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智赢天下终身型投资连结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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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智赢天下终身型投资连结保险

生命智赢天下终身型投资连结保险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

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

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

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在投资连结保险中,若投保人选择了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立即进入投资账户,并且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的,合同生效至撤销期间的投资风险和投资费用由投保人承担。

保险责任:

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

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资账户:

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中,保险公司依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专为投资连结保险而设立的、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

投资账户价值:

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中,投资账户独立会计核算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

个人账户:

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中,保险公司为每个投保人设立的独立账户。

个人账户价值:

即保单价值,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中,个人账户根据资产评估日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与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价值。

投资单位:

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中,投资账户资产的计量单位。

投资单位买入价:

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中,针对投保人而言的,保险费进入投资账户的那部分金额买入投资单位时所用的价格。

投资单位卖出价:

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中,针对投保人而言的,因部分领取、退保或保险金给付等原因卖出投资单位时所使用的价格。

初始费用:

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中,保险公司在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前,从其中所收取的费用。

保单管理费:

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中,保险公司为维护管理保险合同,从保险合同生效次月起每月在第一个资产评估日从个人账户中收取的管理费用。

资产管理费:

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中,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收取的管理费用。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第五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三、三十五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六条

本合同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第八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二、三十五条

当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时,请及时追加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您如果没有如实告知,将导致您权益的损害.....................................第二十六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第二十九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目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八条保单管理费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九条风险管理费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二十条个人账户价值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中投资账户的转换

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二十二条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二十三条退保

第五条保险责任

第二十四条宽限期

第六条责任免除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保险费

第六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七条保险费的缴纳

第二十六条如实告知

第四章投资账户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八条投资账户的设立

第二十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九条投资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条投资账户价值及评估

第三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司法鉴定

第十二条投资单位价格

第七章一般约定

第十三条买入卖出差价

第三十二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四条投资单位的分拆与合并

第三十三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五章个人账户

第三十四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的建立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十六条初始费用

第三十六条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保险费的分配

<本页内容结束>

【条款内容】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智赢天下终身型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智赢天下终身型投资连结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其保险费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进入投资账户,或者在犹豫期满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进入投资账户。

如果投保人选择其保险费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进入投资账户,并且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申请撤销保险合同的,本公司按收到撤销保险合同书面通知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加上本公司已经收取的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买入卖出差价等四项费用后,一并退还给投保人,即在本合同生效至撤销这段时间的投资风险和投资费用均由投保人承担。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如果已经发生过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将扣除实际领取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公司收到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2.扣除部分领取后的所缴保险费的105%。

若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后,保险金给付申请之前,投保人缴纳追加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按照投保人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前扣除部分领取后的所缴保险费的105%和该部分保险费在本公司收到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较大者,加上投保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后缴纳的保险费在本公司收到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本公司所给付的上述身故保险金中包含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收到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三章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的缴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1.一次性缴纳保险费:

投保人在投保时须一次性缴纳保险费。

2.追加保险费:

本合同生效后,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投保人可申请缴纳追加保险费,每次缴纳的追加保险费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

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追加保险费申请并同意后按照投保人选择的缴费方式收取追加保险费。

 

第四章投资账户

第八条投资账户的设立

投资账户是本公司依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专为投资连结保险而设立的、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

投资账户划分为等额投资单位,投资单位价值等于投资账户中资产的市场价值除以单位数量。

本公司提供多个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本公司对本合同投保人提供的投资账户的具体说明见条款附录《投资账户说明书》。

第九条投资账户的管理

投保人授权本公司按照其选择的投资分配比例在不同投资账户之间分配其保险费,并授权本公司进行投资。

本公司通过投资账户管理与本合同有关的投资活动,由投资活动产生的投资损失和收益均计入投资账户。

本公司对投资账户行使管理权,本公司有权在本合同关于投资账户的约定范围内决定每一个投资账户的资产组合及比例。

在符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权决定将全部或部分投资权利委托给本公司以外具有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

投资账户价值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公司可以设立新的投资账户或对本合同约定的以上投资账户进行合并、分立或关闭。

投资账户的变更将不影响本合同下投保人个人账户价值。

如果发生上述情形,本公司将提前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有权决定重新分配投资账户资产、部分领取或退保。

第一十条投资账户价值及评估

投资账户价值等于投资账户总资产减去投资账户总负债后的余额。

投资账户总资产等于投资账户中各项资产的价值之和。

投资账户总负债包括投资账户应付已买入资产款项、应付税金、应付资产管理费及其他负债。

本公司将每周至少评估一次各投资账户的价值,并同时宣布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对该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本公司可减少投资账户价值评估的次数或推迟投资账户价值的评估。

第一十一条资产管理费

本公司按投资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资产管理费。

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为每年不超过投资账户价值的2%,每月不超过投资账户价值的0.16%。

本合同所适用的具体比例将载明于保险单上。

资产管理费于每个资产评估日通过直接扣除投资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然后评估并公布投资单位价格。

第一十二条投资单位价格

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

各投资单位卖出价为投保人向本公司卖出该投资单位时的价格;各投资单位买入价为投保人向本公司买入该投资单位时的价格。

其中:

投资单位卖出价=该投资账户价值÷该投资账户所有的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买入价=投资单位卖出价(1+买入卖出差价)

第一十三条买入卖出差价

买入卖出差价是指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差。

本合同不收取买入卖出差价。

即,投资单位买入价=投资单位卖出价

第一十四条投资单位的分拆与合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可以将投资账户的一个投资单位分拆为同一投资账户的多个投资单位,或者将同一投资账户的多个投资单位合并为一个投资单位,分拆和合并时投保人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发生改变。

 

第五章个人账户

第一十五条个人账户的建立

个人账户是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每个投保人建立的独立账户。

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价值为投保人投保时一次性缴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第一十六条初始费用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将首先从投保人所缴的保险费中收取初始费用,然后将余额计入个人账户。

本合同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上限均为5%,本合同所适用的具体初始费用收取比例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一十七条保险费的分配

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进入个人账户,并按照投保人选择的投资账户及投资分配比例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

个人账户中本次增加的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本次扣除初始费用后分配至该投资账户的保险费金额÷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在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买入价。

第一十八条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从本合同生效次月起,每月第一个资产评估日按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价值的比例扣除投资单位的方式收取当月的保单管理费。

本合同项下保单管理费上限为每月5元。

具体金额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生效当月的保单管理费不收取。

第一十九条风险保险费

本合同不收取风险保险费。

第二十条个人账户价值

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在该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数与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在该资产评估日的卖出价的乘积之和。

用公式表述为:

资产评估日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的价值=该投资账户在该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数×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在该资产评估日的卖出价

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中所有投资账户的价值之和

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中投资账户的转换

个人账户中投资账户的转换是指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或部分在投资账户之间转移。

本公司将按收到并同意该转换申请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各投资单位的卖出价完成此转换,但需收取转换手续费。

转换手续费收取上限为:

转换金额

转换手续费收取上限

转换金额≥10000元

50元

转换金额<10000元

30元

本合同适用的具体转换手续费收取金额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二十二条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须支付部分领取手续费。

投保人每次申请的部分领取金额不得少于1,000元,并且部分领取后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不低于10,000元。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可以从部分领取申请时个人账户的各投资账户中选择领取比例。

本公司将按照收到投保人申请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部分领取的投资单位价值,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后给付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不同的保险合同年度申请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本公司将收取不同比例的部分领取手续费,各保险合同年度对应的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上限如下表:

保险合同年度

1

2

3

4

5

6年及以后

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上限

5%

4%

3%

2%

1%

0%

本合同适用的具体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在资产评估日之前已申请未交易的部分领取投资单位数总和超过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总数的10%,本公司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可以根据该投资账户情况决定全部交易或部分延期交易,部分延期交易规定如下:

一、在该资产评估日按该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总数的10%进行交易,其余部分领取申请将延期交易;

二、对于该资产评估日可以交易的部分,本公司将按照当日该投资账户可以进行交易的单位数量占所有部分领取申请的单位数量总和的比例,确定当日每个投保人可以交易的投资单位数量;

三、对于延期交易的部分,投保人可以申请停止这一部分的支取;否则将转到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进行处理,并且不享有优先交易的权利;然后,依次类推直到全部领取申请处理完毕为止。

第二十三条退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退保。

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退保申请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

若投保人申请退保,则本公司将于收到该退保申请后三十日内,按照本公司收到该退保申请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退保手续费后给付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不同的保险合同年度申请退保,本公司将收取不同比例的退保手续费,各保险合同年度对应的退保手续费比例上限如下表:

保险合同年度

1

2

3

4

5

6年及以后

退保手续费比例上限

5%

4%

3%

2%

1%

0%

本合同适用的具体退保手续费比例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二十四条宽限期

本合同生效后,在每月第一个资产评估日,若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全部保单管理费,本合同从该日二十四时起进入六十日的宽限期。

本合同进入宽限期后,本公司将向投保人发出追加保险费书面通知。

若投保人在宽限期内追加保险费,本公司将首先收取初始费用,然后按照“保险费的分配”条款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再补扣欠缴的保单管理费。

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纳追加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

本公司于每个资产评估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当时各投资账户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三十日内以邮寄方式向投保人告知保单状态,说明投保人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在每个投资账户中持有的投资单位数、单位价值、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费用扣除等内容。

 

第六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金给付申请日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三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4.公安部门、医院或依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7.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保险金申请所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七章一般约定

第三十二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

本合同可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合同解除后下一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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