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章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练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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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章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练习题

1、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的单层公共建筑;

4)、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厂房;

6)仓库;

7)、、类液体储罐(区);

8)可燃、气体储罐(区);

9)可燃材料堆场;

10)城市交通隧道。

2、本规范不适用于、的建筑防火设计。

3、耐火极限的定义(术语)是: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或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4、不燃烧体的定义(术语)是:

用做成的建筑构件。

5、难燃烧体的定义(术语)是:

用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6、燃烧体的定义(术语)是: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

7、半地下室的定义(术语)是: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且小于等于者。

8、地下室的定义(术语)是: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该房间平均净高者。

9、多层厂房(仓库)的定义(术语)是:

及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的厂房(仓库)。

10、高层厂房(仓库)的定义(术语)是:

及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的厂房(仓库)。

11、高架仓库的定义(术语)是:

货架高度超过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12、重要公共建筑的定义(术语)是:

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的公共建筑。

13、明火地点的定义(术语)是: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14、散发火花地点的定义(术语)是: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等固定地点。

15、安全出口的定义(术语)是: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

16、封闭楼梯间的定义(术语)是: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和进入的楼梯间。

17、防烟楼梯间的定义(术语)是: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的楼梯间。

18、防火分区的定义(术语)是:

在建筑内部采用、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19、防火间距的定义(术语)是:

防止着火建筑的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0、防烟分区的定义(术语)是: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21、充实水柱的定义(术语)是:

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2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级。

23、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

2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和。

2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

27、二级耐火等级住宅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8、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难燃烧体:

1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23层及3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

29、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30、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时,应划分。

31、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或;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关闭或降落。

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2、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分隔。

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33、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1设置在、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按本规范第8、9、11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34、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及;

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当设有和,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4应设置与;

5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分隔。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

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

3)避难走道。

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

4)防烟楼梯间。

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

35、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二层或三层的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或。

36、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的距离不应大于。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隔墙和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

3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37、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它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

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8、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39、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0、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确定,且不应少于。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且人数不超过的单层公共建筑;

2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

41、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

4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人数之和不超过、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43、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1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2旅馆;

3超过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的建筑;

5超过的其它公共建筑。

44、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

45、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46、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房间位于2个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2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的房间。

47、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48、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

49、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户门应采用;

2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

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

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50、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当平面上有或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但必须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

3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5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

6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4.4条的规定。

51、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

2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5.0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2.0m;

3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或在首层采用。

当层数不超过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处;

4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5.3.15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其净宽度不应小于,且紧靠门口内外各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7.4.12条的规定。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53、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

2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1的规定计算确定;

3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2的规定计算确定;

4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54、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计算确定;

3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计算确定;

4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计算确定;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5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

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

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确定;

55、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的装置。

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设施。

5.4其它

56、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

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57、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燃油锅炉应采用作燃料。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或;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的窗槛墙;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隔墙和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的设施。

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设施;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单台容量不应大于;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58、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作燃料;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隔墙和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

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

4应设置;

5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

59、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和切断阀;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

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供锅炉及柴油发电机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或第4.2节的有关规定。

60、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

61、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楼板和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2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

5.5木结构民用建筑

62、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5.5.1的规定时,木结构可按本节的规定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63、木结构建筑不应超过。

不同层数建筑最大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表5.5.2的规定。

64、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相邻其它结构民用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5、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5的规定。

66、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或总长度大于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

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

67、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

68、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

69、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70、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

71、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

72、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量大于表6.0.7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

2占地面积大于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

4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7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

74、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

75、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或,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与的要求。

76、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

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的长度。

77、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或、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时,防火墙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以上,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以上。

其它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78、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的措施。

79、当建筑物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以上,且在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不小于的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外墙的。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但装有固定窗扇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时,该距离可不限。

80、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

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81、防火墙上不应开设,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其它管道不宜穿过,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82、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

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墙与其它部位隔开。

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分隔开。

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

83、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附设在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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