付工程款,全年累计使用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的年度投资总预算的一定比例。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投资额,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四)按工程施工进度拨(支)付工程款。

年度计划内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已完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使工程拨(支)付款与工程进度相匹配,不得超进度拨(支)付工程款; 

(五)按工程合同拨(支)付工程款。

各项工程必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供应商和施工单位签定供货或施工合同(协议),财务部门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结合以上有关原则拨(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  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要参与工程项目各种合同及协议的谈判签约工作,按照《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合同及协议中涉及资金结算的条款。

为规范工程核算,在设备采购合同中,不得采用“捐赠”、“无偿赠送”等方式作为采购价格的优惠条款。

未立项的工程项目不允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财务部门要掌握合同及协议正本,并根据合同或协议,安排好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前期的各项费用,财务人员要在投资计划内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各种收费标准,严格办理付款,凡不符合收费标准的费用不予付款。

 

第二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各项付款,要严格执行第十四条的拨付款原则。

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及拨(支)付工程款时,各项工程应遵循以下付款规定:

 

(一)预付工程备料款 

预付备料款是指建设单位从其投资中预付给施工单位用于储备施工材料的资金。

预付备料款应以保证施工单位所需主要材料的正常供应为原则。

基建工程的预付备料款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程工作量(包括水、暖、电、卫等)的25%。

 

预付备料款应以抵冲工程价款的形式陆续扣回,根据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备料款的起扣点,至完工前需全部扣完。

 

(二)预付工程款

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按月编制的“工程价款结算单”及月报,填报“工程用款审批单”,财务部门经审核后按已完工程投资,减去预付的工程款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55%时,不再支付工程预付款。

即工程款的支付不得超过承包工程合同价值的80%,留足工程尾款。

 

(三)工程尾款结算 

各项工程必须在工程决(结)算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尾款的结算工作,并保留不低于审定工程价款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再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  通信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程订购的设备、器材一般不得预付定金,如所购设备为专用定做和引进设备需支付定金或信用证保证金时,应按有关规定在合同条款中列示,财务部门可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 

(二)工程价款的结算一般应分为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设备系统安装初验合格后、设备系统试运行后终验合格(包括工程决算审定)后、工程质保期满后四个阶段。

 

1、到货验收合格:

设备、器材到货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应向财务部门出具到货签收合格证明和设备清单,同时催要设备发票,并填制“工程用款审批单”。

财务部门根据发票、到货签收合格证明、设备清单和设备购销合同将设备价值转入工程成本,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条款办理付款,并将工程设备尾款同时计入应付账款; 

2、设备系统安装初验合格:

设备系统安装调试结束后,经公司相关部门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向财务部门出具设备系统初验合格证明并填制“工程用款审批单”,由财务部门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条款办理付款; 

3、设备系统试运行终验合格:

设备系统试运行结束后,经公司相关部门终验合格,需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待某某市分公司组织工程审计并办理工程决算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填制“工程用款审批单”,由财务部门按审定价款和合同规定的付款条款办理付款; 

4、工程质保期满:

如在工程质保期内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由建设单位填制“工程用款审批单”,财务部门支付质保金。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在支付任何工程款时,应按照项目计划、概算、合同(协议)、发票等作为付款依据,付款依据不全不得付款。

对于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以及国家没有规定或已经取消的收费,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办理工程付款手续应由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在财务部门办理,其他单位人员前来办理,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六章  工程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   工程会计核算应当遵守《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建设项目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按照集团公司《中国某某集团会计核算手册》的要求,在企业财务账中核算在建工程。

 

第二十九条  为准确核算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支出,应设置“在建工程”、“工程物资”一级科目。

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建筑工程投资”、“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职工薪酬摊入”、“借款费用资本化”、“其他投资”六个二级明细科目;在“其他投资”项下,按照各项费用支出的性质设置“研究及设计费”、“合同公证及工程监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用地及综合赔补费”、“中介机构审计费”、“保险费”、“供电贴费”、“报废、毁损工程损失”、“土地使用权购置费”、“其他费用”等三级明细科目。

工程项目的分类核算和单项工程成本的归集,通过ERP系统中项目段实现。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通过“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

 

第三十一条   为购置设备而预付款时,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设备并支付设备到货款时,按发票、设备到货签收合格证明、设备清单、设备购销合同,借记“工程物资”,贷记“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

第三十二条   每月月末对于已签收但未付款的工程设备或物资,财务部门应根据物资管理部门提供的发票、设备到货签收合格证明、设备清单、设备购销合同,借记 “工程物资”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第三十三条   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财务部门应按照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为依据,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账务处理,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进度。

 

对于工程施工费(单项工程投资预算超过1000万元的土建项目除外)、设计费、监理费等工程服务费用,财务部门根据计划建设部门提供的《工程服务费用暂估表》(详见附件1),分阶段确认权责制资本性支出。

原则上,在工程开工的当月,按工程服务合同金额的20%暂估资本性支出;在工程进度过半时,按工程服务合同的30%(累计50%)暂估资本性支出;在工程初验完成的当月,按工程服务合同的50%(累计100%)暂估资本性支出。

 

对于单项工程投资预算超过1000万元的土建项目的工程施工费用,计划建设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按月填制《工程进度报表》(详见附件2),并附施工承包合同等相关单据,提供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后(工程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初验报告》,单项工程任务可提供《工程项目达到预定使用状态通知单》),根据工程建设部门提供的《初验报告》或《工程项目达到预定使用状态通知单》(详见附件3),按照工程概预算及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工程领用的明细物料和独立物料价值),办理各项资产的暂估入账手续,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转入资产”科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

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 

2、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3、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

 

4、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指每一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下同),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该部分资产视为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该部分资产才能视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第三十五条   暂估资产时,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提供《初验报告》或《工程项目达到预定使用状态通知单》等书面通知的同时,提供资产名称、固定资产目录编号、规格型号及所在地点等资料,工程财务人员仅将已发生领用的工程物资等进行合理分摊后,编制《中国某某集团固定资产估列通知单》(详见附件4)。

 

根据目前ERP系统暂估转资流程,暂估资产时,工程代理、施工、设计、监理等费用暂不分摊计入暂估资产价值,待正式交付时再进行相关分摊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程终验后,根据经审定的工程成本明细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工余物资由建设部门办理退库手续,冲减“在建工程--安装工程投资”、“在建工程--设备投资”科目。

以上处理完毕,经核对无误后,协助建设部门办理资产正式交付手续,并对已暂估资产进行价值调整和资产信息更正。

 

 

第7章  工程预备费的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七条  工程预备费是指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内难以预料的费用。

其内容和范围如下:

 

(一)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费用以及设计变更等增加的费用;

(二)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措施的费用; 

(三)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挖掘和修复费用; 

(四)建筑项目在建设期间内由于国家主管部门政策性价格调整而发生的差价。

 

第三十八条  工程预备费应遵循以下使用原则:

 

(一)在建设期间,凡需要动用工程预备费时,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协商核定; 

(二)预备费不得承包使用,应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据实列支。

 

 

第8章  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工程项目建成后,用实物和货币计量报告竣工工程实际成本、投资效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等各种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等各种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各建设单位必须重视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实事求是地编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四十条  工程财务人员应配合工程管理部门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工程验收前,工程管理部门与资产维护部门做好资产交接工作。

工程财务人员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竣工固定资产签收明细表》(详见附件5)及相关合同、设计文件,组织各工程管理部门共同编制竣工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据建设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或一阶段设计、修正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核实历年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资金是否到位。

 

(二)根据建设项目的验收签证文件、各项经济合同及工程结算资料和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办法等,清理检查工程款项是否已按要求支付,并办理竣工结算。

 

(三)认真检查是否有漏记或多记成本,待摊费用是否按规定分摊,保证正确计算建设项目成本。

 

(四)清理核实实物资产,做到帐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列出清单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整理建设项目财务方面的档案资料。

 

(七)根据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按正式竣工决算格式编制初步决算提交终验会审查。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包括以下内容(表格样式见附件6,填表说明见附件7):

 

(1)通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表封面; 

(2)通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总表(表1); 

(3)通信建设项目概预算追加、减汇总表(表2); 

(4)通信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表3); 

(5)通信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表4); 

(6)通信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明细表(表5-1); 

(七)通信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明细表(表5-2); 

(八)通信建设项目主要材料收支明细表(表6)。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由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编制、审核,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竣工决算财务说明书由财务部门根据总体情况编写。

 

(二)通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总表(表1)中“实际完成投资”栏由财务部门填写,其他栏由工程管理部门填写。

 

(三)通信建设项目概预算追加、减汇总表(表2)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四)通信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表3)由财务部门编制。

 

(五)通信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表4)由财务部门编制。

 

(六)通信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明细表(表5-1)由财务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共同编制。

表中的“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其他”、“合计”栏由财务部门编制,其他栏由工程管理部门编制。

 

(七)通信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明细表(表5-2)由财务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共同编制。

表中的“价值”、“其他”、“合计”栏由财务部门编制,其他栏由工程管理部门编制。

 

(八)通信建设项目主要材料收支明细表(表6)由物资管理部门编制,其他部门配合。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由建设单位按照资产的专业属性,编制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清册,即通信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2份,其中1份留建设单位,作为转列交付资产的依据,1份交资产使用单位,作为资产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的依据。

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对移交使用的资产,都要同时填制凭证,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取得相关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如果确实不能在工程验收之前取得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的,工程管理部门应与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的责任部门主动联系,并在工程验收会上,明确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取得的时间,将相关文档移交给相关责任部门。

第四十六条  工程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的规定,对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准确分类,禁止对资产进行打包交付,确保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帐、卡、实物相符。

 

 

第9章  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批

第四十七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管理,促进企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各建设单位所管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上报、审批等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  竣工决算审批按照“谁立项谁审批”的原则,集团公司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省公司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省公司负责审批。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终验后一个月内编制竣工决算,并报送审计部门审计。

审计部门应根据规定时限完成审计工作,并对工程概况、竣工决算调整等事项出具审计意见(或审签单)。

审计意见(或审签单)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现象。

 

2、建设项目概算批复、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投资支出、施工结算、交付资产、结余资金等执行情况。

属于集团公司管理的建设项目,应说明集团公司结余资金的情况。

3、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的规定准确分类。

 

建设单位根据审计意见调整竣工决算,于工程终验后3个月内,将附有审计意见(或审签单)的竣工决算和竣工决算审批表(详见附件8)报送省公司(或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十条  公司收到上报的竣工决算和审批表后,由财务部门组织相关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其中,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建设规模、收尾工程及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等情况的审核,财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支付、项目支出等内容的审核。

财务部门在收到竣工决算及审批表的6周内完成审批手续,并批复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按竣工决算批复数字调整资产原值和已提折旧。

 

第五十一条  对于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竣工决算和竣工决算审批表。

对没有及时上报竣工决算和竣工决算审批表的建设单位, 

 

第十章  工程建设项目财务检查

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财务会计检查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工程建设项目财务会计检查工作在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完成。

第五十三条  检查的任务和范围:

 

为了促进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加强工程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建设资金和物资的安全、完整,提高投资效益,财务部门应认真开展好工程项目财务会计检查工作。

检查的范围是:

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概(预)算、建设成本、资金管理、财经纪律、费用开支标准、工程器材管理和核算、投资效益及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等。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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