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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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费收入

第三章经费支出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各级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使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广大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提供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的正面清单,加强工会经费服务职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工会及集团系统内各级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上报上级工会备案。

加强民主管理,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严肃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确保正确的使用方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费收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指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当严格工会经费收入管理。

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及时存入工会银行账户。

要加强与所在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确保其依法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上级工会委员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依照集团工会经费管理有关规定,足额落实基层工会应当留成的经费。

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经费支出

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应当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支出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

基层工会为提升职工素质而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

用于举办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执行;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奖励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数的30%,给予物质激励每年不超过2次,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

用于对获得相关技能、职称、学历证书的职工予以适当补助。

(二)文体活动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者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方面的支出。

1、文体活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超过参加人数的2/3,个人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为每人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价值不超过300元的纪念品。

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险的体育比赛,可为比赛运动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基层工会举办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的,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的差旅费按照同级行政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

对因参加文体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给予伙食补助费,补助可以为现金或者实物形式,标准不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3、需要为参加文体活动职工购置服装(含鞋子)的,每人每2年限购1次,人均不超过1,000元。

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需要为参加职工(含领队)购置服装(含鞋子)的,可增加购置,每项活动限购1次且人均不超过1,000元。

工会建立服装发放台账。

4、举办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专业工作人员的,原则上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费每半天500元/人。

5、基层工会可以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本地公园年票。

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观看电影等集体活动应尽量统一组织。

因工作性质、工作时间等不能统一组织观看电影的,可发放等值的电影券并实名签收。

会费不足时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3倍。

6、基层工会每年可以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各1次,春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当日往返,不得到明令禁止前往的风景名胜区1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确需途中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标准按所在企业差旅工作餐标准执行,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

春游、秋游活动可开支活动误餐补助、交通费和公园门票等。

(三)宣传活动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用于逢年过节和工会会员生日、结婚生育、退休离岗等的慰问支出。

集体福利支出应当统筹安排,遵循合理适度原则。

基层工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慰问制度规定,统一明确慰问标准和方式,不得搞特殊化慰问。

1、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即: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以及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名会员年度总额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全年不得超过2,500元。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发放实物或者货物领取券,但不可发放现金或者购物卡、代金券等。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每人每年不得超过400元。

3、工会会员结婚、生育,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

4、会员因同一病因住院治疗的,每年原则上组织慰问一次,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

对因工伤无需住院而安排在家调养的,工会可以组织慰问一次,标准不超过1000元。

5、工会会员去世,可给予其遗属不超过5,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会员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

6、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并发放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

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疗休养主要面向基层,面向劳模、先进职工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因工受伤、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定期组织全体职工疗休养,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五分之一。

要优先选择工会系统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和各级工会疗养院开展疗休养活动。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

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

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休养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劳模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者变相公款旅游。

往返交通费一般由参加人员所在单位据实报销,其他费用(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人身意外保险等)一般由活动组织单位行政承担,基层工会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也可全部或部分承担,每次疗休养时间不超过7天(含往返路途),每人不超过4,500元。

第八条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

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3、法律援助费。

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费。

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基层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应给予慰问,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0的慰问金(专项经费按有关规定)及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

基层工会应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困难职工帮扶制度和标准,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并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

5、送温暖费。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在高温、严寒和雾霾等极端天气情况下,可以为职工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雾霾用品以及食品等物资,每年限2次,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

6、其他维权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九条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包括:

1、培训费。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2、会议费。

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3、专项业务费。

用于基层工会加强服务职工设施建设及品牌服务项目投入。

用于工会服务站、职工之家、职工心理减压室、创新工作室、争议调解室、职工书屋以及体育健身场所等服务职工设施建设;用于员工职业康复、母婴关爱、子女假期托管等品牌服务项目投入;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的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个人单项奖励标准不超过1000元,团体项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800元。

用于奖励的开支总额不超过专项业务费预算的30%。

基层工会受行政委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由单位行政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奖励标准,费用由行政列支。

4、其他业务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为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补贴的,发放标准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制定,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月300元。

基层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每年可以表彰奖励1次优秀工会干部和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奖励比例控制在本单位会员总数的5%以内,奖励标准为每人奖金(奖品)不超过1,000元。

第十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

包括:

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二条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应当由所在单位承担和提供。

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基层工会主席履行基层工会会计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

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工会主席外出情况下或实行一定金额授权审批的,应书面授权。

第十四条集团施行工会经费全面预算制管理,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

集团二级工会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每年年底编报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上报集团工会,同时也要加强对所属基层工会财务预算、决算管理。

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年度预算调整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应根据向上级工会报备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及时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按规定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应实名规范签收。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财务部门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以上代下”集中核算、分户管理,也可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应当规范财务管理,单独开设工会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举办活动应当有方案(含经费预算)、通知、签到册,活动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开具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当提供具体清单。

规范经费支出申请、审批、报销流程。

发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等实物,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实名签收。

严格工会经费专用票据管理,不得用于与工会经费无关的项目。

积极争取单位行政加大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力度,补助资金应当列入年初预算或者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并切实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九条保障职工正常福利是单位行政的职责。

各单位行政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安全生产费等文件的规定保障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补贴、职工疗休养、职工教育、劳动保护等服务职工经费;要满怀热情关心关爱会员职工,健全待遇激励保障制度体系,落实体检、休假制度,关注心理健康,丰富文体生活,加大对单位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活动的经费补助支持力度,依法保障会员职工的正常福利。

基层工会要协调和督促单位行政依法依规保障好职工的正常福利,积极争取单位行政对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的支持,补助资金应列入单位行政年度预算并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

基层工会应切实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接受所在单位超越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行政补助,不得利用所在单位行政权力或影响向其他单位摊派费用或索要赞助经费。

第二十条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集体福利,标准由单位行政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经费按行政有关规定列支,不得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集团工会加强对各级工会组织经费收支和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集团各级工会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单位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违规吃喝。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支付利息等。

(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其他违纪违规开支。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各二级工会制定具体措施,应当及时报集团公司工会备案。

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需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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