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部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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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部财务管理办法

荆门市绕城公路建设项目部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荆门市绕城公路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高效和专款专用,理顺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资金,包括上级补助资金、银行贷款、地方土地益投资等用于本项目建设的交通专项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材料供应商以及开户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部,是指专为绕城公路建设需要组建的项目法人管理机构。

第二章会计机构设置及会计人员

第五条荆门市绕城公路建设项目,应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

人员按岗位配备,主要岗位包括:

财务负责人1名,会计员1名,出纳员1名,报账员1名。

按项目实际,财务负责人暂兼任会计员。

第六条财务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人正派,廉洁奉公;

二是具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三是会计员具有助理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四是熟悉国家法律、规章、方针政策、财经纪律;

五是掌握工程建设单位管理、施工生产管理、筹融资管理、经济管理、微机管理等知识;

六是身体健康,能深入施工现场,对外交往满足本岗位要求。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担任财务负责人的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具有会计师(或审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主管一个单位或者担任一个重要方面的财会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工作能力。

第八条 分管(财务)领导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加强对财务人员及财务工作的管理,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三、对财务相关人员违反《会计法》规定和本管理规定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一经发现即予以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屡次违规即予免职,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九条财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搞好所管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

二、根据项目管理进度,办理工程预付款、材料设备预付款、中期计量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周转金的请领款事宜;

三、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征迁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包括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地质灾害评估、压履矿藏评估等)办理各种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等事宜;

四、根据银行贷款合同,办理贷款的提款报帐事宜;

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做好地方配套资金的请领款工作;

六、根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做好建设资金的财务监督工作;

七、负责本项目购置的各种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八、负责本项目年度会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

九、负责本项目的会计工作规范化;

十、负责本项目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一、接受各级、各部门财务、审计检查;

十二、对本项目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拒绝执行资金支付,并向上级财务、审计部门及有关领导提出书面意见;

十三、参与本项目拟定的招投标事项、合同、建设管理。

十四、负责建设期间的银行信贷证明、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以及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与核算。

十五、负责本项目财务制度、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银行帐户及现金管理

第十条按照银行贷款协议,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承贷银行或项目承贷银行委托行开户并办理工程款结算事宜。

开户银行应依法为开户单位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部门和项目部管理规定需要外,不准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开户单位的存款。

第十一条为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加快资金划转速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承包商)、主要材料供应商原则上也要在项目承贷银行或项目承贷银行委托行开户并办理工程款支付事宜。

所开帐户必须报项目部财务部门备案,未报备的账户,项目部有权暂停其工程款的拨付。

  第十二条项目部财务部门对拨出款项要认真进行分析,对不合理的流向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严禁项目部无正当理由多头开户;任何个人不得借机提供揽储、揽存业务。

  第十四条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招标工本费、其它单位投资等也要存入项目开户银行,不得另立帐户或进行活期储蓄。

  第十五条根据监管协议开户银行和项目部要加强现金的管理和监督,项目部要按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

要加强对单位伙食周转金、备用金、差旅费预借款的管理,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报销、缴存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部财务部门要定期对帐户管理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财务检查,严禁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严禁将单位的资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报账员备用金不包括在内),严禁保留帐外公款,严禁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严禁用大额现金结算或支付工程款,严禁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出借资金,严禁用白条抵库。

第四章工程款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资金的拨付实行按年度投资计划、按年度回购计划、按工程承包合同、按工程建设进度、按规定程序拨款的原则,并实行项目部申报和主管部门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拨付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一、首次申请拨付项目开办经费时,需提供项目部成立文件、开办经费申请;

二、招投标结束后,申请拨付预付款时,应按要求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批复的工程概算、批复的开工报告、征迁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勘测设计合同副本等,并填写付款申请;

三、按月核定工程计量款时,应提供中期计量支付证书,并对本期工程计量款进行汇总,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名称、本次计量金额、累计计量金额、本次实际支付金额、累计支付金额、累计扣款金额、本次申请拨款金额等;按规定发票及附件签字手续齐全。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资金审批制度,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申请公路建设拨款程序:

填写“荆门市绕城公路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由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项目监管办审核同意后,按要求报相关业务部门及分管领导审签后,出具发票,由项目部财务部门直接拨付资金到工程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工程承包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完善财务核算体系;配齐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成本,严禁乱挤乱摊成本,正确反映工程成本和财务成果。

第二十一条工程承包方应及时向指挥部、项目部报送会计报表,其财务收支必须接受指挥部及项目部的管理和监督;指挥部和项目部可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工程承包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工程价款结算

第二十二条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的书面约定,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双方的约定,不得拒绝履行合同双方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内容进行结算,数量以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为准,工程单价和总额价应以承包合同约定的为依据。

工程价款支付应以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材料设备预付款支付证书、中期计量支付证书为依据。

其中:

开工预付款、材料设备预付款要按规定时限、规定要求在以后各期计量中分次分批扣回。

严禁无计划、无合同、无进度、无计量工程师签字拨付和预借工程款。

  变更设计工程款和合同内正常计量款应分别计量,单独填写,以便考核设计变更的程度。

工程承包商必须按月据实编制工程进度表,报项目部审查同意后,据以结算工程进度款;工程承包商不得高估冒算、虚报工程进度以套取资金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检查工程价款结算的合理性、合规性,不得随意简化程序和手续。

内容包括:

  一、自开工截止本期末承包人已结算的工程价款;

  二、自开工截止上期末承包人已结算的工程价款;

  三、本期完成的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四、本期需扣留的保留金、扣回的材料、设备预付款及开工预付款。

  五、按合同约定应扣回的工程保险费、代缴税金、统供材料款、拖期损失赔偿金等其它代扣款项。

  六、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要按照职责分工原则、会计牵制原则建立适合本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资金支付审批制度,以确保资金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六条经审核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工程承包商应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工程承包商违反规定用途转款或用款的,开户银行有权拒付并应及时反馈信息,项目部将酌情进行处理。

第六章工程质量保证金和银行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与施工单位进行的工程价款结算,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再清算。

第二十八条工程承包商与项目部签署合同前,应提交银行出具的合同履约保函。

按合同规定申请动员预付款时,必须提交银行出具的动员预付款保函。

开户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积极协助指挥部审查工程承包商出具的合同履约保函和动员预付款保函,确保保函真实有效。

第二十九条  工程承包商将工程进度款用于购买大型机械设备、仪器的,必须经项目部批准;用于购买大宗材料的,收款人必须是项目部认可的材料供应商。

未经批准或对不是认可的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的大额资金的支付,开户银行不能办理。

第三十条  工程承包商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以任何名义套取现金。

工程承包商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规定,每月据实向指挥部报批现金使用计划。

工程承包商用现金支付材料等款项(或租赁款项)时,必须提供真实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单据。

在工资性现金发放管理上,工程承包商应向项目部提供所有人员(含民工)工资明细表作为附件。

第三十一条为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工程承包商在承建的工程正式交验之前,未经指挥部或项目部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转移资金。

第七章财产物资

第三十二条项目部采购单价超过1000元的仪器设备或经营管理用电子设备(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管理,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三十三条项目结束后,对不需用设备或废旧材料进行变卖,属登记入账固定资产的应办理报废手续,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应填写材料变卖清单,并经项目部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八章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包括:

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第三十五条较大型会议、培训班、银行贷款业务等管理费支出,必须先编制支出预算,报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三十六条招待费管理实行“四定制”(开支范围、执行审批程序、标准和陪客人数)。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第三十七条车辆使用费管理

(一)维修:

由办公室列出维修计划,注明车号、维修部位、零部件名称、预算资金等,报分管机关的领导审批后,根据政府采购手续定点维修;严禁擅自超部位、超预算维修,更换的旧部件交由办公室留存。

(二)加油:

由办公室统一制定局机关小车年度用油计划,报分管机关的领导审批后,按月充值到各车辆加油点,司机凭卡加油。

原则上不报销现金加油费用。

第九章竣工决算

   第三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项目决算并向市公路局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同时由中介机构或审计机关出具项目资金使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以不断提高项目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十九条项目结束、项目资金结算完毕后,项目结余资金要及时转回市公路局基本账户,并办理原开会银行账户销户手续。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按《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对本工程项目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均有权检举。

  第四十一条本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将不断补充完善。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21日之日起执行。

项目部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为加强荆新线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依据新《会计法》和财政部《内控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财务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

依据新《会计法》和内控制度中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原则,项目部设置财务主管、会计核算员、出纳员、报账员等岗位。

岗位授权上坚持财、钱、账、物分管,会计核算员不得兼办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出纳员不得兼任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支、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各单位财务收支活动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经办人员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业务。

二、货币资金的管理

1、现金管理。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及项目部实际情况,超过3000元的支出业务不准用现金直接支付;必须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月末现金余额不得用“白条”抵库,每月底现金余额必须控制在2000元以下,由会计盘点现金余额并填制现金盘点表,出纳员签字盖章后附在当月最后一本凭证之后。

项目部职工因公出差和其他借款,必须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报销或还款期限,由财务管理科科长、分管领导签字后,出纳员方可借出;职工出差借款必须在出差返回1周内报销,其他借款必须按借款期限归还,否则,从职工工资内予以扣除。

2、银行存款管理。

每月的银行存款由出纳员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后,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主管会计审核签字盖章后将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附在本月最后一本凭证之后。

3、银行转帐支票存根联经办人必须签字,由出纳员填写的现金支票用于经费报销,其现金支票存根联出纳员必须签字。

三、票据及有关印鉴的管理

1、支票管理。

支票的签发必须连号签发,所有空白支票和支票存根要妥善保管,并由出纳员专设登记簿进行严格登记,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任何有文字或数据更改的支票应予作废(加盖“作废”戳记),并且同其支票存根一起,按顺序编号保留。

每张支票支出,都必须有经过审核签字批准的发票作为书面依据;不准开空头支票,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所有已签发的支票应及时入账,并定期与相关账户核对;作废的支票在与银行对帐后,由出纳员销号、会计审核后统一销毁。

2、收据管理。

财政专用收据由主管会计统一从财政部门领取、登记,出纳员从会计处领用收据,用完后必须交回存根,由会计销号,上缴旧收据存根到财政部门换领新收据。

每张收据在开具时必须写上入账凭证号,同时,在做凭证时必须注明收据号,以便监督检查;出纳员在开具收据时,用途、金额必须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刮擦,不准开“阴阳”收据等。

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⑴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⑵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⑶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⑷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⑸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⑹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服务收取的费用;

⑺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⑻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3、印鉴管理。

支票印鉴必须实行分管制,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四、会计凭证的保证和会计记录的完整性、正确性

1、原始凭证的管理。

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手续必须完善,不准用“白条”代替。

核对报销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其经济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经办人、经办日期、审批签字等手续是否齐全。

会计部门要设立稽核岗位对各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凡须进入会计核算体系的原始凭证都须首先由稽核员审核,加盖“某某人审核”或“不合规凭证”印章;稽核员必须认真负责,凡属经稽核员审核盖章的原始凭证,如被监督部门查处为不合格或非法原始凭证而受到经济处罚的,除追究稽核人员责任外,单位还要给予处罚。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阅原始凭证时,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复制,对外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后,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应做到“八审八看”:

一审原始凭证的经济业务,看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二审原始凭证的“台头”,看是否与本单位名称相符;三审原始凭证的日期,看是否与报账日期相近;四审原始凭证的财务印章,看是否与原始凭证的企业名称相符;五审原始凭证的用途,看是否是发票或收据联;六审原始凭证的金额,看是否等于数量乘以单价;七审原始凭证的大写,看与小写是否一致;八审原始凭证的“脸面”,看是否有涂改、刀刮、纸贴等现象。

原始凭证报销必须先由经办人和部室负责人签字,说明用途,交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核凭证的合理、合法性,然后由分管财务领导“一支笔”签字后方能报销,同时,为了保证原始凭证整洁、完整,所有签字必须在原始凭证反面靠外侧1/2处。

报销后加盖“付讫”印章。

2、原始凭证的传递。

经办人→部室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的原始凭证,交会计制证,出纳员根据会计制好的记账凭证,计算复核并加盖“现金(银行)收、付讫”章后收付款结算。

项目部核算员,必须首先核实报账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七要素是否齐全、签字是否齐全。

3、记账凭证管理。

实施会计电算化以后,记账凭证摘要的编写要标准化,对于凭证摘要的编写要按部门、经办人、费用承担部门、费用经济业务内容等方式来编写,以利于会计信息的查询。

为了保证记账凭证的正确性,应由会计员登记账簿,建立相互复核和专人审核的制度,财务主管负责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①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手续是否齐全;②应借、应贷的会计科目是否正确;③凭证格式中有关事项的填写是否完整;④有关负责人是否都已签名或盖章;⑤资金来源、资金运用是否合理、合法。

4、账簿管理。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会计账簿的设置、启用、登记、错误更正、对账和结账。

5、会计电算化管理。

为保证计算机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可以先由记账员输入记账凭证,然后由有关经办人确认审核后签名或盖章,无签名或盖章的视作无效凭证,不得进行帐务处理。

在会计电算化操作过程中,制单、出纳、审核、会计主管等权限分配必须明确,制单人员没有审核的权限,审核人员没有制单和修改的权限等。

6、财务报告管理。

应按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及时准确编报财务月报、季报、年度报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和会计报表附注。

7、建立管钱、管物、管账人员的相互制约关系。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管钱、管物、管账人员因故离开工作岗位时,应由主管领导指定专人代理或接替,并监督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

五、档案装订、保管和移交管理

1、会计档案装订和保管。

及时装订凭证,每年年底账簿应及时打印并装订,同时备份光盘存档。

其他会计档案也应当装订归档。

出纳员可以装订凭证、账簿,但不能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

2、会计档案移交。

形成的会计档案,在工程完工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市公路局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或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六、工程结算资金的管理

凡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工程项目一律实行招投标制管理,招投标工程资金及大宗材料款拨付均按项目管理实行直接支付,工程完工结算必须要有在税务部门开据的建筑安装发票,方能办理工程完工结算,将预付工程款结转为工程成本支出。

工程款按工程决算审计总资金的80%结算,2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经验收、审计合格再支付质量保证金。

项目部财务管理科、技术质量科负责对工程预决算审查、资金考核,根据工程预算编制工程进度和资金投放计划,定期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效果。

七、资产记录与保管

1、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保管、使用、盘点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严格控制,并将责任落实到人,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流失。

财务管理科督促财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对仓库实物资产进行实地盘点清查,认真核实实物资产登记账簿;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包括应收账款的清理清收)后,方能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

对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点结果,应逐一填制盘存单,确认盘盈、盘亏数,作为调整账面记录的原始凭证。

对于盘亏的财产物资,若是由于保管人或使用人的管理不善、失职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丢失、被盗等,其损失由保管人或使用人个人承担;若是由于财产物资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或由于财产收发过程中计量或检验不准确等因素造成的,应根据清查结果,及时调整有关账面记录。

2、新购的固定资产,必须建立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必须有审批手续、资金来源、领导人签字等相关的购买证明。

领用固定资产时领用人须办理相关的领用手续,由机料部门和办公室行政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进行规范管理;调拨固定资产时,须办理相关的调拨手续。

八、监督检查

项目部必须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日常业务审查的重点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报表数据,同时也要注重对预算或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账实、帐帐、账证、账表等进行核对,资金拨付与资金支出计划的核对,从而有效地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项目部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和核算,维护国家财产的完整,保证各项事业顺利进行,节约资金,降低消耗,提高效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流动资产的内容包括货币资金以及各项暂付款等。

第三条流动资产管理与核算的基本任务

1、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财经纪律。

2、正确及时地反映和监督流动资产,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

3、正确及时地填制、整理、传递、审核流动资产的收、发凭证和登记账卡,计算各项费用,及时办理结算,按期清理账款。

第四条流动资产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业务技术工作。

各级领导对流动资产管理应负全面责任,必须健全机构、配备技术业务熟练的专职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要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建立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组织部门间互相配合,密切协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五条严格执行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对流动资产的领用、调拨、注销、盘存、计价、结算都必须按规定办理。

对贪污盗窃、玩忽职守的,要严肃处理,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货币资金

第六条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经费存款、其他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

一切收入款项,都要交财务部门入帐,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不得保留帐外现金。

第七条货币资金应实行钱帐分管。

项目部设置出纳人员和核算员,并指定专人负责现金出纳工作。

出纳人员(核算员)不得自制收、付款凭证,必须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收、付款凭证收付款项。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出纳人员代编收、付款凭证,事后应由会计人员审核。

收入现金时,应开收据给交款人,交款人在收款凭证上签章。

由各业务人员收款时,对收费标准固定的,应由财务部门凭登记发给带有编号的固定金额收据,对收费标准不固定的,凭登记发给带有编号的复写式收据,办理收费手续。

付出现金时,领款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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