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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无权代理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情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本人的追认权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

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2)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此为撤销权。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法律效果:

(1)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2)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内部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等。

✧清算:

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2人以上。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人以上、50人以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且至少应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不得以劳务出资

竞业禁止

①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③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①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损益分配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企业转型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化为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化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的变化

①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未经一致同意的,该合伙人退伙。

②合伙人自然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

①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②自然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合伙人在该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财产份额转让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自身债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在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新入伙债务承担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后债务承担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

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②按照合伙企业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事务人。

执行合伙事务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①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XX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1.普通出资期限

(1)一次性缴清:

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

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关系

1.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倍;

2.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l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出资期限

1.股权并购出资期限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2.资产并购出资期限

(1)对与该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安全审查

范围: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单位。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内容:

(1)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

(2)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3)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4)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程序: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按照规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可以共同或确定一个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通过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

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

(3)联席会议对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首先进行一般性审查,对未能通过一般性审查的,进行特别审查。

一般性审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

(4)在并购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向商务部申请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

(5)商务部收到联席会议书面审查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以及负责并购交易管理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对不影响国家安全的,申请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到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并购交易手续。

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且并购交易尚未实施的,当事人应当终止交易。

申请人未经调整并购交易、修改申请文件并经重新审查,不得申请并实施并购交易。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

①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②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③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④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⑤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的要求:

①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②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③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④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第四章《公司法》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限制: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行为禁止:

1.《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使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的形态: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

事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人数

1~50

2~200,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出资限额

3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

500万元

出资比例和期限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

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认购的出资额。

缴纳期限同有限责任公司。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

不允许分期出资。

出资方式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没有

设立后

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组织机构

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但要有董事和监事)

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信息披露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

可以不公开披露财务状况

股权转让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

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

股东会

组成

由全体股东组成。

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

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年会

-

每年开一次

临时会议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者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通知

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殊决议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

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的除外),其成员为3人至13人。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任期

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连选可以连任。

相同

董事长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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