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协调制定和推进海洋强市政策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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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协调制定和推进海洋强市政策措施

统筹协调制定和推进海洋强市政策措施

一、重视加强对海洋强市建设的研究和部署

1.深刻把握国际国内发展形势,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强国建设战略部署,编制《天津市海洋经济和海洋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快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拓展蓝色经济发展新空间,提升海洋开发和综合管理能力,统筹推进海洋事业全面进步,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2.根据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关于支持天津建设海洋强市的若干意见》,制定《天津市建设海洋强市行动计划》(2016-2020年),加快天津市海洋强市建设,推进天津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的实施,全面提升我市海洋产业发展质量、规模、效益。

3.开展天津海洋战略研究,推动国家海洋局系统有关单位参与天津海洋经济研究智库建设,共同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将其成果作为国家海洋领域“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参考。

二、重视深化部市合作共建

加快推动落实《国家海洋局关于支持天津建设海洋强市的若干意见》,推动天津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规划实施。

从加强指导天津海洋强市建设、促进海洋经济科学发展、加强海洋资源开发管理、开展海洋科技自主创新、加快海洋文化建设、强化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海洋防灾减灾建设、促进海洋经济改革开放、指导支持国家海洋局驻津单位服务天津海洋强市建设等9方面深化部市合作共建。

三、重视发挥滨海新区核心作用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推进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精神,按照《天津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规划》,结合新区实际,推动《天津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核心区建设方案》实施。

以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兴海为创新引领,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项目建设为载体,以循环、低碳、绿色发展为路径,以海洋经济加快发展、提质增效为目标,陆海统筹、合理布局,形成现代海洋产业聚集区、海洋生态环境综合保护试验区、海洋经济改革开放先导区和陆海统筹发展先行区,实现海洋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四、重视创新落实海洋强市政策

创新落实财政、产业、教育人才、科技、土地、用海、金融等七个方面海洋经济发展政策。

七个方面的政策,涵盖了海洋经济发展的政产学研金用的各个方面,涉及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产业链的上下游,资金来源的财政补助和多渠道融资,全方位地支持海洋产业发展。

针对性强,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海洋产业发展的特点,提出具体支持的措施,操作性强。

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快突破海洋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瓶颈,保障合规的海洋经济大项目好项目用地用海,均提出了具体措施。

含金量高,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等均提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有关部委的专项资金。

五、重视集中抓好大项目好项目建设

(一)重大项目

1.“美丽海岸”行动计划。

在天津港东疆、中新生态城、南港工业区、临港经济区等岸段开展海岸线整治与修复,长度约50公里,形成5公里亲水岸线、生活岸线和生态岸线,在高沙岭旅游休闲娱乐区新建人工沙滩1公里。

预计投资约50亿元。

2.“蓝色海湾”行动计划。

重点实施人工鱼礁建设工程,营造良好的海洋生物栖息地,在航道、港池和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等河口整治受损海域面积不少于4000公顷。

预计投资15亿元。

在马棚口海岸线以东,南港工业区以南,津冀南线以北海域划定大港滨海湿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重点保护滨海湿地、贝类资源及其栖息环境,恢复滩涂湿地生态环境和浅海生物多样性。

预计投资250万元。

3.滨海生态湿地公园。

完成南港工业区33公顷生态湿地公园和临港经济区湿地公园南延工程建设,包括填土工程、调节塘工程、潜流湿地工程、河道湿地生境修复工程、绿化及景观工程、生物栅工程等。

完成中新天津生态城遗鸥公园一期景观工程建设。

4.国家海洋博物馆。

力争2017年开馆试运行,到“十三五”末,馆藏文物及标本力争达到10万件(套),馆藏资料达到5万册(幅),基本成为集收藏保护、展示教育、科学研究、交流传播、旅游观光等功能于一体的国家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预计投资25亿元。

5.海洋科技成果交易平台。

发挥天津海洋科技资源、海洋产业优势,依托渤海监视监测管理基地,争取科技部和国家海洋局支持,力争打造为国家级海洋科技成果交易平台,为全国海洋科研院所和涉海企业服务,提高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促进全国高水平海洋科技成果在津转化,形成研发转化一体、产业高效集聚的发展格局。

预计投资1.5亿元。

6.全球海洋与海洋气象资料中心中国中心项目。

根据CMOC/China职能要求和我国海洋观测预报业务需求,开展全球海洋和海洋气候数据中心(资料接收、处理和管理同步业务化运行平台)、海洋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平台,镜像网络运行控制软硬件环境、全球海洋信息技术培训中心等业务能力建设,同时需先进的信息技术和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支撑。

预计投资1.85亿元。

7.海洋环境监测站建设。

分别在塘沽、汉沽、大港建立三座海洋环境监测站,主要包括监测实验室及气象观测场、验潮井等附属设施。

建设后将发挥海洋观测、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功能,作为天津市沿海地区海洋环境监测和观测预报基础网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预报减灾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二)重大工程

1.港口基础设施工程。

围绕建设国际一流枢纽海港,重点开展东疆二岛、天津港防波堤工程、集装箱码头、煤炭码头、滚装码头、水下安全观测网等工程建设;围绕加快推进南港工业基地建设,重点开展南港铁路工程、港口工程、深水码头、防潮提等工程建设。

工程预计投资292.8亿元。

2.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工程。

围绕渤海海域海洋油气资源的开发利用,支持渤海石油管理局在渤海海域曹妃甸、蓬莱、垦利、锦州、旅大、渤中等区域建设中心平台、井口平台,新铺管道和海缆等,支持大港油田公司在天津市海域开展油气勘探项目和开发项目。

工程预计投资1099.8亿元。

3.海洋石油化工能力建设工程。

围绕全市海洋石油化工产业的发展,重点开展炼化一体化、液化天然气、LNG关键技术及核心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重油制芳烃、乙醇及副产品综合利用等项目。

工程预计投资1514.8亿元。

4.滨海旅游品牌提升工程。

围绕打造我国北方著名滨海旅游节点城市,重点开展航母海上军事文化体验区、中澳皇家游艇城、邮轮游艇建造和维修基地工程以及海洋浮岛旅游建设。

工程预计投资350.7亿元。

5.海洋工程装备研发制造工程。

围绕海洋工程和高技术船舶等大型产品设施,重点建设海洋工程、高技术船舶、港口机械、海洋钻井平台关键设备等装备生产基地,以及海工装备研究院、深水港池试验厅、水运工程环境保护和海洋环境实验室等研发基地,打造国内先进的海洋工程装备研发和制造基地。

工程预计投资162.4亿元。

6.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能力提升工程。

围绕海水淡化能力建设和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重点开展海水淡化技术国产化、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一体化、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创新及产业化、浓海水综合利用零排放、联合发电海水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零排放、海水淡化水供水管网建设等工程,打造全国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工程预计投资104.7亿元。

7.海洋化工安全生产工程。

围绕海洋化工安全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需要,重点在渤化集团开展液体化工品储罐区、海晶化工厂迁建、汉沽盐厂60万精制盐厂迁建、集装箱堆场、物流项目码头等项目,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企业搬迁、堆放和物流安全高效。

工程预计投资187.5亿元。

8.海洋可再生能源工程。

围绕海洋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开发利用,沿南港防波堤和东防波堤开发利用风电资源,促进海上风电设备制造、工程勘察建设、技术服务等产业链的发展,从而带动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工程预计投资20亿元。

六、重视做好海洋管理支撑体系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海、依法护海,建立健全海洋法规体系,深化海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逐步健全政务公开、法律顾问、社会监督等保障体系。

完善海洋行政执法与监督机制,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依法行政能力和海洋综合管理水平。

1.完善海洋法规体系。

深化涉海领域立法改革,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推进科学和民主立法,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

加强海域资源利用、海洋环境保护、保护区管理、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经济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立法。

加快推进《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推动《天津市海洋观测预报管理办法》、《天津大神堂牡蛎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等的调研论证工作。

完善海洋领域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开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海洋生态补偿等领域立法的可行性论证和调研,提升海洋领域地方立法的针对性。

开展政策法制基础性研究、政策法制工作培训交流,推进海洋法规文献资料库建设。

2.深化海洋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加强涉海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强化海洋行政部门在海洋事务中的综合协调职能,形成能力互补、数据共享、高效协调的工作格局,形成推进海洋强市建设的合力。

依托渤海监测监视管理基地,构建集海洋经济宏观调控、海域使用管理、海洋观测预报、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维权执法、海洋国际交流合作于一体的综合管理基地。

创新区域海洋协同发展机制,自觉打破行政区划管理的思维定式,围绕实现京津冀区域定位和天津市功能定位,积极探索京津冀在海洋领域协调和对接方式,推动建立京津冀在海洋经济、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技创新等领域的合作机制。

3.推进海洋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制度。

健全依法行政决策机制,建立海洋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天津市海洋法律专家库建设。

加强海洋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好政务网站、政务微博等渠道,全面推进海洋领域政务公开、权力透明运行。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简化海域使用权审核审批程序、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海洋行政审批效率。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随机抽查检查。

完善监督制度体系,搭建运行海洋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平台,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建立涉海单位信用体系。

深入开展海洋普法工作,拓展海洋法制宣传的覆盖面,提高社会依法用海、依法维权意识。

4.加强海洋行政执法力度和能力建设。

依法开展巡查巡视,提高管辖海域内的巡航监视频率,重点针对非法围填海、破坏海洋环境、违规开发利用海岛和保护区等行为进行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以“海加渔”模式为切入点,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完善海洋行政执法程序,健全海上行政执法协调与指挥机制,完善海洋执法监督机制和督查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加快推进维权执法保障基地建设,提高海上保障能力。

完成国家下达的海洋维权执法任务。

七、重视引进培养用好各类海洋人才

1.构建多层次海洋教育体系。

大力发展海洋职业教育,重点培养船舶驾驶、船舶制造与修理、港口机械运行与维护等技能型人才,鼓励海洋职业实训对接企业用工需求。

大力发展涉海高等教育,调整优化海洋学科专业设置,培养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等专业技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支持有条件的海洋领域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推进海洋继续教育,完善海洋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涉海单位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2.引进高层次海洋人才。

将海洋人才需求列入全市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紧缺人才目录》覆盖范围。

加强海洋人才和智力引进,将海洋领域企业列入“千企万人”支持计划范围,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资源勘探开发、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装备、国际邮轮游艇等领域引进创新型领军人才。

以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载体,加大对高层次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扶持力度,打造环渤海海洋高端人才聚集区。

八、重视海洋区域交流合作

依托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发挥海洋产业门类齐全、海洋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海洋经济、海洋科技、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合作,努力建成海洋强市。

1.深化海洋经济合作。

创新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对外合作模式,支持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设计公司与境外研发设计机构、知名企业开展合资合作、联合设计,推进俄罗斯亚马尔半岛液化天然气模块项目建设。

积极拓展巴基斯坦、缅甸、孟加拉国、泰国等沿线国家大型海洋工程建筑项目市场,打造海洋工程建筑国际品牌,推进印尼巴厘岛Benoa湾人工岛、三宝垄海水拦截大坝项目建设。

以自主海水淡化技术和装备输出为核心,进一步扩大与东盟、中西亚地区的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合作,推进印尼梆加槟港、潘德玛乌岛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等项目建设。

依托天津水产集团远洋渔业产业园建设,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远洋渔业企业和现代化远洋渔业船队,推动建设海外渔业保障基地和加工基地。

积极推进中心渔港、东疆港冻品进口集散市场等建设,打造“生鲜食品国际采购和分拨中心”和“跨区域冷链物流配送中心”。

加强与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邮轮产业合作,完善国际航线邮轮服务,拓展沿线邮轮旅游市场。

2.加强海洋科技合作。

依托塘沽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挥“中国一东盟工科大学联盟”创新平台作用,加强与东盟、南亚地区共建海洋技术创新园区,推动建立海洋科技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一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生物医药(天津)协同创新中心和技术转化中心,重点在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海洋生物医药等联合攻关。

加强与东盟、南亚地区海洋科技中介机构合作,建设国家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海洋科技成果交易中心,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交易和应用。

突出生态文明和绿色丝绸之路理念,加强与周边省市、日本、韩国海洋环境保护协作,建立陆海统筹的海洋污染防治联动机制,促进海洋湿地与生物海岸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共同改善渤海海洋环境。

3.建设海上交流通道。

发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蓝色经济论坛、国际脱盐大会等国际平台作用,推动与沿线港口城市建立地方政府合作交流机制,开展务实交流合作。

依托国家海洋博物馆建设契机,推动建立中国一东盟海洋博物馆联盟,举办“海洋文物丝路巡展”,实施“海洋文化手拉手”行动计划,与沿线国冢开展船舶航海文化、海洋贸易文化、海洋文化遗产等交流合作,建设国家海洋文化展示聚集区和海洋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区。

构建海洋安全保障技术信息、物流信息和交易等平台,加强与沿线国家信息交换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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