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近年放炮事故案例分析及对应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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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近年放炮事故案例分析及对应措施.doc

山西省煤矿近年放炮事故案例分析及对应措施

1、阳煤二矿“8.23”放炮事故,失明1人

2000年8月23日阳煤二矿发生的放炮事故,失明1人。

2000年8月23日四点班19时,二矿东四尺827工作面,通风三队放炮员在827工作面放炮,19时左右,放炮员未办理任何放炮签字手续,就让自己应干的连线工作让队组人员干,而放炮员则在炮区25米处拧着发火级等待放炮。

单线路突然被意外连通,炮响,连线人被炸,致使气双目失明。

事故原因

放炮员未执行放炮“三连锁”

爆破工未亲自连接放炮母线,在连接母线时未解发爆器母线。

3、放炮员责任心差,安全意识淡薄。

防范措施

1、放炮员每放一次炮,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的放炮制度。

2、每放一次炮,放炮员必须亲自连接母线。

3、加强作业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

事故避免方法

假设该矿安装了龙德时代的的智能放炮监控系统,充分利用好该系统中“十个不能,一个监控”功能中的“安全距离不够,就不能放炮;不进行三人连锁,就不能放炮;危险区域有人,就不能放炮;”,那么此事故完全可以杜绝。

2、阳煤二矿“5.13”放炮事故,崩伤1人

2004年5月13日阳煤二矿发生的放炮事故,崩伤1人

2004年5月13日零点班,放炮员在二矿560水平一南翼80704高抽巷放炮,

放炮前放炮员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未按规定撤人,在人员未撤出炮区,就拧下了发火器钥匙,当场将一名员工头部崩伤。

事故原因

放炮员未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撤人距离不够,短距离放炮造成事故发生。

放炮员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把“安全第一”放在首位。

防范措施

放炮员必须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严格按规定距离设好警戒。

加强现场管理和于昂的职业培训。

放炮工操作要领

1、领药领管证件全,做药要在放炮站。

2、放炮母线亲自连接,三次检查不超限,三人联锁牌交换,断电撤人回头看。

3、跑后地点全面查,剩余管药退库房。

事故避免方法

假设该矿安装了龙德时代的的智能放炮监控系统,充分利用好该系统中“十个不能,一个监控”功能中的“安全距离不够,就不能放炮!

”和“不进行三人连锁,就不能放炮功能!

”“瓦斯超限,就不能放炮;不进行三人联锁,就不能放炮;危险区域有人,就不能放炮”,那么此事故完全可以杜绝。

4、阳煤四矿“11.24”放炮事矿,死亡1人

2004年11月24日阳煤四矿发生的放炮事故,死亡1人。

2004年11月24日零点班,四矿回收区8181工作面正常放炮生产,中部和机头都已装药,安排先放中部炮,后放机头。

在放炮员未亲自连接母线的情况下,生产队组人员就直接连接好线,撤至机头附近,交换牌签字后拧炮,结果机头炮响,炮烟散后发现杨某倒在地上头部受伤,停止呼吸。

事故原因

1、放炮员未进工作面亲自装药连线。

2、放炮撤人距离不够。

3、跟班队长、工长现场未履行管理职责。

防范措施

1、每放一次放炮,放炮员必须亲自连接母线。

2、放炮必须按规定距离撤人。

3、施工队组队长、工长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事故避免方法

假设该矿安装了龙德时代的的智能放炮监控系统,充分利用好该系统中“十个不能,一个监控”功能中的“安全距离不够,就不能放炮!

”和“不进行三人连锁,就不能放炮功能!

”那么此事故完全可以杜绝。

2、山西隰县梁家河煤矿“4.30”放炮事故,死亡36人

2004年4月30日山西隰县梁家河煤矿发生的放炮引起的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6人。

一、临汾市隰县梁家河煤矿“4·30”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65.9万元。

梁家河煤矿二坑、三坑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施工并投入生产;二坑“一通三防”管理混乱,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一)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梁家河煤矿二坑北一区的西八掘进(采煤)工作面长期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使用碎煤充填炮眼,放炮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局部煤尘参与了爆炸。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

梁家河煤矿二坑、三坑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施工并投入生产;各种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管理机构不健全,以包代管;特殊工种人员严重不足,且没有经过培训,无证上岗;二坑“一通三防”管理混乱,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事故避免方法

假设该矿安装了龙德时代的的智能放炮监控系统,充分利用好该系统中“十个不能,一个监控”功能中的“瓦斯超限,就不能放炮;不进行三人联锁,就不能放炮;”,那么此事故完全可以杜绝。

(二)责任人的处理及行政处罚

梁家河煤矿二坑西七掘进工作面、西八掘进工作面、西九掘进工作面带班长兼采煤工、放炮员杨六林,梁家河煤矿二坑采煤工兼放炮员陈召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二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梁家河煤矿二坑瓦斯检查员郑侯平,梁家河煤矿二坑承包人杜存福,梁家河煤矿三坑、四坑坑长蔡井龙,梁家河煤矿副矿长秦小明,梁家河煤矿生产副矿长宋三保,梁家河煤矿矿长、法定代表人卜建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梁家河煤矿通风负责人兼瓦斯检查员雷维雄,梁家河煤矿技术负责人王宗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隰县下李乡党委副书记李良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隰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技改安全科负责人李培宏(聘用干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隰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局长段根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李晓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隰县人民政府县长郑中夏,对事?

实姆⑸河兄匾斓荚鹑危栊姓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隰县县委书记梁若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汾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管理科科长尉晨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临汾市煤炭安全监督大队负责人李志刚(聘用干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段有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姜德义,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临汾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成洪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责成临汾市人民政府市长王国正向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通报全省。

此外,梁家河煤矿二坑、三坑、四坑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处5万元罚款;二坑、三坑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10万元罚款;二坑、三坑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2万元罚款;二坑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2万元罚款;二坑、三坑井下风量、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2万元罚款;二坑、三坑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2万元罚款;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止施工和停产整顿指令,不投入必需的安全资金进行整改,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20万元罚款。

以上共计43万元罚款,责成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临汾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结合山西省有关规定一并予以经济处罚

5、朔州市平鲁区细水煤矿“3.19”放炮事故,死亡72人

2005年3月19日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细水煤矿发生的放炮引起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2人。

2005年3月19日12时13分,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细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爆炸波及相邻的康家窑煤矿,造成7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21.5万元。

(一)矿井概况

细水煤矿为村办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

该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属违法组织生产。

(二)事故原因

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矿井有效风量不足;302东翼采区工作面1#切眼风流短路,造成302东翼采区工作面长期处于无风或微风状态,导致4#和5#回采工作面瓦斯大量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工人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假如当时该矿安装了龙德时代的智能放炮监测监控系统,产品的“十个不能,一个监控”功能中的风量不足就不能放炮!

瓦斯超限,就不能放炮功能,能有效地防止此次违章放炮,杜绝事故的发生。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细水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在停产整顿期间,私自购买炸药违法生产和超能力组织生产,以包代管,“一通三防”管理混乱;白堂乡、平鲁区和朔州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该矿监管不力,在该矿停产整顿期间,虽有多个检查组到该矿检查,多次检查均未能发现该矿违法生产问题。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和事故矿井的处理情况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9人,给予行政撤职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2人,给予其他17名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其中,细水煤矿矿长王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平鲁区白堂乡乡长张文龙行政撤职处分,党委书记冯海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平鲁区副区长曹文林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朔州市常务副市长李栋梁行政记过处分。

另外,吊销细水煤矿和康家窑煤矿有关责任人员的矿长资格证及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按照有关规定,对细水煤矿给予经济处罚855万元,吊销细水煤矿所有证照,并建议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对该矿依法予以关闭。

6、徐矿集团张集煤矿“6.27”放炮事故,死亡1人

2005年6月27日徐矿集团张集煤矿发生的放炮事故,死亡1人。

一、事故概况  2005年6月27日夜班,张集煤矿采煤三区放炮员在9422工作面下部放炮,第一炮放完下出口超前档的6棚后,当他正在超前档向上联第二炮时,瓦斯员从工作面中部往下去,负责警戒的副班长未拦阻住,瓦斯员窜过警戒牌和警戒网后,来到放炮员身边,说要下去填瓦斯牌板,放炮员目送他至下出口8米以外后,返回到联炮点继续联炮,联炮后放第二炮,接着又放了第三、四炮。

1时40分,四炮放完后,在工作面溜子道设警戒的班长与现场组人员一起进工作面,在下出口处发现瓦斯员躺在溜子边,头部受伤流血,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后伤者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经初步调查,事故主要原因是:

  

1、死者安全意识淡漠,违章进入放炮警戒区内被崩伤致死这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2、警戒人员工作失职,对违章进入放炮警戒区的人员制止不力,警戒人员和放炮员未对进入警戒区的人员进行清理就放炮。

  

3、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及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

  

三、事故防范措施及有关要求 

1、针对这起事故,各单位要举一反三,认真分析,检查本单位在各个专业、各个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整改,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要结合今年以来国务院、国家总局和省政府、省局对煤矿安全工作的一系列要求,以“一通三防”和瓦斯整治为重点,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增强矿井抵御灾害的能力。

克服麻痹思想,做到警钟长鸣,居安思危,踏踏实实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各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放炮专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加强要害工种的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要害工种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技能。

    

3、加强职工教育和培训,认真做好三大规程的学习,不断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做到正规上岗,正规作业。

   

4、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管理人员跟值班制度,消除井下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控盲区,切实提高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将反“三违”工作落到实处。

事故避免方法

假设该矿安装了龙德时代的的智能放炮监控系统,充分利用好该系统中“十个不能,一个监控”功能中的“危险区域有人,就不能放炮!

”和“不进行三人连锁,就不能放炮功能!

”那么此事故完全可以杜绝。

7、临汾庞庄煤矿“9.7”放炮事故,死亡1人

2005年9月7日山西临汾庞庄煤矿发生的放炮事故,死亡1人

一、事故经过

2005年9月2日,凤凰台矿项目部接到庞庄矿本部通知,采煤线的原矿职工全部撤回庞庄矿本部,换成外包工。

9月4日,外包队职工到位,9月5日对外包队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学习作业规程等相关内容。

9月6日开始下井组织生产。

因采煤队伍全部由外包职工组成,其队伍的内部管理、班组管理由外包队队长王来建负责。

9月6日,晚21时,外包队队长王来建安排张世宏、周广云为放炮员,郭永久、沈强、张洪发、李云艳、王继超为打眼工。

21时10分,7人下井工作。

至夜班零时,打眼完毕并开始装药,到9月7日1时15分,工作面装药完毕。

班长王东红及瓦斯检查员郑贺检查完毕后准备放炮,放炮组长张世宏安排王继超在工作面溜子道设警戒,李云艳在工作面材料道设警戒,设好警戒后,班长命令放炮。

周广云从溜尾向溜头方向放炮,张世宏从溜头向溜尾方向放炮,至2时28分,张世宏放到距溜头73架处时,全面总共还剩不到30棚没有放(全面共158棚,棚距650MM),2人已经不好同时放炮。

此时,周广云对张世宏说:

“你走吧,不要放了,我一人放就可以了”。

随后张世宏走向溜头方向,周广云认为张世宏已走到安全距离以外,就开始放炮,炮响后,周广云就喊张世宏的名字,连续喊三、四声均未答应,周广云意识到可能出事了,在炮烟未散完的情况下向溜头方向跑,发现张世宏已被炮崩伤在73架棚的老塘侧。

周广云紧急喊人抢救。

此时班长王东红正准备进面察看情况,遇到周广云。

周广云告诉王东红张世宏被炮炸倒了。

王东红到现场察看后,立即向地面值班室汇报事故情况,随后安排工人抢运伤员,伤者在送往临汾医院途中因伤势过重死亡。

二、事故原因

1、放炮员周广云误认为张世宏离开炮口,放炮崩人,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龙德时代放炮监控系统基于“本质安全,不安全就不能放炮的理念”而研发成功的,该系统“十个不能、一个监控”功能里的“安全距离不够,就不能放炮!

”、“不进行三人连锁,就不能放炮!

”、“危险区域有人,就不能放炮!

”功能是完全可以杜绝此次放炮事故的发生!

2、干部违章指挥。

张世宏没有经过要害工种培训就安排放炮,且为放炮组长。

同一工作面安排两组同时放炮,严重违反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要求,这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3、职工技术素质低,安全意识差,没有抵制干部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4、跟班干部对现场“三违”制止不力。

跟班班长王东红明知道工作面同时两组人员放炮,但对此类现象没有制止。

5、放炮线长度不足30米,仅有15米,违反《作业规程》中“放炮安全距离不少于30米”的规定。

三、事故教训

1、项目部管理混乱,放松对外包区队的管理(实际处于一种失控状态)。

外包队伍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开工前不能正常召开班前会,对当班的安全注意事项不能及时提醒职工,致使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现象严重。

2、对要害工种人员管理不力。

放炮员周广云是2000年在徐州城子河矿放过炮,城子河矿关闭后就没有放过炮,当班出事时是第二个班干放炮工作,其间也未安排培训复审,所持放炮员证为无效证件。

3、对中夜班人员“三违”情况检查、处罚不力。

4、对外包队的要害工种没有审查,张世宏不是放炮员就放炮,项目部也不了解要害工种的情况,任其外包队安排。

四、处理决定

事故发生后,庞庄矿凤凰台矿项目部没有向集团公司驻山西安全监察处汇报事故情况,庞庄矿也没有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直至9月13日上午9点左右,到集团公司要求安监部出具工亡火化证明时,集团公司方知道事故情况。

根据徐矿司2003139号、徐矿司200451号、徐矿司200565号文件精神,经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1、庞庄煤矿山西临汾凤凰台矿项目部经理彭海平在事发当天已得知伤者死亡,没有立即向上级领导如实汇报事故真相,并且未按规定向庞庄煤矿调度室及集团公司驻山西安监处汇报对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庞庄煤矿副矿长兼创业办公室主任沈宝荣得知事故真相后未按规定及时向庞庄煤矿调度室及集团公司安监部和当时在临汾的庞庄煤矿矿长王生荣汇报。

对瞒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黄牌”警告。

3、庞庄煤矿矿长王生荣得知事故真相后未安排有关人员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汇报对瞒报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元罚款。

4、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由庞庄煤矿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处理,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8、大同左云新井煤矿“5.18”放炮事故,死亡56人

2006年5月18日大同左云新井煤矿发生的放炮引起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死亡56人。

2006年5月18日19时36分,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5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12万元。

事故发生后,新井煤矿承包人李付元和张家场乡有关领导干部蓄意瞒报井下被困人数,转移死者家属,销毁资料,抽逃资金。

(一)矿井概况  

该矿属张家场乡乡办集体煤矿。

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新井煤矿在多条巷道透水征兆十分明显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仍违法在采空区附近组织生产,冒险作业,由于受放炮震裂松动、水压浸泡以及采掘活动带来的矿山压力变化影响,破坏了采空积水区有限的安全煤柱,导致了事故发生。

9、灵石县蔺家庄煤矿“7.15”放炮事故,死亡53人

2006年7月15日山西灵石县蔺家庄煤矿发生的放炮引起的煤尘爆炸事故,死亡53人。

7月15日16时40分左右,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段纯镇蔺家庄煤矿井下发生爆炸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16日上午到达事故现场。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山西省省长于幼军在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

7月16日下午,李毅中、赵铁锤再次来到事故现场,检查了被炸封的兰家滩等几处非法小矿点,听取了目击者对爆炸发生时的情况描述,并实地查看了矿井口被炸毁的情况。

据记者了解,目前,指挥部已调集6个救护小队全力搜救。

搜救的主要困难是一氧化碳浓度超高达3000PPM,是允许值的120倍。

李毅中、赵铁锤检查小矿井附近露头煤情况

李毅中、赵铁锤检查井口爆破损毁情况

老大娘正在描述煤矿爆炸时的情况

李毅中、赵铁锤了解蔺家庄煤矿皮带运输能力

入井抢险救援

辛苦一天的救护队员

据初步分析,此次事故是由灵石县厦门煤矿违章作业,明火放炮,导致煤尘爆炸,波及相邻的蔺家庄煤矿。

据晋中市有关人员介绍,发生爆炸事故的矿井属村办煤矿,上世纪80年代建成并投产,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05底被吊销。

7月19日,山西灵石县蔺家庄煤矿“7.15”煤尘爆炸事故抢险指挥部宣布此次事故井下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经过4天的全力搜救,在“7.15”特别重大煤尘爆炸事故中共找到遇难矿工52人,加上事故发生时1名矿工因入井救人中毒死亡,故此次事故共有53人遇难。

事故避免方法

假设该矿安装了龙德时代的的智能放炮监控系统,充分利用好该系统中“煤尘超限,就不能放炮!

”,那么此事故完全可以杜绝。

10、山西西曲矿“1.23”放炮事故,死亡1人

2009年1月23日山西西曲矿发生的放炮事故,死亡1人

一、事故的发生经过

2009年1月23日,西曲矿工程区工程一队早班出勤18人,6时30分由队长王国威主持召开了班前会,会上队长安排跟班队长马召合、班长闫秋山、放炮员梁明保等18人先挑顶后正常放炮掘进。

8:

20时人员进入工作面按正常工序组织作业,约14时打眼、挑顶、出渣等工作结束,装好炸药后,准备连线放炮。

在连线过程中,二班跟班队长赵锦宝带领张卫国等9人到达距工作面76米峒室处接班。

早班放炮员梁明保连完炮线后与班长闫秋山一起往外组织撤人,到达距工作面78米放炮点,准备放炮。

此时,二班有人说:

“工作面有人”,安全员许福荣让早班放炮人员进去进行核实,但无人进去,安全员感到不放心,说自己进去看看,先不要放炮,当他刚走几米后,早班班长闫秋山便让放炮员梁明保放炮,随后班长闫秋山等早班人员坐车升坑。

二班人员进入工作面后,发现张卫国被埋,便组织抢救,后送至古交矿区总医院,经诊断张卫国已经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放炮作业,未设置警戒,也未对工作面内是否有人进行确认即进行放炮,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放炮作业未设警戒,也未再次对现场进行清理、确认,即进行放炮,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岗位责任制落实差,“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落实,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事故避免方法

假设该矿安装了龙德时代的的智能放炮监控系统,充分利用好系统中“十个不能、一个监控”功能里的“不进行三人连锁,就不能放炮!

”、“有人在危险区域,就不能放炮!

”功能完全可以杜绝此次放炮事故的发生!

11、朔州麻家梁矿“5.16”煤矿发生放炮事故,死亡11人

2009年5月16朔州麻家梁矿发生放炮引起的中毒事故,死亡11人

本报讯(特派记者马占富通讯员赵向家)22日,记者从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

朔州“5·16”麻家梁矿重大责任事故中,项目部经理瞿武、矿建五队队长曹振桥和项目部生产副经理张靖宇、安检站长王喜锁、绞车司机陈亚杰等五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6月15日、22日先后被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同煤集团麻家梁煤矿由中煤一建工程十处负责承建。

5月16日上午8时24分,项目部下设的矿建五队的放炮班放炮结束后,按照作业流程放炮30分后由出渣班下井清渣。

8时40分矿建五队的队长曹振桥强令信号工给绞车司机陈亚杰“发信号开车”,8时42分12名工人进入吊罐下井。

绞车司机按作业惯例,放炮后第一罐应在二层盘停留,但是由于信号工在二层盘未给信号、绞车司机也未按惯例在二层盘停车,导致绞车吊罐直接下到井底10人被甩出罐外,又由于井底炮烟未散尽10人全部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另外1人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后经事故调查组、技术组技术鉴定:

爆破作业中一次起爆药量大,产生大量有毒气体,风筒挂接不到位,工作面处于微风或无风状态,造成有害气体积聚;施工人员在有害气体未完全稀释的情况下提前入井,导致此次中毒事故发生。

事故避免方法

假设该矿安装了龙德时代的的智能放炮监控系统,充分利用好系统中“十个不能、一个监控”功能里的“风量不足,就不能放炮!

”功能完全可以杜绝此次放炮事故的发生!

12、汾西矿业集团中兴煤矿“7.16”放炮事故,烧伤1人

2010年7月16日山西汾西矿业集团中兴煤矿发生的放炮引起瓦斯燃烧事故,烧伤1人。

2010年7月16日,山西汾西矿业集团中兴煤矿3213综采工作面机头处扩帮起底时,工作面瓦斯超限,瓦斯检查员没有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制度,放炮员严重违章放明炮,引起工作面瓦斯燃烧。

事故导致一名通风区副区长脸部烧伤,工作面停产。

事故发生后,汾西矿业集团公司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剖析事故原因,决定共处分处罚包括集团公司领导在内的30人:

(1)当班放炮员,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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