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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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台江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政府采购是指台江区区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具体包括:

(一)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二)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装饰以及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等。

(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区政府采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采购办),挂靠区财政局,负责本区范围内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

第六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代理机构、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

第七条采购代理机构,指经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认定资格,具备相关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并在我区登记备案的集中采购机构。

第八条采购单位,即《政府采购法》所指的采购人。

第九条供应商,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章组织形式

第十条区级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三种。

第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指对纳入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向区采购办报政府采购计划,区采购办按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方式、程序集中委托采购代理中介机构采购,采购单位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直接与供应商办理结算并将采购文件报区采购办备案的一种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指对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货物,由采购单位委托纳入我区的备选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单位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直接与供应商办理结算并将采购过程文件报区采购办备案的一种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分散采购,指对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根据货比三家原则按规定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组织招投标,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直接与供应商办理结算的一种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区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确定,分为“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两类,纳入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若无调整,不再重新公布。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严格按《中共台江区委办公室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规范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台委办发[2008]23号)文规定实施,项目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在实施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应邀请区采购办参与监督,并在招投标活动实施完毕后及时将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报区采购办备案。

重大的政府采购活动要邀请区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参加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对列入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如因特殊原因急需采购,单项采购一般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经区主管领导审批,可由使用单位按货比三家原则自行采购,各单位每年自行采购原则上不超过二次。

各单位自行采购要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报区采购办备案。

第三章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采购预算与计划

(一)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单位应在采购资金落实的情况下,根据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区采购办办理采购计划批复手续。

(二)采购单位应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编报采购预算价格,预算价不得高于近期同类产品的政府采购价,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掌握的最高限价,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开标后公布预算价格(价格作为标底的除外),如因计划价格偏低造成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报价超过计划价格的,将作为流标处理,需重新编报采购计划,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三)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确定,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自主创新产品、环保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控购审批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

(四)采购单位报送采购项目,原则上只报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不能指定品牌(除控购、定点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方式外)和供应商。

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应是所有品牌的共性技术指标,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否则将视为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第十八条计划批复

区采购办根据采购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在确认资金落实到位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批复,并按有关程序委托采购代理中介机构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资金支付与结算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以下方式办理:

采购单位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后,将中标(供货)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结算单和发票复印件报区采购办备案,区采购办审核无误后出具批复的采购计划表(报销附件联)。

纳入区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单位凭采购计划表(报销附件联)、中标(供货)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结算单、发票等在区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入账、转账(直接至供应商账户)等手续;未纳入区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单位按区委、区政府及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入帐及转帐手续。

第四章主要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条采购方式

(一)凡纳入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含“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及“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的采购项目,均需向区采购办上报政府采购计划。

(二)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三)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市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项目中的一般设备,包括摄影、摄像机、计算机、投影仪、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一次采购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实行网上竞价采购;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实行公开招标采购;以上设备如单件超过10万元的,经区采购办认定,单件设备也可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五)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属控购的汽车实行网上竞价采购;非控购汽车、摩托车一次采购在15万元以下的实行网上竞价采购,超过15万元人民币(含15万元)的非控购汽车、摩托车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六)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空气调节设备,一次采购金额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实行网上竞价采购;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实行公开招标采购;以上设备如单件超过10万元的,经区采购办认定,单件设备也可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七)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维修和工程造价审核结算等服务类项目每年一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若干协议供应商,实施定点采购。

(八)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除适用于网上竞价采购项目外的其他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也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由于技术指标等原因确有特殊要求的,且具备以下条件:

(1)采购单位出具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

(2)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出具书面意见和适用采购方式建议并签字,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九)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十)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并在每季度终了十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本单位分散采购执行情况报区采购办。

在执行分散采购时应认真对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属于清单内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应根据清单产品的共性技术指标要求,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属于清单内强制采购品目的,必须按清单内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实施采购。

第二十一条委托代理

(一)适用网上竞价采购的项目经区财政部门审批后,由采购单位自行选择委托具有网上竞价平台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区采购办每年度公布一次代理我区政府采购业务且具有网上竞价平台的采购代理机构);

(二)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单位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由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和区财政局有关人员在我区备选采购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一家作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由在场人员对抽取结果签字确认;

(三)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在我区备选采购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一家作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区采购办派员监督并对抽取结果签字确认;

(四)零星项目由区采购办负责定期汇总,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在我区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

(五)采购代理机构应与采购单位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并报区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采购文件备案

(一)采购文件编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报备的采购文件应经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应报送区财政局备案的采购文件包括:

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四)采购文件需经采购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确认后送区财政局备案。

采购文件备案结束后,方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五)区财政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备案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文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责成报备人修改并重新上报;

(六)对已发出的政府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须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报区财政局备案;

(七)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应同时报区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采购信息公告

(一)经备案的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采购信息公告、询价采购信息公告、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更正事项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站》、《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上公告,同时还要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告。

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告。

其中非招标采购文件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抽取

(一)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所在的监察部门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通过电脑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的评审和评标专家由区监察局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通过电脑随机抽取;已参加预审和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能担任该批次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专家抽取工作。

(二)评审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二个小时内进行。

第二十五条评标中标

(一)采购文件未按规定备案、采购信息未按规定公告的,不得抽取评审专家,不得开标、评标。

(二)政府采购评标的当天,应由采购单位或者采购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并作为采购项目的监标人到场监督;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评标当天,区监察局应派人参加,并作为采购项目的监标人到场监督;区采购办依法视情况派员到场监标。

(三)组织评标工作的采购代理机构应负责核实工作人员、监标人员以及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评审专家身份,经审核核实后持证进入评标室,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采购单位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职务,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监标人员只负责采购项目评审的监督,不得参与评标和发表倾向性意见。

(四)持证进入评标现场的人员,手机等通讯工具应集中封存保管。

如评标委员会确实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等情形时,必须使用评标室专用电话与投标人进行免提通话联系,并做通话录音。

(五)一个单位的采购项目单独进行招标采购的,该单位可按规定派单位代表参加评标;由区采购办定期汇总后进行集中采购的零星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参加评标,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单位应及时调整参加评标的代表。

(六)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应该负责地按标书约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参与评标。

(七)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在评标会上可陈述本单位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但不得指定品牌,不得误导干预其他评标人。

否则,监标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当场中止其参加评标活动,并及时报告区财政局。

(八)采购单位必须尊重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中标确认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如采购单位因特殊原因否决第一中标人,必须书面向区财政局说明合法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经确认后类推第二、第三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采购方式变更

(一)实行招标方式采购,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审查批准可以变更采购方式。

变更采购方式应提供下列材料:

1.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对招标文件出具没有不合理条款的书面意见,并分别签字;

2.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3.采购单位出具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并盖章。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或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合同的签订及项目验收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项目验收均由采购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二)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或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签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采购单位应按规定对采购项目进行认真验收,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其所发生的费用由采购单位承担(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四)验收应当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五)采购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的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验收不合格,也应在验收书上写明原因。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建立稳定、顺畅的沟通机制,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区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二十九条区财政局要按有关规定,依法严格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登记备案及日常监管。

第三十条各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也不得将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三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采购项目执行情况报区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由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应在每季度终了十个工作日内,由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上一季度的采购情况抄送区财政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因抢险救灾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经区政府研究后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供应商质疑与投诉、采购单位投诉,评审专家、档案管理具体操作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区财政局作为区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宣传、解释和贯彻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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