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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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62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辽宁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42—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3.3.2、3.3.16、4.1.2、4.2.3、4.3.1、5.2.1、8.2.1、8.3.1、8.5.1、8.5.2、8.6.1、8.6.3、9..7、10.2.1、11.3.3、13.2.6、13.4.1、13.4.4、13.5.3、13.6.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和《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中有关“采暖卫生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5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我部建标[1996]4号文件精神,由辽宁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和《建筑采暖卫生及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换热站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以及新材料(如:

复合管、塑料管、铜管、新型散热器、快装管件等)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于2001年8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程序和组织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提出了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检测内容;列出了各分项工程中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检验方法。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管理组(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建筑大厦8F,

邮政编码:

110002,EMAIL:

songbo75@sohu.com),以供今后修

订时参考。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5…………………………………………………………………

3.1质量管理5……………………………………………………………

3.2材料设备管理5………………………………………………………

3.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6…………………………………………………

4室内给水系统安装

10……………………………………………………

4.1一般规定10…………………………………………………………

4.2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11……………………………………………

4.3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13……………………………………………

4.4给水设备安装13……………………………………………………

5室内排水系统安装

16……………………………………………………

5.1一般规定16…………………………………………………………

5.2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16……………………………………………

5.3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20……………………………………………

6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安装

23……………………………………………

6.1一般规定23…………………………………………………………

6.2管道及配件安装23…………………………………………………

6.3辅助设备安装24……………………………………………………

7卫生器具安装

27…………………………………………………………

7.1一般规定27…………………………………………………………

7.2卫生器具安装29……………………………………………………

7.3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30…………………………………………

7.4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31…………………………………………

8室内采暖系统安装

33……………………………………………………

8.1一般规定33…………………………………………………………

8.2管道及配件安装33…………………………………………………

8.3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安装36…………………………………………

8.4金属辐射板安装38…………………………………………………

8.5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38………………………………

8.6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39……………………………………………

9室外给水管网安装

41……………………………………………………

9.1一般规定41…………………………………………………………

9.2给水管道安装41……………………………………………………

9.3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安装45……………………………

9.4管沟及井室46………………………………………………………

10室外排水管网安装

48…………………………………………………

10.1一般规定48…………………………………………………………

10.2排水管道安装48……………………………………………………

10.3排水管沟及井池50…………………………………………………

11室外供热管网安装

51…………………………………………………

11.1一般规定51…………………………………………………………

11.2管道及配件安装51…………………………………………………

11.3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54……………………………………………

12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55……………………………

12.1一般规定55…………………………………………………………

12.2建筑中水系统管道及辅助设备安装55……………………………

12.3游泳池水系统安装56………………………………………………

13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

58…………………………………………

13.1一般规定58…………………………………………………………

13.2锅炉安装58…………………………………………………………

13.3辅助设备及管道安装63……………………………………………

13.4安全附件安装66……………………………………………………

13.5烘炉、煮炉和试运行69……………………………………………

13.6换热站安装70………………………………………………………

1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71…………………………………

附录A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73………

附录B检验批质量验收

74………………………………………………

附录C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75……………………………………………

附录D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76…………………………………………

附录E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77…………

附录F本规范用词说明

78………………………………………………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1.0.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给水系统

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按照建筑物和用户的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有组织的输送到用水地点的网络。

2.0.2排水系统

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把屋面雨水及生活和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污水、废水及时排放出去的网络。

2.0.3热水供应系统

为满足人们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对水温的某些特定要求而由管道及辅助设备组成的输送热水的网络。

2.0.4卫生器具

用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卫生要求,收集和排放生活及生产中的污水、废水的设备。

2.0.5给水配件

在给水和热水供应系统中,用以调节、分配水量和水压,关断和改变水流方向的各种管件、阀门和水嘴的统称。

2.0.6建筑中水系统

以建筑物的冷却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为水源,经过物理、化学方法的工艺处理,用于厕所冲洗便器、绿化、洗车、道路浇洒、空调冷却及水景等的供水系统为建筑中水系统。

2.0.7辅助设备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系统中,为满足用户的各种使用功能和提高运行质量而设置的各种设备。

2.0.8试验压力

管道、容器或设备进行耐压强度和气密性试验规定所要达到的压力。

2.0.9额定工作压力

指锅炉及压力容器出厂时所标定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2.0.10管道配件

管道与管道或管道与设备连接用的各种零、配件的统称。

2.0.11固定支架

限制管道在支撑点处发生径向和轴向位移的管道支架。

2.0.12活动支架

允许管道在支撑点处发生轴向位移的管道支架。

2.0.13整装锅炉

按照运输条件所允许的范围,在制造厂内完成总装整台发运的锅炉,也称快装锅炉。

2.0.14非承压锅炉

以水为介质,锅炉本体有规定水位且运行中直接与大气相通,使用中始终与大气压强相等的固定式锅炉。

2.0.15安全附件

为保证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而必须设置的附属仪表、阀门及控制装置。

2.0.16静置设备

在系统运行时,自身不做任何运动的设备,如水箱及各种罐类。

2.0.17分户热计量

以住宅的户(套)为单位,分别计量向户内供给的热量的计量方式。

2.0.18热计量装置

用以测量热媒的供热量的成套仪表及构件。

2.0.19卡套式连接

由带锁紧螺帽和丝扣管件组成的专用接头而进行管道连接的一种连接形式。

2.0.20防火套管

由耐火材料和阻燃剂制成的,套在硬塑料排水管外壁可阻止火势沿管道贯穿部位蔓延的短管。

2.0.21阻火圈

由阻燃膨胀剂制成的,套在硬塑料排水管外壁可在发生火灾时将管道封堵,防止火势蔓延的套圈。

3基本规定

3.1质量管理

3.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3.1.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3.1.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1.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见附录A。

3.1.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等划分。

分项工程应划分成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3.1.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2材料设备管理

3.2.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

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3.2.2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

包装应完好,表面无划痕及外力冲击破损。

3.2.3主要器具和设备必须有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或腐蚀。

3.2.4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试验应在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

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3.2.5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阀门的强度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5倍;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1倍;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时间内应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及阀瓣密封面无渗漏。

阀门试压的试验持续时间应不少于表3.2.5的规定。

表3.2.5阀门试验持续时间

公称直径DN

(mm)

最短试验持续时间(s)

严密性试验

强度试验

金属密封

非金属密封

≤50

15

15

15

65~200

30

15

60

250~450

60

30

180

3.2.6管道上使用冲压弯头时,所使用的冲压弯头外径应与管道外径相同。

3.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3.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与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并形成记录。

3.3.2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经验收各方检验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

3.3.3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4管道穿过结构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敷设时,应根据情况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在墙体两侧采取柔性连接。

2在管道或保温层外皮上、下部留有不小于150mm的净空。

3在穿墙处做成方形补偿器,水平安装。

3.3.5在同一房间内,同类型的采暖设备、卫生器具及管道配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3.3.6明装管道成排安装时,直线部分应互相平行。

曲线部分:

当管道水平或垂直并行时,应与直线部分保持等距;管道水平上下并行时,弯管部分的曲率半径应一致。

3.3.7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

2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

3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mm的间隙,纵向移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

5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

6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

3.3.8钢管水平安装的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表3.3.8的规定。

表3.3.8钢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

公称直径(mm)

15

20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支架的最大间距(m)

保温管

2

2.5

2.5

2.5

3

3

4

4

4.5

6

7

7

8

8.5

不保温管

2.5

3

3.5

4

4.5

5

6

6

6.5

7

8

9.5

11

12

3.3.9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塑料管及复合管垂直或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表3.3.9的规定。

采用金属制作的管道支架,应在管道与支架间加衬非金属垫或套管。

 

表3.3.9塑料管及复合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

管径(mm)

12

14

16

18

20

25

32

40

50

63

75

90

110

最大

间距

(m)

立管

0.5

0.6

0.7

0.8

0.9

1.0

1.1

1.3

1.6

1.8

2.0

2.2

2.4

水平管

冷水管

0.4

0.4

0.5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5

1.55

热水管

0.2

0.2

0.25

0.3

0.3

0.35

0.4

0.5

0.6

0.7

0.8

3.3.10铜管垂直或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表3.3.10的规定。

表3.3.10铜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

公称直径(mm)

15

20

25

32

40

50

65

80

100

125

150

200

支架的

最大间

距(m)

垂直管

1.8

2.4

2.4

3.0

3.0

3.0

3.5

3.5

3.5

3.5

4.0

4.0

水平管

1.2

1.8

1.8

2.4

2.4

2.4

3.0

3.0

3.0

3.0

3.5

3.5

3.3.11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金属管道立管管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层高度小于或等于5m,每层必须安装1个。

2楼层高度大于5m,每层不得少于2个。

3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5~1.8m,2个以上管卡应匀称安装,同一房间管卡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3.3.12管道及管道支墩(座),严禁铺设在冻土和未经处理的松土上。

3.3.13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

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20mm;安装在卫生间及厨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与饰面相平。

穿过楼板的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应用阻燃密实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实,端面光滑。

穿墙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且端面应光滑。

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

3.3.14弯制钢管,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弯:

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3.5倍。

2冷弯:

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4倍。

3焊接弯头:

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1.5倍。

4冲压弯头:

应不小于管道外径。

3.3.15管道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采用粘接接口,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不得小于表3.3.15的规定。

表3.3.15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

公称直径(mm

20

25

32

40

50

75

100

125

150

插入深度(mm)

16

19

22

26

31

44

61

69

80

2熔接连接管道的结合面应有一均匀的熔接圈,不得出现局部熔瘤或熔接圈凸凹不匀现象。

3采用橡胶圈接口的管道,允许沿曲线敷设,每个接口的最大偏转角不得超过2°。

4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接近螺栓孔为宜。

不得安放双垫或偏垫。

5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突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

6螺纹连接管道安装后的管螺纹根部应有2~3扣的外露螺纹,多余的麻丝应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

7承插口采用水泥捻口时,油麻必须清洁、填塞密实,水泥应捻入并密实饱满,其接口面凹入承口边缘的深度不得大于2mm。

8卡箍(套)式连接两管口端应平整、无缝隙,沟槽应均匀,卡紧螺栓后管道应平直,卡箍(套)安装方向应一致。

3.3.1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室内给水系统安装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的室内给水和消火栓系统管道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4.1.2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1.3管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套丝扣时破坏的镀锌层表面及外露螺纹部分应做防腐处理;管径大于100mm的镀锌钢管应采用法兰或卡套式专用管件连接,镀锌钢管与法兰的焊接处应二次镀锌。

4.1.4给水塑料管和复合管可以采用橡胶圈接口、粘接接口、热熔连接、专用管件连接及法兰连接等形式。

塑料管和复合管与金属管件、阀门等的连接应使用专用管件连接,不得在塑料管上套丝。

4.1.5给水铸铁管管道应采用水泥捻口或橡胶圈接口方式进行连接。

4.1.6铜管连接可采用专用接头或焊接,当管径小于22mm时宜采用承插或套管焊接,承口应迎介质流向安装;当管径大于或等于22mm时宜采用对口焊接。

4.1.7给水立管和装有3个或3个以上配水点的支管始端,均应安装可折卸的连接件。

4.1.8冷、热水管道同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下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上方。

2垂直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左侧。

4.2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主控项目

4.2.1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检验方法:

金属及复合管给水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不应大于0.02MPa,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应不渗不漏;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的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得超过0.03MPa,同时检查各连接处不得渗漏。

4.2.2给水系统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通水试验并做好记录。

检验方法:

观察和开启阀门、水嘴等放水。

4.2.3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

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4.2.4室内直埋给水管道(塑料管道和复合管道除外)应做防腐处理。

埋地管道防腐层材质和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或局部解剖检查。

一般项目

4.2.5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m。

室内给水与排水管道平行敷设时,两管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交叉铺设时,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15m。

给水管应铺在排水管上面,若给水管必须铺在排水管的下面时,给水管应加套

管,其长度不得小于排水管管径的3倍。

检验方法:

尺量检查。

4.2.6管道及管件焊接的焊缝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不得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2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应无裂纹、未熔合、未焊透、夹渣、弧坑和气孔等缺陷。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4.2.7给水水平管道应有2‰~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检验方法:

水平尺和尺量检查。

4.2.8给水管道和阀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表4.2.8管道和阀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水平

管道

纵横

方向

弯曲

钢管

每米全长25m以上

1

≯25

用水平尺、直尺、拉线和尺量检查

塑料管复合管

每米全长25m以上

1.5

≯25

铸铁管

每米全长25m以上

≯25

2

立管

垂直

钢管

每米5m以上

≯8

吊线和尺量检查

塑料管复合管

每米5m以上

≯8

铸铁管

每米5m以上

≯10

3

成排管段和成排阀门

在同一平面上间距

3

尺量检查

4.2.9管道的支、吊架安装应平整牢固,其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3.8条、第3.3.9条或第3.3.10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尺量及手扳检查。

4.2.10水表应安装在便于检修、不受曝晒、污染和冻结的地方。

安装螺翼式水表,表前与阀门应有不小于8倍水表接口直径的直线管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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