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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文件

公司分立经过哪些程序

  公司分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其不仅涉及公司的变化,还关系到公司债权债务及关系人的利益,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大道的

  1、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并同时草拟有关的协议。

分立方案涉及的内容包括分立的原因与目的、分立后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的安排,尤其是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的问题。

  2、公司股东会通过分立方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方案后,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通过。

《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股东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分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同时,《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由董事会向主管部门提出分立申请、编织公司财务及财产等相关文件。

另外,《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分立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在重组所得税处理中是比较难理解的内容。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一、企业分立的类型

企业分立有两种基本类型:

即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㈠存续分立

存续分立是指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存续经营,并且不改变企业名称和法人地位,同时分立企业作为另一个独立法人而存在。

存续分立后,分立企业的股份由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持有。

存续分立通常采用让产分股式和让产赎股式两种技术方式。

①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

让产分股式分立是指将部分资产分离转让出去成立新的公司或转让给现存的公司,将接受资产的子公司的股权分给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

同时,全部股东在被分立企业的股本按比例减少,有时也可以保持不变。

②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

让产赎股式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部分资产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子公司或现存的公司,将新公司的股权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换回其在被分立企业的股份,从而使这部分股东在被分立企业不再保有股份。

㈡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是将被分立企业分设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立企业依法注销。

①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

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时取得全部分立企业的股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票依法注销,被分立企业依公司法规定解散。

②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

被分立企业的不同部分股东取得不同分立企业的股票,同样,被分立企业依据公司法规定解散,股票依法注销。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解读:

①对被分立企业来说,分立是企业资本的收缩,是企业净资产(股权)的分割,而不是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行为,因此会计处理上是不计损益的。

而税务处理上,认为被分立出去资产,对被分立企业来说,所得税不再延续,所以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同理,对分立企业来说,相当于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了资产。

③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就是,分立企业的股权公允价,这里笔者认为股权公允价就是分立出去资产公允价减负责公允价,因为分立不可能产生商誉。

“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对于这句话,笔者认为,可以理解为(仅对分立企业股东)对分立出去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算,清算之后对剩余财产向股东(分立企业股东)分配,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处理。

④新设分立就是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纳税主体消失,毫无疑问,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⑤企业分立后,分立各企业,都是法人,都是所得税纳税人,亏损当然不能相互结转弥补。

注意事项:

存续分立被分立企业分立前的亏损,并不转移,仍有分立后的被分立企业依法弥补。

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清算期亏损,那么亏损将永久不能弥补。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

㈠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1.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的规定

2.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即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的情况。

3.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4.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㈡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

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解读:

①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分立企业资产不按资产的出售处理,不确认所得或者损失,和会计处理相同。

和一般重组相比所得税得以递延。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比如分立年度发生的分立前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弥补等。

③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不确认所得或者损失,“新股”和“旧股”的计税基础和分立前的“旧股”应该一样。

和一般重组相比,所得税得以递延,一般重组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可获股息性所得免税,计税基础也增加;一般重组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清算期亏损,那么亏损将永久不能弥补,而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案例:

A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两个股东甲企业和乙企业分别持有A企业60%和40%股权,两个股东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分为600万元和500万元,2010年6月该公司决定采用让产分股式分立,分立成为A和B两个公司,分立前A企业当年1﹣6月利润100万元(假定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一致),2009年度发生亏损400万元,A企业分立前后资产负债情况如下(假定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一致);

A

企业

分立前账面价值

分立后账面价值

分立前公允价值

资产

5000

3000

6500

负债

3000

2000

3000

所有者权益

2000

1000

3500

其中:

累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800

800×50%=400

分立企业B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B

企业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资产

2000

2600

负债

1000

1000

所有者权益

1000

1600

假设A企业还继续经营,此分立为存续分立,其它均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A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确认财产转让所得2600-2000=600

②可弥补亏损400万元

B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资产计税基础

2600

②负债计税基础

1000

股东所得税处理

①累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股息性所得)800×(1000÷2000)﹢600=1000

②甲确认财产转让所得1600×60%-600×50%-1000×60%=60

③乙确认财产转让所得1600×40%-500×50%-1000×40%=-10

④甲对A企业股权计税基础600×50%=300

⑤甲对B企业股权计税基础1600×60%=960

⑥乙对A企业股权计税基础500×50%=250

⑧乙对B企业股权计税基础1600×40%=640

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A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不确认财产转让所得

②可弥补亏损400×[(6500-2600)÷6500]=240

③所得税事项承继,1﹣6月利润100×[(6500-2600)÷6500]=60

B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资产计税基础

2000

②负债计税基础

1000

③可弥补亏损400×(2600÷6500)=160

④所得税事项承继,1﹣6月利润100×(2600÷6500)=40

股东所得税处理

①股东甲和乙不确认财产转让所得

②甲对A企业股权计税基础600×50%=300

③甲对B企业股权计税基础600×50%=300

④乙对A企业股权计税基础500×50%=250

⑤乙对B企业股权计税基础500×50%=250

从上例看一般情况下,企业分立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股东可获1000万元的股息性所得免税,而特殊性税务处理隐涵了600万元的资产增值(即股息性所得免税),所以从这一点上看来,和企业合并所得税一样,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相比也并不一定就是税收优惠。

企业选择分立的方式及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对涉税各方进行所得税综合评估,才能作出正确的选择。

公司分立验资业务

公司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

公司分立采取派生分立方式,存续公司应办理减资等工商变更登记事项,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出具减资验资报告;派生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出具新设验资报告。

公司分立采取新设分立方式,原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出具新设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受托办理公司分立过程中承续公司减资业务和新设公司验资业务,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审验和新设立验资业务,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要求,有其审验特殊性。

本文拟就公司分立验资业务中若干具体问题作一探讨。

一、公司分立验资业务特性

不论是公司分立时存续公司的减资业务,还是新设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均有其审验特殊性。

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验资或减资审验相比,公司分立验资业务具有下列特性:

1、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分立采取派生分立方式,原公司以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立成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存续。

公司分立采取新设分立方式,原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或业务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注销。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对采用派生分立方式公司分立而言,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与派生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对采用新设分立方式公司分立而言,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办理公司分立验资业务,应特别审验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是否等同于原公司注册资本以及分立公司股东出资比例是否与原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保持一致。

2、分立公司的实收资本由分立前原公司实收资本分割投入

公司分立,原公司股东应就公司分立事项作出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主要就公司分立方式、原公司财产分割方案、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股东持股比例等事项作出决定。

分立公司的实收资本由原公司实收资本分割取得,构成分立公司实收资本的资产可能是货币资金,也可能是非货币性财产,视公司分立方案具体情况而定。

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办理公司分立验资业务,应根据原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有关公司分立决议审验分立公司验资截止日实收资本对应的资产和负债真实性,进而确认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3、公司分立程序应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分立应遵守下列程序:

(1)拟分立的原公司股东作出分立决议;

(2)自股东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3)自股东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编制分立基准日原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办理财产分割手续;

(6)验证注册资本;

(7)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设立或注销登记手续;

(8)法律、行政法规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根据公司分立法定程序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办理公司分立验资业务,应特别审验公司分立程序合规性。

二、公司分立验资业务审验中对财务审计特殊考虑

公司分立验资业务包括对公司分立承续公司的减资业务和新设公司设立验资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办理公司分立验资业务,在审验中均应执行相关财务审计程序,以确保原公司分立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的真实性,进而审验拟分立公司股东制订的公司分立财产分割方案和债权债务承继方案合规性和合理性。

笔者认为,不同于一般验资业务对财务审计要求,对公司分立验资业务中财务审计应额外执行下列程序:

1、按照清产核资要求审计确认原公司分立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2、审核拟分立公司股东制订的公司分立财产分割方案和债权债务承继方案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原公司分割给分立公司的资产、负债计价以原公司帐面价值为计价基础,不发生增减值;

(2)公司分立不改变股东权益,分立基准日原公司所有者权益等于分立公司所有者权益之和;(3)分立基准日原公司实收资本等于分立公司实收资本之和。

3、审核分立公司包括承续公司和新设公司对相关分立会计事项账务处理的合规性与合理性。

三、对确定分立公司验资基准日的考虑

笔者认为选择确定分立公司验资基准日(又称验资截止日)应视分立公司具体情况而定。

对存续公司减资验资而言,验资基准日按原公司分立方案中分立基准日确定为宜;对新设公司验资而言,验资基准日按原公司分立方案中分割取得财产的实际接收日确定为宜。

值得注意的是: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自原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公司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才能向公司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设立或注销登记手续,笔者认为在分立公司验资业务审验中应考虑自公司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内原公司债权人行使权利对公司分立进程、分立方案以及验资基准日确定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的程序通常如下:

  1由董事会制订分立方案2签订公司分立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一般来说应当包括以内容:

  

(1)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这里所讲公司的名称包括分立前的各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和分立后新设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公司名称应当与公司登记时的名称相一致,并且该名称应当是公司的全称;公司的住所应当是公司的实际住所即总公司所在地。

(2)存续或者新设公司因分立而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和数量,或者投资总额,每个出资人所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等。

(3)分立时的资本及对现有资本的处理方法。

(4)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内容,新设公司的章程如何订立及其主要内容。

(5)当事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股东权益的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是会合并中必须编制的报表。

公司分立时应当真实、全面地编制此表,以反映公司的财产情况。

解散的公司,不得隐瞒公司的债权债务。

公司还要编制财产清单,清晰地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

财产清单应当翔实、准确。

  4分立决议的形成公司分立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后方能进行其他工作。

公司立会影响到股东利益,如股权结构的变化。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待别决议,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其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其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进行。

  5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一般说,对所有的已知债权人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告知,只有对那些未知的或者不能通过普通的通知方式告知的债权人才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

  6分立登记分立登记分为解散登记、变更登记和新设登记。

公司分立以后,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登记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公司分立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公司分立程序是:

  1、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

  此与公司合并类似。

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安排外,特别应妥善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

  2、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上所称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会议决议方式决定。

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未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的协议。

为了保证分立方案的顺利执行,应当同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

该授权包括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其他相关文件等事项。

  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185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

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依照第2款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4、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

  此与公司合并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则在本质上相同,即公司分立应以政府批准为前提。

  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85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保护程序主要涉及分立公告及债务清偿程序:

第一,在分立决议做出后的10日内,将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第二,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方式和程序。

1、公司分立的方式。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

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和负债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保留为派生分立。

一个公司将全部资产和负债划分给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新公司,该公司解散为新设分立。

2、公司分立的程序参照公司合并,其中:

(1)公司分立应对公司的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签订分立协议;

(3)派生分立的,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新设分立的,原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分立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公司分立应当提交以下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

公司分立的有关材料

1、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分立协议应包含下列内容:

?

(1)分立形式;?

(2)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3)分立后公司的组建方案;

(4)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3、因分立而注销的注销证明(采取解散分立的提交)。

第二部分:

因分立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公司按《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减资手续,存续分立后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按照相关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材料,重复的材料可不再提交;因分立而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

采取解散分立的,原公司按《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注销登记;原公司注销后,分立后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

注:

1、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内资公司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分立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

2、自公告45日后,登记机关方受理合并的申请(包括注销登记)。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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