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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论文

 

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设计

 

论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防范对策

 

学生姓名:

000000

学号:

000000000000

系(部):

空空空空系

专业:

指导教师:

 

2012年2月22日

摘要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方式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历史产物,是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与此同时,它也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付款,保证出口人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所以,自出现信用证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并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运用。

当今,信用证付款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主要的支付方式。

虽然信用证因受到各国进出口商的青睐,但是由于信用证一般都用于国际性的交易,涉及多方交易主体,进出口双方及各国银行往往以各自的利益为出发点办事。

因此,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经常发生,特别是在经济危机、市场不景气的时候,进口商和开证行往往挑剔单据上某些内容不符要求,借口提出异议,拖延甚至拒绝付款,这就引起了一定的风险,所以说,信用证支付方式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

关键词:

信用证支付方式存在的风险防范对策

Abstract

Withthe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trade,letterofcreditininternationaltradehasgraduallybecomeacommonlyusedmeansofpayment.Lettersofcreditininternationaltradehasdevelopedtoacertaindegreeofhistoricalproductofthebankingandfinancialinstitutionstoparticipateininternationaltradesettlementprocessofevolvingatthesametime,italsopromotedthe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trade.Meansaletterofcreditfromtheimportertofulfillpaymentobligations,tothepaymentbythebanktoensurethesafetyoftherapidexportofreceivingpayment,thebuyershippingdocumentsreceivedontime.Therefore,tosomeextentsolvedthedistrustbetweentheimportandexporttheconflict;Atthesametime,bothforimportandexportfinancingprovidedconvenience.Therefore,sincetheemergenceoftheletterofcredit,suchpaymentsdevelopedrapidly,andininternationaltradehavebeenwidelyused.Today,theletterofcredithasbecomewidelyusedininternationaltradeasamajormethodofpayment.

Althoughtheletterofcredittoimportersandexportersduetothefavorofallcountries,butgenerallyasaresultoflettersofcreditforinternationaltransactions,themainmulti-partytransactions,bothimportandexportandinternationalbankstendtotheirbusinessinterests.Therefore,therelevantletterofcreditdisputesbetweenthepartiesanddisputesoftenoccur,particularlyintheeconomiccrisis,themarketdownturn,theimporterandtheissuingfirmstendtofindfaultwithsomeofthecontentofdocumentsdoesnotmatchtherequirementsofanexcusetoraiseobjections,delayorevenrefusetopayment,whichcausedacertainamountofrisk,sothattheexistenceoftheletterofcreditorpaymentofacertaindegreeofrisk.

 

摘要……………………………………………………………………………………………1

前言……………………………………………………………………………………………5

一、信用证的特点……………………………………………………………………………5

(一)、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5

(二)、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独立存在…………………………5

(三)、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5

二、信用证存在的风险………………………………………………………………………6

(一)、进口商的风险…………………………………………………………………………6

1、出口商不守信用带来的风险…………………………………………………………7

2、出口商与承运人勾结带来的风险……………………………………………………7

3、承运人不守信用带来的风险…………………………………………………………7

(二)、出口商的风险…………………………………………………………………………7

1、单证不符带来的风险…………………………………………………………………7

2、不按合同交货带来的风险……………………………………………………………7

3、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的资信出现问题带来的风险…………………………………8

4、买方通过伪造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8

(三)、银行存在的风险………………………………………………………………………8

1、议付银行的风险………………………………………………………………………8

2、开证银行的风险………………………………………………………………………9

3、进出口双方合谋欺诈给银行带来的风险…………………………………………9

三、信用证支付方式风险的防范措施……………………………………………………………9

(一)、进口商的防范措施……………………………………………………………………10

1、必须事先调查出口商的资信资产及经营道德………………………………………10

2、选用恰当的贸易术语…………………………………………………………………10

3、进口商应要求银行严格审查出口商所提供的单据…………………………………10

(二)、出口商的防范措施……………………………………………………………………10

1、必须认真、仔细地审核信用证,确保信用证中无“陷阱”和“软条款”………10

2、必须认真审查开证行的资信能力,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10

3、加强出口企业业务人员对信用证专业知识的培训…………………………………10

4、认真买卖合同…………………………………………………………………………10

(三)、银行的防范措施………………………………………………………………………10

1、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资信调查………………………………………………………11

2、加强银行内部的管理和调控…………………………………………………………11

3、开证行加强对单据的控制……………………………………………………………11

(四)、其他方面的防范措施…………………………………………………………………11

1、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11

2、认真缮制单据,严把单据制作关……………………………………………………11

3、信用证的当事人应各行其责…………………………………………………………11

结论……………………………………………………………………………………………12

致谢……………………………………………………………………………………………13

参考文献………………………………………………………………………………………14

 

前言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中逐步形成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把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付款保证出口人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

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所以,自出现信用证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是目前世界上一种主要的国际结算方式,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结算中占较大比重。

信用证作为一种成熟的国际结算方式,给进出口双方及银行都带来一定的好处和作用。

但同时存在一些漏洞与弊端,也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一、信用证的特点

(一)、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

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二)、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独立存在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

《UCP6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

由此可见,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仅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为唯一的依据。

出口方如果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证,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

出口方履行了信用证条款,并出具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并不保证他完全履行了合同,相反,如果出口方认真履行了合同,却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也会遭到银行拒付。

(三)、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

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

《UCP500》第4条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

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

因此,信用证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一种支付方式。

交易双方通过信用证业务,就某笔交易,建立起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这样的双重信用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

买方可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所需的物品和服务,而卖方如果履行了信用证项下的义务,提交正确的单据便可以从银行得到偿付。

信用证业务由于有了银行的参与,较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可以帮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并使双方得到资金融通。

二、信用证存在的风险

信用证就进出口双方及银行而言存在一定的弊端与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进口商的风险

进口商的风险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银行只认单不认货,只要出口商做出的单据能够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就能从银行取得承兑或货款。

这样就有三种可能给买方带来风险。

1、出口商不守信用带来的风险

如果出口商不守信用或纯粹是一个皮包公司或诈骗公司,就有可能交出的货是假的,而做出的单据是真的。

这样银行验单无误后就会付款给出口商,出口商骗取货款逃之夭夭,买方付款赎单后,凭提单取得假货而造成货款两空。

例如我国某进口公司曾经以信用证进口一批白金付款提货时竟是一箱箱的石头。

2、出口商与承运人勾结带来的风险

进口商品如果运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又选用ClF贸易术语,就很容易造成出口商与承运人相勾结。

因为ClF术语是出口商负责租船订舱,出口商可以选用一些关系较好的船务公司或代理公司。

这样,出口商与承运人就有可能勾结在一起,出口商与承运人为着共同的利益更容易做出真提单交假货,从而导致诈骗进口商的活动更易得逞。

这种形式的风险主要以单据欺诈、文件欺诈形式表现,而在所有单据中提单是最主要的一种单据,是一种物权凭证,所以最常出现的就是伪造海运提单,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伪造虚假提单即货方根本没有将货物装至船上,或只装运了少量货物,却伪造了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来骗取买方的全额货款。

它可能是卖方自行伪造提单进行的诈骗行动,也可能是卖方和承运人共同谋划的欺诈行为。

而保险公司对于伪造的提单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买方所受损失只能自行承担。

(2)、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及保函根据国际贸易法的有关规定,信用证以及国际贸易货物合同一般都规定有装船的有效期,卖方超过有效期装船交货,银行依然要按照信用证条款向卖方支付货款,且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就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因而,卖方在越期装船或有可能越期装船时,往往与承运人勾结起来,把本应过期的提单变为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效装船提单,以此来骗取买方货款,并使自己免于因过期装船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承运人不守信用带来的风险

进口选用信用证和ClF贸易术语.进口方不负责租船订舱,进口方对航运公司的资信好坏不是很了解,如果航运公司不守信用,即使出口商所交的货是真货、好货,航运公司也有可能将货物私下运到别处卖掉,侵吞进口方的货物货款然后逃之夭夭。

这种案例很多。

例如,1992年,香港一船公司本该将一船天然橡胶运到新加坡一进口商,后来该船公司竟将整船的天然橡胶卖给我汕头一公司在广州港卸货时被国际刑警抓获。

船公司获得汕头公司的货款后逃之夭夭。

最后,天然橡胶还给了新加坡进口商。

此案例新加坡进口商虽找到货物但由于船公司的不守信用使得汕头公司遭受货款两空的损失。

如果没有国际刑警,那么,损失的就是新加坡进口商了。

(二)、出口商的风险

出口商的风险信用证对出口商的风险表现在做单、交货以及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的资信有问题等方面。

1、单证不符带来的风险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文件。

用这种方式,出口商的收汇有保证。

但能否取得货款取决于开证行的资信和出口人所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对于开证行的资信出口商可以通过通知行事先加以了解。

如果开证行的资信确实有问题,可以要求进口商更换开证行或增开一家保兑行加以保兑。

开资行的资信解决以后,出口人收汇能否顺利就完全取决与出口人的做单与交单。

信用证纯粹是一种单据业务银行对卖方交来的单据必须“合理小心的审核”,只要确定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保证付款或承兑。

如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拒绝付款,也可以自行确定联系进口人(申请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人处于被动地位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进口人的态度。

如果这时该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看好,进口人就可能会同意银行付款赎单:

如果行情跌落,进口人就会示意银行拒绝付款赎单。

这样出口商就有可能因单证不符而无法通过信用方式取得货款,卖方的收款只能降为托收方式,在行情跌落的情况下卖方的收款常常遭到买方的拒绝造成货款两空。

或者虽然货物不会被提取,但是,卖方要承受将货物另行处理或装运回来而造成的额外费用和降价损失。

2、不按合同交货带来的风险

出口使用信用证收取货款,银行只认单不认货,往往会给出口企业的业务人员一种误解。

只要交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可,忽略了交货也要符合合同条款的要求。

尤其是在发现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的内容不完全一致而又觉得没有必要修改的情况下,业务人员往往只顾单证要一致,而不顾信用证条款也要与合同条款一致。

从而导致货款顺利取得,而交货违反合同要求,遭受进口人索赔损失的局面。

例如: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非洲客户签订某商品销售合同,合同内容规定:

每月按等量装运××万米。

而信用证仅规定分数批付运”。

我公司业务人员见来证未列明“每月按等量装运X×米”条款,为了早出口、早收汇,第一次交货时便将合同的一半一并装出。

做单结汇时,开证行付清贷款。

但客户接到装船通知后发现货物未根据合同装运,即向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我方公司赔偿损失。

3、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的资信出现问题带来的风险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

出口商可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银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开证行或保兑行是首先付款人。

因此,如果开征银行或保兑银行的资信能力出现问题,出口商就有可能收汇没有保障。

4、买方通过伪造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信用证欺诈的另一种形式是买方伪造信用证本身或编造、更改信用证条款进行欺诈,伪造的信用证通常是缺少必备条件的虚假信用证,它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或者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假的信用证,或者冒用其他银行的名义开立伪造的假的信用证。

假冒信用证有如下的特点:

(1)无密押电开信用证

(2)电开信用证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但第三家银行确认电文没有加押(3)电开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4)开征银行的行名不对、地点不明(5)单据要求寄往第三家银行而第三家收单行是不存在的(6)信用证金额较大、有效期短。

(三)、银行存在的风险

信用证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议付银行的风险

使用信用证收取货款,出口商只要做出单据能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就可以从议付银行那里得到贸易融资:

①打包贷款。

打包贷款是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出口商凭收到的信用证正本作为还款来源,在受信额度内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装船融资。

主要用于弥补在生产或收购商品时有资金不足。

发货后,客户将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提交该银行议付,将所得货款归还银行。

②议付货款。

出口企业开出汇票与单据交给当地的议付银行,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一致后,就用自身的资金垫付给出口商,出口商不管开出是即期汇票还是远期汇票,就可马上从议付银行那里取得货款。

议付银行对即期汇票议付,即为出口押汇;对远期汇票议付,即为贴现。

押汇贴现业务,是议付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的短期资金需求而提供的资金融通便利,议付银行将跟单汇票交给国外开证银行索汇时,若遭受拒付,对出口企业享有追索权。

但如果出口企业不守信用逃之夭夭,或做假单据存心诈骗,议付银行的追索权化为乌有。

2、开证银行的风险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有条件的付款保证书,只要出口商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开证银行就可替进口商垫付资金给出口商。

在信用证中进口商从开证银行得到的好处是:

①进口押汇:

开证银行审核单证相符以后立即付款的垫付行为。

②通过假远期信用证为进口商融资便利。

假远期信用证是将进口商在合同中的规定即假远期信用证开成远期信用证付款,但同时又规定贴现费和承兑费由进口商承兑并允许出口商的银行即期索汇的一种信用证;目的是便于买方利用开证银行的资金。

开证行为进口商进行押汇或提供资金便利,一旦进口商逃之夭夭或死亡或存心诈骗,开证银行的资金无法追回,造成损失。

3、进出口双方合谋欺诈给银行带来的风险

如牟其中勾结海外不法商人利用远期信用证进行融资诈骗。

三、信用证支付方式风险的防范措施

虽然信用证结算属于银行信用,出口方是从银行获得货款,但是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必须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一)、进口商的防范措施

1、必须事先调查出口商的资信资产及经营道德

它是衡量一个企业好坏的两把尺子,一般来说,资产雄厚的企业信用比较信得过,而资产薄弱或无资产的企业即皮包公司,根本谈不上什么信用。

对出口商进行资信调查是进口企业防范商业风险的关键。

资信调查,包括企业概要、企业性质企业历史、经营状况、付款记录、公共记录、财务状况、银行往来、经营作风等内容。

不能凭出口商的第一印象,也不能片面地轻信出口商自己的介绍。

应采用多种方法和渠道调查出口商的资信:

A、通过中国银行及其海外分支机构、代表处或代理行,了解客户的账户等情况,这是一条重要的资信调查途径B通过专业资信调查机构调查C、相关客户调查。

可以对其贸易往来、合资、合作的客户侧面了解对方的有关资力,信用等情况;D、通过国内贸易、国内外产业协会或商务机构调查。

2、选用恰当的贸易术语

进口时如果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口商最好选用FOB或FCA贸易术语。

因为这两种贸易术语是进口方负责租船订舱,进口商可以租赁一些资信良好的航运公司,这样,可以预防出口商与航运公司勾结或船公司的不守信用而造成的风险。

3、进口商应要求银行严格审查出口商所提供的单据

进口商应要求银行严格审查出口商所提供的单据,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提单及其他单据纯系伪造,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根据买方请求,可依我国法律中诉讼保全措施的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对信用证下的款项进行查封,停止对外付款。

但在远期信用证下,如果中国银行已承兑了汇票,则它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就不应加以冻结。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后来发现被欺诈且报了案,但因中国银行已承兑了汇票,所以只能付款。

(二)、出口商的防范措施

1、必须认真、仔细地审核信用证,确保信用证中无“陷阱”和“软条款”

出口方接到信用证后要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是:

审核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有出口方履约困难的“陷阱”,是否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等。

若有这方面的一些问题,出口方应立即要求对方修改或删除这些条款。

另一方面是:

审查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的种类等。

实际业务中,出口方可以向通知行落实此方面的情况,还可以要求对方请自己较熟悉或资信较好的银行对信用证加保兑。

2、必须认真审查开证行的资信能力,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

在出口业务中,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开证银行和保兑银行(如已保兑)的资信对出口商能否及时安全地收到货款关系重大。

因此,必须认真审查。

对于资信较差或来证金额与其资信不相称的,可分清情况采取适当安全措施。

如:

要求加列电报索偿条款,以加快收汇,减少风险;要求代付行确认偿付,要求可靠银行加保兑,在允许分批装运情况下,分批发货、分批收汇,以减少风险。

3、加强出口企业业务人员对信用证专业知识的培训

很多案例告诉我们:

出口企业不能用信用证方式顺利取得货款,主要是因为业务人员对信用证的专业知识不是很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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