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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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规则
附件1: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七)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三)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四)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五)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六)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七)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附件2:
武威市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增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法纪意识,以严明的纪律、严谨的作风、严格的责任做好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校教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任务或者擅自不按时参加考试培训的,本年度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第二条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回避考试工作却隐满不报的,已经查实要立即取消其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本年度和下一年度不得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第三条在县区之间对调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上必须严格服从工作县区和派出县区领队的统一安排。
对工作、生活上的要求可及时向领队或者工作县区领导反映。
对不服从统一领导和安排,擅自行动或者提出无理要求的,视其情节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四条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使考试工作受到影响的,如:
考生不能按时进入考场,试卷和答题卡不能按时分发、收交等,情节轻微的要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本年度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情节严重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调离所在学校,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人员私自调换监考考场的,要立即取消其监考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在监考过程中,未认真检查考生所带物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未按时打开手机屏蔽器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监考资格。
第七条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在答题卡收交中出现错装、漏装等错误和考场记录填写内容出现漏填、错填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得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本年度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同时,对出现上述错误的答题卡复核人员也要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场管理不严,受到各级巡视人员批评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造成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出现类同卷、作弊现象严重或者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调离所在学校,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人员擅自将试卷、答题卡等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三年内不得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情节严重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调离所在学校,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因管理混乱、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要对其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答题卡丢失、损毁、泄密的,或者使考生答题卡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人员指使、纵容、授意监考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偷换、涂改考生答题卡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调离所在学校,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三年内不得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不得评选各类先进、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情节严重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调离所在学校,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
监考员职责
1.在考点主任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工作,监考协助主考工作。
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维护考场秩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2.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前的话》,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3.组织考生签到并对照《考生签名表》检查考生《准考证》、《学生证》。
督促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写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4.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5.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考点主任或副主任。
6.制止非本考场考生进入考场。
考点领导、督考人员和巡视人员等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进入考场。
7.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作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8.在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9.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
附件4:
考试实施程序
1.第一科考前1小时,其他每科考前50分钟,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集合,考点负责人点名后交待本科考试有关注意事项(从第二科起,还要小结前一科考试情况),并现场主持抽签,确定监考人员的监考考场。
2.开考前35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主监考和监考共同领取试卷、《考生签到表》、草稿纸等,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检查《考生签到表》是否与所监考场相符,核对无误后直入考场。
3.开考前25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从前门进入考场,同时按《考生签到表》逐一核对考生本人及《准考证》、《学生证》等证件,第一科须组织考生在《考生签到表》中本人照片对应位置上签名(以后各科由监考员逐一核对,与考生相符无误即可),指导考生对号入座。
待考生入座后,由主监考向考生宣讲《考前的话》和有关注意事项;监考负责分发草稿纸。
在第一科考试前30分钟,考点广播统一学习《考生须知》。
4.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并逐份认真清点核对,若发现试卷有差错,要立即报告考点主任启用备用卷。
在启封试卷袋后,监考人员要认真检查袋内封签、考场记录等是否齐备,并妥善保管。
如有问题及时汇报。
5.开考前5分钟,考点统一发出分发试卷的信号。
6.监考人员在发卷过程中,如发现缺少试卷时,应立即通知包场人员迅速向考点办公室报告,并按程序启用备用卷。
启用时,必须使用统一的启用报告。
7.考生拿到试卷后,主监考应提醒考生先查看试卷科目是否与本场开考科目一致,同时引导考生检查试卷页码是否完整,试卷有无污迹、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如发现问题,考生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按程序启用备用试卷。
试卷分发无误,监考员提醒考生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
8.开考信号发出后,监考员宣布开始答卷。
9.考试开始后,主监考在前台监视,监考打开教室后门(前门不关),持《考生签到表》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试卷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是否正确,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和《学生证》及《考生签到表》等证件上的照片是否相符。
若有不符,立即报考点办公室处理。
10.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11.开考25分钟后,由监考人员负责在缺考试卷上填写缺考考生准考证号,并在考生姓名栏内写上“缺考”字样。
末尾考场空白卷在姓名栏内填写“空白”字样,按答卷在上,空白卷在下装入袋中即可。
12.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方可交卷出场,但不得离开考点。
13.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考点通知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并提醒考生。
14.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如实记录当场考试情况,并签名(两名监考人员)确认。
15.如有考生违规、作弊,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并在《考场记录表》上记载其违规作弊行为;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予以暂扣;还要通知包场人员迅速向考点主任报告,考点主任应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做出处理意见;《考场记录表》作为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两名监考人员及考点主任必须分别签名确认。
16.考试终了前15分钟,主监考应当众宣布所剩时间,提醒考生注意掌握答题进度。
17.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主监考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
按照草稿纸在上、试卷在下的顺序清点、整理好,放在课桌上,然后双手放下坐立,等监考将试卷收齐并清点无误后,主监考宣布退场,考生有秩序地离开考场并在考点指定的区域内等候,等考点发出离开信号后方能离开考点。
18.考生出考场后,监考人员应首先检查试卷的数量,再检查考生试卷所填姓名、准考证号是否准确,依次按座位号顺序分别收集好考生试卷(包括缺考考生缺考卷)、草稿纸。
最后,将试卷按准考证号顺序整理(小号在上),检查无误后,再查看考生座位上是否有遗留物品,确定无异常,关闭手机屏弊器,关好窗、锁好门后,将试卷直接护送到考点办公室验收。
19.试卷的验收与封口。
监考人员在考场收齐并清点试卷、草稿纸后,主监考、监考两人同时带试卷和草稿纸到考点办公室,将整理好的试卷交指定的验收员。
待验收员按“五查五看”的要求验收无误后,再将试卷装入试卷袋,然后将《考场记录表》装入试卷袋。
封口前,验收员要检查监考人员是否按规定填写试卷袋上印制的相关内容、《考场记录表》中是否按规定将有关栏目填写齐全,考点主任是否签字,确定一切就绪,再用密封签(袋内自带)粘封试卷袋口,并在试卷袋签名处签名。
将草稿纸打捆,注明科目及考场号后一并交考点办公室。
20.每科考试结束后,各考点要将试卷分科目按考场顺序(小号在上)装箱,将草稿纸集中收齐整理,全部保存在保密室。
考试结束后试卷全部交教育局接运卷人员运送至教育局保密室,草稿纸由考点分科目集中封存,一个月后自行处理。
21.考点要对各种规章制度牌及固定性的考试用品进行妥善保管,以备下年考试使用。
附件5:
考 生 须 知
1.考生必须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主动接受考试工作人员使用金属探测仪入场检查。
2.每科开考前25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学生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学生证》放在课桌左上方,以便查验。
3.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手机、计算器、手表等非考试用品。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生领到试卷后,应认真检查试卷页码是否够数,字迹是否清晰,如遇此类问题,可举手询问(不得向监考人员提出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然后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并仔细阅读有关事项。
5.开考铃响后,考生开始答题。
6.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直接到考点禁区外等候。
7.考生必须按试卷要求作答,答在草稿纸上无效。
不准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
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的笔。
8.保持卷面整洁,不得将试卷折皱、污损。
9.场内必须保持安静。
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将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笔,按照草稿纸在上、试卷在下的顺序清点、整理好,放在课桌上,然后双手放下坐立,等监考收齐后宣布退场,方可有序离开考场,并直接前往考点禁区以外的区域内等候,等考点发出离开信号后,方可离开考点。
11.遵守考试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或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6: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下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考生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本次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4.考生有下列情之一的,1至3年不得参加普通高考,情节严重的,1至3年不得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