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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柜招标文件

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基地食品安全检测楼项目配电设备(B标段)

采购及安装招标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

二基地食品安全检测楼项目配电设备(B标段)

招标人:

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招标代理人:

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

2011年11月

第一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格式

第二卷

设备(材料)需求和技术要求

第三卷

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卷

图纸资料

第五卷

评标办法

第一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及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二基地食品安全检测楼工程

建设地点

石家庄鹿泉上庄镇

建设规模

6789平方米,地下1层、地上5层

设备名称

配电设备

质量标准

达到国标合格

2

招标范围

B标段:

配电柜采购及安装

(详见设备需求一览表)

3

合同名称

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二基地食品安全检测楼工程配电设备(B标段)采购及安装

4

2

资金来源

预算安排

5

4.1

4.2

交货期限、地点

投标人报出最短交货期。

地点:

项目工地现场

6

16

投标保证金

金额:

B标段:

2万元(人民币)

收款人:

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石家庄建设北大街支行

帐号:

7241410182600041073

7

17

投标预备会

8

18.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9

19.2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按不同标段分别制作投标文件

10

20.1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地址:

燕春花园酒店19楼会议室

时间:

2011年12月8日9时00分

11

24.1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

2011年12月8日9时00分

地点:

燕春花园酒店19楼会议室

12

29.4

评标办法及标准

详见附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续)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13

29.3

32

确定中标人方式及发出中标通知书

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在中标公示结束后签发中标通知书。

14

34.1

中标公示

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公布中标结果,公示日期3个工作日。

15

最高限价

56.3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投标须知

一、总 则

1.工程说明

1.1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所述。

1.2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已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登记,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来择优选定设备(材料)供货单位。

2.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3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项目合同下的合格支付。

3.合格的投标人

3.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2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投标人的其它合格条件详见招标公告。

4.招标范围、工期和交货地点

4.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设备采购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

4.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交货期和交货地点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

5.合格的设备材料采购

5.1为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必须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支付仅限于这些设备材料采购。

6.投标费用

6.1投标费用系指投标人承担的所有与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该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

7.1招标文件中已阐明所需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程序和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卷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合同格式

第二卷 设备(材料)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卷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四卷 图纸资料

第五卷评标办法

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对份(页)数等方面认真核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后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将可能被拒绝。

7.4当投标人退回图纸时,图纸押金将同时退还给投标人(不计利息)。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的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_3_日内按招标公告中载明的邮编地址以书面(信件/或电报/或传真,下同)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内任何时候,无论何故,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答复投标人提出澄清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其内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并报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当日内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编制要求

10.1投标文件应用中文编写。

若其中有其他语言的书面材料,则应附有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

10.2 度量衡计量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3 投标货币为人民币。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第12和13款填写的投标函和投标报价;

(2)按第14款出具的,证明投标人有资格投标以及如果中标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

(3)按第15款出具的,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4)按第16款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5)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本项无格式,需要时由招标人用文字或表格形式提出)。

12.投标函格式

12.1 投标人应完整填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函的内容。

13.投标价格

13.1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投标格式和投标报价表、投标设备(材料)分项报价表,证明提供的设备(材料)、设备(材料)简介、原产地、数量和价格。

13.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认真填报招标文件所附的相应的投标报价表、投标设备(材料)分项报价表上拟提供设备(材料)单价和投标总价。

如果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3.3 投标价格表应按下列方式填写:

13.3.1货物以目的地交货的价格包括:

(1)工厂交货、仓库交货或货架交货的货物的总价,包括制造或装配货物所使用部件及原材料已付或要付的全部关税,营业税和其它税费。

(2)若授予合同,将要支付的产品税和其他税费。

(3)运输费、保险费和货物运抵项目现场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4)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售后服务的费用。

13.3.2投标人按照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招标人评标,但在任何情况下不限制买方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3.3.3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应为履行合同的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可以调整价格的投标将按规定予以拒绝。

13.3.4技术规范要求的安装、校准、调试和培训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并分别列出供招标人参考。

13.3.5设备(材料)的价格、运输费、安装费等,详见投标设备(材料)分项报价表。

14.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4.1根据第11款规定,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声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

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14.3投标人提供的履行合同的资格声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

(1)若投标人按合同提供的设备(材料)不是投标人制造或生产的,那么投标人应得到设备(材料)制造商或生产商的正式授权书;

(2)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14.4投标人应分别填写和提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

15.证明设备(材料)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1根据第14款规定,投标人须提交拟供合同项下设备(材料)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设备(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设备(材料)主要技术和性能特点的详细描述;

(2)一份说明所有细节的清单。

包括使设备(材料)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特定时间内正常和连续工作所需要的所有备件和特殊工具的价格和供货来源信息。

(3)对招标人要求的技术规范进行评议,指出自己提供货物和服务是否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5.3为说明第15.2款的规定,投标人应注意买方在技术规格书中所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和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的参考资料仅系说明并非进行限制。

投标人可提出替代标准和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但该替代对象应基本上相当于或优胜于技术规格中的规定,以使买方满意。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6.2投标保证金是用于保护买方免受投标入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根据16.7款规定,发生这种行为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6.3投标保证金应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交:

银行电汇、现金。

16.4任何未按第16.1和16.3款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16.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可能被没收:

(1)如果投标人在第18.2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16.7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满后90天。

17.投标预备会

17.1无

17.2投标人所提的问题须在规定的时间前,就澄清的问题书面送达招标人。

17.3 招标人以补遗文件的形式答复投标人提出的突出问题,于收到投标澄清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8.投标有效期

18.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8.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应为书面往来。

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使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

对于同意此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第16款中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8.3 按第9款规定,如投标截止日期被推迟,则投标有效期相应顺延。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9.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否则视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

19.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9.3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9.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0.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

20.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20.3在密封袋上应:

20.3.1写明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名称和地址;

20.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2)工程名称;

(3)2011年月日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20.4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

20.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20.1款、第20.2款和第20.3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6 投标保证金须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

21.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截止日期

21.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未送达本招标文件规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受理。

21.2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

21.3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日起至第18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投标文件。

五、开 标

24.开标

24.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应按时参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以进行验审。

24.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24.3开标程序:

招标代理人主持;

若投标人按第23款要求送达撤回投标通知的,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打开。

24.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4.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5.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ll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9.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5.1.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5.2有效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详细评审、比较。

六、评 标

2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6.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并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26.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6.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在依法组建,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1名,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4名组成。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6.4评标委员会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4名专家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6.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6.6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6.7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委会可以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

提出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是书面的,但不得提出改动价格或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28.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8.1开标后,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书面开标记录以及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8.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适,投标文件是否基本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着差异或保留。

所谓显着差异或保留是指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限制了合同中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而且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8.3如果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作废标处理。

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8.4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改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允许投标人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的名次排列。

29.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确定中标人

29.1评标委员会将对按照本须知第29条规定,仅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9.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9.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9.4评标的方法和标准

评标时,除了考虑报价和售后服务价格之外,还要按照规定的方法考虑下列技术规格因素:

投标文件中包的交货期;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部件、零配件和服务费用;所投货物零配件和提供售后服务的可能性;设备寿命期内的运营和维修保养费;设备的性能和生产能力;设备质量和适应性。

采用综合评估法。

具体评标办法和标准附后。

29.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9.6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30.评标过程的保密

30.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30.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0.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七、授予合同

31.资格确认

31.1无论是否已进行了资格预审,招标人将对所选择的中标人是否有资格能圆满地履行合同做出确认。

31.2上述确认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并基于投标人按第14款规定提供的资格审查的声明文件以及买方认为必要的和合适的其他文件资料。

31.3 如果投标人被确认为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32.确定中标人

32.1 中标的标准

(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

(2)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3)保证质量、保证交货期,提供最佳售后服务。

33.授予合同的准则

33.1买方将把合同授予经确认资格合格的中标人。

33.2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招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4.中标通知书

34.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将中标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4.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4.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5.合同的签订

35.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35.2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是该书面合同的附件。

35.3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5.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并处以合同金额的罚款。

35.4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5.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子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由于35.4的原因被废除授标,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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