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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市场现状问题与对策

中国期货市场:

现状、问题与对策

我国期货市场产生与发展,存在着与现实需求的错位的问题。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经济的发展状况,不断健全期货市场的内部结构及制度规范,深入推进期货市场。

§1中国期货市场品种

世界期货市场从产生到不断发展、完善,充分说明了期货市场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品种创新,上市品种是期货市场永恒的动力。

本部分对我国期货市场品种进行了探讨,以寻求最适合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制度环境和策略选择。

1中国期货市场品种现状

我国现有的期货品种。

大连商品交易所:

玉米、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上海期货交易所:

铜、铝、锌、黄金、螺纹钢、线材、燃料油、天然橡胶;郑州商品交易所:

菜子油、小麦、棉花、白砂糖、PTA、绿豆、早籼稻。

1.1中国期货市场品种特点

1现有期货交易品种太少。

我国期货市场经过治理整顿,上市品种大幅减少。

交易品种数量过少直接限制了中国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使大量的资金只集中在对几个期货品种的投资商,容易出现对市场的人为控制,使期货市场难以发挥本应起到的作用。

2我国期货品种遵循政府供给导向模式。

表现为:

⑴管理当局往往直接介入期货品种创新的过程,决定某种产品投入市场与否。

⑵一些金融监管法规限制了期货品种创新的空间。

供给导向的创新模式事实上使金融机构围于“除了监管者许可的业务,其它业务均不得开展”的被动局面。

3品种创新以吸纳型为主,原创型创新较少。

目前我国上市的期货品种基本上是引进国外已有的品种,真正属于我国首次开发的期货品种较少。

1.2中国期货市场品种创新制度约束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和不健全。

我国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这些法律法规颁布于我国期货市场整顿时期,强调风险防范的禁止性法律规范居多,而鼓励衍生品发展和创新的授权性法律较少。

1.2中国期货市场品种创新制度约束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和不健全。

我国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这些法律法规颁布于我国期货市场整顿时期,强调风险防范的禁止性法律规范居多,而鼓励衍生品发展和创新的授权性法律较少。

2期货品种上市审批机制繁琐复杂。

一个期货新品种上市,首先要经过期货交易所的反复研究审核,之后上报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做出相应审核后,再向国务院上报;国务院则需要征询国家相关部委、现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省区市意见;综合各方面反馈后,国务院再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示。

按照此路径,中间只要是有任何一个部门或环节出于种种原因提出异议,这个品种的降生就要卡壳,面临暂时搁浅甚至夭折的命运。

3创新主体——期货交易所独立性不强,缺乏创新激励。

在实践中,交易所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会员基本上没有什么权力,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交易所的“行政层级”治理结构使其缺乏产品创新的内在激励机制。

1.3期货品种创新滞后弊端

1遏制了期货市场的交易需求。

期货品种是期货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资源,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是依托于期货交易品种展开的。

上市品种过少,不仅不能满足大多数行业规避风险的需求,而且容易积聚市场系统性风险—巨量资金相对集中在少数几个品种上,形成堆积效应,使个别品种不堪重负,造成市场过度投机。

2削弱了期货市场的自主创新。

在严格的审批制下,行政审批程序冗长繁琐,新品种命运多架,符合规定条件的上市品种往往难于批准,这使得交易所在品种创新力一面的投入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无疑会对交易所实行自主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久而久之,削弱和挫伤了交易所的自主创新意识。

3助长了期货市场的垄断地位。

目前期货品种资源选择或期货品种上市地点的选择基本上由证监会来协调,且一个品种一般只确定一家交易所上市交易。

这一品种资源的分配力一式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交易所对品种资源的平等开发权力,有违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

2中国期货市场品种创新的途径

2.1立法先行

为保障期货市场的规范运作,原有的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条款和规定,由于市场的发展而显得不合时宜,急需修订。

例如现有法律在监管期货市场方面仅有一个《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急需制定《期货法》。

立法当局和市场监管者应高度重视法律法规力一面的完善,立法原则是注重防范风险、加强监管的同时,为今后发展留下一定空间,保证立法的灵活性和前瞻性。

2.2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品种上市机制

1成立期货品种上市审批委员会。

期货品种上市审批委员会由期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企业、专家学者以及行业协会的代表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审批交易所提交的拟上市品种设计力一案。

审批机构应该为常设机构,并定期召开审批会议。

1.2中国期货市场品种创新制度约束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和不健全。

我国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这些法律法规颁布于我国期货市场整顿时期,强调风险防范的禁止性法律规范居多,而鼓励衍生品发展和创新的授权性法律较少。

2期货品种上市审批机制繁琐复杂。

一个期货新品种上市,首先要经过期货交易所的反复研究审核,之后上报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做出相应审核后,再向国务院上报;国务院则需要征询国家相关部委、现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省区市意见;综合各方面反馈后,国务院再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示。

按照此路径,中间只要是有任何一个部门或环节出于种种原因提出异议,这个品种的降生就要卡壳,面临暂时搁浅甚至夭折的命运。

3创新主体——期货交易所独立性不强,缺乏创新激励。

在实践中,交易所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会员基本上没有什么权力,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交易所的“行政层级”治理结构使其缺乏产品创新的内在激励机制。

1.3期货品种创新滞后弊端

1遏制了期货市场的交易需求。

期货品种是期货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资源,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是依托于期货交易品种展开的。

上市品种过少,不仅不能满足大多数行业规避风险的需求,而且容易积聚市场系统性风险—巨量资金相对集中在少数几个品种上,形成堆积效应,使个别品种不堪重负,造成市场过度投机。

2削弱了期货市场的自主创新。

在严格的审批制下,行政审批程序冗长繁琐,新品种命运多架,符合规定条件的上市品种往往难于批准,这使得交易所在品种创新力一面的投入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无疑会对交易所实行自主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久而久之,削弱和挫伤了交易所的自主创新意识。

3助长了期货市场的垄断地位。

目前期货品种资源选择或期货品种上市地点的选择基本上由证监会来协调,且一个品种一般只确定一家交易所上市交易。

这一品种资源的分配力一式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交易所对品种资源的平等开发权力,有违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

2中国期货市场品种创新的途径

2.1立法先行

为保障期货市场的规范运作,原有的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条款和规定,由于市场的发展而显得不合时宜,急需修订。

例如现有法律在监管期货市场方面仅有一个《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急需制定《期货法》。

立法当局和市场监管者应高度重视法律法规力一面的完善,立法原则是注重防范风险、加强监管的同时,为今后发展留下一定空间,保证立法的灵活性和前瞻性。

2.2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品种上市机制

1成立期货品种上市审批委员会。

期货品种上市审批委员会由期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企业、专家学者以及行业协会的代表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审批交易所提交的拟上市品种设计力一案。

审批机构应该为常设机构,并定期召开审批会议。

2实行期货品种的退市机制。

上市期货交易品种,不能只追求数量,不重视质量,要强化市场效果的检验论证工作,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品种,应该建立期货品种的退出机制。

2.3完善现有期货品种体系

1增加大宗商品期货品种。

我国是一些大宗基础性产品如农产品、能源、矿产资源等的主要生产国、消费国和贸易国,大宗品种有较深厚的现货基础,在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条件下,形成的期货价格具有代表性,能够为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服务。

2006年新上市的白糖、豆油期货合约为我们开了个好头,其他如石油、大米等品种也应加快上市。

2尽快上市金融期货品种。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各力一面条件的不断成熟,尽快推出金融期货品种,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币在国际社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民币与国际货币市场的联动将增强,价格变动的风

险将加大,因此开展外汇期货交易势在必行。

3早日上市商品期权。

期货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如能发展减小期货市场风险的期权交易,利用灵活多样的期权交易策略为广大市场参与者提供进一步的投资避险工具,不仅有利于投资心态的稳定,更有助于完善期货市场运行机制,提高期货市场运行质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总之,我国期货品种的开发和选择,应从新兴市场和成熟市场借鉴成功的经验并在汲取国内商品期货市场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失败教训的同时,还要着眼于我国现货市场的发育程度、经济市场化的水平和所处阶段等多力一面的环境,以有利于金融衍生品的规范、健

康发展。

§2中国金融衍生品

在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和资本证券化的趋势下,近年来不少亚太国家和地区开始以交易所为依托,陆续开放和拓展衍生品市场,以增强本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

中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崛起,也必将得益于突破常规地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

新兴转轨市场国家在传统金融领域的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而在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上有后发优势。

通过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这样一种市场的手段,能够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市场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以相对较低的转轨成本促进新兴市场的成熟。

中国的商品期货市场已经获得长足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商品期货交易所在开发新品种、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这为衍生品市场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风险转移和发现价格的功能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

但欧美市场中份额最大、交易最活跃的金融衍生品,如利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等在国内还是空白,同时,中国的金融市场对国外投资者的进入还存在很多限制。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为中国期货市场长期发展指明了方向。

中国衍生品市场应当并且可以抓住历史机遇,顺应世界潮流,在积累商品期货交易和风险管理经验基础上,开发新的金融衍生品种,积极应对国际市场的挑战,这将是把中国建成国际金融强国、提高国家金融竞争力的重要步骤。

自从上世纪70年代金融期货推出以来,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

近年来,金融全球化不断发展,各国金融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金融风险的传播速度和危害性越来越大,我国的金融体系由此面临巨大的挑战,主要表现在金融体系的竞争能力比较弱、效率低下和

应对风险的能力明显不足,在避险工具的运用上缺乏足够的经验。

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充分发挥衍生品的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功能、提高市场效率,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显得十分必要。

加强衍生品的研究、推进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是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中国迎接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挑战的需要。

目前,我国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

(1)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的合约能在未来我国股指期货产品系列中起到旗舰作用,具有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潜力。

沪深300指数是由沪深两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成立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与维护,成份股包括了300种股票。

该指数借鉴了国际市场成熟编制理念,采用调整股本加权、分级靠档、样本调整缓冲区等先进技术。

发布以来,该指数与上证综指的相关性在97%以上,具有较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金所首个股指期货合约以沪深300指数为交易标的,能在未来我国股指期货产品系列中起到旗舰作用,具有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潜力。

在沪深300指数期货产品上市后,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交易所再逐步推出分市场、分行业的指数期货产品,形成满足不同层次的投资者需求的指数期货产品系列。

(2)沪深300指数市场覆盖率高,主要成份股权重比较分散,能有效防止市场可能出现的指数操纵行为。

据统计,截止2006年8月底,沪深300指数的总市值覆盖率约为70%,流通市值覆盖率约为59%。

前10大成份股累计权重约为19%,前20大成份股累计权重约为28%。

高市场覆盖率与成份股权重分散的特点决定了该指数有比较好的抗操纵性。

(3)沪深300指数成份股行业分布相对均衡,抗行业周期性波动较强,以此为标的的指数期货有较好的套期保值效果,可以满足投资者的风险管理需求。

沪深300指数成份股涵盖能源、原材料、工业、金融等多个行业,各行业公司流通市值覆盖率相对均衡。

这种特点使该指数能够抵抗行业的周期性波动,并且有较好的套期保值效果。

对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研究、对股票指数期货进行理论与实证的研究,将现代金融理论与中国资本市场的实践相结合,探索一条适合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新路是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研究工作。

§3我国期货市场结算体制

期货市场的结算风险直接关系到期货市场的稳定,并通过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连通机制,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本部分探讨期货结算风险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的理论价值,希望能建立比较完整的期货结算风险管理体系,为我国期货结算风险管理的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

1我国期货市场结算风险

1.1期货交易机制与期货结算风险

⑴期货交易的虚拟性

期货产品作为衍生于基础产品的产品,其价格是基础产品价格变动的函数,所以其价格较传统产品对价格变动更为敏感,波动性也比传统市场大,而且作为传统产品的衍生物,衍生产品的运作受到更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⑵期货交易的高杠杆性

期货交易具有高杠杆性,“以小博大”利用很少的自有资本就可以“控制”大比的资金,其交易成本大大低于现货市场,操作也较现货市场方便。

1.2期货投资者交易行为与结算风险

⑴过度投机行为

投机活动对于期货市场功能发挥和正常运转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凡事总有个度,投机活动一旦超过了这个度,成为“过度投机”行为,则其对期货市场的正常的积极作用往往就走向其反面。

过度投机会对市场的整体运行秩序和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干扰,并存在风险由交易环节向结算环节传导的可能。

⑵趋利行为

追求期货投资利润最大化是所有期货投资者的主观愿望和投资目的,是他们进行期货投资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目的,也是期货市场所必须遵循的内在规律。

大多数情况下,期货投资者能够将这种趋利行为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并对市场起到非常大的推动作用,然而一旦这种行为走向极端,资本的趋利性会诱使投资者采取一些非理性的投资行为,而结算风险也伴随着这些非理性投资。

1.3期货结算法律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

⑴净额结算与破产法不相一致的问题

净额结算下结算会员除结算机构之外的第三方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是期货结算法律层面最为普遍的问题。

在多边净额结算下,会员作为一个整体受益,但破产会员未受保护的债权人将不得不按比例承担损失。

结算机构净额结算程序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结算过程中结算参与人的资产也要得到有效保护。

⑵中央对手方的法律地位问题

中央对手方是目前各结算机构普遍提供的服务,结算机构以“合同更替”的方式成为了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使得各结算会员只需面对结算机构这一标准化的违约方,但结算机构的这种地位需要得到法律认可,以便在出现会员违约时便于事故处理及追偿。

1.4现阶段我国期货结算法律体系的不足

⑴四家期货交易所的结算部行使了中央对手方之实,但无中央对手方之名。

我国结算机构在市场中的中央对手方地位一直未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对结算机构与各方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⑵期货结算采用的合同更替缺乏相关的法律保证。

我国现有的结算机构事实上都采取了合同更替,即当交易双方配对成功,登记后,买方和卖方将不再一一对应,而是由结算机构在中间作为中央对手。

根据现有交易所的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如果出现一方违约,那么结算机构将代为其履行合约职责,并应具有向其追偿的权利。

问题是尽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第三十八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该会员必须追加保证金;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从而赋予了承担结算行为的交易所结算部门事实上的追偿权利,但法律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认可这种更替制度。

⑶期货结算现行的多边净额结算缺乏法律支持

我国现行的《证券法》明确了多边净额结算的规定,但对于期货结算不论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还是交易所的内部规定都没有涉及净额结算问题。

如何解决现行的净额结算与破产法的相冲突的问题,结算机构作为破产结算会员债权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在相关债权人中所处的地位都是需解决的问题。

2加强与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结算体制

构建我国期货市场外部统一结算体系,从长期来看应成立中央期货结算公司,我国证券市场的结算就是由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承担的。

2.1结算公司的股权结构

中央期货结算公司可以由交易所、结算会员、实力比较雄厚的结算银行共同出资组建,机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结算会员参股是一个很好的风险管理制度。

结算会员拥有自己的结算机构,一旦出现风险,结算机构将要求各结算会员共同承担某个客户或某个结算会员造成的损失。

2.2结算公司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

成立中央期货结算公司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保证它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即从权利和义务上完全独立于交易所,该结算机构开展结算业务时,拥有更大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可以独立于交易所之外自主的参加民事活动,独立的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在法律上进行确认。

2.3结算公司的中央对手方地位

中央期货结算公司在功能上起到中央对手方的作用,因此还要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期货结算中的中央对手方制度:

一方面,在法律法规上明确中央对手方的地位,对中央对手方与各方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另一方面,在法律上明确“合同更替”的概念,以便参与人违约时,中央对手方有足够的法律依据进行追偿,或者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4中国期货市场功能

社会各界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功能发挥存在着各种模糊认识,严重影响了政府宏观决策和企业微观决策。

因此,如何科学评价我国期货市场的功能有效性,找出制约其提高的关键因素,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与完善对策,是一个具有经济实用价值的课题。

本部分主要是研究功能有效性的缺陷和对策。

1中国期货市场功能有效性的不足

1.1现货市场化程度的缺陷

1价格形成机制的缺陷弱化期市价格发现功能

长期以来,政府利用对小麦、玉米、大米三大粮食品种等设定最低保护价的政策来保护农民利益,而不是采用对农民直接补贴的国际通行做法。

最低保护价的实质就是由政府行为否定市场定价,是行政力量限制市场力量。

同样的缺陷也弱化了其他期货品种的价格发现功能。

2企业管理制度限制部分市场主体的行为

我国绝大多数的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的行为要受到种种限制。

一方面,在现有制度下,企业在期货市场上的收益和损失独立结算,不与现货经营挂钩,一旦期货交易亏损,负责期货交易的部门必然要承担全部责任。

那么,企业利用期货市场的积极性大大降低。

另一方面,由于限制信贷资金用于期货交易,企业如果流动资金不足,没有很多的财力来支付期货保证金,影响到企业套期保值的主动性。

1.2诚信和税制环境影响期货市场运行效率

1诚信环境不健全

诚信环境的因素,也必然影响到期货市场。

不但降低期货市场运行效率,而且增加交易成本,加大风险控制难度。

由于没有良好的诚信文化,期货行业操纵市场、主动性违约等违

规行为屡禁不绝。

有些投资者缺乏诚信,认赢不认输,出现亏损时就弃仓,把风险留给期货公司和交易所。

2税收制度环境缺陷

由于对期货市场的金融特性认识不足,国内将期货业等同于一般性产业,税收制度很不合理。

期货业和旅游、餐饮等行业一起,采用旅游饮食服务行业的会计准则,也没有与之相匹配的税收制度和良好的税收政策和制度。

期货公司和其营业部往往会在注册地和经营交易被重复征税,进一步增大了期货公司的经营成本。

税负较高降低了期货公司的税后利润,不利于其增强实力、抵御风险。

1.3中国期货市场主体质量缺陷

1期货经纪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

在大多数期货公司里,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过于集中,很难形成强有力的制衡机制。

部分公司对管理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另外,许多公司在组织、职能和技术上都有明显的缺陷,导致内控制度形同虚设,内控职能无法行使。

三是由于期货公司退出机制尚未建立,随着公司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部分优质公司在竞争的压力下有可能放弃原则,放松内部控制。

2交易所治理结构的缺陷

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我国的会员制并不完整。

会员资格实际上仅仅是一种交易权,会员对交易所的管理几乎没有发言权。

同时,期货交易所产权关系不明晰,以其自有资金来抵抗市场风险。

一旦出现较大风险,交易所既没有融资能力,也没有股东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3投资者结构缺陷

在期货市场上散户与机构投资者比例失衡,散户不但人数居多,而且各自为战,独立操作,炒作行为较多,容易出现较大损失,并派生出各种非理性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市场发展。

培育适合中国国情的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群体,是提高我国期货市场功能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之一。

2改善中国期货市场功能的建议

2.1完善监管制度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模式

随着市场规模扩大,证监会期货监管部一个部门的监管力量己经不足。

为了体现期货行业特点,提高监管能力,加强市场监管,建议把我国期货政府监管部门从证监会中分离出来,设立一个独立的中国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期监会)。

由期监会负责市场规范发展、宏观调控等监督管理职能,打击操纵,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政府监管机构在行使监管职能时,应改进监管方式,以市场化为方向,采取市场化手段,在规范的前提下,切实推进行业发展和市场功能发挥。

2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

为了完善“政府监管、协会自律、期货交易所自我管理”三层管理体制,应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新型管理模式,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使期货协会成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监管的辅助和延伸。

要在相关法规中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的监管者角色,授予其相应的处罚权。

2.2尽快修改条例,为《期货法》创造条件

1健全风险分级控制体系,健全投资者保护的基本制度

为了减轻证监会的监管压力,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监管和风险控制体系。

加强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责任,明确期货交易所为一线监管组织,在条例中增加交易所可按照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的职能。

2理顺国企业期货交易管理体制,加强对境外期货交易的监管

国有企业能否进入期货市场以及如何进入期货市场,应由国资委做出规定。

可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中把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期货交易的审批权交其董事会决定。

同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应明确规定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这类企业在境外期货交易的品种、场所、中介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有权对其境外期货交易及财务状况等进行检查,对境外期货持证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拓宽期货市场融资渠道,积极稳妥培育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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