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音乐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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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音乐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沈阳音乐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增强教师责任心,树立良好教风,促进教学工作规范化,提高教学运行管理的效率,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促进我院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和艺术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更新教育观、教学观、质量观和人才观,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自己神圣的职责和崇高的使命。

第三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以人为本的思想,教书育人,在教学工作中既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加强理想信念和立志成才教育,帮助和引导树立正确的学习观、成才观和就业观,又要对学生热情关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熟悉掌握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艺术教育特殊规律,不断扩展知识的深度和广度,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能力与教学水平。

第五条 加强师德修养,为人师表,思想品德优良,言行举止文明,仪表端正,治学态度严谨,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六条 任课教师原则上由学院聘任的专职教师担任。

第七条 主讲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本学科(专业)有较为广博的知识和深厚的基础,深入、系统地掌握本门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熟悉教材及其辅助教材,了解学科(专业)发展前沿动态和最新成果。

二、熟悉掌握高等教育学、大学生心理学、高等教育管理学等基本理论,掌握高等教育和高等艺术教育规律。

三、能够独立制订本门课程的各种教学文件(教学大纲、教学日历等),具备指导学生作业、艺术实践、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方面的能力。

四、具备讲授本门课程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掌握开设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第八条 新调入教师或新开课程在正式任课前,皆须通过学院组织的考核。

公共课类(集体授课)教师参加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组织的试讲;表演课类(个别授课)教师参加人事处、教务处和有关专家组织的业务考核。

考核通过者,须由主管院长批准,人事处、教务处正式下发书面通知,并参加岗前培训后,方可任课。

第九条 外聘兼职教师,除特殊情况外,须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程序为:

聘任单位向教务处递交申请,报送拟聘者的个人简历、教学履历和教学评价等方面材料,经学院审核批准,方可正式任课。

任课期间,须遵守沈阳音乐学院相关教学工作规范。

第三章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订课程教学大纲以及其教学要求;按学院有关规定选定、编写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第十一条依据教材和课程教学大纲,结合学生的实际,组织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程、教学方法,安排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贯彻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管理、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对所承担的教学工作全面负责,保证教学质量。

一、教师在授课中有权对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的学生,有权勒令其退出课堂;有权根据学生的课堂表现,向相关部门提出处分学生的建议。

二、教师有责任对学生考勤、记录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学生的出勤情况。

教师无权对学生准假,对缺课学生只作记录。

三、教师有权制止与教学无关的人员进入课堂。

对不服从管理者,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不可擅自将与教学无关的人员带入课堂。

第十三条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教师须制定教学日历(学期个别课授课计划)一式三份(教师本人、教学单位办公室、教务处各留存一份),经教研室主任和教学单位主任审定后,由教学单位办公室统一上报教务处。

新学期第二周,教师须将专业课授课时间表(一式三份,教学单位办公室、教务处各留存一份,教师检课室门外张贴一份)上交教学单位办公室,经教研室主任和教学单位主任审定、签字、盖章后,由教学单位办公室统一上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可在把握本课程的教学效果、掌握学生学习动态的前提下,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或改革方案。

但事先须以书面形式向本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教学单位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和评定。

第四章课程教学

第十六条任课教师要从培养目标出发,认真研究本门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与其他课程的联系,处理好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

 第十七条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指导文件,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教学,不得擅自变动。

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修改,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教学单位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任课教师要认真研究教学大纲,明确教学目的、主要内容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确定教学的重点和难点,选用恰当的教学方法,科学地安排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任课教师须按教学大纲规定,拟定学期教学日历,确定教学要点、课型、教学方式、作业的方式和数量及所需教具。

教学进度须与教学日历基本吻合,集体授课的课程如无特殊情况,相差时间不得超出一周,个别授课的课程可相对灵活。

第十九条 教材是各门课程教学的依据。

教材的选用原则上由教务处确定,如因特殊情况预订教材不能如期到位时,任课教师须事先向教务处说明情况,经批准方可自行编印讲授提纲。

第二十条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钻研教材,查阅有关参考文献。

按照教学大纲确定的教学目的与要求,结合学生实际,撰写出教案。

第二十一条任课教师教态、着装须与教师身份相宜。

教学目的明确,内容正确,方法得当,重点突出,难点处理得当,不得平铺直叙,照本宣科。

教学语言简洁生动,课堂组织得法,气氛活跃,充分体现课程特点。

第二十二条教师要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和探索,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传授知识、技能和培养学生的能力统一于教学过程中。

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的引导,鼓励学生发表不同见解,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注意教学信息反馈,及时调整授课中存在的问题。

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熟练掌握制作课件和操作现代化仪器设备的技能。

第二十三条技能、技法课堂教学必须认真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教师示范必须规范标准。

个别授课及系内有关课程任课教师须于课后由本人认真填写“专业课授课记录”,记录课堂教学基本情况。

此记录与教案须于期末交所在教学单位存档、备查,作为教师或教学单位参加个人或集体评优活动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辅导答疑、课外作业

第二十四条 坚持集体辅导和个别答疑相结合,注重方法上的指导,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注意在辅导答疑中发现学生的优点和长处,鼓励他们努力进取,对于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独到见解要及时肯定,给予支持和帮助,促其发展。

第二十五条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和授课内容,科学地有计划地安排作业内容。

认真批改、检查作业,对作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要进行必要的讲评。

对作业完成不好的学生,要查明原因,耐心辅导;对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状况不好的学生,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六章 实习、毕业设计

第二十六条实习(包括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和社会调查)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对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消化、体验、研究的综合实践环节。

必须按教学计划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不但要关心学生实习效果和质量,还要关心学生的思想、生活与安全。

有关实习结束前,要主动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学生的总结、鉴定及成绩评定工作,实习结束后将学生实习成绩及总结上报教学单位以及教务处。

第二十七条教师要积极主动为学生毕业论文、创作、设计、演出等方面进行指导。

内容确定后,指导教师要主动与学生进行经常性的交流,分阶段对学生进行指导,启发学生以正确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和科学态度,创造性地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有关教学环节的任务。

毕业论文完成后,写出评语,并上报所在教学单位。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考试分为平时测验、期中、期末考试。

考试可采取笔试、口试、开卷、闭卷或多种方式结合的形式。

考查主要是对学生作业、实践、平时学习情况、参与课堂教学等教学环节效果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做好考试命题工作。

采用教考分离的管理方式。

采取笔试的试题难度、深度要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笔试实行题库制,试卷要经教学单位主任审定。

第三十条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教师及有关管理人员在命题、审题、排版印刷过程中要严格保密,不能以任何借口泄露考试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考试前教师应做好复习指导工作,使学生所学知识系统化,弥补课堂教学中的薄弱环节。

第三十二条评分要客观、公正、严格、合理,考试成绩基本符合正态分布。

考试结束后,教师必须认真总结考试情况,分析研究考试结果,找出薄弱环节,以不断改进教学。

第八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三条 教师不得随意改动课程表,如有特殊原因,须经教学单位和教务处批准,否则不得改变上课时间、地点和更换教师。

第三十四条教师不得无故停、调课。

任课教师因病或因事假不能正常上课时,要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

二日内须向所在教学单位主任请假,并由教学单位上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三日以上,应由本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主任签字,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并上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共同课需要调整课程者,由教务处安排调整。

除因公事缺课者外,其他事由缺课者均扣发其停课学时的课时津贴。

如事后补课者,须由其所在教学单位提供文字证明并经其主任签字后,提交教务处、人事处,按规定予以补发;串课不补课者,按缺课时数计算旷工实数;缩减课时者,每两次计旷工1学时。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如在所授课程期间发生变动,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主任签署意见,并指派具有该门课程主讲资格的教师代课,上报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

课前不准饮酒,课上不准吸烟,须关闭各种通讯工具。

第三十七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

在教学过程中,不得随意增加、减少学时;不得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得有与授课无关的行为,更不得把个人不良情绪带入课堂。

第三十八条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不得组织任何课程、任何形式的在校生有偿补习班。

第九章 教学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教师考核工作要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办法和要求按《沈阳音乐学院教师考核办法》等执行,考核结果要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并作为教师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 教学工作考核主要考核教师的工作量、教学质量、教学研究情况及成果。

一、教学工作量的考核主要对教师所授课程名称、实际授课时数、起止时间、班级和人数、授课完成情况和指导实习、实践及毕业论文的人数、起止时间及进行情况等进行调查统计。

二、教学质量的考核内容有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方面。

考核采取日常考查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三、对教学研究成果的考核主要是根据教师参加教研室活动情况、完成研究教学的论文、著作、教学体会总结等材料和独立编写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编写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情况进行。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学优秀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等奖项,每三年评定一次。

评奖办法是由教师本人申请,所在教研室、教学单位推荐,院教学评估小组最后审定。

第四十二条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者或连续两次获院“教学优秀奖”并发表过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成果者,在其他任职条件基本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受聘高一级技术职称。

第四十三条 对认真组织课堂、工作责任心强、授课水平较高,深受学生欢迎,在一学期内经三次二人以上组成的听课小组打分和学生评教的平均分数均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教师,将在全院范围内予以表扬。

对不认真组织课堂、工作责任心差、授课水平低下,学生反映较大的任课教师,有关部门将予以相应处理。

在一学期内,对第一次由二人以上组成的听课小组打分和学生评教的平均分数在60分以下者,有关部门将对其诫勉谈话;对第二次由不重复的二人以上组成的听课小组打分和学生评教的平均分数在60分以下者,有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第三次由不重复前两次的二人以上组成的听课小组评价打分和学生评教平均分数在60分以下者,有关部门将视情况取消其任课资格。

第四十四条学院在每学期末将学期内领导干部听课结果进行汇总,反馈给有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其分数情况与学生评教结果及教学单位有关人员听课结果将作为晋职、晋级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对于违反教学纪律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详见《沈阳音乐学院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科教师教学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未尽事宜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沈阳音乐学院个别课(小组课)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

2、沈阳音乐学院公共课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

3、沈阳音乐学院选修课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

 

沈阳音乐学院

二ОО五年十二月

附件1

沈阳音乐学院个别课(小组课)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

课程名称:

任课教师: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得分

优20

良16

中12

差10

教学态度

1.教学态度端正,授课认真,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

2.教态大方,仪表端庄,为人师表。

3.按要求考勤,认真组织课堂。

教学内容

1.有重点,有层次。

2.具有科学性、思想性、教育性和趣味性。

3.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和艺术个性的培养。

教学设计

1.重点突出,难易适宜。

2.按照教学进度表授课,课内时间利用充分、有效。

3.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意识与应用能力。

教学方法与手段

1.教学方法适宜、灵活,富有启发性和创造性。

2.因材施教,体现对学生自主学习意识、习惯的培养。

3.运用双语教学并具有一定能力。

(教学部门指定的双语教学教师)

教学能力

1.讲授熟练流畅,思路清晰,讲解生动,感染力强。

2.讲授与示范结合得当,示范准确。

3.艺术指导规范,富有艺术感染力,师生配合默契。

4.教学语言清晰、严谨,普通话标准。

5.善于创设教学情境,注重交流,耐心答疑。

意见建议

合计

请你根据教师授课情况,实事求是地逐项进行评价打分,最后合计总分。

教务处制表

附件2

沈阳音乐学院公共课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

课程名称:

任课教师: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得分

优20

良16

中12

差10

教学态度

1.教学态度端正,授课认真,具有较强敬业精神。

2.教态大方,仪表端庄,为人师表。

3.按时上课下课,无漏课现象。

4.按要求考勤,认真组织课堂。

教学内容

1.有重点,有层次。

2.具有科学性、思想性、教育性和趣味性。

3.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和信息能力的培养。

教学设计

1.重点突出,难易适宜。

2.按照教学进度表授课,课内时间利用充分、有效。

3.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意识与应用能力。

4.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互动设计科学合理。

教学方法与手段

1.教学方法适宜、灵活,富有启发性和创造性。

2.因材施教,体现对学生自主学习意识、习惯的培养。

3.教学媒体选择、运用科学合理。

教学能力

1.课堂讲授熟练,表达流畅,不照本宣科;思路清晰,深入浅出,条理性、逻辑性强;讲解生动,感染力强。

2.教学语言清晰、严谨,普通话标准。

3.善于创设教学情境,教学气氛活跃、和谐;注重师生间的交流互动,耐心解答学生的问题。

意见建议

 

合计

 

请你根据教师授课情况,实事求是地逐项进行评价打分,最后合计总分。

教务处制表

附件3

沈阳音乐学院选修课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

课程名称:

任课教师: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得分

优20

良16

中12

差10

教学态度

1.教学态度端正,注重师德修养,授课认真。

2.遵守上课时间,按要求考勤,认真组织课堂。

教学内容

1.内容丰富,深浅程度和进度快慢得当。

2.富有知识性、教育性和趣味性。

教学设计

1.讲解清楚,条理分明。

2.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学生能力。

教学方法与

手段

1.教学方法适宜、灵活,富有启发性和创造性。

2.合理运用教学媒体。

教学能力

1.普通话标准,讲授熟练,表达流畅,不照本宣科。

2.有自己的教学风格,注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意见建议

合计

 

请你根据教师授课情况,实事求是地逐项进行评价,最后合计总分,谢谢。

教务处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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